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doc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审核审 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川林规发〔2022〕2 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 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 号),进 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经省林草局 2022 年第 10 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中遇到新情况,请 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 1 - 2022 年 9 月 2 日 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提供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附件 1)。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 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 或施工图设计等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规定不需办理用地预审 的除外。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印发、批复村民聚居点建设的批准文件、建设规划、 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或县级以上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 作为村民聚居点、新农村综合体申报使用林地的批准文件。 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需使用林地的,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加盖 公章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填报《使用 林地现状调查表》(附件 5)进行申请。 规模化养殖项目建设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提供农业 - 2 - 农村部门确认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文件和生态环境部门确 认不涉及禁养区的文件;建设其他设施的,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并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 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 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 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 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期间,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 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 号)相关规定 办理。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 有关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 部门批准文件。 6.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能源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 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并已在移民规划大纲或主体项目中明确的, 可根据主体项目批准文件申报配套项目使用林地。 (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 调查表。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并附 2000 坐标系、shp - 3 - 或 gdb 格式的矢量数据。应组织专家评审的,提供专家评审意见 修改情况对照表。 (四)其他材料 1.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复 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恢复面积、恢复 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检查验收、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并 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存档。 委托施工单位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还应提供用地单位或个 人(项目业主)委托施工单位办理的法定委托材料。 2.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使用国有林 地的,提供被使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使用国有林地意见书; 使用集体、个人林地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经营者、承包者等所有利益相关方同意的意见。 3.办理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延期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 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 部门转报原审批机关文件中,应说明延期项目与原行政许可用地 条件和申报要件是否一致的审查意见。 4.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补办手续时须提供 《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权限的现场指挥部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文件。超过灾情结 束 6 个月补办占用林地手续的,提供依法查处有关材料。 (五)申请材料要求 - 4 -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复印或彩色打印申请材料的,应当注 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印章,涉 及多页材料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程序 (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后,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核对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 或者个人需要提交或者修正的全部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或补正 不齐全的,退还申请材料。 (二)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使用林地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查验人 员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符合现地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与森林资源 管理“一张图”是否一致,拟使用林地的位置、范围与现地是否一 致,以及是否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 遗产、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有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 名木,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填写统 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附件 2)。 (三)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 应在其所在的村(组)或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经营单位范围 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使用林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用 途等(附件 3),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和第三人 - 5 - 反馈意见须在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公示文书、反馈 意见、现场照片等材料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存档。已 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公示公 告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涉密建设项目不进行 公示。 (四)需要报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 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 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以及拟使用林地和采伐 林木、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占用林地定额、现场查验和公示、 违法用地处罚等情况,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具体按照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初 审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21〕32 号)要求执行。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以下简称《办 法》)规定。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 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 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的,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功 - 6 - 能区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 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性申 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拆 分项目进行申请,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分期、分 段或分次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 程,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分 期、分段实施安排,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采矿项目按开采设计确定总体占地范围,采取滚动方式开发 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总体占用林地权限申请办理占 用林地手续。首次申报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当载明采 矿项目整体占用林地情况,并附整体用地范围图。后续分阶段申 报占用林地时,应当控制在项目整体占用林地范围内。两次申报 占用林地的间隔期不少于 1 年,油气开采项目除外。 (三)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等规定, 不得超过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占用林地定额审核 同意建设项目占用林地。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 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 7 -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保 密项目除外)。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 告、现状图(脱密处理)等资料通过网络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 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 (一)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含授权省政府 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 建设项目中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办理先行使用林地审核 手续,提供项目有关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 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材料,并按照《办法》第 七条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二)经审核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 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 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 原审核审批机关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使用林地申请,并按照有关行 业规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造成 整体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变化的,向整体权限审核审批机关申 请。