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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23部分:纺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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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23部分:纺织企业

ICS 13.100 CCS W 09 重 DB5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T 867.23—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 23 部分:纺织企业 2021 - 11 - 30 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3 - 01 实施 发 布 I DB50/T 867.23—2021 目 次 前 言............................................................................................................................................................... IV 引 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一般要求........................................................................................................................................................... 2 4.1 4.2 5 基础管理........................................................................................................................................................... 2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6 机构与职责............................................................................................................................................... 2 方针目标...................................................................................................................................................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操作规程................................................................................................................................................... 4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相关方管理............................................................................................................................................... 5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5 安全生产投入........................................................................................................................................... 5 安全文化建设......................................................................................................................................... 5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6 风险管理................................................................................................................................................. 6 隐患排查治理......................................................................................................................................... 6 应急管理................................................................................................................................................. 6 事故管理................................................................................................................................................. 7 文档管理................................................................................................................................................. 8 场所环境........................................................................................................................................................... 8 6.1 6.2 6.3 6.4 6.5 7 原则........................................................................................................................................................... 2 实施........................................................................................................................................................... 2 一般要求................................................................................................................................................... 8 厂房........................................................................................................................................................... 9 厂区环境................................................................................................................................................... 9 仓库........................................................................................................................................................... 9 建筑物防雷............................................................................................................................................. 10 生产设备设施................................................................................................................................................. 10 7.1 7.2 一般要求................................................................................................................................................. 10 棉纺织设备............................................................................................................................................. 11 I DB50/T 867.23—2021 7.3 7.4 7.5 特种设备......................................................................................................................................................... 12 8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8.10 8.11 8.12 总则......................................................................................................................................................... 12 安装......................................................................................................................................................... 12 使用......................................................................................................................................................... 12 检验、检测及维护................................................................................................................................. 12 报废......................................................................................................................................................... 13 锅炉......................................................................................................................................................... 13 压力容器................................................................................................................................................. 14 压力管道................................................................................................................................................. 14 电梯......................................................................................................................................................... 15 起重机械............................................................................................................................................... 16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6 气瓶....................................................................................................................................................... 16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16 9 9.1 9.2 9.3 9.4 10 11 用电产品的选用................................................................................................................................... 17 用电产品的安装................................................................................................................................... 17 用电产品的使用................................................................................................................................... 18 用电产品的维修................................................................................................................................... 18 特殊场所和特殊环境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18 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 19 人员要求............................................................................................................................................... 19 职业卫生....................................................................................................................................................... 19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2 锅炉房..................................................................................................................................................... 16 除尘系统................................................................................................................................................. 17 废水处理系统......................................................................................................................................... 17 食堂......................................................................................................................................................... 17 用电............................................................................................................................................................... 17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责....................................................................................................................... 19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与申报........................................................................................................... 19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 19 职业病的防护....................................................................................................................................... 20 职业危害告知与警示........................................................................................................................... 21 职业病的监护....................................................................................................................................... 21 职业病的诊疗....................................................................................................................................... 21 消防............................................................................................................................................................... 22 12.1 12.2 II 印染及整理设备..................................................................................................................................... 11 毛麻、针织、丝绸(绢)、服装、烧毛设备.................................................................................... 11 非织造布设备......................................................................................................................................... 11 日常管理............................................................................................................................................... 22 建筑及消防设施管理........................................................................................................................... 22 DB50/T 867.23—2021 12.3 12.4 12.5 12.6 13 危险化学品................................................................................................................................................... 25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4 总则....................................................................................................................................................... 25 采购....................................................................................................................................................... 25 储存....................................................................................................................................................... 25 使用....................................................................................................................................................... 28 废弃物处理........................................................................................................................................... 2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 28 劳动防护用品............................................................................................................................................... 29 14.1 14.2 14.3 15 消防检查与隐患整改........................................................................................................................... 23 消防组织............................................................................................................................................... 24 消防演练............................................................................................................................................... 25 灭火救援............................................................................................................................................... 25 选取....................................................................................................................................................... 29 使用....................................................................................................................................................... 29 管理....................................................................................................................................................... 29 作业安全....................................................................................................................................................... 29 15.1 15.2 15.3 一般要求............................................................................................................................................... 29 烧毛作业............................................................................................................................................... 29 非织造布作业....................................................................................................................................... 30 附录 A (规范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 31 附录 B (资料性) 相关引用条款.............................................................................................................. 109 附录 C (规范性) 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166 附录 D (规范性) 纺织业尘毒危害及防护措施......................................................................................169 III DB50/T 867.23—2021 前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言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是DB50/T 867《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第23部分。DB50/T 867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通用要求; ——第 3 部分:榨菜生产企业; ——第 4 部分:油气开采企业; ——第 5 部分:黑色金属铸造企业; ——第 6 部分:黑色金属冶炼企业; ——第 7 部分: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企业; ——第 8 部分:烟草企业; ——第 9 部分:医药制造企业; ——第 10 部分:水利施工企业; ——第 11 部分:殡葬服务机构; ——第 12 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第 13 部分: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企业; ——第 14 部分:星级饭店; ——第 15 部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 16 部分:养老机构; ——第 17 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 18 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本文件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纺织服装联合会、重庆舒梦纺织品有限公司、重庆三五三三印染服装总厂有 限公司、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三峡技术纺织有限公司、犇鑫服饰(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尚福、曾跃兵、张光先、杜德平、刘青云、段渝、杨智森、赵克荣。 IV DB50/T 867.23—2021 引 言 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它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 会稳定大局。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重要体现。所以,搞好安全生产是取得经济效益的必要条件。充分运用标准化工具,制定合理的安全生 产“标尺”(即安全生产标准),推行标准化作业,并用相应的“标尺”检查监督生产现场,达到规范 现场作业行为目的,对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减少生产经营中因安全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具 有重大意义。 DB50/T 867《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系列地方标准旨在结合重庆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现状,确定 各典型行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拟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总则。目的在于确立我市安全生产经营需要遵守的总体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 2 部分:通用要求。目的在于围绕安全生产经营的影响因素,梳理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较通用 的、常规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 n 部分:各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要求。目的在于结合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编制更具 操作性和适用性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要求。 其中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提出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最基本和通用的要求、原则,在整个标 准体系中起统领的作用,是整个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是其他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基础,各行业技术规 范应遵循《总则》和《通用要求》中规定的一般要求,并在其基础上,结合各行业特点再进一步细化。 DB50/T 867旨在通过梳理安全生产经营技术要求,规范企业的安全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提高企业的安全素质,将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一线, 将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最终能够促进源头管理的目的。 V DB50/T 867.23—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 23 部分:纺织企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一般要求、基础管理、场所环境、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特种设备、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用电、职业卫生、消防、危险化学品、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安全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纺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3-2008 安全色 GB 2894-2017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 标志 GB 17914-201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2013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2013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T 28264-2017 起重机械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3942-2017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9800.1-202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 50016-2014(2018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2020 锅炉房设计标准 GB 50053-201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477-2017 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 GB 50565-2010 纺织工程设定防火规范 AQ 3047-2013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AQ 7002-2007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AQ 7003-2007 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程 AQ/T 9004-2008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 9007-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AQ/T 9009-201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DL 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TSG 03-2015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1 DB50/T 867.23—2021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 Z0002-2009 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 XF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 1131-2014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50/T 867.2-2018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2部分:通用要求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98-2020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03-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要求 4.1 原则 4.1.1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全面 责任、管理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责任。 4.1.2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按照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文件的要求,建立符合的管理流程或 体系,保持设备设施的安全性。 4.1.3 安全生产应采用 PDCA(计划、执行、检查、处置)的动态循环、持续改进的管理流程。 4.1.4 安全生产管理,应体现“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通过有效的交流和沟通, 落实具体责任,从细节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2 实施 4.2.1 企业应遵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已颁布的淘汰设备和工艺目录清单,淘汰安全性 落后的设备和工艺。 4.2.2 企业应按照本文件的要求,检查和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并验收达标,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 现。 4.2.3 安全生产监督可按照本文件附录 A 的要求,实施安全检查。 4.2.4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应符合 DB50/T 867. 2-2018 第 13 章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可按照 本文件附录 A 的要求执行。 4.2.5 为了便于实施本文件所引用的标准,相关引用条款参见附录 B。 5 基础管理 5.1 2 机构与职责 DB50/T 867.23—2021 5.1.1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5.1.2 各基层单位和部门应按照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明确职责。 5.1.3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安全知识,了解本单位 生产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安全状况,且通过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5.2 方针目标 5.2.1 应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以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生率为指标的年度安全生产 目标。 5.2.2 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宜结合下列内容: a) 零死亡; b) 负伤率。 5.2.3 应根据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面临事故风险的程度,综合设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5.3 安全生产责任制 5.3.1 企业应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容和大小应与各生产性质和岗位性质 相适应。 5.3.2 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5.3.3 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5.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4.1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相一致的制度文件;制度文件应明 确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方面的部门职责,并有落实措施。 5.4.2 企业应将贯彻和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方,并要 求与经营有关的相关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5.4.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承诺;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信息化; ——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 ——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 ——职业病危害防治; ——教育培训; ——班组安全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设备设施管理;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管理;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3 DB50/T 867.23—2021 ——安全预测预警;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相关方安全管理; ——变更管理;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应急管理; ——事故管理; ——安全生产报告; ——绩效评定管理。 5.4.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5.4.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记录应有一定的有效期。 5.4.6 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5.4.7 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5 操作规程 5.5.1 从业人数 20 人及以下的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制定可行的岗位作业规程,明确安全风险、注意事 项等内容。 5.5.2 从业人数 20 人以上的企业应根据投入使用设备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适用范围; b) 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c) 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 个体防护要求及严禁事项; e) 紧急情汉现场处置措施。 5.5.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5.5.4 企业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应组织制定新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6 5.6.1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管理 5.6.1.1 企业应制定和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 5.6.1.2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相关要 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5.6.1.3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行业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 维护;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5.6.1.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详细记录培训教育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 记录档案。 5.6.1.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生产班组的安全教育活动,月度安全教育活动时间不应少于 2 学时。 5.6.2 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5.6.2.1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初次培训不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 训不少于 12 学时。 4 DB50/T 867.23—2021 5.6.2.2 从业人员(普通员工)完成安全基础知识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后,应经考核合格后上 岗,每年至少还应接受一次再培训。 5.6.2.3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并 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5.6.2.4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6 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 基层(班组)的安全培训。 5.6.2.5 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从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 生变化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5.6.2.6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试卷等有关 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 5.6.3 相关方人员 相关方及临时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宜 包括:外来人员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因素、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 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5.7 相关方管理 5.7.1 企业应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5.7.2 企业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5.7.3 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 防控的管理职责。 5.7.4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5.7.5 工程项目发包企业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5.7.6 相关方及相关方委派人员应遵守本企业相关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使用防护用品。 5.8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5.8.1 应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根据相关要求,编制相应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 全验收评价报告。 5.8.2 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8.3 企业应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根据相关要求,编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预评价报告、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8.4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9 安全生产投入 5.9.1 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5.9.2 安全生产费用应按计划预算使用,并专款专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各类费用使用情况 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主管领导协调解决。 5.9.3 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5.10 安全文化建设 5.10.1 5.10.2 宜依据按照 AQ/T 9004-2008 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宜将安全文化理念教育、安全氛围营造、员工安全行为培育等纳入单位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 5 DB50/T 867.23—2021 5.10.3 宜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单位的安全文化建设,如宣传标语、图片等。 5.11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 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 统的建设。 5.12 风险管理 5.12.1 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针对所从事的服务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建立危险源清单。 5.12.2 应对所存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并以消除、取代、工程控制、标识、警告和(或) 管理控制、个体防护用品的顺序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5.12.3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检测等)和 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作业要求等);防护措施(防护用品配置、佩戴);管理措施(制定 目标和方案、文件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持证上岗等)。 5.12.4 涉及设备设施、服务活动、服务环境、现场管理等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变更后的风险更新原有 的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资料。 5.12.5 应根据变更后增加或修改的安全措施,更新相关文件,包括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 案。 5.13 隐患排查治理 5.13.1 隐患排查 5.13.1.1 应结合自身危险源情况,按照附录 C 制定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事故隐患排查应覆盖 其所有的服务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经营活动。 5.13.1.2 应按照安全检查计划的安排,开展综合安全检查。 5.13.1.3 参考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存在事故隐患应作好相关记录。 5.13.1.4 事故隐患检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及活动, 包括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5.13.2 隐患治理 5.13.2.1 应对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方案 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等。隐患治理应采取包 括技术和管理等控制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5.13.2.2 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要 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13.2.3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方案进行效果验收,并重新进行相关风险评估。 5.13.3 信息通报和记录 5.13.3.1 应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向从业人员公示事 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5.13.3.2 应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 改情况等内容。 5.14 应急管理 5.14.1 6 应急组织与人员 DB50/T 867.23—2021 5.14.1.1 应按“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原则建立本单位自然灾害 (地震、防汛等)、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5.14.1.2 应根据提供的纺织生产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或事故抢险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下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 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5.14.1.3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急 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 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组织训练。 5.14.2 应急资源 企业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况 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5.14.3 应急预案 5.14.3.1 应根据本企业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应急预 案体系。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企业可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重点岗位应设置岗位应急处置卡,并 便于携带。 5.14.3.2 企业进行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和应急资源情况调查后,按照 GB/T 29639-2020 的规定,组织编 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14.3.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处置 措施等内容,体现简明化、实战化、专业化和应急处置卡的特点和要求,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5.14.3.4 企业应根据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变化、工艺设备变化和时间变化等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 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5.14.4 应急演练 5.14.4.1 企业应对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逃生技能等应急常识 进行宣传和培训,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 5.14.4.2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如实记入企业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5.14.4.3 应按照 AQ/T 9007-2019 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 练,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每三年应实现对本单位所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全覆盖。 5.14.4.4 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 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5.14.4.5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按照 AQ/T 9007 一 2019 和 AQ/T 9009 一 2015 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 结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14.5 应急响应 5.14.5.1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事发源的现场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后 撤离作业现场,并报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对于采取的临时应急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 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的有效应急救援预案。 5.14.5.2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组织施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 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 5.15 事故管理 5.15.1 报告 5.15.1.1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在 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形成书面报告。 7 DB50/T 867.23—2021 5.15.1.2 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a)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情况; b) 事件的简要经过; c) 事件的初步原因; d) 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 事件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及联络方式。 5.15.1.3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15.1.4 应严格遵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规定和程序对外发布,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应擅自对外发布消 息。同时,对内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 5.15.2 调查和处理 5.15.2.1 应积极配合做好事件的调查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有关证据和资料,以及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 等内容; b)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c) 建立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 程、事故教训、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等内容。 5.15.2.2 做好伤亡人员救治、家属接待安抚、协调事故赔偿、保险理赔、补充应急物资等善后工作。 5.16 文档管理 5.16.1 记录管理 5.16.1.1 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以及 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5.16.1.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档 案,支持查询和检索。 5.16.2 档案管理 5.16.2.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等,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5.16.2.2 档案内容应包含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卫生、事故应急、安全技术管理、风险管理、 重大危险源、项目“三同时”等方面。 5.16.2.3 安全记录档案应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下列内容: a)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b) 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件、批复文、领导指示材料及会议资料等; c) 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会议记录材料、安全学习资料、领导 指示材料等; d) 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e) 各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事故报告、安全通报等; f) 安全设施检测、校验报告、记录等; g) 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报告。 6 场所环境 6.1 8 一般要求 DB50/T 867.23—2021 6.1.1 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且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 地质灾害的区域。 6.1.2 企业的规划、布局、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扑救场地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b) 灭火器应按照 GB 50565-2010 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应按 GB 50016-2014 要求设置; c) 场所平面布置图、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安全标识等应当张贴明显、保持完好。 6.1.3 企业的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系统应符合 GB 50477-2017 的相关要求。 6.1.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的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b)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c) 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d)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超过 GBZ 2.1-2019、GBZ 2.2-2007 规定的限制; e)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f)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从业人员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g)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6.1.5 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对损坏、破损等标识按照规定 进行更换或修复。 6.1.6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 GB 2893-2008、GB 2894-2017 的要求,消防安全标 志应符合 GB 13495.1-2015 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符合 9.2 e)的要求。 b) 安全警示标志应醒目,无其他物体遮挡; c) 安全警示标志应固定牢固,不应破损、变形、褪色。 6.2 厂房 6.2.1 甲、乙、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6.2.2 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不应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A 级的彩钢板。 6.2.3 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 6.2.4 厂房的防火间距、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3.4 的规定。 