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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21〕28 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大足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第二 届人民政府 2021 年第 4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重庆市大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大足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切实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 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全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7 号)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活动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废弃农膜是指废弃农用地膜(含烟草种植用膜)和 农用棚膜,以及种子、肥料、饲料塑料包装袋,聚乙烯育秧盆、 营养杯、聚乙烯滴灌管、水带等。 第四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 业主体、公众参与、以奖代补”的原则。 - 2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重庆市大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大足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由重庆市大足区供 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供销社)牵头组织实施,当年废弃 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目标任务由区供销社下达。 第六条 区政府加强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和协调,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 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工作考核。 第七条 区供销社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 好全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各镇街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废弃农 膜回收利用工作。 区供销社负责指导各镇街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 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及加工利用,加强农膜应用和残留污染基础 数据统计,分解下达回收利用年度目标任务,督促、收集、报送、 通报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对回收利用推广任务 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和绩效评估,加强区级有关部门之间工作协调 配合等。 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引导农户(含 烟农)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膜,并及时捡拾交售 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严禁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 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经济信息委按 照各自职责,加大农膜生产销售监管与执法力度,禁止生产销售 - 3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重庆市大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用地膜和棚膜,依法查处违法生 产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废弃农膜利用加工企业建设。 区财政局负责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 金预算,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配 合区供销社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区供销社会同本区委宣传部门和各镇街,通过村社 干部会、群众大会、院坝会等形式,采取挂图、视频、科普读物, 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村入户对废弃农膜污 染危害进行深入宣传,提高公众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的意识和能 力;推广加厚和可降解地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浓厚氛围。 第二章 第九条 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建立“村收—街镇回收转运—区集中分拣贮运— 区域性加工”模式,构建销售、回收、利用、推广为一体的废弃 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第十条 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和贮运中心布局,应与镇街基层 - 4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重庆市大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供销社、农资经营、庄稼医院、农村综合服务社、场镇再生资源 回收网点相结合。实现区有贮运中心、镇街有回收站、村社区有 回收点,形成“区贮、镇转、村收”三级网络。 第十一条 废弃农膜回收可采取现金收购、以旧换新、以物 易物等方式。做到明码标价,回收标准制度上墙,开收据建台账, 店面整洁、堆放规范、及时转运。 第十二条 各镇街、村组落实专人督导废弃农膜回收工作。 村组督导员与镇街签订包片回收责任书,经考核合格的,享受财 政资金补助。安排村组督导员时,应首先安排能够胜任工作的贫 困户。 第十三条 本着节约运输费用和价格优先原则,废弃农膜利 用加工采取就近按区域集中加工。鼓励区内现有的加工企业升级 改造扩大产能,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 回收加工企业由区供销社依法依规、公平竞争选 择确定,并报市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第十五条 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合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 (二)有较为完善的回收网络;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 5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重庆市大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具备与回收规模相适应的分拣贮运能力; (五)近 3 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合法塑料加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 (二)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资质; (三)具有完善的生产、安全、仓储管理制度; (四)年加工能力至少能满足当地区域的回收量; (五)近 3 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回收加工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账务处理规范; (二)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制定回收加工细化实施方案; (三)公平交易,不得故意压低收购价格,无正当理由不得 拒收; (四)按时报送进度和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建立健全回收加工档案资料和佐证材料,保存期不低 于 5 年; (六)积极配合验收,主动提供相关台账单据、证明材料等。 - 6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重庆市大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 回收加工企业与区供销社签订回收加工协议,约 定年度目标任务量、推进进度、验收、资金补助标准、违约责任 等事项。 第三章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行台账管理和月报、季度通 报制度。回收加工企业于每月 20 日前向区供销社报送进度报表, 区供销社汇总后于当月 22 日前报市供销合作总社;每季度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内,区供销社向区级相关部门及镇街通报全区进 度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区、镇街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责任制、市 场交易结算制、回收加工可溯源制等,促进回收利用制度化、规 范化。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要组织不定期检查,区供销社每季度会 同区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 第二十二条 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及时捡拾 交售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作为安排农业项目资金的 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废弃农膜回收加工企业依法纳入“信用重庆” - 7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重庆市大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系。规范回收加工交易结算程序,防止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和 其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农用地膜应用和残留污染的基础数据管 理,各镇街建立地膜污染监测网络,形成全区地膜污染监测网络, 开展地膜残留调查和回收利用率测算,构建底数清楚、可溯源的 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资金政策支持 市级财政资金主要补助回收企业回收网点、贮 运中心建设,劳务、运输,加工企业环保排放(技改)、基础设 施建设等费用;区级财政资金主要补贴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宣传培 训和推广加厚、可降解地膜,及村(含涉农社区)组督导员等费 用。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用好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区 级财政资金补助金额由区供销社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纳入循环经济规划,由区 级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方面给予资金 支持。 第二十八条 区供销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支持用 - 8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重庆市大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地、用电、用水、信贷等要素保障优惠政策,扶持从事废弃农膜 再利用加工的社会组织和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 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法律责任 回收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供销社 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回收加工资格、扣减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废弃农膜和故意压低收购价格的; (二)台账、账务档案、佐证材料不健全的; (三)伪造台账报送虚假数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恶意串通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骗取财政补助资金 的。 第三十条 负责废弃农膜财政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工作 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 责。具体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取、截留、挪 用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移 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 9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重庆市大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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