新增部分还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部 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标注。 经批准同意使用林地的线性交通、水利、油气管线、输电线 路工程,建设过程中需紧急变更的,可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 门提出选线申请,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选线变更 - 8 - 涉及林地情况进行查验、审查后,报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复 核并出具书面意见。选线申请应说明工程变更原因,变更使用林 地的范围、林地面积、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涉及敏感区准 入等情况。其中,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 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等敏感区的,按相关规 定办理。线路整体工程设计稳定并取得变更批复后,应当在原使 用林地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一次性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占 用林地变更手续。 (三)准予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准 予占用林地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后,其地上的林木(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古树名木除外)作为非林地上林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管 理,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证;自然资源部门不予转建的建设项目仍 需办理林木采伐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按有关法规办 理手续。 (四)临时使用林地跨县级行政界线的建设项目、需临时使 用Ⅰ级保护林地或省级以上(含省级)公益林地的建设项目;需临 时使用天然起源有林地面积 1 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者 有林地面积 2 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跨县临时使用林地的建 设项目,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其余由县级(含扩权 县,下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 建设,使用国有林地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使用集体 - 9 - 林地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超出标准需占用林地的, 应按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办理。 (五)建设项目在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之日前 3 个月内,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经原 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 2 年;延续的有效期内仍未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 再延续 1 年,期满后不再延续。期满后仍需占用林地的,按照《四 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 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川林审函 〔2022〕90 号)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 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六)对违法使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 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继续 使用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 项目违法使用林地、违法采伐林木及查处等情况进行说明,明确 是否存在“以罚代刑、以大化小”情况,并附用地单位和个人接 受处罚相关材料。 (七)省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 涉及自然保护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除外)、世界自 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遗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准入、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移栽等依申请行权事项,可分别申 - 10 - 请,实行并联审批、并行推进。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遵守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取得全 部法定准入手续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行政村内修建乡村道路、学校、 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 居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申报,可免缴植被恢复费。 (九)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申请用地。超出标准占用林地的,应 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临时使用林地监管要求 (一)市(州)和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临时使用林地 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权限审批,不得以临时使用林地名义批准 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提交的恢复 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可行 的应当要求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修改。 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 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申请临时使用 林地,用地单位应为项目业主,原则上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申 请人可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 的原则。无法恢复原地类的用地,以及林业生产条件无法恢复可 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临时使用林地。禁止经营性堆(弃)土场、 - 11 - 工矿项目以临时使用林地形式申请使用林地。除项目确需建设且 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确实难以 避让的,需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报告(表)中附经书面论证 的比选方案,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可以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 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禁止在自然保护地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 和泥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 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 沙、取土等。 (三)除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输水管道、工程勘察、地 质勘查以临时使用林地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外,需同时办理占用林 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四)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输水管道等管道建设,可在 管道中心线两侧各 5 米范围内(不包括线路站场、线路阀(室)、 标志桩、固定墩、跨越的基础等永久性工程),按照临时使用林 地办理行政许可。 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的,可 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取得采矿证转入生产的, 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恢复林业 生产条件和植被,按期归还。 (五)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油气勘探等建设项目临 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 - 12 - 当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 3 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说 明延续的理由。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可以延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 2 年,累计延续使用时 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 (六)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监督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 施工过程。严禁随意使用或者扩大临时使用林地规模;对未按临 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要责令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 施工结束后,要督促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表面硬化层,将 原剥离保存的地表土进行回土覆盖,按方案恢复植被并及时归还 林地。 (七)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强化临时使用林地恢复监 管。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 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四川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造 林技术规程》等规定进行验收。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 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 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罚。 (八)对于当地乡(镇)、村组同意,不需要恢复林业生产 条件的施工便道等,应当由乡、村或县级有关部门向县级以上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依法依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办理占 用林地手续。 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求 - 13 - (一)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建设 项目使用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现场查验的工作人员应对《使 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意见的, 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使用林地的,具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不予 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应当依 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编制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 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 部门应当对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果质量低下的编制 单位建立不良信誉记录制度,采取告诫、不予采用等措施进行惩 戒。 (四)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不 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抄送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 门。