6.2.5 厂房内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3.7、3.8 和 XF 654-2006 中 7.5 的规定。 6.2.6 采用油性涂层工艺的车间、气相整理车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为独立工段,涂层车间的溶剂调配 间与相邻车间应采用抗爆墙分隔,并应靠外墙布置,对外应有泄爆的门窗或轻型泄爆屋面。 6.3 6.3.1 6.3.2 6.4 厂区环境 厂区内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如:禁止吸烟、限速、限高等。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7.1.3 规定。 仓库 6.4.1 甲、乙、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4.2 甲类仓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作业场所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30 m,乙类、丙类仓库与其他 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3.5.1 的规定。 6.4.3 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3.8.2 的规定。 6.4.4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6.4.5 仓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2 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 于 150 m²,物品堆放应符合 XF 1131-2014 中 6.8 的规定、 6.4.6 棉花储存场所管理的规定应符合 XF 1131-2014 中 13 章的规定。 6.4.7 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6.4.8 仓库内车辆和电气装置的使用应符合 XF 1131-2014 中第 7、8 章的规定。 6.4.9 仓库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9 DB50/T 867.23—2021 6.5 建筑物防雷 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甲、乙类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应半年检测一次,其他类建筑物应每年检测一次, 并应检测合格。 7 生产设备设施 7.1 7.1.1 一般要求 设备设施建设 7.1.1.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本文件 5.8 的要求实行“三同时”管理。 7.1.1.2 所采购设备应质量检验合格,出厂文件、标识齐全。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7.1.1.3 不应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已经报废的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1.1.4 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评价,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7.1.1.5 应执行设备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备安装后 企业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7.1.1.6 设备设施外露的运动传递部件等危险部位应设有完好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并设置安全警示 标志。 7.1.1.7 机械打手(传动)部位和轧点的进口处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且具有机械或电气联锁措施。 7.1.1.8 设备设施的安全联锁、快停和急停等安全装置应正常有效,电气装置、电气联锁装置、电气 限位装置应安装牢固。 7.1.1.9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泄漏的设备设施应安装报警装置,且正常有效。 7.1.1.10 设备设施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和安全检定,检定合格后 方可使用。 7.1.1.11 高处作业时,应在设备上或作业区域配置平台、防坠落栏杆、安全圈及防护板等。搭设的平 台、钢梯、栏杆、走板、脚手架以及登高使用的梯子等应坚固且防滑。 7.1.1.12 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不应有积尘、杂物等。 7.1.2 设备设施运行 7.1.2.1 在使用过程中,生产设备不应排放超过有关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 7.1.2.2 应按照设施设备的操作说明和功能正确使用设施设备。 7.1.2.3 生产设施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施设备当前的使用状态;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 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1.2.4 设备外露的、且距操作者站立平面不大于 2m 的旋转部件,应设置防护罩(门)、网或防护栏, 防护网、罩等应安装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 7.1.2.5 急停开关完好有效,周边无障碍物。 7.1.2.6 安全联锁装置完好有效,不应人为变动、破坏或拆卸安全联锁装置。 7.1.2.7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应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检维修更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7.1.2.8 企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屏蔽或隔离。 7.1.3 10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DB50/T 867.23—2021 7.1.3.1 应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7.1.3.2 专业的设施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保养。 7.1.4 设备设施检修维修 7.1.4.1 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明确检维修方案、检维修人员、安 全措施、检维修质量、检维修进度,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 准确,存档备查。 7.1.4.2 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7.1.4.3 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应进 行安全确认。 7.1.4.4 作业过程中涉及特殊作业的,应办理作业票证,作业票证应放置在作业现场,作业现场还应 配置必要的应急措施和监护人员。 7.1.4.5 作业后应清理作业现场,对作业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7.1.4.6 检维修后应由有关人员签字。 7.1.5 设备设施报废 7.1.5.1 应建立生产设施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7.1.5.2 设施设备未批准报废前,不应随意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报废处理。 7.1.5.3 设施设备的报废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拆除作业前应进行危险识别、有害因素辨识,制定详 尽的拆除计划或方案,并在现场或设置明显的报废标志。 7.2 棉纺织设备 7.2.1 棉纺织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 AQ 7002-2007 中第 11.1、11.2.1 和 AQ 7003-2007 中第 5 章的 的规定。 7.2.2 棉纺厂开清棉和废棉处理的输送管道系统中应安装探除器。 7.2.3 抓棉(毛)机和输棉(毛)管道内应安装金属探测排除装置。 7.3 印染及整理设备 7.3.1 印染及整理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 AQ 7002-2007 中 11.2.2 的规定。 7.3.2 涂层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涂层机导热油管应有保温层,平台、楼梯应有护栏和防滑措施; b) 涂层机、搅拌机、研磨机、脱泡机等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 c) 溶剂调配间应有机械通风系统,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d) 在使用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散发爆炸性气体的涂层工段和涂层调配间,应设置相应的气体浓 度探测器或检漏报警装置。 7.4 毛麻、针织、丝绸(绢)、服装、烧毛设备 毛麻、针织、丝绸(绢)、服装、烧毛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AQ 7002-2007中11.2.4的规定。 7.5 非织造布设备 7.5.1 开包机角钉帘观察窗及送棉口处在无安全联锁装置的状态下应设防护板(或不易破碎的有机玻 璃窗)。 7.5.2 平面热风炉热轧辊、热风笼等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且完好无破损。 11 DB50/T 867.23—2021 8 特种设备 8.1 总则 8.1.1 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和技能培训。 8.1.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 作。 8.1.3 使用特种设备应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及时申报并接受 检验。 8.1.4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 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投入使用。 8.1.5 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应按照 GB/T 33942-2017 的要求编制。 8.1.6 特种设备事故应按照 TSG 03-2015 的要求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8.2 安装 8.2.1 需要进行改造的高耗能特种设备,其改造设计文件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 改造。 8.2.2 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有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8.2.3 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进行监督检验。 8.2.4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要 求施工单位在验收后 30 日内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及时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8.2.5 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场所及规划,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8.2.6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8.3 使用 8.3.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购买和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 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8.3.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 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8.3.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 TSG 08-2017 和 TSG Z0002-2009 的要求进行管理。 8.3.4 特种设备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设备,其中,起重机械应按照 GB/T 28264-2017 进 行监控管理。 8.3.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 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8.3.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 术资料和文件; b)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c)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e)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3.7 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符合 各行业标准的规定。 8.3.8 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对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予以封存。重新启用封存的特种设备应经法定 程序检验。 8.4 12 检验、检测及维护 DB50/T 867.23—2021 8.4.1 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定期检验标志置于 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8.4.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记录。 8.4.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 作记录。 8.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 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8.4.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安全。 8.4.6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方可继续使用。 8.5 报废 8.5.1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 的,应对其进行报废,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相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 手续。 8.5.2 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按照 8.4 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8.5.3 拆除特种设备前,应进行危险识别、有害因素辨识,制定详尽的拆除计划或方案,并在现场或 设置明显的报废标志。 8.6 锅炉 8.6.1 锅炉应符合 TSG 11-2020 的技术要求。 8.6.2 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锅炉使用企业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 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8.6.3 安全阀外观完好,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者铅封,且应保持铅封完好;做好定期校验和排放试 验。 8.6.4 压力表外观完好,压力表校验合格后,保持铅封完好。 8.6.5 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燃料供应管路应当采用无缝钢管,用气体作燃料时,应 有燃气检漏报警装置。 8.6.6 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b) 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并且不应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c) 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d) 水位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 6 m 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测量装置 或者水位视频监视系统。 8.6.7 在锅炉相应部位应装设温度测点。 8.6.8 锅炉的安全保护装置基本要求: a) 蒸汽锅炉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 动作,无锅筒(壳)并且有可靠壁温联锁保护装置的工业锅炉除外; b)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2t/h 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超压联锁保护 装置动作整定值应当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c) 锅炉的过热器和再热器,应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自控条件和过热器、再热器设计结构,采取相 应的保护措施,防比金属壁超温;再热蒸汽系统应设置事故喷水装置,并且能自动投入使用; 13 DB50/T 867.23—2021 d) 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蒸汽锅炉应当配备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热水锅炉应当配 备超温联锁保护装置; e) B 级承压热水锅炉及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7 MW 的 C 级承压热水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装 置和联锁保护装置。层燃锅炉应装设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者水温超过了规定值以 及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能够自动切断鼓风、引风的装置; f) 对于有分汽缸的蒸汽锅炉,分汽缸底部应装设疏水器,应根据蒸汽设备或蒸汽管道的冷凝水量 选用疏水器规格,且疏水器应装上旁路水阀门。 8.7 8.7.1 压力容器 一般要求 8.7.1.1 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压力容器使用企业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 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8.7.1.2 现场检修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内容应与现场实际情况符合。 8.7.2 固定式压力容器 8.7.2.1 8.7.2.2 8.7.3 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装有铅封,且应保持铅封完好。 压力表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压力表校验合格后,保持铅封完好。 移动式压力容器 8.7.3.1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应与铭牌和使用登记资料相符。 8.7.3.2 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装铅封,且应保持铅封完好。 8.7.3.3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企业应为操作人员或者押运员配备日常作业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专用 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还应根据所充装介质的危害特性随车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个人防护 用品。 8.7.3.4 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车辆除随车携带有关部门颁发的各种证书外,还应携带下列文件和资料: a) 《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 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有关管理部门的从业资格证; c) 液面计指示值与液体容积对照表(或者温度与压力对照表); d) 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记录; e) 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8.8 8.8.1 压力管道 公用管道 8.8.1.1 管道穿跨越段、阀门、阀井、法兰、凝水缸、补偿器、调压器、套管等组成件,铸铁管连接 接口等无泄漏。 8.8.1.2 管道地面标志明显、完好。 8.8.1.3 管道附近无建筑物占压情况,管道无裸露情况。 8.8.2 工业管道 8.8.2.1 8.8.2.2 14 管道外观完好,无锈蚀、泄漏。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应符合下列要求: DB50/T 867.23—2021 a) b) 8.8.2.3 a) b) c) d) 8.8.2.4 8.9 8.9.1 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 样;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1)管道全长上标识; 2)在管道上以宽为 150 mm 的色环标识; 3)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4)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5)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安全阀的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有效检测期内,且铅封完好; 阀芯和阀座密封面完好; 导向零件、调节圈无锈蚀; 阀芯与阀座工作正常,弹簧无腐蚀、生锈。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管道系统,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电梯 一般要求 8.9.1.1 著位置。 8.9.1.2 8.9.1.3 8.9.1.4 8.9.2 电梯的运营企业应将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 8.9.2.1 机房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小于 0.6 m,高度不应小于 2.0 m(2022 年 7 月 1 日前安装投用的电 梯其机房通道门高度不应小于 1.8 m),并且门不应向房内开启。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 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标明“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许可严禁入内”,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 志。 8.9.2.2 机房(机器设备问)应当专用,不应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8.9.2.3 机房内应有消防设施。 8.9.2.4 在机房内应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8.9.2.5 轿厢内应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 工日期等。 8.9.3 杂物电梯 8.9.3.1 机房应当专用,不应用于杂物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8.9.3.2 杂物电梯的机房门外侧应标明“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许可严禁入内”,或者有其他类似警 示标志。 8.9.3.3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制造厂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杂物电梯,铭牌上应标明改造单 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15 DB50/T 867.23—2021 8.9.3.4 符号。 每个层门或者其附近位置,应标示杂物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和“禁止进入轿厢”字样或相应的 8.10 起重机械 8.10.1 a) b) 8.10.2 a) 使用企业应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下列位置: 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内的显著位置; 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吊具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自制、改造、修复和新购置的吊具与索具,应在空载运行试验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试验载荷试 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b) 购置的吊具索具应是具备安全认可资质的合格产品; c) 使用单位应对吊具索具进行日常保养、维修、检查和检验,吊具索具应定置摆放,且有明显的 载荷标识;所有资料应存档。 8.10.3 每台起重机械应备有一个或多个可从操作控制站操作的紧急停止开关,当有紧急情况时,应能 够停止所有运动的驱动机构。紧急停止开关动作时不应切断可能造成物品坠落的动力回路(如电磁盘、 气动吸持装置)。紧急停止开关应为红色,并且小能自动复位。需要时,紧急停止开关还可另外设置在 其他部位。 8.10.4 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 8.10.5 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型电葫芦运行小车除外),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 8.10.6 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安装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 8.10.7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雨措施。 8.10.8 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者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 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在起重机的 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 8.1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8.11.1 8.11.2 8.11.3 a) b) c) 车辆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制造商名称及制造国。 现场检修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内容应与现场实际情况符合。 叉车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应完好、有效; 货叉不应有裂纹,货叉定位销应齐全完整; 属具在叉架上的固定应可靠,不应横向滑移和脱落。 8.12 气瓶 企业所使用的气瓶应符合TSG 23-2021的要求。 9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9.1 9.1.1 9.1.2 9.1.3 16 锅炉房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3.2.5 和 GB 50041-2020 中 15.1 的规定。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41-2020 中 4.3.7 的规定。 燃气、燃油锅炉房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DB50/T 867.23—2021 a) b) c) d) e) 9.2 燃油、燃气锅炉后的烟道上,应装设防爆门; 室内油箱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41-2020 中第 6 章的规定; 点火用的液化气罐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不应存放在锅炉间。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 1 m3; 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燃气锅炉房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检定校准,并记录归档。 除尘系统 9.2.1 除尘系统的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采用负压方式收集粉尘; b) 应设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 c) 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用导线跨接; d) 应采取抑爆或泄爆措施。 9.2.2 企业应建立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全面规范清理。 9.3 废水处理系统 废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敞开集水池应设置栏杆; b) 产生腐蚀性气体或有害气体的废水设施,应采取防腐和安全防护措施; c) 高架处理建(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装置。 9.4 食堂 9.4.1 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9.4.2 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30 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9.4.3 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9.4.4 凡有用气管道和用气设备的场所(含用餐场所、瓶组气化间、用气设备房间等),均应设置可 燃气体探测器,且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10 用电 10.1 用电产品的选用 应选用不会对人身、财产等产生伤害的用电产品。 10.2 用电产品的安装 10.2.1 用电产品 10.2.1.1 用电产品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其中,变压器的安装要求、固定遮栏高度要求、 运行要求、通风要求、安全警示标志等应符合 GB 50053-2013 和 DL 408-1991 的规定,高低压配电装置 布置、安全净距、通道与围栏、操作和维护通道、母排、相序、接点、安全运行、通风装置等应符合 GB 50053-2013 和 DL 408-1991 的规定。 10.2.1.2 发电机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电机设备铭牌应完好、清晰; b) 绝缘、接地故障保护等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外露的带电部位及其他危险部位应有防护罩等 遮栏与安全警示标志; 17 DB50/T 867.23—2021 c) 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应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上并进行固定,设置临时安全警示护栏,运 转时不应移动。 10.2.1.3 用户应按照制造商要求的使用环境条件进行安装用电产品,如果不能满足制造商的环境要 求,应该采取附加的安装措施。 10.2.1.4 一般条件下,用电产品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 腐蚀性物品。 10.2.1.5 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实物上应张贴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10.2.2 电气线路 10.2.2.1 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其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10.2.2.2 在满足条件的低压系统上,应在电路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进行保护,并且保护应具有选择性。 10.2.2.3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联结或其他可靠方法联结,不应缠绕或挂钩。电缆线中 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10.2.3 插头插座 10.2.3.1 插头插座的安装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0.2.3.2 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人体不应触及插头的导电极, 并避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 10.2.3.3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 连接,不应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10.3 用电产品的使用 10.3.1 应正确选用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式、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应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 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 10.3.2 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根据产品使用说 明书的描述,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用电产品检修后重新使用前应再次确认。 10.3.3 用电产品应该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间内使用,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应及时报废或更换,必要时 按照相关规定延长使用寿命。 10.3.4 用电产品在运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置必要的监控或监视措施;用电产品不应超负荷 运行。 10.3.5 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而停止运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 认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 10.3.6 正常运行时会产生飞溅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品,使用时应与可燃物质保持安全距 离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等措施,用完后及时切断电源。 10.3.7 其他有关用电产品的要求应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的要求。 10.4 用电产品的维修 10.4.1 用电产品的维修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维修规定或定期维修要求进行。 10.4.2 用电产品的检维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由专业的人员进行。 10.4.3 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检测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不合格的用电产品应予 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10.4.4 长期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 10.5 特殊场所和特殊环境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 10.5.1 18 特殊场所的一般原则 DB50/T 867.23—2021 10.5.1.1 在浴场(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的公共场所,应有特殊的用电安全措施,保证在任何 情况下人体不触及用电产品的带电部分,并当用电产品发生漏电、过载、短路或人员触电时能自动切断 电源。 10.5.1.2 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应符合 相应的行业标准的规定。 10.5.2 特殊环境的一般原则 10.5.2.1 在不同特殊环境条件下使用的各类产品,可按其产品特点和使用环境对其的影响,考虑适用 的环境参数和严酷等级,确定用电产品的防护类型。 10.5.2.2 在特殊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用电产品,应满足特殊要求,保持正常运行。 10.6 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 10.6.1 在用电的整个区域内,无线电干扰特性允许值应在同一频率的基础上确定,使干扰抑制保持在 经济合理的水平,而且在整个频段仍能达到足够的对无线电保护。 10.6.2 电力系统电压的变化、谐波的抗扰性限值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10.6.3 用电系统在运行时的辐射干扰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10.7 人员要求 10.7.1 电气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并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紧急处 置能力。 10.7.2 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 施;进行电气作业时,所使用的作业工器具及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 10.7.3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 11 职业卫生 11.1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责 11.1.1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 业病危害一般的企业,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1.1.2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落实本企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等。 11.1.3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 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11.2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与申报 11.2.1 企业应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GBZ 2.1-2019、GBZ 2.2-2007 等相关要求,根据 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人员接触情况等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辨识。 11.2.2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根据规定进行变更申报。 11.3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 11.3.1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19 DB50/T 867.23—2021 11.3.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企业,应当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1.3.3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从业人员公布。 11.3.4 企业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 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 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11.4 职业病的防护 11.4.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 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1.4.2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 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符合 GBZ 1-2010 要求的冲淋洗眼装置、事 故通风。 11.4.3 企业的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和实施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 11.4.4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 11.4.5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使之掌握职业病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的使用。 11.4.6 车间的有害作业应与无害作业分开,作业场所应与生活场所分开。 11.4.7 粉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产生粉尘的车间或工序(清花车间、前纺梳棉工序等),应安装除尘设备和净化排放装置; b) 产生棉尘等粉尘污染的设备应采用局部密闭或整体密闭等方式密闭尘源; c) 滤尘设备应完好,无泄漏; d) 磨皮辊产生的橡胶粉尘应采取密闭式操作或局部通风等措施。 11.4.8 涉及尘毒危害岗位的操作人员的防护措施应符合附录 D 的要求。 11.4.9 有毒有害因素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产生酸雾的车间(如毛纺企业炭化车间)应安装排风装置;使用挥发性化学毒物的车间(如染 色、印花和整理车间)应安装强排风设施;散发有害气体的生产工序(如酸洗、亚氯酸钠漂白、 树酯整理等)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b) 辅助工序(如焊接、油漆、修梭、皮辊修理、化验、污水处理等)接触的生产性毒物,应根据 生产工艺和毒物的特性,采取通风等有效措施; c) 染化料磅(称)料、配料(液)操作间应单独设置,且通风良好,并保持工作台面和地面的清 洁; d) 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 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 e) 企业不应使用以下染料和助剂: 1) 禁用芳香胺染料; 2) 重金属和甲醛含量超过规定值的染料; 3) 生物降解性低、有强毒性、含有游离甲醛、含有环境激素、可萃取重金属的含量超过允许 限量、含有超过允许限量的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或含有其它有害化学物质的助剂; 4) 国家明令淘汰的染料和助剂。 f) 制版间应与主要车间隔开,并设有通风设施。 11.4.10 20 噪声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DB50/T 867.23—2021 a) 制定噪声源设施的控制计划,定期对传动系统等噪声源设施进行检测、检查,对噪声源设施进 行维护和保养; b) 作业场所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 85 db(A)。 11.4.11 不应安排有晒伤、中暑、冻伤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相应的服务和作业。 11.4.12 企业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 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5 职业危害告知与警示 11.5.1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 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1.5.2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 生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11.5.3 企业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 上岗作业。 11.5.4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从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 的,企业应当重新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11.5.5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1.5.6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 GBZ 158-2003 的规 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11.5.7 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 GBZ/T 203-2007 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 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 与警示标识。 11.6 职业病的监护 11.6.1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 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GBZ 2.2-2007、GBZ 98-2020 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 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11.6.2 企业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a) 劳动者的职业史; b)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c)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d) 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 11.6.3 企业应定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卫生检查,并及 时将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及职业卫生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11.6.4 企业不应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有职 1 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应安排未成年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应安 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7 职业病的诊疗 11.7.1 企业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 1) 未成年工是指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从业人员。按照《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劳动法的主体,享有劳 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21 DB50/T 867.23—2021 11.7.2 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 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11.7.3 企业不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应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11.7.4 企业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11.7.5 企业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1.7.6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企业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 11.7.7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企业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 观察。 12 消防 12.1 日常管理 12.1.1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 12.1.2 企业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 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2.1.3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 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12.1.4 企业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 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2.1.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 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12.1.6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 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 况变化及时更新。 12.2 建筑及消防设施管理 12.2.1 a) b) c) d) e) f) 12.2.2 a) b) c) d) 22 下列建筑物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 耐火等级为三级且建筑体积大于或等于 3000 m3 的丁类厂房、仓库和建筑体积大于或等于 5000 m3 的戊类厂房、仓库; 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针织和织造服装工厂的生产车间及纺织厂的除尘室等,当室内消火 栓间距大于 20 m 时,应在消火栓箱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 甲、乙类厂房应在楼梯间增设消火栓;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 m² 的厂房和仓库。 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大于 30m; 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服装加工厂、针织服装工厂的生产车间 和纺织厂的除尘室,当室内消火栓间距大于 20m 时,除在消火栓箱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外,还 宜在其中间增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该消火栓可不计入设计要求的消火栓总数内;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中,有通向屋面楼梯间的平屋顶建筑时,宜设置一个供试验和检查 用的屋顶消火栓,并配置压力表。严寒、寒冷地区可设在顶层楼梯间内。 DB50/T 867.23—2021 e) 室内消火栓不得采用单阀双口消火栓。在固相缩聚.聚酯厂房等高层工业建筑顶层面积不大, 设置多根消防竖管和布置多个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 f)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 25m; g) 室内消火栓箱内配置的水枪宜采用直流-喷雾两用水枪; h) 甲、乙类厂房应在楼梯间增设室内消火栓; i)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 0.5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 1.0MPa 时, 宜采用分区给水系统。当采用减压阀减压时,减压阀前宣设置 Y 形过滤器,阀前﹑阀后宜设置 压力表。 12.2.3 下列场所应设置符合 GB 50084-2017 规定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大于或等于 50000 纱锭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除尘器室; b) 大于或等于 5000 锭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 c) 亚麻纺织厂的除尘器室; d) 占地面积大于 1500 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的服装加工厂和针织服装工厂生产厂房; e) 甲、乙类生产厂房,高层丙类厂房; f)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 m²的棉、毛、麻、丝、化纤、毛皮及其制品仓库; g) 建筑面积大于 500 m²的棉、毛、丝、化纤毛皮及制品和麻纺制品的地下仓库; h) 合成纤维厂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²的丙类原料仓库和切片仓库,化纤厂中建筑面积大于 1000 m²的成品库、中间库; i) 化纤厂的可燃、难燃物品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j) 高层乙、丙类厂房;建筑面积大于 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k)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m²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l)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500 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²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12.2.4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 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 1500 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²的棉针织品、印染厂成品等生产厂房; b) 棉花、棉短绒开包等厂房; c) 每座占地面积超过 1000 m²的棉、毛、麻、丝及其织物的仓库; d) 丙类厂房中的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 e) 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12.2.5 企业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10.3 的要求。 12.2.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扑救场地。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2.2.7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 的单位统一管理。 12.2.8 应定期指定专人或委托消防维保单位,按照 GB 25201-2010 对消防供水、消防供电系统、自动 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电话、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电梯、防烟和排烟设施、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消防设施的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 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进行记录。 12.2.9 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 备查;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记录。对于不合格的消 防设备和器具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12.3 消防检查与隐患整改 23 DB50/T 867.23—2021 12.3.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应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和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 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人员密集场所应每 2h 进行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2.3.2 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须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方可上岗。 12.3.3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12.3.4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企业应及时予以消除。 12.3.5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 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12.4 消防组织 12.4.1 企业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消防专兼职人员。逐 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本企业日常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 12.4.2 企业应当根据下列不同的规模、防火重点的特点、从业人员的数量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 员、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 a) 从业人员不足 300 人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 1 名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当班值勤不少于 2 名专兼职 及义务消防队员。 b) 从业人员达 300 人以上不足 2000 人的企业应当配备 1 名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当班值勤应不少 于 5 名专兼职消防队员。 c) 从业人员超过 1500 人的棉纺、毛纺、麻纺、化纤等企业,存放量达到 1 万吨及以上的或者 5 2 万 m (30 亩)以上的原成品仓库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达到 2000 人及以上其他企业应当配备 2 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当班值勤不少于 8 名专职消防队员。 d) 企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人数应当不低于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义 务消防队员应当配合、协助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的检查、宣传、值班和管理工作。 e) 配有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人数应当达到编制要求。 12.4.3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资质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之后方可持证任职;专职消防 队员应当经过公安消防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培训,熟悉掌握业务和技能之后方可上岗。 12.4.4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性能、本 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灭火施救的基本方法。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参加消防技能的训练,达 到应知应会的考核标准。 12.4.5 企业消防职能部门及消防管理人员、消防队员应当认真做好值班巡逻,对本企业、本岗位定时 或者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的检查话动,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违章行为和管理问题,应当明确提出整改要求, 督促其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备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后不整改的,以及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 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部门负责人。 12.4.6 企业消防职能部门及消防管理人员、消防队员应当做好本企业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装置和 工具等检查、保养、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 12.4.7 企业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及消防管理人员、消防队员在遇到火灾事故之后,要立即扑灭初期小火, 及时报警,迅速保护和引导正在作业的从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切断火势蔓延扩展的路径,减少财 产损失。 12.4.8 在火灾事故之后,企业消防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火灾事故现场保护和火灾 事故调查工作。 24 DB50/T 867.23—2021 12.5 消防演练 12.5.1 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有效实施。 12.5.2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的管理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b)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c)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2.5.3 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组织上岗前 的消防安全培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管理单位。