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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职责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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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高法﹝2016﹞49 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 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 和权限清单》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6 年第 3 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 年 6 月 27 日 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 职责和权限清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科学界定审判主体及 相关司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 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 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本清单所称法官是指经吉林省法官遴选委员会 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本清单所称审判主体是指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 会。 本清单所称相关司法人员是指院长、副院长(包括审判 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等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 长、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与审判、执行活动相关的法院工作 人员。 第三条 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权对案件事 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 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2 第四条 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 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 (三)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四)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五)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五条 合议庭的职责遵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合议庭工作规则》执行。 第六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 判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 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三)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 见; (四)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五)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 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六)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3 (七)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 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八)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七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当履行 以下审判职责: (一)阅看案件材料,参加庭审,按照庭审分工履行职 责; (二)参加合议庭评议并对案件独立发表意见; (三)签署参与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 (四)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 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 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 庭审分工; (二)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 件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提交审判委 4 员会讨论决定; (六)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裁判文书由合 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完毕后即可印发,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 裁判文书由审判长最后签署; (七)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 的职责; (八)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的职责遵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条 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独任审理案件; (二)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三)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四)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五)其他审判职责。 第十一条 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执行中 的下列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1.减、免、缓收诉讼费; 2.向上级法院请示变更管辖的决定; 3.先予执行和临时禁令、收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 4.采取、变更、限制强制措施和限制出境; 5 5.审判人员的回避以及刑事诉讼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 和鉴定人的回避; 6.延长、中止审理期限; 7.行政案件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8.案件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 (二)从宏观上指导审判工作; (三)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 (四)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五)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 项; (六)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考核; (七)管理监督与法院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监督职责: (一)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 (二)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独任法官 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 6 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 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 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在卷,全程留痕。 第十三条 副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独任审理案件; (二)参加院长、其他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承办、 审理案件; (三)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四)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五) 受院长委托召集、 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案件; (六)其他审判职责。 第十四条 副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和监督 职责: (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独任法官 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 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 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副院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 7 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在卷,全程留痕。 (二)受院长委托,可以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庭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独任审理案件; (二)参加院长、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承办、审 理案件; (三)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四)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五)其他审判职责。 第十六条 庭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批案件审理程序变更,案件委托评估、鉴 定,案件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案件扣除审限和重新计算审 限等事项; (二)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 (三)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 间的职责分工; (四)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 (五)定期分析本庭审判运行态势,讲评典型案件,研 究、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交流审判经验,积极采取措施提高 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六)根据工作需要,细化落实本庭审判管理制度,针 对存在的问题优化内部管理措施; 8 (七)组织做好本庭信访等案件的释法答疑、矛盾化解、 息诉息访等工作; (八)组织做好本庭的司法调研、信息报送、司法建议 等工作; (九)协助分管院领导管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 庭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监督职责: (一)对认为需要由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建议提 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二)对认为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建议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独任法官 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 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 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 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在卷,全程留痕。 (四)协助分管院领导监督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 副庭长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9 (一)独任审理案件; (二)参加院长、副院长、庭长、其他副庭长担任审判 长的合议庭承办、审理案件; (三)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四)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五)其他审判职责。 第十九条 副庭长协助庭长履行审判管理和监督相应 职责。 第二十条 法官助理应当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 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二)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三)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 据保全措施等; (四)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五)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 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六)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七)做好案件信息录入工作; (八)做好裁判文书上网排版、校对、屏蔽、上传等工 作; (九)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10 第二十一条 书记员应当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 责: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 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 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并做好电子卷宗相应 工作;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文职人员工作职责参照书记员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清单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 年 6 月 27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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