其中,省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准予、不予、变更、延续行政 许可决定,应当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成都专员办事处; 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委托作出的准予、不予、变更、延续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抄送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公 开的使用林地项目,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 14 -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 (六)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拟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 积极主动参与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 性、选址合理性和用地规模等提出意见,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 使用林地,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服务和指导。 (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调查精度,允许使用林地现状图 与实际用地存在合理误差。1:5 千比例尺的“图”“地”平面距离 误差,平地和丘陵区不超过 2.5 米、山区不超过 3.75 米;1:1 万比 例尺的“图”“地”平面距离误差,平地和丘陵区不超过 5 米、 山区不超过 7.5 米。涉及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合理 误差不得超出法定准入手续批准范围。 七、有关概念释义 (一)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包括国家和省级公益林 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域。 (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是指人工乔木林小班平均 每公顷林木蓄积量达到或超过区域标准值(附件 4)的林地。 (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是指按照《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 线的指导意见》规定,即“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 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 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 - 15 - 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 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 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 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 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 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 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 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 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 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 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 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类别划分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 电力、通信、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储备库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 护、乡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物流仓储、城镇 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 16 - (六)生态旅游项目,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以 开展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为目的,不破坏生态功能的 必要的相关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为 依据。 (八)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08 号)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台新规定 的,按新规定执行。 (九)养殖生产设施包括养殖圈舍、养殖池(车间)、隔离 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辅助设施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 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清洗转运、管理用房。 (十)临时使用林地类别划分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 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 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 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 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 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 - 17 - 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5.其他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 (十一)本文所指使用林地包括:占用林地(永久使用林 地)、临时使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 本规范自 2022 年 10 月 2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四川省 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 通知》(川林发〔2017〕6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使用林地申请表(式样) 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 3.使用林地公示(式样) 4.使用林地高蓄积量标准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式样) - 18 - 附件 1 使用林地申请表(式样) 项目名称 项目分类 项目批准机关 临时使用林 地期限 防护林 特用林 林地 林地 使用林地性质 使用林地类型 计 用材林 林地 批准 文号 应缴森林植被 恢复费(元) 经济林 能源林 林地 林地 苗圃地 其他 林地 计 面积 (公顷) 国有 集体 计 蓄积 国有 (立方米) 集体 林地保护等级 级别 国家级公益林地 面积 级别 地方级公益林地 面积 级别 Ⅰ 一 省级 II 二 其他 面积 Ⅰ IV 国家公园林地 自然保护区林地 面积 级别 天然林林地 面积 国家级 面积 陆生野生动物 重要栖息地 重点保护植物 及生境 有/无 有/无 自然公园林地 类型 级别 森林公园 等 国家级 省级 省级 其他 古树名木及 保护范围 其他 面积 有/无 备注 注: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能源林林地均包含其釆伐迹地。自然公园类型包括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其他自然公园。 声明:我单位承诺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 内容不实之后果。 - 19 - 填表说明 1.本表采用 A4 规格用纸,分别县(市、区)由用地单位或个 人填写。 2.项目分类按代码填写。1—基础设施项目,2—公共事业和 民生项目,3—经营性项目,4—城镇、园区建设项目,5—其他。 3.使用林地性质分别填写“永久”“临时”“直接”,对应矿藏勘查、 开采和各类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矿藏勘查、开采和各类建设工程 临时使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 临时使用林地填写使用期限,以月为单位。 4.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 4 位小数,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 整数。 5.备注应说明以下情况:是否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 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及准保护区等敏感区,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有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和未批先占、未批先采等情况。 附件 2 - 20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 项目名称 月 日至 査验时间 月 日 查验地点 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査表进行 用地现地查验,查看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的位置、范围与现地是否 现场査验 一致,核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与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是否一致, 意见 是否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 和自然与文化遗产等生态敏感区域,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 息地,有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和未批先占、未批先采等 査验人 签 字: 情况。 年 月 日 负责人: 査验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 21 - 使用林地公示(式样) _________________(使用林地单位)向我局提出使用林地申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 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以及国家和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审批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公示如下: 使用林地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 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 建设项目批准机关:___________ 被使用林地位置:_____乡(镇)_____村_____组(单位)_____ (小地名) 使用林地面积:_______公顷。其中,长期使用_____公顷, 临时使用______公顷。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示时间:5 个工作日,截止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其他问题,请联系以下人员。 联系人:XXX 电话:XXXXXXXX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盖章) 年 附件 4 - 22 - 月 日 使用林地高蓄积量标准 地 区 甘孜州、阿坝州及 凉山州木里县 其他地区 林地单位面积高蓄积量标准 (立方米/公顷) 230 100 - 23 - 附件 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式样)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 项目类型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按现状地类 按建设项目使用类型 林地权属 总 计 林 地 合计 面积 现 国有 状 (公顷) 集体 合计 蓄积 (立方米) 国有 集体 森林植被恢复费测算: 1.测算标准: 防护 林地 用材 林地 特用 林地 经济 林地 薪炭 林地 苗 圃 地 其他 林地 乔木 林地 竹 林 地 特殊 灌木 林地 一般 灌木 林地 疏 林 地 未成 林造 林地 苗 圃 地 迹地 宜 林 地 2.测算结果: 拟使用林地情况(可另附): 1.项目建设内容。 2.分别不同建设内容说明拟使用林地的地类、林地权属、保护等级、森林类别、 林种等现状。 3.使用林地范围内是否有古树名木、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4.临时占用林地情况说明。 5.简要分析使用林地可行性(主要分析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条件) 6.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现状表(比例尺不小于 1:5000)。 编制单位意见(单位印章): 调查人签字: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注:建设项目变更使用林地的,应分别说明新增、减少使用林地情况。 - 24 - 编制单位审查人签字: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其 他 林 地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