培训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有关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12.5.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 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 练。 12.6 灭火救援 12.6.1 任何人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报警。 12.6.2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 人员。 12.6.3 企业的管理单位应为消防应急救援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12.6.4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应急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 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13 危险化学品 13.1 总则 13.1.1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具备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 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13.1.2 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企业应按规 定使用。 13.2 采购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采购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资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13.3 储存 13.3.1 一般要求 13.3.1.1 对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 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13.3.1.2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 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25 DB50/T 867.23—2021 13.3.1.3 对于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 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同时,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符合 AQ 3047-2013 的安全警示标志。 13.3.1.4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分区、分类、分库(或分柜)存放,禁忌类 危险化学品不应混合存放。凡能混存危险化学品,采用堆垛方式码放的,货垛与货垛之问,应留有 1m 以上的距离,包装容器应完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 13.3.1.5 对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和消防器 材,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其中消防器材应便于取用,应有明显的标识,周围不应放杂物,并不应挪作 他用。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13.3.1.6 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堆积可燃性物品。泄漏、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 移至安全区域,不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13.3.1.7 对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其规模、性质等特点,设置相应的专用 仓库、气瓶间、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等。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13.3.1.8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或专柜等专门的储存场所内,不应露天 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13.3.1.9 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台账,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应有温湿度记录和安全检查记 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储存场所时,应检验物品数量、包装等情况。 13.3.1.10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和独立存储间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且危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和独立存储间内不应设有地下室、地下通道等建构筑物。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 或休息室。 13.3.1.1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危险化 学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方案。 13.3.1.12 企业应保留与所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化 学品的安全标签应符合: a) 危险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 语等; b) 安全标签应粘贴、挂栓或喷印在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 c) 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包括 16 项信息: 1) 化学品及企业标示; 2) 危险性描述; 3) 成分/组成信息; 4) 急救措施; 5) 消防措施; 6) 泄漏应急处理; 7) 操作处置与储存; 8) 接触控制和个体防护; 9) 理化特性; 10) 稳定性和反应性; 11) 毒理学信息; 12) 生态学信息; 26 DB50/T 867.23—2021 13) 废弃处置; 14) 运输信息; 15) 法规信息; 16) 其他信息。 13.3.1.13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 GB 17914-2013 的规定;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 合 GB 17915-2013 的规定;有毒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 GB 17916-2013 的规定;剧毒、易制毒、易制 爆化学品的存储应按相关标准执行。 13.3.1.14 不具备建专用仓库条件的,应通过增加危险化学品配送频次等有效措施将存放量降低至规 定要求内,在本单位适当区域设专用储存室。 13.3.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13.3.2.1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户应采取避光和防雨措施; b) 仓库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相应采用具有防火、防雷、防静电、防腐、不产生火花等功能的 单一或复合材料制成(如铁皮或木质外包铁皮门),仓库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c) 爆炸性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方向宜向上,侧面泄压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 主要通道及能引起二次爆炸的车间、仓库。泄压设施应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 的门、窗等; d)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地面应硬化、防火;易燃易爆液体危险化学品仓库地面还应便于冲洗。 13.3.2.2 电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储存有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照明、事故照 明设施、电气设备和输配电线路应采用防爆型。 b)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照明设施和电气设备的配电箱及电气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并应可靠接地, 安装过压、过载、触电、漏电保护设施,采取防雨、防潮保护措施。 13.3.2.3 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爆型通风机; b) 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其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c)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 d) 储存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还应安装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以及通信报警装置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e) 危险化学品仓库地面应防潮、平整、坚实、易于清扫,小发生火花。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仓 库的地面、踢脚应防腐。 13.3.3 专用储存室 13.3.3.1 专用储存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专用储存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但当建筑面积不 2 大于 100 m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13.3.3.2 应远离食堂、活动室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问如设在建筑物内,应选择 靠外墙、人员较少的位置,并设置防火墙、泄压设施;如与其他建筑物贴邻设置时,不应有门、窗与相 邻建筑物相通;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其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 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13.3.3.3 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外应设置静电消除器。 13.3.3.4 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27 DB50/T 867.23—2021 13.3.3.5 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的门窗、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b) 地面平整、耐磨、防滑,不应设地沟、暗道; c) 门窗、地面应采用撞击时小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 措施。 13.3.3.6 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毒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应设置防爆型通风设施,机械 通风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12 次/h;并应在专用储存室和气瓶 问外设置事故通风紧急按钮。 13.3.3.7 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地面、踢脚应做防腐处理。 13.3.4 危险化学品专柜 13.3.4.1 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可采用专柜存储,但不应替代专用储存室,存储量不应超过本岗位当班 使用量;每个专柜的存储量不应超过 50 L 或 50 kg。 13.3.4.2 采用防爆柜、防腐柜等专柜储存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专柜应放置于阴凉干燥通 风处,专柜应有进风口和排风口,且直通到室外,柜体应进行可靠接地。 13.3.4.3 危险化学品专柜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危险化学品类别、责任人、安全员、保管员等信息。柜 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品名分类摆放。 13.4 使用 13.4.1 应严格管理和控制化学危险品,对必需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应在规定区域内存放,并有 专人看管,有严禁游客进入的警示。 13.4.2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和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 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13.4.3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配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作业人员配置 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同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用途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 13.4.4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配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其中, 在有毒性、腐蚀性、刺激性危害的环境中,应设置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应不大 于 15m。 13.4.5 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按 GB 50565-2010 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便于取用, 应有明显的标识,周围不应放杂物,并不应挪作他用。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13.4.6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危险化学 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方案。 13.4.7 企业应在其作业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5 废弃物处理 13.5.1 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不应随意丢弃,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设 置危险废弃物标志,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13.5.2 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堆积可燃性物品。 13.5.3 泄漏、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1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 13.6.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 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3.6.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8 DB50/T 867.23—2021 13.6.3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紧急情况下的 应急处置办法。 13.6.4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 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13.6.5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13.6.6 应按照 GB 18218-2018 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备案。 13.6.7 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评估报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重大危险源关 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4 劳动防护用品 14.1 选取 14.1.1 企业应通过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水平的评估,结合作业人员的作业方式 和工作条件、劳动强度,依据 GB 39800.1-2020 的规定选择防护功能适用、效果适中、型号匹配的劳动 防护用品,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或发放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数量、 使用频率及环境条件合理发放。 14.1.2 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并形成清单,其中品种、数量和发放、报废周期等应符合 GB 39800.1-2020 相关规定要求。 14.1.3 劳动防护用品应从具有资质的生产和销售单位购买,其中特种防护用品应有产品合格证;购买 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经过采购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入库,并建账登记。 14.1.4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填写并保存记录,由领用人签收,并有签收日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 过一次发放或二次发放后最终应由使用人签字,并保存各次发放记录。 14.1.5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 置并有醒目标识。 14.2 使用 14.2.1 作业人员在作业之前,应正确佩戴好所有防护装备并检查,确认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 常后再进行作业。 14.2.2 劳动防护用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的方式方法等应符合其产品说明书。 14.3 管理 14.3.1 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维护和补充。 14.3.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报废等应有统一、规范的流程和清晰的记录。 14.3.3 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 AQ/T 3048-2013 第 7 章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判断和处理报废防护用品。 14.3.4 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需周期性检测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期检测,并明确管理人、编制台账、保 存检测记录;安全帽等有使用期限的劳防用品应定期报废。 15 作业安全 15.1 一般要求 15.1.1 15.1.2 不应戴手套在设备旋转部位进行操作。 涉及传动部位的操作,按设备操作规程应停机进行的,应关车,待设备停稳后进行。 15.2 烧毛作业 干落布时,出布操作不应有火星残留。 29 DB50/T 867.23—2021 15.3 非织造布作业 15.3.1 开包机、开棉机、高棉箱堵塞时,应停机处理,并开启照明设备。高空清理应执行双人操作要 求。 15.3.2 热辊、电加热器工作、维修时不应靠近热压轮机高温部位。 15.3.3 卷绕机、分切机应用拳头或辅助工具伸拉布头。不应在轴辊转动时伸头。卷绕机伸头应执行双 人操作要求。 本文件发布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30 DB50/T 867.23—2021 附 录 A (规范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见表A.1。 表A.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 评审/检查机构: 评审/检查时间:从 年 评审/检查组组长: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评审 /检查组主要成员: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查资料: 1、安全生 1.未建立安全职能 产职能部 管理机构或部门,扣 门的设置 2 分; 1.1.1 1 基础管理 1.1 (210 分)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 机构与职 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责 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文件及机 1.未设置安全、职业 2 构图 卫生管理机构或配 2、安全、备专职管理人员,不 职业卫生 得分; 管理机构 2.专职管理人员配 或专职管 备数量和要求不符 理人员配 合,扣 1 分。 备文件。 不符合项 ★★1、从业 人员超过一 百人的,未 设置组织领 导机构; 2、从业人员 一百人以下 的,未配备 专职或兼职 安全管理人 员的。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产法》 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第九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全生产管理人员。 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1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 1.1.2 各基层单位和部门应按照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明确职 责。 2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查资料: 1、安全证 书 2、现场询 问:抽取 3~5 名安 1.1.3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全管理人 和相关安全知识,了解本单位生产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防护用品等方 2 员,就安 面的安全状况,且应通过了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全方面的 法律法 规、基础 知识和本 单位安全 状况等问 题进行提 32 1、管理人员安全证 书无不得分 2、抽取 3~5 名安全 管理人员询问情况, 不能回答者 1 人扣 0.5 分,最多扣 2 分。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问 1.2.1 应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以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率和职业 病发生率为指标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1.2.2 2 2 产目标和 计划的文 b) 负伤率。 1.2 1.企业的 年安全生 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宜结合下列内容: a) 零死亡; 查资料: 方针目标 件;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相应分值 2.各级组 1.2.3 应根据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面临事故风险的程度,综合设 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落实全员目标责任制。 织的目标 2 责任书 3、安全目 标内容 1.3 安全生产 责任制 1.3.1 企业应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2 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容和大不应与各生产性质和岗位性质相适应, 查资料: 1.未建立安全、职业 ★未明确各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1.安全、 卫生责任制,不得 级人员的安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 职业卫生 分; 全人员责 责任制文 2.未签订各级组织 任;各级人 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件及内 的安全目标责任书 员未按规定 责: 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 容; 或者目标责任书内 履行相应的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2.安全、 容与本组织的安全 责任。 职业卫生 生产职责不符,扣 ★未逐级签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 33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责任制的 0.5 分; 订年度安全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 落实考核 3.主要负责人不清 生产责任书 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 整顿。 情况。 楚安全职责,扣 0.5 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 询问: 分; 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 主要负责 4.每缺少一个管理 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 例》 人、各管 部门或基层单位的 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第五十条 理部门及 安全、职业卫生职 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 责,或安全、职业卫 责任制的落实。 负责人是 生责任制内容与部 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 书。 1.3.3 34 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 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 否清楚本 门或岗位安全职责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度的,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安 第十四条 不符合扣 0.5 分;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 全、职业 5.有关人员不了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卫生职 本部门及各自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 罚款。 责。 全、职业卫生职责, 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 扣 0.5 分; 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 6.未落实安全、职业 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 卫生责任制考核,扣 强监督考核。 0.5 分。 1.3.2 法律责任 2 查资料 2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1.4.1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相一 致的制度文件;制度文件应明确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方面 2 查资料 的部门职责,并有落实措施。 1.4.2 企业应将贯彻和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 2 况,及时通报给相关方,并要求与经营有关的相关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4.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查资料: a)目标管理; 1、安全生 b)安全生产责任制; 产管理制 c)安全生产承诺; 度 d)安全生产投入; 1.4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2.安全生 e)安全生产信息化; 产管理制 f)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 度修订、 g)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h)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 i)职业病危害防治; j)教育培训; k)班组安全活动; l)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m)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n)设备设施管理; o)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 p)危险物品管理; q)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查资料 发放记 10 录。 询问: 询问有关 人员对管 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 的了解、 掌握情 况。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1.未建立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不得分。 2.未按规定更新或 未按规定审定或签 发的,扣 2 分; 3.管理制度缺项或 内容不符合实际,每 项扣 1 分,最多扣 3 分; 4.未发放到岗位或 岗位使用失效的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或 操作规程,每个岗位 扣 1 分, 最多扣 3 分; 5.有关人员不清楚 制度相关要求,每人 次扣 0.5 分,最多扣 2 分。 35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r)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s)安全预测预警; t)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u)相关方安全管理; v)变更管理; w)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x)应急管理; y)事故管理; z)安全生产报告; aa)绩效评定管理。 现场查看 1.4.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 位的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 2 规章制度 是否是有 效版本 1.4.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记录至一定的有效期。 1.4.6 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适宜 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1.4.7 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 故情况等,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6 2 查资料 2 查资料 2 查资料 1、现场没有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不得 分。 2、安全生产职责制 度不是现行有效版 本的,扣 1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1.5.1 从业人数 20 人及以下的微型、家庭作坊式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 制定可行的岗位作业规程,明确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等内容。 1.5.2 评定 分值 2 评分方式 查资料 扣分项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 ★1.未按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 1、内容缺项扣 0.5 操作规程或 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备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适用范围; 查资料: 分/项; 7 c)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未开展培训 责: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 现场查 2、现场查验无安全 的; 验: 操作规程,扣 0.5 分 ★2.有新技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 d)个体防护要求及严禁事项; /处。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 例》 术、新材料、规程。 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 新工艺、新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作的负责人未履行本 e)紧急情汉现场处置措施。 1.5 法律依据 求编制安全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 从业人数 20 人以上的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应根据投入使用设 b)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不符合项 操作规程 1.5.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 2 位的从业人员。 查资料: 现场查验 1、内容缺项扣 0.5 设备设施投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 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入使用,未 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 分/项; 2、现场查验是否是 按规定开展 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本单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有效版本,扣 0.5 分 安全操作规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程的评审、 合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下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 修订的。 列职责:(一)负责安全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3.规章制 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 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 度未经批准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 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 1.5.4 企业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应组织 制定新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 查资料: 现场查验 现场与实际岗位安 实施或现行 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八条规定职责的,责令 限期改正。 全操作规程对照,扣 有效版本未 操作规程。 发放至相关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 0.5 分/处。 岗位的从业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人员的。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7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 术人员的,其技术机构以 及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一)组织制定、 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 术规程、作业规程、技术 标准。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 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 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6 安 1.6.1 1.6.1.1 38 企业应制定和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 3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1.主要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 《安全生产法》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全生产教 教育 扣分项 分。 育和培训 和培 不符合项 训管 企业负责 人、安全 1.6.1.2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掌握 管理负责 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相关要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3 人、安全 规程,增强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管理人 员、现场 管理人 员、操作 种(特种设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培训记录缺项扣 2 备)作业人 计划。 分; 员未经考核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得分;每有一人的考 证书造假 试成绩在 60~80 分 的; 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疏 3 查资料 实施本单位 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 安全培训计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划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详细记录培训教育的时间、内容、参加人 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记录档案。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 ★★3.未如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 岗作业的。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实记录教育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分。 培训的时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1.6.1.4 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组织制定并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 训情况的;(七)特种 考试。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行业危险有害因 下列职责:(二)组织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的,扣 0.5 分,最多 ★2.企业主 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 罚款:(四)未如实记 要负责人未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扣 3 分。 人员现场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企业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人现场考试成绩平 合格持证上 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均 60 分以下的,不 岗的;资质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工等 5 名 1.6.1.3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护人员、特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现场考 试:抽取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员、运行维 有下列职责: 培训记录 理 法律责任 负责人、安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 全管理人 查资料: 法律依据 间、内容、 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 3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参加人员等 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 分。 39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1.6.1.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生产班组的安全教育活动,月度 安全教育活动时间不应少于 2 学时。 1.6.2.1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初次 培训不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 12 学时。 1.6.2.2 从业人员(普通员工)完成安全基础知识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 程的培训后,应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每年至少还应接受一次再培训。 1.6.2.3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3 查资料 3 查资料 3 查资料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按 查资料: 照有关规定,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 1.6.2 并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现场人员 的证书 从业 教育 训 1.6.2.4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6 个月以上重新上 岗时,应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基层(班组)的安全培训。 1.6.2.5 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从 6 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教育培训档 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 分。 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0 案的; 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4.主要负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分。 责人、安全 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管理人员、 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运行维护人 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 分。 查特种作业操作证 书,每缺一项扣 0.5 分,最多扣 3 分 。 员每年接受 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 再培训的时 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 间不符合要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 求的; 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签到表记录一次扣 3 分。 企业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学生、学 法律依据 作岗位人员 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 0。5 分。最多扣 3 分。进行教育培 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现场工作 2、现场抽查 5 位人 训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 人员 员核实培训记录,一 ★6.外来人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人次扣 1 分,最多扣 员进入作业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询问: 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 1.6.2.6 不符合项 ★5.“四新”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 1、查培训人员签到 投入使用前 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 表记录,培训记录无 未对有关操 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 人员 和培 扣分项 3 查资料 现场前,未 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对其进行安 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 分。 全教育培训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 法律责任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1、无安全生产教育 并保存记录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 1.6.2.7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 3 培训签到表、培训试卷等有关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 查资料 培训档案,不得分。 的。 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 2、无每月安全活动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扣 1 分; 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 4、部门、班组安全 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活动记录缺失扣 1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 分。 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 1.6.3 相关方及临时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相关 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宜包括:外来人员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 方人 险因素、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 员 3 1、无告知书,扣 3 查资料: 分 查记录 急知识等。 2、无外来人员告知 记录扣 5 分 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 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 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 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7.1 1.7 企业应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2 查资料 相关方管 理 1.7.2 企业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2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1、将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分。 目委托给不 产法》 全生产法》 查生产相关方应具 具备安全生 第四十六条 第一百条 备相应的资质是否 产、职业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 具备,不具备的不得 防护条件或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41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分。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者相应资质 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 的承包商或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供应商; 单位或者个人。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1、双方未约定双方 ★2、与相关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 个人的,责令限期改 的安全生产责任和 方签订合作 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正,没收违法所得;违 1.7.3 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 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2 查资料 义务。扣 1 分; 2、未对相关方进行 中,未约定 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 统一安全管理和安 各自的安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全培训。扣 1 分 1.7.4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 2 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1.7.5 工程项目发包企业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 方的交叉作业。 2 查资料 查资料 协议或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 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生产管理职 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责; 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 ★3、未对承 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 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 包单位、承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全生产统一 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协调、管理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及定期检 查。 1.7.6 相关方及相关方委派人员应遵守本企业相关安全制度和操作规 程,配备、使用防护用品。 2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时督促整改。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 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42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 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或者未对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 1.8.1 应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根据 相关要求,编制相应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 1.8 建设项目 2 查资料 ★1.建设项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目未按“三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 分。 同时”规定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评价报告。 办理安全生 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 的安全设施、职 业病防护设施 1.8.2 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查资料 “三同时”管理 1.8.3 使用;根据相关要求,编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条件论证报告或职业病防 分。 生设施审批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的; 企业应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2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产、职业卫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 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 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2.安全生 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产、职业卫 项目概算。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43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护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防护验收评价报告。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生设施与主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体工程未同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时设计、同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时施工、同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时投入生产 追究刑事责任:(一) 和使用。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1.8.4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2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分。 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 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 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 意的; (三)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者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44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施工的; (四)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 格的。 1、无单位安全生产 1.9.1 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 产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安全生产法》 投入保障制度,不得 2 查资料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 分。 2、无建立使用台账。★1.未按规 扣 1 分。 定提取、使 用安全生产 费用的; 1.9 安全生产 ★2.未建立 投入 安全生产费 1.9.2 安全生产费用应按计划预算使用,并专款专用。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应对各类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本单 2 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主管领导协调解决。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用提取、使 用台账或台 账明细造假 的。 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 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 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 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 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 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 列支。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 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 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 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 金;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 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 45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1.9.3 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2 查资料 2 查资料 2 查资料 1.10.3 宜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单位的安全文化建设,如宣传口号和标语、 2 照片等。 查资料 1.10.1 宜依据按照 AQ/T 9004-2008 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1.10 安全文化 1.10.2 宜将安全文化理念教育、安全氛围营造、员工安全行为培育等 建设 1.11 安全生产 信息化建设 纳入单位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 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 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 2 查资料 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1.12.1 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针对所从事的服务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 2 查资料 工程控制、标识、警告和(或)管理控制、个体防护用品的顺序制定风 2 查资料 建立危险源清单。 1.12 风险管理 1.12.2 应对所存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并以消除、取代、 险控制措施。 46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1.12.3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 维护、检查、检验、检测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作业 要求等);防护措施(防护用品配置、佩戴);管理措施(制定目标和 2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方案、文件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持证上岗等)。 1.12.4 涉及设备设施、服务活动、服务环境、现场管理等发生变动时, 应根据变更后的风险更新原有的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资 2 查资料 料。 1.12.5 应根据变更后增加或修改的安全措施,更新相关文件,包括管 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2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1、未有安全隐患排 ★★1、未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1.13.1.1 应结合自身危险源情况,按照附录 C 制定各岗位的事故隐患 排查清单。事故隐患排查应覆盖其所有的服务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 2 查资料 相关的经营活动。 1.13 隐 患排查治 理 2、隐患排查清单每 位的事故隐 第三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缺少一个部分的内 扣 2 分。 隐 患排 1.13.1.2 应按照安全检查计划的安排,开展综合安全检查。 查 全生产法》 1.13.1.3 参考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存在事故隐患 应作好相关记录。 患排查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容,扣 0.5 分,最多 或未将所有 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1.13. 1 查清单的,不得分; 立制定各岗 产法》 2 查资料 2 查资料 的服务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所、设备设 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施、人员和 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相关的经营 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活动覆盖完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全。 1.13.1.4 事故隐患检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 2 员、设备、设施、管理及活动,包括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查资料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 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2、未落实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隐患排查的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分。 规定;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47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3、未采 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取措施消除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定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隐患; 当履行下列职责:(五)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 ★4、未建立 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 排查治理规程的。 隐患排查台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 第九十九条 账。 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 (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 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 全生产整改措施,如实记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 录整改情况。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 例》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技术 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48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评定 达标要求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 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13.2.1 应对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 1、未开张隐患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改的,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 的,不得分。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对于不能立即整 第二十六条 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等。隐患治理应采取包括技术和 2 查资料 管理等控制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制定应急处置方 改,缺少隐患治理方 案。 案的,项扣 1 分。 隐 1.13.2.2 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 患治 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在事故隐患治理 2 理 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般隐患未按 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要求对隐患 未按计划和规定的 进行治理; 查资料: 要求在限定期限内 ★★★2、重 现场查 完的,扣 1 分。 大隐患未组 验: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 织制定整改 1.13. 2 ★★★1、一 程中,未采取相应的 方案,未完 防范措施,扣 1 分。 成整改并擅 未对治理方案进行 1.13.2.3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方案进行效果验收,并重新 进行相关风险评估。 2 查资料 自经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 治理暂行规定》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第十五条 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 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 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 元以下的罚款: 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 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治理方案的;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 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 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 经营的。 理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效果验收的,扣 1 分。 预案管理办法》 未重新进行相关风 第四十五条 险评估的,扣 1 分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49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 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 备的。 1.13. 1.13.3.1 应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 3 信 患消除前,应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2 查资料 息通 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报和 1.13.3.2 应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 2 查资料 力”的原则建立本单位自然灾害(地震、防汛等)、安全生产紧急情况 2 查资料 记录 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1.14.1.1 应按“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 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1.14. 1.14 应 急管理 1 应 急组 织与 人员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1.14.1.2 应根据提供的纺织生产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或事故抢 险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小型或者微型的纺织生产企业可以不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 《安全生产法》 规定设置应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 或指定专人 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2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负责应急管 责: 分。 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 2 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 ★★1.未按 《安全生产法》 急组织机构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理工作的;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2.生产 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14.1.3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 50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安全事故应 救援预案。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急预案编制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不符合 GB/T 职责:(一)组织或者参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组织 29639-2020 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训练。 要求的; 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 元 ★3.生产安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全事故应急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 款:(六)未按照规定 1.14. 2 应 企业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指定专人 4 急资 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况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查资料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预案报未报 位应急救援演练。 所在区县天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 分。 源 1.14.3.1 应根据本企业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 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企 业可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重点岗位应设置岗位应急处置卡,并便于携 2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3 应 GB/T 29639-2020 的规定,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查资料 急预 1.14.3.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与职责、应 案 急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等内容,体现简明化、实战化、专业 2 查资料 化和应急处置卡的特点和要求,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1.14.3.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根据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变化、 工艺设备变化和时间变化等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并对应急 2 查资料 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应 救、减灾、逃生技能等应急常识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培训,对应急救援和 2 急演 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 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 ★★4.应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设施、应急 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 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物资配备不 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 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 符合要求 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 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 的,未建立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 者逃匿的,给予降级、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管理台账, 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 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 分。 定期检查、 方案演练。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 维护保养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 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的; ★★5.紧急 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 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 分。 疏散出口未 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 1.14. 1.14.4.1 企业应对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 4 期组织演练的。 装备、应急 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 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 带。 1.14. 1.14.3.2 企业进行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和应急资源情况调查后,按照 然气管理部 管理办法》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设明显标 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志、锁闭、 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 追究刑事责任。 51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练 1.14.4.2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等情况应如实记入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评定 分值 2 评分方式 查资料 扣分项 不符合项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封堵的; 分。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6.未开展 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 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知识和 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四条 1.14.4.3 应按照 AQ/T 9007-2019 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应急 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现场处置方案的 2 查资料 演练。每三年应实现对本单位所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全覆盖。 1.14.4.4 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 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 2 查资料 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技能培训或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未如实记入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 企业的安全 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 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生产教育和 术人员的,其技术机构以 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 分。 培训档案 及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的; 1.14.4.5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按照 AQ/T 9007 一 2019 和 AQ/T 9009 一 2015 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评估结 2 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查资料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职责:(二)组织制定、 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7.未按 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方 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分。 规定组织应 案和危险作业技术措施、 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并进行总结 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和评估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 ★★8.发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14. 事故后,未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 应 立即启动应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急响 急响应程序 下的罚款: 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 的。 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1.14.5.1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事发源的现场人员应停 止作业或者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并报告安全生产应急救 援领导小组;对于采取的临时应急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故, 3 询问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工作人员 分。 应立即启动相应的有效应急救援预案。 应 1.14.5.2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组织施救遇险人 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 3 询问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工作人员 分。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52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 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 备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 例》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技术人员未履 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 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 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15 事 故管理 1.15. 1.15.1.1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 1 报 并在 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 2 告 况,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形成书面报告。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1.未明确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事故报告程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 序、报告责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53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1.15.1.2 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c)事件的初步原因;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2 查资料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d)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事件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及联络方式。 1.15.1.3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2 查资料 询问: 其工作人员不应擅自对外发布消息。同时,对内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 2 现场工作 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 人员 2 调 查和 报告不及 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时,存在迟 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报情况的; 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 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未按程序队伍发布 ★★3.发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生较大事故 信息的,扣 1 分;未 事故后,未 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三) 对发布信息的,扣 1 立即启动应 谎报或者迟报,不意故意 分之四十的罚款; 分。 2 查资料 急响应程序 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 处理 2 查资料 证据。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 的; 十的罚款; (四)发 ★4.未按规 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定组织开展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处。 事故事件调 八十的罚款。 查的;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 ★★5.未妥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善保护事故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现场及有关 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分。 的,责令限期改正;导 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等内容。 赔、补充应急物资等善后工作。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 分。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c)建立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 1.15.2.2 做好伤亡人员救治、家属接待安抚、协调事故赔偿、保险理 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事故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 进行处置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有关证据和资料,以及事故的直接原 b)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内容的;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谎报或者瞒 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 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1.15.2.1 应积极配合做好事件的调查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15. 法律责任 报、漏报、 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罚款:(一)发生一般 1.15.1.4 应严格遵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规定和程序对外发布,企业及 因、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等内容; 法律依据 任人、时限、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a)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情况; b)事件的简要经过; 不符合项 证据的。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54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 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 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 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 者逃匿的,给予降级、 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 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六 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 款,对逃离的处十五日 以下拘留;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 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55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1.16. 1.16.1.1 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 2 1 记 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录管 1.16.1.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并 理 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档案,支持查询和检索。 1.16.2.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等,包括纸 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1.16.2.2 档案内容应包含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卫生、事故应 急、安全技术管理、风险管理、重大危险源、项目“三同时”等方面。 1.16 文档 管理 2 2 2 查资料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档案 分。 查资料: 档案内容缺项扣 0.5 档案内容 分,最多 2 分 1.16.2.3 安全记录档案应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 1.16. 查的下列内容: 2 档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案管 b)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件、批复文、领导指示材料及会议资料等; 理 c)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会议记录材 料、安全学习资料、领导指示材料等; 2 查资料: 档案内容缺项扣 0.5 档案内容 分,最多 2 分 d)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e)各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事故报告、安全通报等; f)安全设施检测、校验报告、记录等; g)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报告。 2 场所环境 (60 分) 56 2.1 一般要求 2.1.1 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且应避开 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2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1.未按法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分。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 律法规、标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2.1.2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企业的规划、布局、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设置;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3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c)场所平面布置图、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安全标识等应当张贴明显、保 持完好。 2.1.3 企业的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系统应符合 GB 50477-2017 准的相关 要求。 2.1.4 法律依据 准规范要求 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 a)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扑救场地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b)灭火器应按照 GB50565-2010 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应按 GB 50016 要求 不符合项 查看现场 产条件的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 ★2.生产现 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 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 场未设置安 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 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和职业病危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 分。 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提供安全生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 全警示标志 经营活动。 2 法律责任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 害警示标识 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 或不符合规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金;逾期未改正的,责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的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定的; b)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3.重大危 安全警示标志。 c)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险源和严重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 d)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超过 GBZ 2.1-2007、GBZ 2.2-2007 2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职业病危害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 查看现场 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 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 规定的限制; 的工作场所 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未设置明显 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 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 f)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从业人员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安全警示标 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 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 g)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志和职业病 要求:(二)场所安全平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1.5 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2 对损坏、破损等标识按照规定进行更换或修复。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危害警示标 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识的;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57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2.1.6 评定 分值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现场查 a)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 GB 2893-2008、GB 2894-2017 的要求,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5.1-2015 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警示标识应符合本文件 9.2 e)的要求。 验: 5 置情况。 c)安全警示标志应固定牢固,不应破损、变形、褪色。 甲、乙、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厂房的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三级。 2.2.2 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不应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A 级 的彩钢板。 2.2 厂房 2.2.3 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 2.2.4 厂房的防火间距、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3.4 的规定。 2.2.5 厂房内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3.7、3.8 和 GA 654-2006 中 7.5 的规定。 2.2.6 安全警示 标志的设 b)安全警示标志应醒目,无其他物体遮挡; 2.2.1 评分方式 3 2 2 2 2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采用油性涂层工艺的车间、气相整理车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为独 立工段,涂层车间的溶剂调配间与相邻车间应采用抗爆墙分隔,并应靠 3 查看现场 外墙布置,对外应有泄爆的门窗或轻型泄爆屋面。 2.3.1 2.3 厂区环境 等。 2.3.2 58 厂区内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如:禁止吸烟、限速、限高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7.1.3 规定。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设置警 ★4.重大事 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究刑事责任。 示标志的,一处扣 1 故隐患的场 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 分,最多扣 3 分 所和设备设 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2、标志脏污不能清 施未设置标 急救援。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晰可辩,一处扣 0.5 志或标明治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分,最多扣 2 分。 理责任的。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分。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分。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 分。 例》 4 查看现场 4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分。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 2.4.1 2.4.2 甲、乙、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查看现场 甲类仓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作业场所的防火距离不应小 于 30 m,乙类、丙类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2014 2 查看现场 中 3.5.1 的规定。 2.4 仓库 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3.8.2 的规定。 2 2.4.4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仓库首层靠墙的 2.4.5 2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于 2 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 150 ㎡,物品堆放应符合 GA 1131-2014 2 查看现场 中 6.8 规定、 2.4.6 棉花储存场所管理的规定应符合 GA 1131-2014 中 13 章规定。 2 查看现场 2.4.7 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 查看现场 2.4.8 仓库内车辆和电气装置的使用应符合 GA 1131-2014 中第 7、8 章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4.9 仓库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等安全警示标志。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 分。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分。 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仓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 的规定。 分。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2.4.3 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59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2.5 建筑物防 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甲、乙类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应半年检测一次,其 雷 评定 达标要求 分值 评分方式 4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施工、试运行、 2 查看现场 他类建筑物应每年检测一次,并应检测合格。 3.1.1.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 5.8 的要求 实行“三同时”管理。 3.1.1.2 所采购设备应质量检验合格,出厂文件、标识齐全。符合产品 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3.1.1.3 不应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已经报废的或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备。 3.1.1.4 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评价,严 3.1.1 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3 生产设备 3.1 一 设备 3.1.1.5 设施(90 分) 般要求 应执行设备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 设施 质量合格的设备。设备安装后企业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 2 查资料 建设 行记录。 3.1.1.6 设备设施外露的运动传递部件等危险部位应设有完好有效的 安全防护装置,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1.1.7 机械打手部位和轧点的进口处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且具有机 械或电气联锁措施。 3.1.1.8 设备设施的安全联锁、快停和急停等安全装置应正常有效,电 气装置、电气联锁装置、电气限位装置应安装牢固。 3.1.1.9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泄漏的设备设施应安装报警装置,且 正常有效。 60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扣分项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3.1.1.10 设备设施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定期进行计 量检定和安全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评定 分值 2 评分方式 查看现场 3.1.1.11 高处作业时,应在设备上或作业区域配置平台、防坠落栏杆、 安全圈及防护板等。搭设的平台、钢梯、栏杆、走板、脚手架以及登高 2 查看现场 使用的梯子等应坚固且防滑。 3.1.1.12 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不应有积尘、杂物等。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设置防护罩(门)、网或防护栏,防护网、罩等应安装牢固,无明显的锈 2 查看现场 3.1.2.1 在使用过程中,生产设备不应排放超过有关标准规定的有害物 质。 3.1.2.2 应按照设施设备的操作说明和功能正确使用设施设备。 3.1.2.3 生产设施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施设备当前的使用 状态;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1.2 设备 设施 运行 3.1.2.4 设备外露的、且距操作者站立平面不大于 2m 的旋转部件,应 蚀或变形。 3.1.2.5 急停开关完好有效,周边无障碍物。 3.1.2.6 安全联锁装置完好有效,不应人为变动、破坏或拆卸安全联锁 装置。 3.1.2.7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应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 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更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61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3.1.2.8 企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 进行屏蔽或隔离。 评定 分值 2 3.1.3 3.1.3.1 应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 2 设备 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设施 维护 保养 专业的设施设备应由专业人员用专业工具、试剂等进行维修保 养。 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 2 3.1.4.2 检修 维修 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 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3.1.4.3 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 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确认。 3.1.4.4 作业过程中涉及特殊作业的,应办理作业票证,作业票证应放 置在作业现场,作业现场还应配置必要的应急措施和监护人员。 3.1.4.5 作业后应清理作业现场,对作业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 理。 3.1.4.6 3.1.5 3.1.5.1 62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 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设 2 档备查。 设施 查资料 不符合项 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明确 检维修方案、检维修人员、安全措施、检维修质量、检维修进度,并定 设备 查看现场 扣分项 例》 3.1.3.2 3.1.4.1 3.1.4 评分方式 2 2 2 2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1、未对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 分。 生产设施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 备进行定期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维护保养; 查看现场 保养,定期检测、检修、 分。 ★2、作业后 更换,做好维护、保养、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无维修记 查看现场 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 分。 录。 性能良好。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查看现场 分。 查资料 查看现场 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 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分。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维修后应由有关人员签字。 2 查看现场 应建立生产设施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2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1、未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中华人民国共和安 分。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设备 扣分项 分。 设施 报废 3.1.5.2 设施设备未批准报废前,不能随意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 报废处理。 2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设备设施报 产法》 全生产法》 废管理规 第三十三条 第九十六条 程;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2、未对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达到报废要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 3.1.5.3 设施设备的报废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拆除作业前,作业人员 应进行危险识别、有害因素辨识,制定详尽的拆除计划或方案,并在现 2 查看现场 场或设置明显的报废标志。 求的设施设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备进行报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废;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 ★3、对报废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的设施设备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进行拆除作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业时,未在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分。 现场或设置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明显的报废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标志。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 装、使用、检测、改造 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2.1 3.2 棉纺织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 AQ 7002-2007 中第 11.1、11.2.1 4 棉纺织设 和 AQ 7003-2007 中第 5 章的的规定。 备 3.2.2 棉纺厂开清棉和废棉处理的输送管道系统中应安装火星探除器。3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63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分。 3.2.3 抓棉(毛)机和输棉(毛)管道内应安装金属探测排除装置。 3 3.3.1 印染及整理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 AQ 7002-2007 中 11.2.2 的 规定。 3.3.2 3.3 2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涂层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印染及整 a)涂层机导热油管应有保温层,平台、楼梯应有护栏和防滑措施; 理设备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b)涂层机、搅拌机、研磨机、脱泡机等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 c)溶剂调配间应有机械通风系统,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6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d)在使用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散发爆炸性气体的涂层工段和涂层调配 间,应设置相应的气体浓度探测器或检漏报警装置。 3.4 毛麻、针 毛麻、针织、丝绸(绢)、服装、烧毛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 AQ 7002-2007 织、丝绸(绢)、 5 中 11.2.4 的规定。 服装、烧毛设备 3.5.1 开包机角钉帘观察窗及送棉口处在无安全联锁装置的状态下应 非织造布 设防护板(或不易破碎的有机玻璃窗)。 3.5 设备 3.5.2 平面热风炉热轧辊、热风笼等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且完好无 破损。 4.1.1 4 特种设备 (180 分) 4.1 总则 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 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1.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 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64 3 2 现 场 查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 1 验: 分,最多扣 5 分 现 场 查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验: 分 现 场 查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验: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1.特种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分。 条例》 备设计文 例》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件、产品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 分。 量合格证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 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评定 达标要求 4.1.3 使用特种设备应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 的特种设备应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4.1.4 分值 2 评分方式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应按照 GB/T 33942-2017 的要求编制。2 4.1.6 特种设备事故应按照 TSG 03-2015 的要求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2 4.2.1 需要进行改造的高耗能特种设备,其改造设计文件应经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改造。 4.2.2 2 安全性验证的,应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4.2 安装 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有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 明。 4.2.4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 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 3 4.2.3 2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明、安装及 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 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 分。 使用维护保 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 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要求施工单位在验收后 30 日内移交相关技术 3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督检验证明 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 的,处 2000 元以上 2 等技术档案 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不齐全的; 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 ★2.特种设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 者停产停业整顿:(一)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备安全管理 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 人员、检测 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 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 人员和作业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 人员未取得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 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 资格从事相 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 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关工作的; 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 ★3.特种设 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 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日内未办理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 登记,取得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登记证 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 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资料和文件,并及时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法律依据 备投入使用 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前或者投入 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 案的;(三)未依照本条 查看现场 分。 使用后三十 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 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经特种设备检 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 2 4.2.5 不符合项 养说明、监 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 2 4.1.5 扣分项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书的; 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 ★4.特种设 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 备未按规定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 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 65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4.2.6 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场所及规划,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2.7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办 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4.3.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购买和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4.3.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取得 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3.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 TSG 08-2017 和 TSG Z0002-2009 的要 求进行管理。 4.3.4 特种设备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设备,其中,起重机 械应按照 GB/T 28264-2017 进行监控管理。 4.3 使用 4.3.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 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3.6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3 查看现场 2 2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扣分项 分。 d)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6 测检验的; 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 定期校验、检修,并作 分。 备变更、报 造技术资料。 安全技术规程的定期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废未按规定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 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 办理使用登 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 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记证书变更 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 或注销手续 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 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 的; 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 验要求的;(五)使用未 ★6.委托不 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 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 具备相应资 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 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质的单位从 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 2 查看现场 2 事特种设备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 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安装、改造 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 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查看现场 分。 和维修的。 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 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 分。 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入使用的;(八)未依照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5.特种设 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 出记录的;(四)未按照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法律依据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定期开展检 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 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 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不符合项 6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查资料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 行清洁、润滑、调整和 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 检查的;(九)未按照安 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 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 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评定 达标要求 4.3.7 安装在公共场所的特种设备,其使用者应在公众易于注意的显著 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4.3.8 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与特种设备安全相 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符合各行业标准的规定。 4.3.9 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对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予以封存。重新 启用封存的特种设备应经法定程序检验。 4.4.1 分值 评分方式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记录。 4.4.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4.4 保养、检维 4.4.4 修管理 2 2 查资料 查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 2 查看现场 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4.5 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分。 (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 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 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 分。 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 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 分。 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 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 分。 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 用,予以没收,处 2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求。 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 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 技术规程的要求及时进行 改造、维修价值,或者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 超过安全技术规程规 分。 试。 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 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 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 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 2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续使用。 分。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 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 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其 法律责任 术规程的要求进行锅炉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 安全。 4.4.6 法律依据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 因素,应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 不符合项 规程的定期检验要求,在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 验机构按照各类特种设备的检验规范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定期检验标 2 4.4.2 扣分项 2 查看现场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分。 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 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 67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4.5.1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 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应对其进行报废,采取必要措施消除 2 查看现场 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相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4.5.2 4.5 报废 扣分项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按照 8.4 2 查看现场 拆除特种设备前,作业人员应进行危险识别、有害因素辨识,制 定详尽的拆除计划或方案,并在现场或设置明显的报废标志。 4.6.1 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锅炉使用企业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 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4.6.2 安全阀外观完好,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者铅封,且应保持铅封 完好;做好定期校验和排放试验。 4.6 锅炉 4.6.3 压力表外观完好,压力表校验合格后,保持铅封完好。 4.6.4 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燃料供应管路应当采用无 缝钢管,用气体作燃料时,应有燃气检漏报警装置。 4.6.5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2 2 c)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d)水位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 6 m 时, 应加装远程水位测量装置或者水位视频监视系统。 68 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改。 分。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 分。 技术规程规定使用年限,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 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 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 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 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 分。 位进行。 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 a)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b)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并且不应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 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 2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3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法律责任 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4.5.3 法律依据 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 8.5.1 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 续使用的,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 不符合项 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 检查。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4.6.6 在锅炉相应部位应装设温度测点。 4.6.7 锅炉的安全保护装置基本要求: 评定 分值 2 评分方式 查看现场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a)蒸汽锅炉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保护装置 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无锅筒(壳)并且有可靠壁温联锁保护 装置的工业锅炉除外; b)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2t/h 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 护装置,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当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c)锅炉的过热器和再热器,应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自控条件和过热器、 再热器设计结构,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比金属壁超温;再热蒸汽系 统应设置事故喷水装置,并且能自动投入使用;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8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d)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蒸汽锅炉应当配备超压联锁保 /处。 护装置,热水锅炉应当配备超温联锁保护装置; e)B 级承压热水锅炉及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7 MW 的 C 级承压热水锅 炉,应装设超温报警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层燃锅炉应装设当锅炉的压 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者水温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 时,能够自动切断鼓风、引风的装置; f)对于有分汽缸的蒸汽锅炉,分汽缸底部应装设疏水器,应根据蒸汽设 备或蒸汽管道的冷凝水量选用疏水器规格,且疏水器应装上旁路水阀门。 4.7 压 力容器 4.7.1.1 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压力容器使用企业应将使用登记证悬 4.7.1 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 2 查看现场 一般 证号码。 要求 4.7.1.2 现场检修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内容应与现场实际情况符 2 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69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合。 4.7.2 固定 式压 力容 器 扣分项 分。 4.7.2.1 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装有铅封,且应保持铅封完好。 4.7.2.2 压力表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压力表校验合 格后,保持铅封完好。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发现移动式压力容 4.7.3.1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应与铭牌和使用登记资料相符。 2 查看现场 器充装介质与铭牌 和使用登记资料不 相符合的,不得分。 4.7.3.2 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装铅封,且应保持铅封完好。 2 查看现场 4.7.3 移动 4.7.3.3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企业应为操作人员或者押运员配备日常 式压 作业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专用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还应根据 2 查看现场 c)液面计指示值与液体容积对照表(或者温度与压力对照表); d)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记录; 70 的,不得分;2)配 备的装备不全的,扣 0.5 分。 书外,还应携带下列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有关管理部门的从业资格证; 要求,不得分。 1)未配备随车装备 力容 所充装介质的危害特性随车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 器 4.7.3.4 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车辆除随车携带有关部门颁发的各种证 a)《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 查验相关证件,缺少 6 查看资料 一种证件的或者证 件不符合要求的,不 得分。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e)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4.8.1.1 管道穿跨越段、阀门、阀井、法兰、凝水缸、补偿器、调压器、 2 套管等组成件,铸铁管连接接口等无泄漏。 查看现场 4.8.1 公用 4.8.1.2 管道地面标志明显、完好。 2 查看现场 4.8.1.3 管道附近无建筑物占压情况,管道无裸露情况。 2 查看现场 4.8.2.1 管道外观完好,无锈蚀、泄漏。 2 查看现场 4.8.2.2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道 4.8 压 力管道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a)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 4.8.2 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 工业 b)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管道 c)管道全长上标识; d)在管道上以宽为 150 mm 的色环标识;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5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e)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f)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71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4.8.2.3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安全阀的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有效检测期内,且铅封完好; b)阀芯和阀座密封面完好;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4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c)导向零件、调节圈无锈蚀; /处。 d)阀芯与阀座工作正常,弹簧无腐蚀、生锈。 4.8.2.4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管道系统,均应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与强 且门不应向房内开启。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 2 查看现场 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4.9.1.1 电梯的运营企业应将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 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4.9.1 一般 要求 4.9.1.2 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4.9.1.3 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 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4.9.1.4 4.9 电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 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 操作。 梯 4.9.2 4.9.2.1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机房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小于 0.6 m,高度不应小于 2.0 m(2022 曳引 年 7 月 1 日前安装投用的电梯其机房通道门高度不应小于 1.8 m),并 制驱 匙打开。门外侧应标明“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许可严禁入内”,或者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动电 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梯、液 压电 72 4.9.2.2 机房(机器设备问)应当专用,不应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2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梯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4.9.2.3 机房内应有消防设施。 2 查看现场 4.9.2.4 在机房内应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2 查看现场 4.9.2.5 轿厢内应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标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标明额定载重 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等。 4.9.3 杂物 电梯 4.9.3.1 机房应当专用,不应用于杂物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4.9.3.2 杂物电梯的机房门外侧应标明“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许可 严禁入内”,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4.9.3.3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制造厂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杂 物电梯,铭牌上应标明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4.9.3.4 每个层门或者其附近位置,应标示杂物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和 “禁止进入轿厢”字样或相应的符号。 4.10.1 使用企业应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下列位置: 4.10 起重机械 a)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内的显著位置; b)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2 查看现场 和档案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73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4.10.2 吊具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自制、改造、修复和新购置的吊具与索具,应在空载运行试验合格的 基础上按规定试验载荷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b)购置的吊具索具应是具备安全认可资质的合格产品;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3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c)使用单位应对吊具索具进行日常保养、维修、检查和检验,吊具索具 应定置摆放,且有明显的载荷标识;所有资料应存档。 4.10.3 每台起重机械应备有一个或多个可从操作控制站操作的紧急停 止开关,当有紧急情况时,应能够停止所有运动的驱动机构。紧急停止 开关动作时不应切断可能造成物品坠落的动力回路(如电磁盘、气动吸持 2 查看现场 装置)。紧急停止开关应为红色,并且小能自动复位。需要时,紧急停止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开关还可另外设置在其他部位。 4.10.4 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在起重机的危险部位, 查看现场 4.10.5 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型电葫芦运行小车除外),应在每个运 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 4.10.6 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安装在起 重机上部迎风处。 4.10.7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雨措施。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4.10.8 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者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 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 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 74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4.11.1 车辆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或产品编 号、制造商名称及制造国。 4.11 场(厂)内 评定 分值 2 4.11.2 现场检修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内容应与现场实际情况符合。2 评分方式 查看现场 查资料 专用机动车辆 4.11.3 叉车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应完好、有效; b)货叉不应有裂纹,货叉定位销应齐全完整;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2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c)属具在叉架上的固定应可靠,不应横向滑移和脱落。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4.12 气瓶 企业所使用的气瓶应符合 TSG 23 的要求。 2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5.1.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3.2.5 和 GB 50041-2020 中 15.1 的规定。 5 公用辅助 用房及设备设 施(40 分) 5.1 锅炉房 3 5.1.2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41-2020 中 4.3.7 的规定。 4 5.1.3 燃气、燃油锅炉房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现 场 查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 1 验: 分,最多扣 2 分 现 场 查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 1 验: 分,最多扣 4 分 a)燃油、燃气锅炉后的烟道上,应装设防爆门; b)室内油箱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41-2020 中第 6 章的规定; 现场查验 c)点火用的液化气罐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不应存放在锅炉间。气罐的 8 和记录档 3 总容积应小于 1 m ; 案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 1 分,最多扣 8 分 d)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施 应符合防爆要求; 75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e)燃气锅炉房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检定校准,并记录归档。 5.2.1 除尘系统的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采用负压方式收集粉尘; b)应设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 5.2 除尘系统 c)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用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5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导线跨接; d)应采取抑爆或泄爆措施。 5.2.2 企业应建立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全面规范清理。 3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废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废水处理 a)敞开集水池应设置栏杆; 现 场 查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 1 系统 验: 5.3 5 b)产生腐蚀性气体或有害气体的废水设施,应采取防腐和安全防护措施; 分,最多扣 5 分 c)高架处理建(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装置。 5.4.1 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 3 查看现场 大于 30 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 3 查看现场 面。 5.4 食堂 5.4.2 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 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76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5.4.3 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5.4.4 凡有用气管道和用气设备的场所(含用餐场所、瓶组气化间、用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3 查看现场 气设备房间等),均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且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 3 查看现场 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6.1 用电产品 的选用 应选用不会对人身、财产等产生伤害的用电产品。 4 查看现场 应符合 GB 50053-2013 和 DL 408-1991 的规定,高低压配电装置布置、 2 查看现场 6.2.1.1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用电产品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其中,变压器的 安装要求、固定遮栏高度要求、运行要求、通风要求、安全警示标志等 安全净距、通道与围栏、操作和维护通道、母排、相序、接点、安全运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行、通风装置等应符合 GB 50053-2013 和 DL 408-1991 的规定。 6 用电(80 分) 6.2.1.2 发电机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6.2 用 6.2.1 a)发电机设备铭牌应完好、清晰; 电产品的 用电 b)绝缘、接地故障保护等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外露的带电部位及其 安装 产品 他危险部位应有防护罩等遮栏与安全警示标志;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3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c)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应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上并进行固定,设 置临时安全警示护栏,运转时不应移动。 6.2.1.3 用户应按照制造商要求的使用环境条件进行安装用电产品,如 果不能满足制造商的环境要求,应该采取附加的安装措施。 6.2.1.4 一般条件下,用电产品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 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77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6.2.1.5 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实物上应张贴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6.2.2.1 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其安 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6.2.2 6.2.2.2 在满足条件的低压系统上,应在电路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进行 电气 保护,并且保护应具有选择性。 线路 6.2.2.3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联结或其他可靠方法联结, 不应缠绕或挂钩。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只能用作保护接地 2 查看现场 线。 6.2.3.1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应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 2 查看现场 6.2.3 6.2.3.2 插头插座的安装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 插头 时人体不应触及插头的导电极,并避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 插座 6.2.3.3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 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6.3.1 应正确选用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式、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 等),不应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 2 6.3 用电产品 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 的使用 6.3.2 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 使用条件,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描述,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 4 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用电产品检修后重新使用前应再次确认。 78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扣分项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6.3.3 用电产品应该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间内使用,超过使用寿命期限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而停止运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2 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 查看现场 的应及时报废或更换,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延长使用寿命。 6.3.4 用电产品在运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置必要的监控或监 视措施;用电产品不应超负荷运行。 6.3.5 6.3.6 正常运行时会产生飞溅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品,使 用时应与可燃物质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等措施,用完 2 查看现场 后及时切断电源。 6.3.7 其他有关用电产品的要求应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的要求。 2 查看现场 6.4.1 用电产品的维修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维修规定或定期维修要求 2 查看现场 用电产品的检维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 用电产品 并由专业的人员进行。 查看现场 进行。 6.4.2 6.4 的维修 6.4.3 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检测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殊场所和 特殊 的用电安全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人体不触及用电产品的带电部分, 2 查看现场 要求。不合格的用电产品应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6.4.4 长期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 能测试。 6.5 特 6.5.1 6.5.1.1 在浴场(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的公共场所,应有特殊 特殊环境 场所 并当用电产品发生漏电、过载、短路或人员触电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79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用电安全 的一 的一般原 般原 则 则 6.5.2 特殊 环境 的一 般原 则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6.5.1.2 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 2 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应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的规定。 6.5.2.1 评分方式 查看现场 在不同特殊环境条件下使用的各类产品,可按其产品特点和使 用环境对其的影响,考虑适用的环境参数和严酷等级,确定用电产品的 2 查看现场 防护类型。 6.5.2.2 在特殊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用电产品,可通过提高设计参数等措 施确保:绝缘性能良好、满足各种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保持正常运行 等。此外,特殊环境条件下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应满足一定的外壳防护 2 磁兼容性(EMC) 6.6.2 在用电的整个区域内,无线电干扰特性允许值应在同一频率的基 电力系统电压的变化、谐波的抗扰性限值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各种用电产品的抗扰性试验和发射试验应按照 GB 4343.1-2018、 3 GB/T 4343.2-2020、GB 4824-2019 或产品标准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试验。 查看现场 定。 6.6.3 用电系统在运行时的辐射干扰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6.6.4 6.7 80 人员要求 6.7.1 电气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并应具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到足够的对无线电保护。 用电的电 分。 /处。 础上确定,使干扰抑制保持在经济合理的水平,而且在整个频段仍能达 4 6.6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等级,并能在高温、低温或太阳辐射下正常工作。 6.6.1 扣分项 2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6.7.2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 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进行电气作业时,所使用的作业工器 4 查看现场 具及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 6.7.3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 2 查看现场 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 2 查看现场 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6.7.4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 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7.1.1 扣分项 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 2 查看现场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者兼 7 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职责 (60 分) 7.1.2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境和条件不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 符合职业卫 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生要求; 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2.为接触 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 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职业病危害 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职业健康 无档案扣 2 分 的从业人员 病危害承担责任。 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等。 监护档案 提供个人使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 款:(一)工作场所职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 查看现场 训。 职业病危 7.2.1 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用的职业病 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 防护用品不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价结果没有存档、上 符合要求; 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 报、公布的;(三)未 ★3.未按规 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 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 企业应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GBZ 2.1-2019、GBZ 害因素的辨识与 2.2-2007 和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人员接触情况等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辨 2 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 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护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 2 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 2 7.2 ★1.工作环 《职业病防治法》 查资料: 7.1.3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应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落实 法律责任 分。 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7.1 法律依据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 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一般的企业,从业人员 不符合项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定建立、健 卫生要求:(一)职业病 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全职业卫生 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 81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7.2.2 评定 分值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企业,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 2 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根据规定进行变更申报。 评分方式 查资料: 申报书 扣分项 档案和健康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病危害项目,不得 监护档案;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 分。 ★4.产生职 护相适应的设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 1 查资料 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 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 作场所未设 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 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 合规定的,扣 0.5 分 置相应的职 的原则。(四)有配套的 指导、督促措施的。 /处。 业病防护设 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 施验收。 施、配置现 息间等卫生设施。(五)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7.3.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 场急救用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 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 品; 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 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 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 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 1 查资料 职业病危 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7.3.3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1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 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5.主要负 理健康的要求。(六)法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责人、职业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 卫生管理人 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7.3.4 企业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 82 法律责任 业危害的工 施。(三)生产布局合理,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 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害因素的检测 法律依据 未按规定申报职业 7.3.1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 7.3 不符合项 1 查资料 员未接受职 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业卫生培 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 训;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 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 ★6.从业人 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 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员未按照规 措施:(一)设置或者指 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查看现场 分。 定正确佩戴 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 关闭:(一)工作场所 和使用劳动 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防护用品; 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 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 ★7 未按规 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 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 7.4.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 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 5 查看现场 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定建立职业 作。(二)制定职业病防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 卫生管理制 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 度、操作规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 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 程、职业卫 制度和操作规程。(四) 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 查资料: 应急预案 7.4 现场查 职业病的 防护 验:急救 7.4.2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 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 3 要的泄险区,设置符合 GBZ 1-2010 要求的冲淋洗眼装置、事故通风。 用品、设 备,设置 应急撤离 通道和必 要的泄险 7.4.3 企业的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和实施 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 1 无应急预案扣 1 分 无急救用品、设备每 项扣 0.5 分,最多扣 1分 无应急撤离通道和 必要的泄险区,扣 1 分。 生档案资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 料: 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 ★8.建设项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 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目未按规定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 求的;(三)对职业病 向有关部门 评价制度。(六)建立、 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 申请备案、 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 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 审核、审查 救援预案。 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 和竣工验 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 定进行维护、检修、检 收; 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 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 ★9.未对职 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 运行、使用状态的; 区 业病防护设 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 查资料: 备、应急救 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职业病防 无方案扣 1 分 援设施进行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 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治方案 经常性的维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 83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7.4.4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防治 职业病的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评定 分值 2 评分方式 和防护用品的使用。 保养; 开。 7.4.7 1 现场查验;防护用品 ★10.擅自 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 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 现场查 差扣 1 分,最多扣 2 拆除或者停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 验:防护 分 止使用职业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 因素的作业的;(六) 用品数量 病防护设备 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 现场查 验:防护 查看现场 设施。 无培训记录扣 1 分 现场抽查 4 名员工, 不能正确使用防护 用品的 1 人次扣 1 分,最多扣 2 分。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 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 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 分。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 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源; /处。 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由用人单位承担。 示说明的;(九)拒绝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 门监督检查的;(十) c)滤尘设备应完好,无泄漏; 隐瞒、伪造、篡改、毁 d)磨皮辊产生的橡胶粉尘应采取密闭式操作或局部通风等措施。 84 人进行诊治的;(七)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 设备和净化排放装置; 涉及尘毒危害岗位的操作人员的防护措施应符合附录 D 的要求。2 内容。 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a)产生粉尘的车间或工序(清花车间、前纺梳棉工序等),应安装除尘 7.4.8 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粉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b)产生棉尘等粉尘污染的设备应采用局部密闭或整体密闭等方式密闭尘 2 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 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 放清单 用 车间的有害作业应与无害作业分开,作业场所应与生活场所分 法律责任 配置和发 无清单扣 1 分 用品的使 7.4.6 法律依据 护、检修和 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 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 培训记录 2 不符合项 查资料: 查资料: 7.4.5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使之掌握职业病防护设备 扣分项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损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7.4.9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有毒有害因素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a)产生酸雾的车间(如毛纺企业炭化车间)应安装排风装置;使用挥发 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 性化学毒物的车间(如染色、印花和整理车间)应安装强排风设施;散 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 发有害气体的生产工序(如酸洗、亚氯酸钠漂白、树酯整理等)应设置 所需资料的;(十一) 局部排风装置;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 b)辅助工序(如焊接、油漆、修梭、皮辊修理、化验、污水处理等)接 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 触的生产性毒物,应根据生产工艺和毒物的特性,采取通风等有效措施; 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 c)染化料磅(称)料、配料(液)操作间应单独设置,且通风良好,并 保障费用的。 保持工作台面和地面的清洁; d)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 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 3 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e)企业不应使用以下染料和助剂: 1)禁用芳香胺染料; 2)重金属和甲醛含量超过规定值的染料; 3)生物降解性低、有强毒性、含有游离甲醛、含有环境激素、可萃取重 金属的含量超过允许限量、含有超过允许限量的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或含 有其它有害化学物质的助剂; 4)国家明令淘汰的染料和助剂。 f)制版间应与主要车间隔开,并设有通风设施; g)应急设备及措施应符合 AQ 4242-2015 的规定。 85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7.4.10 噪声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制定噪声源设施的控制计划,定期对传动系统等噪声源设施进行检测、 2 检查,对噪声源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b)作业场所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 85 db(A)。 7.4.11 不应安排有晒伤、中暑、冻伤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相应 2 查看现场 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 2 查看现场 的服务和作业。 7.4.12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 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5.1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 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 1 劳动合同中写明。 7.5.2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 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 1 7.5 职业危害 告知与警示 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7.5.3 企业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 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5.4 1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从业人员接 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重新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 1 的职业卫生培训。 86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查劳动合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同 分。 询问从业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人员 分。 询问从业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人员 分。 询问从业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人员 分。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评定 达标要求 7.5.5 分值 评分方式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 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 1 查看现场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5.6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 应当按照 GBZ 158-2003 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 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 1 查看现场 1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7.5.7 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 GBZ/T 203-2007 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 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识。 7.6.1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企 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 GBZ 2.2-2007、GBZ 98-2020 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 查档案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7.6 职业病的 7.6.2 企业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 监护 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a)劳动者的职业史; b)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 查档案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c)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 87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7.6.3 企业应定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 询问从业 离岗时的职业卫生检查,并及时将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及职业卫生检查机 1 人员,查 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看记录 扣分项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7.6.4 企业不应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应安排孕期、哺 1 询问从业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人员 分。 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7.1 企业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 7.7.2 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 1 询问从业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人员 1 查看现场 企业不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应迟报、漏报、 1 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查看现场 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企业应当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7.7 职业病的 诊疗 7.7.3 7.7.4 企业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安排职业病病人进 1 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7.7.5 企业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 妥善安置。 7.7.6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企业应立即采取应急 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88 1 1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询问从业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人员 分。 询问从业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人员 查看记录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7.7.7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企业应及时组 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1.1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 理人。 8.1.2 企业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 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8.1.3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 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8.1.4 8 消防(120 分) 8.1 日常管理 评定 分值 1 3 3 3 评分方式 人员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 查看现场 消防安全责任。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 时更新。 ★1.未明确 《消防法》 《消防法》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各层级、各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七条、第十八条、第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岗位的消防 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 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安全责任 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人; 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 ★2.未建立 预案;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度、操作规 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 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 程,并公布 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告处罚。 实施;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 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 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制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 3 8.1.6 法律依据 各层级和岗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位消防安全 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 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查看现场 分。 职责,确定 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 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8.1.5 不符合项 询问从业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企业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 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 3 扣分项 3 查档案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 ★★3.生产 确保完好有效;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经营场所未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按照规定设 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89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评定 达标要求 8.2.1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下列建筑物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置防火标 a)甲、乙、丙类厂房、仓库; 3 筑体积大于或等于 5000m 的戊类厂房、仓库;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4 d)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针织和织造服装工厂的生产车间及纺织厂 防设施管理 明设施; 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 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4.未按 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标准、行业标准,或者 /处。 照规定周期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的除尘室等,当室内消火栓间距大于 20 m 时,应在消火栓箱内设有消防 开展消防设 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损坏、挪用或者 软管卷盘; 施检查、维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e)甲、乙类厂房应在楼梯间增设消火栓。 护、保养, 时消除火灾隐患; 8.2.2 如实填写检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 (三)占用、堵塞、封 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器材的; a)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大于 30m; 查记录的; 的消防演练; b)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服装加工厂、针 ★★5.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 织服装工厂的生产车间和纺织厂的除尘室,当室内消火栓间距大于 20m 改、扩建项 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时,除在消火栓箱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外,还宜在其中间增设消防软管卷 目未按照规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四)埋压、圈占、遮 定组织消防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c)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该消火栓可不计入设计要求的消火 栓总数内; d)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中,有通向屋面楼梯间的平屋顶建筑时,宜 90 法律责任 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 下罚款: 材和应急照 备查; 3 c)耐火等级为三级且建筑体积大于或等于 3000 m 的丁类厂房、仓库和建 建筑及消 法律依据 志、消防器 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 (一)消防设施、器材 b)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 8.2 不符合项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4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疏散行为的; 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 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 火间距的; 的; 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 (五)占用、堵塞、封 ★★6.随意 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 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 设置一个供试验和检查用的屋顶消火栓,并配置压力表。严寒、寒冷地区 损坏、挪用 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防车通行的; 可设在顶层楼梯间内。 或者擅自拆 责: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 e)室内消火栓不得采用单阀双口消火栓。在固相缩聚.聚酯厂房等高层工 除、停用消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 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 业建筑顶层面积不大,设置多根消防竖管和布置多个消火栓确有困难的 防设施、器 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 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场所,可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 材的; 防安全管理工作; 的;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f)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 ★7.未按照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 不应超过 25m; 规定制定灭 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 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 g)室内消火栓箱内配置的水枪宜采用直流-喷雾两用水枪; 火应急预案 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h)甲、乙类厂房应在楼梯间增设室内消火栓; 或未开展应 理; i)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 0.5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 急预案演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压力大于 1.0MPa 时,宜采用分区给水系统。当采用减压阀减压时,减压阀 练。 并建立巡查记录;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 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 前宣设置 Y 形过滤器,阀前﹑阀后宜设置压力表。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 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8.2.3 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下列场所应设置符合 GB 50084-2017 规定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a)大于或等于 50000 纱锭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除尘器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 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 b)大于或等于 5000 锭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 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 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c)亚麻纺织厂的除尘器室;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 d)占地面积大于 1500 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的服装加工厂和针织 器材,不得埋压、圈占、 人承担。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 服装工厂生产厂房; e)甲、乙类生产厂房,高层丙类厂房; f)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 m²的棉、毛、麻、丝、化纤、毛皮及其制品 仓库;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4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间距,不得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 g)建筑面积大于 500m 的棉、毛、丝、化纤毛皮及制品和麻纺制品的地下 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 仓库; 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h)合成纤维厂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²的丙类原料仓库和切片仓库,化 纤厂中建筑面积大于 1000 m²的成品库、中间库; i)化纤厂的可燃、难燃物品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j)高层乙、丙类厂房;建筑面积大于 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91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评定 达标要求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k)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m²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500 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²的其他单层或多层 丙类物品仓库。 8.2.4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 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棉针织品、 印染厂成品等生产厂房; b)棉花、棉短绒开包等厂房;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4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c)每座占地面积超过 1000 ㎡的棉、毛、麻、丝及其织物的仓库; /处。 d)丙类厂房中的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 e)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8.2.5 企业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10.3 的要求。 8.2.6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4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 4 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扑救场地。人员密集场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所的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2.7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3 查看现场 防供水、消防供电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电话、 3 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电梯、防烟和排烟设施、防火门和防 查看记录 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8.2.8 分。 应定期指定专人或委托消防维保单位,按照 GB 25201-2010 对消 火卷帘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消防设施的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 92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评定 达标要求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进行记录。 8.2.9 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记录。对于不合格的消防设备和 3 查看记录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器具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8.3.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应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 和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人员密 集场所应每 2h 进行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 内容应当包括: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 4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好; 8.3 消防检查 与隐患整改 /处。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8.3.2 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须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方可上岗。 8.3.3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 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8.3.4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企业应及时予以消除。 1 3 查看记录 3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93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8.3.5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 3 查看现场 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8.4.1 扣分项 责,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本企业日常的消防安全管 分。 《消防法》 3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 分。 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理工作。 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 8.4.2 作: 企业应当根据下列不同的规模、防火重点的特点、从业人员的数 量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 a)从业人员不足 300 人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 1 名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当 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 班值勤不少于 2 名专兼职及义务消防队员。 主要港口; b)从业人员达 300 人以上不足 2000 人的企业应当配备 1 名专职消防管理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 人员;当班值勤应不少于 5 名专兼职消防队员。 8.4 消防组织 c)从业人员超过 1500 人的棉纺、毛纺、麻纺、化纤等企业,存放量达到 2 1 万吨及以上的或者 5 万 m (30 亩)以上的原成品仓库等企业,以及从业 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6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 分。 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人员达到 2000 人及以上其他企业应当配备 2 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当 (四)第一项、第二项、 班值勤不少于 8 名专职消防队员。 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 d)企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人数应当不低于企业从业 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 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义务消防队员应当配合、协助专兼职消防管理人 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 员做好日常的检查、宣传、值班和管理工作。 大型企业; e)配有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人数应当达到编制要求。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 8.4.3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资质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 之后方可持证任职;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公安消防部门或企业主管部 94 法律依据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企业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配备消防专兼职人员。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职 不符合项 4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 分。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 法律责任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门的培训,熟悉掌握业务和技能之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 8.4.4 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生产 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性能、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灭火施救的基本方法。 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参加消防技能的训练,达到应知应 3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会的考核标准。 8.4.5 3 查看记录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主 查看记录 录。 企业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及消防管理人员、消防队员在遇到火灾事 故之后,要立即扑灭初期小火,及时报警,迅速保护和引导正在作业的 3 查看现场 从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切断火势蔓延扩展的路径,减少财产损失。 8.4.8 在火灾事故之后,企业消防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 做好火灾事故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8.5 消防演练 8.5.1 施。 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有效实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 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 企业消防职能部门及消防管理人员、消防队员应当做好本企业消 防设备、设施、器材、装置和工具等检查、保养、维护工作,并做好记 3 8.4.7 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 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管部门负责人。 8.4.6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 巡逻,对本企业、本岗位定时或者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的检查话动,对查 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备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后不整改的,以及 机构验收。 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企业消防职能部门及消防管理人员、消防队员应当认真做好值班 出的火险隐患、违章行为和管理问题,应当明确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 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 3 查看现场 3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作。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95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8.5.2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的管理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 救护组; b)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5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c)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8.5.3 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 入新岗位的员工应组织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的企业管理单位。培训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有关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 操作规程;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4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 散的知识和技能。 8.5.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 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 3 查看现场 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8.6 96 灭火救援 8.6.1 任何人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报警。 3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1、发现火 《消防法》 分。 《消防法》 情时未立即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8.6.2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 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8.6.3 企业的管理单位应为消防应急救援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 便利和条件。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3 查看现场 3 查看现场 扣分项 不符合项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报警。 分。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2、在火灾 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发生后阻拦 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分。 报警,或者 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 负有报告职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责的人员不 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 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 及时报警 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 以下罚款: 的; 员疏散。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 ★3、故意破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 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坏或者伪造 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 冒险作业的; 火灾现场 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二)过失引起火灾 的;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 的; 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 8.6.4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应急救援 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3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 统计火灾损失。 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 警的; 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 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 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 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 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 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 灭火救援的; 况。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 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 97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 封的场所、部位的。 9.1.1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具备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1.未建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采取相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 3 9.1 总则 术培训。从业人员应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 /处。 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9.1.2 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有限制性规定的,企业应按规定使用。 9.2 采购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采购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资 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9.3.1.1 9 危险化学 对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对其铺设的危 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品(100 分) 9.3.1.2 2 2 2 9.3 储 存 一般 要求 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9.3.1.3 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 备的正常使用,同时,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符合 AQ 3047-2013 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管理制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 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度或未对从 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训的; 晒、调温、防火、灭火、 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 分。 防爆、泄压、防毒、中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2.生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产、储存、 防潮、防雷、防静电、防 刑事责任:(一)对重 分。 经营易燃易 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 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爆危险品的 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 查看记录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包装物、容器,在重复 场所与居住 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 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场所设置在 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 (二)未根据其生产、 同一建筑物 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 内或安全距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 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 98 查看现场 对于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其 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 危险化学品 例》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 理条例》第八十条 储 业人员进行 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安全教育和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查看现场 分。 岗位技术培 的监测、监控、通风、防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 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 2 9.3.1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离不符合要 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 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 求的; 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 设施、设备,或者未按 ★★3.未按 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 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照规定设置 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 安全设施、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评定 达标要求 9.3.1.4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分区、分 类、分库(或分柜)存放,禁忌类危险化学品不应混合存放。凡能混存危 险化学品,采用堆垛方式码放的,货垛与货垛之问,应留有 1m 以上的距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设备或未安 标志。 3 查看现场 法律责任 常性维护、保养的;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全设施、设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 分。 备进行经常 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 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 离,包装容器应完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 性维护、保 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 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 9.3.1.5 养的; 对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其作业场所 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和消防器材,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其中消防器材 应便于取用,应有明显的标识,周围不应放杂物,并不应挪作他用。消 3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4.危险 状态。 分。 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堆积可燃性物品。泄漏、渗漏危 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储 2 存场所。 9.3.1.7 并由专人负 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 有关规定的;(六)危 对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其规模、 责管理,建 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 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 等。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 3 查看现场 明显的标志,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立危险化学 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分。 检验。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或专柜等 专门的储存场所内,不应露天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9.3.1.9 2 查看现场 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台账,在危险化 学品储存场所内应有温湿度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储存 2 场所时,应检验物品数量、包装等情况。 化学品未储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 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 库、专用场 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 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地或者专用 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 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 查看现场 分。 储存室内, 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 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 性质等特点,设置相应的专用仓库、气瓶间、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9.3.1.8 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 存在专用仓 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 独存放的;(五)危险 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9.3.1.6 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 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 查看记录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品出入库核 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准的要求的;(七)未 查、登记制 的方案。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 度的; 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 ★★5.危险 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 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化学品道路 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八)生产、储存危险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运输企业的 (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 驾驶人员、 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 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分。 99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9.3.1.10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和独立存储间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建筑物内,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和独立存储间内不应设有地下室、地 2 查看现场 下通道等建构筑物。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 9.3.1.1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使用场所 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危险化学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方案。 9.3.1.12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保留与所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种 类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2 查看现场 2 查看资料 扣分项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品的储存应符合 GB 17916-2013 的规定;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分。 9.3.1.14 不具备建专用仓库条件的,应通过增加危险化学品配送频次等 2 有效措施将存放量降低至规定要求内,在本单位适当区域设专用储存室。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库 侧面泄压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主要通道及能引起二次爆炸的车间、仓 库。泄压设施应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 d)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地面应硬化、防火;易燃易爆液体危险化学 100 格的;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 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 装置的; (九)危险 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 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 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 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 进行处置 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 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 的; 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 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 ★★7.未按 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照规定开展 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 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 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 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备案,确定 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显标志的; 危险 b)危险化学品仓库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相应采用具有防火、防雷、 用仓 c)存在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方向宜向上, 考核合格, 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辨识、评估、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 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 9.3.2 和防雨措施; 品专 外包铁皮门),仓库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经相关部门 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 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 重大危险源 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 的;(十一)危险化学 a)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户应采取避光 化学 防静电、防腐、不产生火花等功能的单一或复合材料制成(如铁皮或木质 押运人员未 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物未交由有 制度。 2 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6.危险 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 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 化学品废弃 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 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 分。 的存储应按相关标准执行。 9.3.2.1 法律依据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取得从业资 定。 9.3.1.13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 GB 17914-2013 的规定; 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 GB 17915-2013 的规定;有毒危险化学 不符合项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5 重大危险源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等级的。 /处。 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 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品仓库地面还应便于冲洗。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 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 (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 9.3.2.2 电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 a)储存有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危险化 学品仓库内照明、事故照明设施、电气设备和输配电线路应采用防爆型。 4 b)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照明设施和电气设备的配电箱及电气开关应设置在 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仓库外,并应可靠接地,安装过压、过载、触电、漏电保护设施,采取 的安全使用。 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 a)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爆型通风机; 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 b)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其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c)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 d)储存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4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还应安装防晒、调温、 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 防雨、防潮保护措施。 9.3.2.3 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 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 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 防火、灭火、防爆,以及通信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定期进 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行检测、检验; 从业资格。 e)危险化学品仓库地面应防潮、平整、坚实、易于清扫,小发生火花。 101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评定 达标要求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地面、踢脚应防腐。 9.3.3.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专用 2 储存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但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m 时,可设置 2 查看现场 1 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9.3.3.2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专用储存室应远离食堂、活动室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专用 9.3.3 储存室和气瓶问如设在建筑物内,应选择靠外墙、人员较少的位置,并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专用 设置防火墙、泄压设施;如与其他建筑物贴邻设置时,不应有门、窗与 2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储存 相邻建筑物相通;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 /处。 室 门、窗等,其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9.3.3.3 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外应设置静电消除 器。 9.3.3.4 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内电气设备应符合 防爆要求。 102 1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9.3.3.5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的门窗、地面应符合 下列要求: a)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b)地面平整、耐磨、防滑,不应设地沟、暗道; 每有发现一处不符 3 查看现场 合规定的,扣 0.5 分 /处。 c)门窗、地面应采用撞击时小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采用绝缘材料作整 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9.3.3.6 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毒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 应设置防爆型通风设施,机械通风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事故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室,存储量不应超过本岗位当班使用量;每个专柜的存储量不应超过 50 2 查看现场 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12 次/h;并应在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问外设置事故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通风紧急按钮。 9.3.3.7 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地面、踢脚应做防腐处 理。 9.3.4.1 9.3.4 危险 化学 品专 柜 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可采用专柜存储,但不应替代专用储存 L 或 50 kg。 9.3.4.2 采用防爆柜、防腐柜等专柜储存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化学品 的,专柜应放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柜应有进风口和排风口,且直通 2 到室外,柜体应进行可靠接地。 9.3.4.3 危险化学品专柜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危险化学品类别、责任人、 2 安全员、保管员等信息。柜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品名分类摆放。 9.4 使用 查看现场 9.4.1 应严格管理和控制化学危险品,对必需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 品应在规定区域内存放,并有专人看管,有严禁游客进入的警示。 2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103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9.4.2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 2 查看现场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全使用。 9.4.3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配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 业技术人员,为作业人员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同时按 2 查看现场 照危险化学品的用途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 9.4.4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配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其中,在有毒性、腐蚀性、刺激性危害的环境中,2 查看现场 应设置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应不大于 15m。 9.4.5 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按 GB50565-2010 要求配备消防 器材。消防器材应便于取用,应有明显的标识,周围不应放杂物,并不 2 查看现场 应挪作他用。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9.4.6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在其作业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 2 查看现场 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设置危险废弃物标志,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 2 查看现场 警示标志。 9.5.1 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不应随意丢弃,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 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9.5 废弃物处 理 9.5.2 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堆积可燃性物品。 9.5.3 泄漏、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应 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104 2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9.6.1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 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 1 查看现场 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9.6.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和安全 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2 查看记录 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9.6.3 9.6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 2 查看现场 1 查看现场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 1 设备、物资。 查看现场 危险化学 全警示标志,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品重大危险源管 9.6.4 理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 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9.6.5 9.6.6 应按照 GB 18218-2009 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定期对重大危 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备案。 9.6.7 1 查看现场 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评估报告;安全监测监控系 统、措施说明;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 1 查档案 称;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0 劳动防护 用品(30 分) 10.1 选取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10.1.1 企业应通过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水平的 ★★1.未按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评估,结合作业人员的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劳动强度,依据 GB 照规定配备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 39800.1-2020 的规定选择防护功能适用、效果适中、型号匹配的劳动防 3 护用品,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或发放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应根 据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数量、使用频率及环境条件合理发放。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个体防护装 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备与用品、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应急劳动防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105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10.1.2 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并形成清单,其中品种、数量和 发放、报废周期等应符合 GB 39800.1-2020 相关规定要求。 评定 分值 2 评分方式 查看现场 扣分项 防护用品应经过采购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入库, 3 查看现场 分。 签收日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过一次发放或二次发放后最终应由使用 2 人签字,并保存各次发放记录。 分。 10.1.5 直接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发放方法, 2 护用品发放标准应与企业员工相同,具体发放、组织协调和费用等内容, 查看现场 应在与劳务派遣机构的用工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承担的费用。 10.2.2 劳动防护用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的方式方法等应符合其 产品说明书。 10.3 管理 106 10.3.1 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维护和补充。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确佩戴、使 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未建立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 劳动防护装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备和用品计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划、发放记 用品的。 录台账的;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 ★4.未指定 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 专人负责劳 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 动防护装备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和用品的管 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 分。 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 的,扣 1 分;未在用 工合同中明确各自 的职责和承担的费 用的,扣 1 分。 10.2 使用 人员未按照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 的; 对待外来务工人员 应按企业员工同等对待;通过劳务派遣机构选派的人员,其各项劳动防 认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后再进行作业。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保养和检查 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个体防护装 防护用品。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查看记录 分。 备与用品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未按企业员工同等 10.2.1 作业人员在作业之前,应正确佩戴好所有防护装备并检查,确 ★★2.从业 则佩戴、使用。 用、维护、 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10.1.4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填写并保存记录,由领用人签收,并有 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有关规定正 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并建账登记。 10.1.6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配备应急劳 法律依据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护用品的;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1.3 劳动防护用品应从具有资质的生产和销售单位购买,其中特种 防护用品应有产品合格证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LA 标志;购买的特种劳动 不符合项 2 4 查看现场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理、检查, 规程的,由生产经营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定期校验和 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分。 处分。 4 查看现场 2 查看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维护的; ★★5.劳动 DB50/T 867.23—2021 表 A.1(续) 考评项目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定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分。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防护用品到 期未强制报 10.3.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报废等应有统一、规范的流程和 清晰的记录。 10.3.3 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 AQ/T 3048-2013 第 7 章规定的流程和要求 进行判断和处理报废防护用品。 2 2 查看记录 查看现场 10.3.4 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需周期性检测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期检测, 并明确管理人、编制台账、保存检测记录;安全帽等有使用期限的劳防 2 查看记录 用品应定期报废。 11.1.1 不应戴手套在设备旋转部位进行操作。 5 现场查验 11.1.2 涉及传动部位的操作,按设备操作规程应停机进行的,应关车, 5 待设备停稳后进行。 现场查验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废并建立封 存记录的。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分。 不符合要求一人次 扣 1 分,最多扣 5 分 11.1 一般要求 11.2 烧毛作业 干落布时,出布操作不应有火星残留。 5 现场查验 5 现场查验 5 现场查验 5 现场查验 11 作业安全 (30 分) 11.3.1 开包机、开棉机、高棉箱堵塞时,应停机处理,并开启照明设 备。高空清理应执行双人操作要求。 11.3 非织造布 作业 11.3.2 热辊、电加热器工作、维修时不应靠近热压轮机高温部位。 11.3.3 卷绕机、分切机应用拳头或辅助工具伸拉布头。不应在轴辊转 动时伸头。卷绕机伸头应执行双人操作要求。 不符合要求一人次 扣 1 分,最多扣 5 分 不符合要求一人次 扣 1 分,最多扣 5 分 不符合要求一人次 扣 1 分,最多扣 5 分 不符合要求一人次 扣 1 分,最多扣 5 分 不符合要求一人次 扣 1 分,最多扣 5 分 107 DB50/T 867.23—2021 108 DB50/T 867.23—2021 附 录 B (资料性) 相关引用条款 文中所引用的标准的条款见表B.1。 表B.1 相关引用条款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1 GB 2893-2008 安全色 全文引用 2 GB 2894-2017 安全标 志及使用导则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6.1.6a) 全文引用 6.1.5a) 全文引用 10.6.4 全文引用 10.6.4 全文引用 10.6.4 GB 4343.1-2018 家用 1 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 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 1 部分:发射 GB/T 4343.2-2020 家 2 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 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 求 第 2 部分:抗扰度 3 GB 4824-2019 工业、 科学和医疗(ISM)射频 109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准名称 被引用条款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设备 骚扰特性 限值 和测量方法 4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程序 4.1 配备流程 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按图Ⅰ所示流程执行。其中,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是整个配备流程的关键环节,具体规范要求 分别见 4.2、4.3 4.2 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 4.2.1 危害因素的辨识 4.2.1.1 辨识原则 危害因素的辨识原则如下: a)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针对不同作业场所.生产工艺、作业环境的特点,识别 可能的危害因素. b)应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各因素,包括人员,设备设施.使用物料、T 艺方法、环境条件、管理制度等 GB 39800.1-2020 个体 进行系统分析。不仅应分析正常生产操作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还应分析技术.材料、工艺等发生变化.设备故障或失效、人员操作失误等情况 4 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 14.1.1 下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 1 部分:总则 4.2.1.2 辨识方法 4.2.1.2.1 应采用现场调查﹑测量、查阅相关记录、询问与交流等方式对作业环境中的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常见的作业类别及可能造成的事 故或伤害类型参见附录 B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表参见附录 C。 4.2.1.2.2 在识别危害因素时,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a)正常工作状态; b)异常工作状态; c)人员作业活动﹔ d 设备采购.贮:存和输送,以及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和保养﹔e)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 f 生产.施工工艺; g)环境条件﹔h 管理制度﹔ i)其他辅助活动和意外情况 110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准名称 被引用条款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4.2.2 危害评估 应依据国家法规.标准等由专业人员对所识别的危害国索进行评估,判晰是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和实际的危害水丫,结合危害因索存在的位 置.危害方式.危害发生的时间.途径及后果,确定需要防护的人群范固,以及各类人员需要防护的部位和需要的防护水平。 4.3 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 应根据辨识的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和危害评估结果,结合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部位.防护功能.适用范围和防护装备对作业环境和使用者的适 111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合性,选择合适的个体防护装备。 常用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防护功能及适用范 E 见表 1. 表 1 常用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防护功能及适用范围 112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准名称 被引用条款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113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准名称 114 被引用条款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准名称 被引用条款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115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准名称 116 被引用条款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准名称 被引用条款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117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准名称 118 被引用条款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准名称 被引用条款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119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5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 5.1 基本要求 5.1.1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毕案。 5.1.2 用人单位应在入东前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进货验收,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国家规定应进行定期强检的个体防护装备,用人单位应按相关 规定,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GB 39800.1-2020 个体 5 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 5.1.3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危害因索现有个体防护装备不能满足作业安全要求,需要另外配备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按照本部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个 体防护装备后,方可继续作业。 5.2 追踪溯源 5.2.1 妳用人单位应购置在最小斯码包装及运输包装上具有追踪溯源标识的个体断护装备,该标识应能通过全国性追踪溯深系统实现追踪溯源。 5.2.2 制造商在每一批产品售出前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制造商信息﹑产品信息及该产品款号的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浏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信 息。每一批产品应对应一个由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生成的产品追踪剃源标识。 5.2.3 经销商在产品售出前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深系统录入必要的销售信息。 5.2.4 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检验测报告信息。每一个检验检测报告应对应—-个由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生成的检验检测报告追踪剃源标 识。 120 14.1.2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5.2.5 妳用人单位在采购个体防护装备时,可通过产品和检验检浏报告的追踪溯源标识,对产品实物信息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信息进行核实。 5.3 判废和更换 5.3.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应给予判废和更换新品: a)个体防护装备经检验或检查被判定不合格; b 个体防护装备超过有效期; 个体防护装备功能已经失效; 个体防护裴备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判废或更换条件。5.3.2 被判废或被更换后的个体防护装备不得再次使用5.4 培训和使用 5.4.1 用人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汰,并建立和保留培训和考核记录。 5.4.2 用人单位应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工作中存在的危害种类和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防护要求,本单位采取的控制措施,以 及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防护效果,使用方法及维护.保养方法,检查方法等. 5.4.3 当有新员工入职.员工转岗.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发生变化.法补法规及标准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培训时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培训 5.4.4 未按规定佩戟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4.5 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个体防护装备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用人单位应监督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情况. 5.4.6 在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前,作业人员应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检查(如外观检查,适合性检查等),确保个体防护装备能够正常使用5.4.7 妳用人单位应按熙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指导并监督个体防护装备使用人员对在用的个体防护裴备进行正确的日常维护和使用前的检查,对 必须由专人负责的,应指定受过培训的合格人员负责日常松查和维护。 GB 13495.1-2015 消防 6 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 全文引用 6.1.6a) 标志 GB 17914-2013 易燃 7 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 全文引用 13.3.1.13 技术条件 121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GB 17915-2013 腐蚀 8 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 全文引用 13.3.1.13 条件 GB 17916-2013 毒害 9 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 全文引用 13.3.1.13 条件 GB 18218-2018 危 险 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 4.1 辨识依据 识 4.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表 1 和表2。 4.1.2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a) 在表 1 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 1 确定; b) 未在表 1 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 2 确定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10 13.6.6 122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准名称 被引用条款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123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在本标准中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的引用位置 4.2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 1、表 2 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 以下两种情况: 4.2.1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3.2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十qn/Qn≥1 式中: ql,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124 (1)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11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GB 25201-2010 建筑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全文引用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12.2.8 GB/T 28264-2017 起重 12 机械 安全监控管理系 全文引用 8.3.4 统 GB/T 29510-2013 个体 13 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 全文引用 14.1.1 求 GB/T 29639-2020 生 14 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 全文引用 5.14.3.2 则 GB/T 33942-2017 特种 15 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 全文引用 8.1.5 制导则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GB 50016-2014 建筑设 3 16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3000m 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 500 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计防火规范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超过 5 层的公共建筑; 2 超过 4 层的厂房或仓库; 3 其他高层建筑; 2 4 超过 2 层或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 的地下建筑(室)。 6.1.2b) 125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被引用条款 的引用位置 2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 15m 或单罐容积大于 2000m 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 水冷却设施。 3 3 8.1.5 总容积大于 50m 或单罐容积大于 20m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 3 3 50m 或单罐容积不大于 20m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lOm 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一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 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的规定。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1.9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6.2.7 条的规定。 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8.1.11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 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12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8.1.13 有关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等标准的规定。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 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内消火栓。 3 3 体积大于 5OOOm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8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 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3 5 建筑高度大于 15m 或体积大于 10000m 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126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准名称 被引用条款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8.2.2 本规范第 8.2.1 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 8.2.1 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 龙: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3 3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3000m 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5000m 的戊类厂房(仓库)。 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3 5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5000m 的其他建筑。 8.2.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 2OOm 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 置轻便消防水龙。 8.3 自动灭火系统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 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 5000 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2 2 占地面积大于 1500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2 3 占地面积大于 1500m 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类厂房; 2 6 建筑面积大于 5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m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2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 2000m 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600m 的火柴仓库; 2 2 2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500m ,的空邮袋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600m 的火柴仓库;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500m 的空邮袋库; 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2 5 设计温度高于 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 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 1500m 的非高架冷库; 2 6.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2 2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500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一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 127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准名称 被引用条款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1500 个座位的真他等级的剧场,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5000 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 息室与器材间等; 2 2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2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的办公建筑等; 4 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 2 5 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 的老年人建筑; 2 6.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2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m ,的地上歌 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 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6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 800 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 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 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 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 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 100m ,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路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2 3 建筑面积大于 60m 或储存量大于 2t 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路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4 日装瓶数量大于 3000 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2 2 6 建筑面积不小于 400m 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 5OOm ,的电影摄影棚。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 40MV·A 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 90MV·A 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 125MV·A 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 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 128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准名称 被引用条款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A、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2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 120m 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 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8.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1 单罐容量大于 1000m 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 2 罐壁高度小于 7m 或容量不大于 200m 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 4.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等标准的规定。 2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 1000m 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 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2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2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m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 SOO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 的卷烟仓库; 2 2 2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 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 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 2 2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不少于 200 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 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 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29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在本标准中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2 的引用位置 2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50m 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 5OOm 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4.2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 54m 但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 5Om 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 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2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2 建筑面积大于 5OOOm 的丁类生产车间; 2 3 占地面积大于 1000m 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40m 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2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100m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2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100m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2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m 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 2 2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 设施。 130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2 3 建筑面积大于 1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 10. 01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 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2.2.5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对 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Om。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 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2 1 总建筑面积大于 8000m 的展览建筑﹔ 2 2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m 的地上商店; 2 3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31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2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 的规定。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5.1 条的规定。 17 GB 50016-2014 建筑设 6.2.4 计防火规范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132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3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 表 3.4.3 规定的限制。 表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 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且 不应小于 13m。 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日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m。 3.4.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 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 15m 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面 4.0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每个防 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 6m。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 2 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 10000 m 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 时,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确定。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 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 133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的规定。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 一 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 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和第 3.5.1 条的规定。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 人; 2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 2 18 GB 50016-2014 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m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 2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 时,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 2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2 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 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3.7.4 的规定。 134 6.2.5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3.7.5 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 宜小于 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 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135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在本标准中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的引用位置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1.20m。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 外楼梯。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一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2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m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 2 口不宜少于 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 时,可设置 1 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 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 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 范》GB 50322 等标准的规定。 2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 1000m ,且作业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3.8.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 6.4.5 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 0.25h。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人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136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19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GB 50016-2014 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2 2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m ,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 1500m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 6.3.2 设置消防车道。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 20 GB 50016-2014 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 6.4.2 137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准名称 138 被引用条款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在本标准中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的引用位置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m‘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 2 21 GB 50016-2014 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 口不宜少于 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 时,可设置 1 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m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6.4.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 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2 GB 50016-2014 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 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9.1.1 GB 50053-2013 20KV 23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 全文引用 10.2.1.1 范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 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 2.SMW 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 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 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 2.SMW 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 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 24 GB 50041-2020 锅炉房 设计标准 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 9.1.1 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15.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 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 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 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139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15.1.4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处应采取适应沉降的措施。 15.1.5 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处设置。 15.1.6 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 100℃的部位应有隔热措施。 15.1.7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 50006 的规定。 15.1.8 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15.1.9 锅炉房内装有磨煤机、鼓风机、水泵等振动较大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15.1.10 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处应做成圆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15.1.11 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15.1.12 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15.1.13 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除应满足泄压要求外,还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15.1.14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巧.1.15 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对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 设计规范》GB 50046 的规定。 15.1.16 化验室的地面和化验台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的规定,其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化验室的墙面应为白色、不反光,窗户宜防尘,化验台应有洗涤设施,化验场地应做防尘、防噪处理。 15.1.17 锅炉房生活间的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的有关规定。 15.1.18 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 60Omm。平台和扶梯上净高不应小于 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 不宜大于 450。 15.1.19 干煤棚挡煤墙上部敞开部分,应有防雨措施,但不应妨碍桥式起重机通过。 15.1.20 锅炉房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亦可按表 15.1.20 的规定确定。 140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在本标准中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的引用位置 4.3.7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2 25 GB 50041-2020 锅炉房 1 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 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 200m 时,其出入口可设 l 个; 设计规范 2 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 1 个直通室外; 9.1.2 3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26 GB 50041-2020 锅炉房 6.1 燃油设施 9.1.3b) 141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设计规范 6.1.1 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的雾化性能好; 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4 对大气污染少; 5 噪声较低。 6.1.2 燃用重油的锅炉房,当冷炉启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6.1.3 燃油锅炉房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启动点火或临时加热,不宜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6.1.4 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 2 台。当其中任何 1 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2 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 4)本款上述 3 项和的 10%一 20%富裕量。 6.1.5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6.1.6 集中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热面应根据锅炉房要求加热的油量和油温计算确定,并有 10%的富裕量; 2 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 3 应装设旁通管; 4 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3 3 6.1.7 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最,重油不应超过 5m ,轻柴油不应超过 1m 。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 30t/h,或总热功 率大于等于 21MW 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142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在本标准中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的引用位置 6.1.8 设置在锅炉房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 ld 的计算耗油量。 6.1.9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6.1.10 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6.1.11 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贮油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 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房,室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 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6.1.12 室外事故贮油罐的容积应大于等于室内油箱的容积,且宜埋地安装。 6.1.13 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后的温度,不应超过 90℃。 3 6.1.14 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 lm 。 6.1.15 燃用重油的锅炉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和蒸汽灭火装置。 6.1.16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点火及助燃采用轻油时,油罐宜采用直接埋地布置的卧式油罐。油罐的数量及容量宜符合 下列要求: 3 1 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 35t/h 时,宜设置 1 个 20m 油罐; 3 2 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 35t/h 时,宜设置 2 个大于等于 20m 油罐。 6.1.17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油系统供油泵的出力和台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油泵的出力,宜按容量最大 1 台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燃油量的 20%~30%确定; 2 供油泵的台数,宜为 2 台,其中 1 台备用。 6.2 燃油的贮运 6.2.1 锅炉房贮油罐的总容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火车或船舶运输,为 20 一 30d 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2 汽车油槽车运输,为 3 一 7d 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3 油管输送,为 3 一 sd 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6.2.2 当企业设有总油库时,锅炉房燃用的重油或轻柴油,应由总油库统一贮存。 143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6.2.3 油库内重油贮油罐不应少于 2 个,轻油贮油罐不宜少于 2 个。 6.2.4 重油贮油罐内油被加热后的温度,应低于当地大气压力下水沸点 5℃,且应低于罐内油闪点 10℃,并应按两者中的较低值确 定。 6.2.5 地下、半地下贮油罐或贮油罐组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的 规定。 轻油贮油罐与重油贮油罐不应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6.2.6 设置轻油罐的场所,宜设有防止轻油流失的设施。 6.2.7 从锅炉房贮油罐输油到室内油箱的输油泵,不应少于 2 台,其中 1 台应为备用。输油泵的容量不应小于锅炉房小时最大 计算耗油量的 110%。 6.2.8 在输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 2 台,其中 1 台应为备用。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为 8~12 目/cm,滤网流通截面积 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 8 一 10 倍。 6.2.9 油泵房至贮油罐之间的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 6.2.10 接人锅炉房的室外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的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 GB 50084-2017 自动 27 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全文引用 范 144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28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GB 50565-2010 纺织 工程设定防火规范 全文引用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6.1.2b) 13.4.5 GB 50477-2017 纺织 29 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 全文引用 6.1.3 施设计标准 3 事故报告 3.1 事故报告程序与要求 3.1.1 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 关证据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1.2 事故核实与上报 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且逐级报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各 TSG 03-2015 特种设 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0 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3.1.3 跨区域事故的通报 8.1.6 理导则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事。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3.1.4 续报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3.2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L 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 145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3.3 事故续报内容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在 30 日内受伤人员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按照重伤进行报告、统计。超过 30 日的,不冉补报 和统计。 在 30 日内受伤人员死亡的(囚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按照死亡进行报告、统计。超过 30 日死亡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日失踪超过 30 日的,按照死亡进行统计。 3.4 报告形式 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事故报告、续报,并且在其后予以电话确认格式应当满足本导则附件 D 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是应当在 24 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3.5 相关事故信息收集 本导则 2.5 规定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以及其他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发时收集,并且参照本导则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 检总局。格式可以参照附件 D 的要求。 4 事故调查组织 5 事故调查程序和现场调查 6 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 7 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与预防措施 8 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9 事故批复与处理 10 调查文书与数据统计 31 TSG 08-2017 特种设 全文引用 备使用管理规则 8.3.3 32 TSG 11-2020 锅炉安 全文引用 全技术规程 8.6.1 33 TSG 23-2021 气瓶安 全文引用 全技术规程 8.12 146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TSG Z0002-2009 特种 34 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 全文引用 规则 8.3.3 AQ 3047-2013 化学品 全文引用 35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 志规范 13.3.1.3 11.1 纺织专用设备安全管理 11.1.1 纺织专用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1.1.2 禁止从业人员戴手套在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进行操作,禁止从业人员不戴专用防护用品在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禁止在设备运转 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11.1.3 纺织专用设备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 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泄漏必有报警,有电气必有绝缘。 11.1.4 纺织专用设备上的电气装置、电气联锁装置、电气限位装置等应当敷设规范、安装牢固、绝缘可靠、使用安全、操作有效。 11.1.5 纺织专用设备应当配备完整、齐全、适用、有效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用具等。 36 AQ 7002-2007 纺织工 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11.1.6 棉纺织前纺车间内金属探测排除器、烟火联动报警器、多功能灭火水枪,以及墙式消防栓、喷淋装置、消防软管等应当配备齐全、实用到位。 11.1.7 化纤生产、印染生产等涉及有毒有害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设施等。 7.2.1 11.1.8 纺织专用设备上的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温度计、电流表、电压表,以及其他各种仪器应灵敏有效。同时,必须符合电气、仪表安全规程要求。 11.1.9 纺织专用设备上的电触能压力表、固定停启装置在核定压力数值后,应当具有防止擅自改动压力的措施。 11.1.10 纺织专用设备各管道应有符合规定的标色,标明流向,管路上的开关处红白相间的芯子漆色应清晰。 11.2.1 棉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1.1 前纺工序的抓棉机、棉箱混棉机、成卷机、梳棉机等所有机械打手、轧点、旋转等危险部位必须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机械打手部 位应当隔绝封闭,打手部位的检修门、观察窗必须具有机械联锁和电气联锁双保险措施。机械运转时,其检修门、观察窗应无法打开。处理故障时,其机械、电 气应无法启动。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操作开关按钮应有明显的中文“开、关”标识。 11.2.1.2 并条、粗纱、细纱、捻线、络筒、摇纱以及气流纺等棉纺专用生产设备的链轮、链条、齿轮、电动机、皮带轮,以及车头、车尾传动、旋转、轧点 等部位必须有完整、有救、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拦、防护盖等装置。 147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11.2.1.3 清花、梳棉、细纱等纺部专用生产设备、生产工序,以及滤尘室等辅助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扑灭小火,及时报警; ——迅速引导正在作业的从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 ——停止送风、回风、吸棉、吸尘工作,迅速转移半制品,切断火势蔓延和扩展的路径; ——停止左右相邻设备的运转,起火机台继续保持空转; ——停止起火机台喂人供应,继续半制品加工输出; ——采用滑石粉、干粉灭火器、雾状水等进行灭火;将着火的棉花、棉纱浸入水中。 11.2.1.4 络筒、整经、浆纱、穿筘等准备工序专用生产设备的旋转、轧点部位必须具有完整、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11.2.1.5 浆纱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以及起重设备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定期检测,合格使用。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当采取隔 热防烫措施。 11.2.1.6 浆纱和浆纱烘箱设备内及潮湿处的电气装置、工作照明等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及防水、防潮灯具。 11.2.1.7 浆纱穿筘架照明灯具以及吸停经片器等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结经机应当采用保护接地措施。 11.2.1.8 织布、折布、整理、打包等专用生产设备的旋转、轧点部位必须具有完整、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11.2.1.9 织布机的电机、齿轮、皮带轮、曲轴弯头、多臂机长连杆等处均应装设安全防护装置,梭箱两侧和筘帽必须装有防飞梭保护装置,断经、换棱、轧 梭自停装置必须灵敏、有效。 11.2.4 毛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4.1 毛纺织(包括精纺、粗纺、毛条等)、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中,精梳、复洗、洗呢、缩绒、煮呢、上浆、烘呢、蒸呢、洗毛、和毛、梳毛、洗麻、梳 麻、染整、蒸呢等所有机械打手、轧点、旋转等危险部位必须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机械打手部位应当明确封隔,轧点的进口处应当安装防护挡 37 AQ 7002-2007 纺织工 板,具有机械联锁或电气联锁保险措施。机械运转时,其打手部位应无法打开。处理故障时,其机械应无法启动。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齐全、醒目。 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11.2.4.2 毛纺织(包括精纺、粗纺、毛条等)、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以及其他各种仪器应当灵敏有效,符合仪表及电气安全 规程的要求,并且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合格有效,安全使用。 11.2.4.3 毛纺织(包括精纺、租纺、毛条等)、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中,复洗、烧毛、烘呢、热定型等有蒸汽加热、电加热或燃油、燃气明火操作工艺的设备.具 有火灾和烫伤等危险性,应当做好操作机台防范火灾、防烫的措施以及清洁工作,热定型、烘呢机、通风管道中等毛尘油脂须定期铲除。 148 7.4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11.2.4.4 毛纺织(包括精纺、粗纺、毛条等)、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生产工序以及滤尘室等辅助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相对应 的应急措施: ——扑灭小火,及时报警; ——迅速引导正在作业的从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 ——停止送风、回风、吸尘工作,迅速转移半制品,切断火势蔓延和扩展的路径; ——停止左右相邻设备的运转,起火机台继续保持空转; ——停止起火机台喂入供应,继续半制品加工输出; ——采用滑石粉、干粉灭火器、雾状水等进行灭火;将着火的毛、麻半制品浸入水中。 11.2.4.5 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落实麻纺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粉尘爆炸、静电引爆、电气火花、机械摩擦、金属打击等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联 锁、防护、保险、警报、信号等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可靠。 11.2.2 印染及整理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2.1 印染及整理专用生产设备包括:棉及棉与化纤混纺织物、丝绸、绢纺、毛、麻及其混纺织物等印染及整理专用机械设备(包括蒸漂、染丝、烘染、 炼染、卷染、针织、巾被、线带、装饰、手帕、复制等)。 11.2.2.2 轧车退浆、履带汽蒸机、绳状机、丝光机、开轧烘、机印机、各类网印机、卷染机、轧染机、热熔染色机、皂洗机、平洗机、防缩机、定型机、热 风拉幅机、整理机等专用设备中的轧车、吸边器、剥边器、开幅器等进布口轧点部位,必须安装齐全、完整、有效、可靠的防护挡板、网罩、栏杆、拦绳等防轧 38 AQ 7002-2007 纺织工 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装置,防轧装置一般与轧辊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 12.5mm,灯芯绒、粗纺面料等厚织物应当控制在 15mm 以内。 11.2.2.3 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中的预缩机(三辊防缩机)进布端、重型轧车和辊筒印花机的万向联轴器等危险部位,必须做到防护隔离装置和电气联锁装置相 7.3.1 配套,并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旋转部位安全防护罩应完整、牢固、无缺损。 11.2.2.4 烧毛机、预烘机、培烘机、拉幅定型机(整理、丝光、定形、辊筒)、轧光机(电光、轧花)、蒸化机、蒸呢机和轧染预烘、圆网预烘以及烘箱、烘房, 雕刻花筒涂蜡等以燃气、燃油为热燃源的设备,应当落实防火防爆管理和监控措施。 11.2.2.5 印染及整理的生化处理或者物化处理的处理池应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材料或者防酸碱耐腐蚀的材料。 各类酸、碱、氧化剂、还原剂、染化料等贮存槽、池和污水处理等处的平台、栏杆及轧兰林应当采用防酸碱耐腐蚀的材料,符合防坠落,防跌滑等安全要求。 并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 149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11.2.2.6 使用、贮存酸、碱、氧化剂、还原剂等腐蚀性的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容器、管道必须完整无损,防范有效。贮存管口必须防腐、加盖、上锁,安 全标志应齐全、醒目。从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手套、套鞋、眼镜等专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安全操作。 11.2.2.7 印染及整理车间应当设置排水、防水措施,地面应具有向排水沟或者有地漏的坡度。溢水多的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位于楼层时,设备下部应设集水 盘。 11.2.2.8 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的电缆、电气动力配线和照明电线应当使用线槽或者线管架空设置。电气设备、装置和移动电具等应当具有防水、防潮、防触 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5. 设备安全 5.1 前纺工序设备 5.1.1 清棉工序设备 5.1.1.1 抓棉机吸斗观察窗必须配备机械和电气联锁,机械联锁装置的销杆与观察窗的长度不小于 0.05m,间隙不大于 0.02m,抓棉机打手的抓棉口处应有护栏, 抓棉机必须配备上、下定位装置,平台式抓棉机必须配备运行碰撞自仃装置和防止误入的隔离措施。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1.1.2 混开棉机滚筒部位必须配备机械和电气联锁,滚筒顶盖的机械联锁的锁杆长度不小于设备宽度的三分之二,打手部位应同时配备机械和电气联锁,观察 窗应使用不易破碎的有机玻璃。 39 AQ 7003-2007 棉企业 安全生产规程 5.1.1.3 清棉机打手传动轴应配置轴套,危险点应有联锁装置,并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5.1.1.4 开棉机打手部位应配备机械和电气联锁,机械联锁销杆的长度必须大于观察窗 0.03m,观察窗与打手距离不小于 0.80m。 5.1.1.5 成卷机紧压罗拉手轮处应加装防护板,手轮弹簧必须处于松驰状态,各传动部位必须加装防护栏或防护罩。 5.1.1.6 成卷机综合打手处必须配备机械和电气联锁,机械联锁与观察窗的上下间隙不大于 0.02m,压辊棉层输出部位必须安装生头罩,并配置生头板。危险部 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1.1.7 清棉机应安装操作和检修平台,平台必须设置防护栏,其高度不小于 1.05m,每档间距不大于 0.30m,危险部位都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5.1.2 梳棉工序设备 5.1.2.1 锡林抄针门间隙不大于 0.01m,并有安全警示标志,联锁装置灵活有效。 5.1.2.2 刺辊后车肚应有安全措施,有安全警示标志。各传动部位应按装安全防护罩。 5.1.2.3 剥棉部位应按装安全防护罩,上绒辊应按装绒辊防绕断电限位装置。 150 7.2.1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5.1.2.4 锡林道夫三角区应有安全档板。 5.1.2.5 梳棉车后、棉卷给棉罗拉处应安装自停装置。 5.1.3 并条、粗纱、精梳设备 5.1.3.1 并条机齿轮传动部位安全防护罩必须安装断电限位装置,并有安全防护罩开启支架。小压辊棉条输出部位应有防绕断电限位装置。危险部位应有安全警 示标志。 5.1.3.2 粗纱机车头齿轮传动部位安全门应有断电限位装置,锭壳转动时应有光电断电限位装置,各传动部位应安装安全防护罩。危险部位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5.1.3.3 条卷机成卷部位安全防护罩必须安装安全断电限位装置,紧压罗拉和皮辊传动部位翻盖应安装安全断电限位装置。危险部位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5.1.3.4 精梳机传动部位安全防护罩必须安装安全断电限位装置。 5.2 后纺工序设备 5.2.1 细纱设备 5.2.1.1 车头传动齿轮安全门应有安全断电限位装置。危险部位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5.2.1.2 计长表、导纱横动装置、车头、车尾应安装安全防护罩;车头、车尾箱门的门钩、插门应配有自锁装置。 5.2.2 后加工设备 5.2.2.1 自络筒、捻线机、并纱机、倍捻机、气流纺机等传动部位安全门(罩、盖),应有安全断电限位装置。 5.2.2.2 摇纱机传动齿轮、滚动轴等传动部位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罩,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刹车、满绞应有安全自停装置。 5.2.2.3 烧毛机气阀管道无泄漏,混气箱、风机、水泵、吸尘、喷淋等设施、设备应完好,喷淋池水位正常,室内通风良好。 5.2.2.4 络筒机配套座车必须稳固牢靠,踏脚压板与传动带接触良好,车轨槽上应设置限位装置,传送带皮带轮、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 5.3 织造工序设备 5.3.1 整经工序设备 5.3.1.1 整经机经轴两端应加装安全防护罩,并应设置自仃保险装置。 5.3.1.2 浆纱机传动部位、齿轮、链轮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铁炮轴、拖行辊露出机外部位应安装轴套。 5.3.1.3 压力表、安全阀的工作压力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控制在额定范围之内,压力表额定的 MPa 应标有红线,经专业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1.4 穿筘机经轴两端应设置防滑落装置。 151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5.3.2 布机传动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罩;梭子运行过程中应设置防飞梭装置和防护档板。 5.3.2.1 验布机导布辊、拖布辊(轴)、主动轴等传动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5.3.2.2 卷布机主动轴、凸轮轴前后链轮之间应安装安全防护罩。 5.4 棉纺织辅机设备 5.4.1 前纺辅机设备 5.4.1.1 清棉粗纱头机打手应安装机械和电气联锁,传动齿轮、皮带应配备防护栏或防护罩。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4.1.2 清棉打包机压板升降应安装限位装置,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5.4.1.3 梳棉包磨盖板机、包磨刺辊机、裸磨机等传动轮、皮带应安装安全防护罩。 5.4.2 后纺辅机设备 5.4.2.1 理管机、皮辊制作砂轮磨床、套皮辊机等各传动齿轮、传动带、盘应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栏,往复移动应有机械定位装置。皮辊辊制作砂轮磨床,应设置 除尘防污措施。 5.4.2.2 细纱落纱小车应使用≤36v 的安全电压,清洁器刀口入口处应安装防割伤档板,导轨与小车触点应安装四触点装置。 5.4.3 织造辅机设备 5.4.3.1 成品布打包机上下升降应安装限位装置,传动轮系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安全阀、保险杆应安装自动断位装置。 5.4.3.2 蒸纱锅应按该设备的 MPa/kg 要求配置相匹配的安全阀和压力表,压力表、安全阀应按额定 MPa/kg 范围标明红线。经专业部门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5 通用设备 通用设备(包括车床、刨床、镗床、滚床、铣床、磨床、钻床)参照国家有关标准。 40 AQ/T 9004-2008 企业 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 9007-2019 4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 练基本规范 152 全文引用 5.10.1 5 计划 5.1 需求分析 全面分析和评估应急预案、应急职责、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和指挥调度程序、应急技能和应急装备、物资的实际情况,提出需通过应急演练解决的内容,有针 对性地确定应急演练目标,提出应急演练的初步内容和主要科目。 5.14.4.3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5.2 明确任务 确定应急演练的事故情景类型、等级、发生地域,演练方式,参演单位,应急演练各阶段主要任务,应急演练实施的拟定日期。 5.3 制订计划 根据需求分析及任务安排,组织人员编制演练计划文本。 6 准备 6.1 成立演练组织机构 综合演练通常应成立演练领导小组,负责演练活动筹备和实施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工作,审定演练工作方案、演练工作经费、演练评估总结以及其他需要决定 的重要事项。演练领导小组下设策划与导调组、宣传组、保障组、评估组。根据演练规模大小,其组织机构可进行调整。 a)策划与导调组:负责编制演练工作方案、演练脚本、演练安全保障方案,负责演练活动筹备、事故场景布置、演练进程控制和参演人员调度以及与相关单 位、工作组的联络和协调; b)宣传组:负责编制演练宣传方案,整理演练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和开展新闻发布; c)保障组:负责演练的物资装备、场地、经费、安全保卫及后勤保障; d)评估组:负责对演练准备、组织与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评估;演练结束后,及时向演练单位或演练领导小组及其他相关专业组提出评估意见、 建议,并撰写演练评估报告。 6.2 编制文件 6.2.1 工作方案 演练工作方案内容: a)目的及要求; b)事故情景; C)参与人员及范国; d)时间与地点; e)主要任务及职责; f)筹备工作内容; 153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g)主要工作步骤; h)技术支撑及保障条件; i)评估与总结。 6.2.2 脚本 演练一般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时,根据工作方案中设定的事故情景和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程序开展演练工作。演练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是否编 制脚本,如编制脚本,一般采用表格形式,主要内容: a)模拟事故情景; b)处置行动与执行人员; C)指令与对白、步骤及时间安排; d)视频背景与字幕; e)演练解说词; f)其他。 6.2.3 评估方案 演练评估方案内容: a)演练信息:目的和目标、情景描述,应急行动与应对措施简介; b)评估内容:各种准备、组织与实施、效果; c)评估标准:各环节应达到的目标评判标准; d)评估程序:主要步骤及任务分工; e)附件:所需要用到的相关表格。 6.2.4 保障方案 演练保障方案应包括应急演练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及责任部门、应急演练意外情况中止条件与程序。 6.2.5 观摩手册 根据演练规模和观摩需要,可编制演练观摩手册。演练观摩手册通常包括应急演练时间、地点、情景描述、主要环节及演练内容、安全注意事项。 154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6.2.6 宣传方案 编制演练宣传方案,明确宣传目标、宣传方式、传播途径、主要任务及分工、技术支持。 6.3 工作保障 根据演练工作需要,做好演练的组织与实施需要相关保障条件。保障条件主要内容: a)人员保障:按照演练方案和有关要求,确定演练总指挥、策划导调、宣传、保障、评估、参演人员参加演练活动一必要时设置替补人员; b)经费保障:明确演练工作经费及承担单位; c)物资和器材保障:明确各参演单位所准备的演练物资和器材; d)场地保障:根据演练方式和内容,选择合适的演练场地;演练场地应满足演练活动需要,应尽量避免影响企业和公众正常生产、生活; e)安全保障: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参演、观摩人员以及生产运行系统安全; f)通信保障:采用多种公用或专用通信系统,保证演练通信信息通畅; g)其他保障:提供其他保障措施。 7 实施 7.1 现场检查 确认演练所需的工具、设备、设施、技术资料以及参演人员到位。对应急演练安全译奋、设施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安全保障方案可行,所有设备、设施完好, 电力、通信系统正常。 7.2 演练简介 应急演练正式开始前,应对参演人员进行情况说明,使其了解应急演练规则、场景及主要内容、岗位职责和注意事项。 7.3 启动 应急演练总指挥宣布开始应急演练,参演单位及人员按照设定的事故情景,参与应急响应行动,直至完成全部演练工作。演练总指挥可根据演练现场情况, 决定是否继续或中止演练活动。 7.4 执行 7.4.1 桌面演练执行 在桌面演练过程中,演练执行人员按照应急预案或应急演练方案发出信息指令后,参演单位和人员依据接收到的信息,回答问题或模拟推演的形式,完成应 155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急处置活动。通常按照四个环节循环往复进行: a)注入信息:执行人员通过多媒体文件、沙盘、消息单等多种形式向参演单位和人员展示应急演练场景,展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情况; b)提出问题:在每个演练场景中,由执行人员在场景展现完毕后根据应急演练方案提出一个或多个问题,或者在场景展现过程中自动呈现应急处置任务,供 应急演练参与人员根据各自角色和职责分工展开讨论; c)分析决策:根据执行人员提出的问题或所展现的应急决策处置任务及场景信息,参演单位和人员分组开展思考讨论,形成处置决策意见; d)表达结果:在组内讨论结束后,各组代表按要求提交或日头阐述本组的分析决策结果,或者通过模拟操作与动作展示应急处置活动。 各组决策结果表达结束后,导调人员可对演练情况进行简要讲解,接着注入新的信息。 7.4.2 实战演练执行 按照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开始应急演练,有序推进各个场景,开展现场点评,完成各项应急演练活 动,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情况,宣布结束与意外终止应急演练。实战演练执行主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a)演练策划与导调组对应急演练实施全过程的指挥控制; b)演练策划与导调组按照应急演练工作方案(脚本)向参演单位和人员发出信息指令,传递相关信息,控制演练进程信息指令可由人工传递,也可以用对讲机、 电话、手机、传真机、网络方式传送,或者通过特定剩余、标志与视频呈现; c)演练策划与导调组按照应急演练工作方案规定程序,熟练发布控制信息,调度参演单位和人员完成各项应急演练任务;应急演练过程中,执行人员应随时 掌握应急演练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应急演练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d)各参演单位和人员,根据导调信息和指令,依据应急演练工作方案规定流程,按照发生真实事件时的应急处置程序,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行动; e)参演人员按照应急演练方案要求,做出信息反馈; f)演练评估组跟踪参演单位和人员的响应情况,进行成绩评定并作好记录。 7.5 演练记录 演练实施过程中,安排专门人员采用文字、照片和音像手段记录演练过程。 7.6 中断 在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或意外情况,短时间内不能妥善处理或解决时,应急演练总指挥 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指令中断应急演练。 156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7.7 结束 完成各项演练内容后,参演人员进行人数清点和讲评,演练总指挥宣布演练结束。 8 评估总结 8.1 评估 按照 AQ/T 9009 一 2015 中 7.1、7.2、7.3、7.4 的要求执行。 8.2 总结 8.2.1 撰写演练总结报告 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根据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现场总结材料,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演练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可对应 急演练准备、策划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分析。参与单位也可对本单位的演练情况进行总结。演练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a)演练基本概要; AQ/T 9007-2019 4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 练基本规范 b)演练发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c)应急管理工作建议。 5.14.4.5 8.2.2 演练资料归档 应急演练活动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将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应急演练书面评估报告、应急演练总结报告文字资料,以及记录演练实施过程的相关图片、视 频、音频资料归档保存。 9 持续改进 9.1 应急预案修订完善 根据演练评估报台中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按程序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9.2 应急管理工作改进 9.2.1 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根据应急演练评估报告、总结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应急管理工作(包括应急演练工作)进行持续改过。 9.2.2 演练组织单位应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制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并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43 AQ/T 9009-2015 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 全文引用 5.14.4.5 157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估规范 DL 408-1991 电 业 安 44 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 全文引用 10.2.1.1 变电所电气部分) 6.1.5.2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 警装置。 a)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 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 次/h。 45 GBZ 1-2010 工业企业 设计卫生标准 b)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c)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11.4.2 d)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 -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一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6.1.5.3 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 6.1.7 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 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GBZ 2.1-2019 工作场 46 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 全文引用 11.2.1 47 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 全文引用 11.2.1 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 害因素 GBZ 2.2-2007 工作场 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 158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因素 GBZ 98-2020 放 射 工 48 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 全文引用 11.6.1 护规范 GBZ 158-2003 工作场 49 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 全文引用 11.5.6 识 GBZ 188-2014 50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 全文引用 11.6.1 范 GBZ/T 203-2007 高 毒 51 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 全文引用 11.5.7 危害告知规范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5.1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52 XF 654-2006 人员密集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和楼梯间; b)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邵飞 l; 6.2.5 c)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d)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e)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f)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159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g)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 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h)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i)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j)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k)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l)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 的文字说明; m)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6.8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53 XF 1131-2014 仓储场 b)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5m; 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c)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5m; 6.4.5 d)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m; e)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1m。 13.1 棉花储存应使用专用堆场、仓库,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不同类别的棉花应分区、分库储存。 13.2 棉花总储量超过 5000t 的露天、半露天堆场,应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堆场之间相邻的棉花堆应分别使用篷布苫盖。 13.3 露天、半露天棉花堆场内的棉垛与场区围墙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10m。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与皮棉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 54 XF 1131-2014 仓储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13.4 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和靠近场(库)区围墙、铁道旁的皮棉堆垛,应使用阻燃篷布苫盖。 13.5 棉花堆垛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6.4.6 a)棉花堆垛应分组布置,每组不超过 8 垛,垛高不大于 3m,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垛高的 2 倍,且不小于 10m; 2 b)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 350m ,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8m; 2 c)露天、半露天皮棉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 250m ,垛与垛之问的有火间距不小于 4m; 2 d)仓库内棉花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 150 m ,垛与垛、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2m,垛与墙的距离不小于 0.5m,垛与柱的距离不小于 0.3m,垛与梁的距离不 160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小于 1m。 13.6 棉花储存场所内应采用防爆型或防尘型照明灯具和开关;堆场户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护型灯具。 13.7 堆放籽棉的电动机械应采用防护型开关,移动式电缆应采取防止碾压的措施,并设专人进行现场看护,定期进行绝缘性能检验。 13.8 棉花储存场所应配备消防机动泵、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其他灭火工具,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冬季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正常使 用。 13.9 棉花储存场所应严格执行门卫和夜间巡逻制度。棉花堆场区、仓库区禁止携带火种进人,并应设置明显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 13.10 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外设置的维修工房、装卸人员休息室,安装和使用电暖器、火炉等应符合防火要求,并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13.11 装卸棉花的机动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a)配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气火花熄灭器,排气管一侧不应靠近棉垛; b)在固定地点停车,不应在库区内加油或者修理车辆; c)进人棉花堆场区、仓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应采取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措施。 13.12 气象部门预报风力达 7 级以上的,棉花储存场所应组织专门人员实施 24h 不间断巡查。 7 装卸安全管理 7 .1 进人仓储场所的机劝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7.2 进人易燃、可燃物贫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并不应在库区内清炉。 7.3 汽车、拖拉机不应进人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进入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应为防爆型;进人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 55 XF 1131-2014 仓储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车、铲车和其他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7.4 储存危险物品和易燃物资的室内储存场所,设有吊装机诫设备的金属钩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 6.4.8 花。 7.5 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序区和操作间隔开;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车辆应在仓储场所外的地点加气。 7.6 甲、乙类物品在装卸过程中,应防止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操作人员应穿尹防静电的工作服、鞋帽,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对能产生静电 的装卸设备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 7.7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仓储场所、室内储存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开。 161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7.8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仓储场所内停放和修理。 8 用电安全管理 8.1 仓储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 JGJ 16 的规定。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和丙类液体室内储存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 8.2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 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8.3 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0.5m 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8.4 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 置防护罩。 8.5 仓储场所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8.6 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8.7 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8.8 仓储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气操作规程。 8.9 仓储场所的电气设备应设专人管理,由持证的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发现漏电、老化、绝缘不良、接头松动、电线互相缠绕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时, 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带 电移动电气设备或接线、检修。 8.10 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8.11 仓储场所应按照 GB 50057 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并应每年检测一次,其中甲、乙类仓储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专业部门测试合格证 书。 13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 DB50/T 867.2-2018 13.1 评定类别 56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分为初始评定和复审评定。 2 部分:通用要求 13.2 评定内容 13.2.1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查证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资料审查部分占 30%,现场查证部分占 70%。具体见附录 F。 162 4.2.4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13.2.2 附录 F 中的现场查验部分应结合各行业部分的标准要求制定,总分为 1000 分。 13.3 评定流程 13.3.1 自评 13.3.1.1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行业部分评定细则进行自评工作。自评分值达到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后方可申请安全生产等级初始评定或复审评定。 13.3.1.2 申请复审评定的单位应在每年自评的基础上,于等级评定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完成自评。 13.3.2 评定申请 13.3.2.1 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自评后,向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机构提交等级评定申请材料。 13.3.2.2 初始评定申请材料应包括: a)资质证照复印件; b)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c)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d)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e)平面布置图; f)近三年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g)危险化学品清单; h)重大危险源资料; i)自评报告; j)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k)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13.3.2.3 复审评定申请材料除应包括 13.3.2.2 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包括安全生产等级评证书复印件。 13.3.3 评定准备 13.3.3.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机构应指派评定组,并形成记录。评定组由 1 名组长及 2 名(含 2 名)以上评定人员组成,具体人数可根据被评定单位的规模、工 艺复杂程度等因素而确定。 163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13.3.3.2 评定组应根据被评定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掌握其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13.3.3.3 评定组组长应根据被评定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确定行业类别及相应的评定细则。 13.3.4 评定实施 13.3.4.1 评定实施流程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评定和末次会议。 13.3.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机构应组织召开首次会议,向被评定单位介绍评定人员、评定范围、评定目的、评定计划以及评定中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13.3.4.3 现场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评定组应依据相应行业部分评定细则,对被评定单位所提供的书面资料以及评定范围内的人员、设备设施、场所等进行核查,确定所评定条款的符合性; b)评定组与被评定单位最高管理层召开评定情况通报会,就评定结果交换意见,并形成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评定时间、地点、人员、交换意见内容及结果等。 如双方持有异议,最终决定权属于评定组组长; c)应有纸质现场工作记录,记录应包括收集的项目资料、查看过的原件清单、发现的事故隐患清单、评定结果以及行业部分评定细则等内容。记录应列出评定人 员名单、评定日期及现场工作时间,并应经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d)应有影像资料,记录现场评定的主要过程以及主要建筑、设备设施、安全设施、原始文件、双方人员等。 13.3.4.4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机构应组织召开末次会议。评定组组长阐述评定过程中的重要发现,宣布评定结论。 13.3.5 评定结论 13.3.5.1 根据单位申请等级以及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分值和一级否决条款符合情况,确定该单位是否通过其申请等级的安全生产等 级评定。 13.3.5.2 由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机构出具评定报告。 13.3.5.3 评定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评定类别、评定依据、评定基本情况、评定要素分析、评定结论、评定不符合条款汇总及整改情况、其他需说明 的事项、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及附件。 13.3.6 评定等级管理 13.3.6.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有效期为 3 年。 13.3.6.2 通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单位,在评定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降低其安全生产等级: a)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64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DB50/T 867.23—2021 表 B.1(续) 序 被引用的标准号和标 号 被引用条款 准名称 在本标准中 的引用位置 b)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以上的安全事故的; c)被举报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被降低安全生产等级的单位,自被降低资格之日起满一年方可重新评定。 165 DB50/T 867.23—2021 附 录 C (规范性) 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清单见表C.1。 表C.1 单位名称: 部门: 时间 :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 表C.1(续) 序 号 1 166 潜在风险 爆炸 危险因素 触发条件 1.超温超压发生泄漏; 2.有易燃物品泄漏,遇明火; 3.明火:火星飞溅、违章动火、外来人员带入火种、 1. 房、库房耐火等级达 物质过热、点火吸烟、他处火灾蔓延、其他火源; 不到规范要求; 4.火花:金属撞击(带钉皮鞋、工具碰撞等)、电气 2. 易燃易爆物质泄漏; 火花、短路电弧、静电、雷击、焊、割、打磨产生火 瓶装石油气、燃气、化 花等; 学危险品等易爆炸物质 5.高温物体引发能量; 的使用和储存不符合要 6.石油气、燃气、燃油、化学危险品泄漏,遇明火; 求; 7.除尘系统、电气设施的设置不当、操作不当,遇明 3. 除尘系统和电气设 火发生爆炸; 施不符合要求。 8.能量急剧释放;空间小;易爆炸; 9.体积迅速变大,超过承受的压力; 10.厂区、仓库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等设置 不符合要求或被堵塞。 事故后果 厂房、库房烧 毁严重、发生 爆炸事故、人 员伤亡、财产 损失、停产、 造成严重经 济损失。 风险等 级 隐患排查清单 Ⅴ级 1. 甲、乙、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设置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6.2.1 条的要求; 2. 厂房的防火间距、安全出口、疏散门的设置是否符合本 文件的第 6.2.4 条的要求; 3. 厂区的设置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6.2 条的要求; 4. 仓库的设置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6.4 条的要求; 5. 建筑物内的防雷装置设置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6.5 条的 要求; 6. 存在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设置的泄压设施是否符 合本文件的第 3.3.2.1 c)条的要求。 备注 DB50/T 867.23—2021 表C.1(续) 序 号 2 3 潜在风险 危险因素 触发条件 火灾 1. 消防通道、仓库安全 出口、建筑物之间的安 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2. 消防通道被阻塞; 3. 消防栓、灭火系统、 安全疏散标志不符合要 求,发生事故时得不到 及时控制。 1.消防检测和巡查没有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得不到排 查; 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灯不符合技术规范; 3.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系统没有定期维护。 触电 1. 设施的装置、周边环 境、安全检验标志不符 合要求; 2. 设施的使用、除尘不 符合要求; 3. 配电装置、用电环 境、照明工具等不符合 要求; 4. 电工岗位人员操作 不标准。 1.设备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周边环境不符合要求; 2.设备没有定期检验,没有或缺少相关牌照; 3.设备没有定期除尘; 4.设备使用者操作不当; 5.配电装置使用不当; 6.用电环境不符合规定; 7.电工岗位人员操作不当; 8.电气线路铺设不符合要求,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铺 设未履行相关手续,铺设不符合规范; 9.照明工具、开关、插座使用不当造成漏电。 事故后果 发生火灾,造 成人员伤亡。 发生触电、漏 电等事故,造 成人员伤亡、 停产、经济损 失; 风险等 级 隐患排查清单 Ⅲ级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检测和巡查是否符合本文件第 12.3.1 条; 2.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12.2 条; 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12.3.1 条; 4.消防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12.4 条; Ⅳ级 1. 设备设施的运动传递部件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和警示 装置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7.1.1.6 条的要求; 2. 设备的安全装置设置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7.1.1.7、 7.1.1.8 条的要求; 3.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泄漏的设备设施的报警装置是 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7.1.1.9 条的要求; 4. 纺织设备安全技术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7.2-7.4 条的要 求; 5. 特种设备的管理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8 章的要求; 6. 锅炉设备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8.6 条 的要求; 7. 压力容器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8.7 条 的要求; 8. 压力管道的设置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8.8 条的要求; 9. 电梯设置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8.9 条; 10. 起重机械的使用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8.10 条的要求; 1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标牌、检修、使用等是否符 合本文件的第 8.11 条的要求; 12. 气瓶的使用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8.12 条的要求; 13. 锅炉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本 文件的第 9.1 条的要求; 14. 除尘系统的布置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9.2 条的要求; 15. 用电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10 章的要求。 备注 167 DB50/T 867.23—2021 表C.1(续) 序 号 5 6 168 潜在风险 危险因素 触发条件 事故后果 风险等 级 职业病 粉尘、噪声、有毒有害 物质的量超过规定限 值。 1.粉尘、噪声未按要求控制; 2.有毒有害因素未及时排除,损害员工身体健康。 长期损害员 工的身体健 康 Ⅳ级 中毒 1.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采 购 和储存不符合要求; 2. 危 险 化 学 品 发 生 泄 漏。 1.危险化学品采购流程、渠道不符合要求; 2.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中操作不规范; 3.危险化学品存储位置不合规范。 发生中毒,造 成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环 境污染等后 果。 Ⅴ级 隐患排查清单 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11.3 条 的要求; 2. 职业病危害的告知情况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11.5 条的要 求; 3. 职业健康监护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11.6 条的要求; 4. 是否实行“三同时”管理,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5.8 条 的要求; 5.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是否设置了相关职业卫生警 示标志,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11.5.6 条的要求; 6. 车间的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布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11.4.6 条的要求; 7. 粉尘的控制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11.4.7 条的要求; 8. 有毒有害因素的控制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11.4.4 条的要 求; 9. 噪声的控制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11.4.10 条的要求。 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13.2 条的要求; 2.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13.3 条的要求;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13.4 条的要求; 4.危险化学品专柜的设置是否符合本文件的第 13.3.4 条的 要求。 备注 DB50/T 867.23—2021 附 录 D (规范性) 纺织业尘毒危害及防护措施 纺织业各岗位存在的尘毒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见表D.1。 表 D.1 车间(工序) 纺织业各岗位存在的尘毒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岗位(工种) 尘毒危害因素 防护措施 纺织 棉纺 麻纺 前纺 毛纺 前纺 丝纺 后纺 机织准备 织造 辅助工序 清花、梳棉、精梳、并条、粗纱 棉尘 通风、除尘、防尘口罩 生麻脱胶 氢氧化钠、硫化氢、乙醇 防酸碱工作服、耐酸碱手套和鞋、防毒口罩、防护眼镜 脱胶分级扎把、打麻、梳麻、精梳、成条、并条、粗纱 麻尘 通风、除尘、防尘口罩 苎麻脱胶漂洗、亚麻粗纱煮漂、麻棉煮漂 氯气、亚氯酸钠 通风、排毒 开毛、选毛、羊毛消毒、洗毛、烘毛、梳毛、精梳、制 毛尘 通风、除尘、防尘口罩 炭化 毛尘、硫酸 通风、排毒、防酸碱工作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镜 选茧、混茧、剥茧 粉尘 通风、除尘、防尘口罩 细纱 有机粉尘 通风、除尘、防尘口罩 络筒、整经 有机粉尘 通风、除尘、防尘口罩 浆纱、蒸纱、烘纱 酚 通风、排毒、防护眼镜 织造、精织 有机粉尘 通风、除尘、防尘口罩 细纱皮辊修理 苯、橡胶粉尘 通风、排毒、防毒口罩 修梭、布机皮工、油漆工 苯 通风、排毒、防毒口罩 条(球)、粗纱 169 DB50/T 867.23—2021 表 D.1 (续) 车间(工序) 岗位(工种) 尘毒危害因素 防护措施 修筘、修焊针、铸针 铅 通风、排毒 废棉处理 棉尘 通风、除尘、防尘口罩 烧毛 汽油、一氧化碳 通风 退浆、煮练、丝光 氢氧化钠 通风、防酸碱工作服、耐酸碱手套和鞋、防护眼镜 漂白 氯气、亚氯酸钠 通风、防酸碱工作服、耐酸碱手套和鞋、防护眼镜 丝印染的精炼、丝脱胶工种 碳酸钠(纯碱) 防酸碱工作服、耐酸碱手套和鞋、防护眼镜 称料(磅料)、配料(液) 有毒染化料、助剂 通风、排毒、防毒口罩、防毒工作服、手套、防护眼镜 印染 前处理 染色 染色 苯胺、氮氧化合物、氨、硫酸、 通风、排毒、橡胶手套、橡胶靴、防护眼镜 染色 甲醛、硫化氢及其他有毒染化 料、助剂 整理 拉毛 棉尘 通风、除尘、防尘口罩 防水整理 铅化合物、乙醇、环氧树脂 通风、防毒工作服 防缩整理 硫酸、锰化合物 通风、排毒、防酸碱工作服、耐酸碱手套和鞋、防护眼镜 甲苯、二甲苯、四氯化碳、二甲 通风、排毒 印染织物涂层整理 基甲酰胺、汽油、醋酸乙酯 树脂整理 甲醛 通风、排毒 称料、色浆调制 有毒染化料、助剂 通风、排毒、防毒口罩、防毒工作服、手套、防护眼镜、 橡胶靴 印花 花筒雕刻、制版(网) 印花 硝酸、盐酸、铬酸盐、乙醇 甲醛、苯、甲苯、二甲苯、苯胺、 氨、氮氧化合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0 通风、排毒、防酸碱工作服、耐酸碱手套和鞋、防护眼镜 通风、排毒、工作服、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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