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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儋州市支持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政策(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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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儋州市支持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 政策(暂行) 一、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一条 【落户支持】 (一)运营支持 经市政府认定的重大招商产业项目,其投产运营达到双方签 订准入协议标准的,市政府可给予企业运营奖励,奖励标准为: 土地成交价与当时评估价差额部分,视金额大小,一次性或分批 次奖励给企业;对于“菜篮子”工程项目,连片种植面积达 500 亩以上的,连续五年给予其土地流转费 50%的奖励。 (二)投资支持 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0.5~1 亿元(含 1 亿元)之间的企业(机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一次 性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2 亿元(含 2 亿元)之间的 企业(机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一次性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机构),按实际固定资产 投资额的 3%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税收支持 -1- 新落户企业五年(特指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内,对于年度市级税收贡献在 200 万元以上的, 给予其当年度形成的市级税收贡献金额 70%的奖励,其员工年收 入 20 万元(税前)及以上的,所交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按市级 分成金额的 90%给予员工奖励。 第二条【办公用房购置支持】自本政策正式执行之日起,新 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市购置社会物业(一手房)作为自用办公 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 10%的标准,依条件分三年给予购房奖 励,最高 1000 万元,所购房屋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 还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自本政策正式执行之日起, 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金 额的 50%的标准给予奖励三年, 最高 100 万元/年,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每平米最高奖励 15 元/月,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 【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 (一)品牌引进支持 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核,对于投资建设自持高端物业且引进 经世界品牌实验室确认的年度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企业在我 市开设品牌门店,按第一年商铺租金的 50%给予引进方一次性奖 励,每平米最高奖励 15 元/月。 -2- (二)新业态引进支持 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核,对在我市开设“无人超市”、“无 人餐厅”、“无人便利店”等创新型商业新业态门店的企业,按 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实际投资额(甲级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后)的 30%,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多店多奖,三年内每 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三)引进紧缺行业支持 经市政府认可的,且注册在我市的企业引进前两年年度营业 额在全球排名前五的国际知名免税经销商在我市经营免税店,在 签约并开工装修后给予引进免税店的企业(商场投资方)引进项 目奖励 1000 万元,开业后参照第八条第一款(品牌引进支持) 给予商场投资方租金奖励,以上奖励累计不超过 1 亿元。 (四)进出口贸易行业支持 对于落户我市的企业(机构)或其全资子公司从事进出口贸 易业务的,市政府给予以下支持: 1.年度进口贸易总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含 1 亿元)且用于 销售的,运营后的前三年内按其年度市级税收贡献金额的 90%予 以奖励。 2.年度进口贸易总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含 1 亿元)或进口 大型设备且用于自用的,按其缴纳关税的 10%予以奖励,最高 300 -3- 万元。 第五条 【现代服务业-文化企业引进及平台建设专项支持】 (一)支持引进影视动漫、演艺娱乐、名人工作室及文化旅 游类企业落户我市,落户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的,给予 其引进方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落户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 元的,给予其引进方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 三年内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引进支持 支持文化企 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 卖及交易企业落户我市,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 的企业,给予其引进方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引进方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多家 可累积计算,三年内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三)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国际及 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后 的三年内奖励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 50%,年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六条【科技创新支持】鼓励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加大研发经 费投入,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引进院士工作站,每建立 或引进一家奖励 100 万元,经审核后的年研发经费投入超过 50 万元的企业,运营后的前三年内奖励额度为审核后的研发经费投 -4- 入的 50%,年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平台类机构支持】 平台类项目公司落户我市且运营后达到双方约定年度(或月 均)产值,市政府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于平台类项目公司,运营后的前五年内,形成的年 度(或月均)市级税收贡献金额的 90%给予平台类机构奖励。 (二)对于平台类机构引进且备案的合伙企业,运营后的前 五年内,所交纳个人所得税按市级分成金额的 90%给予平台类机 构奖励。 第八条【总部企业开办支持】 依据《海南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新落户本市范围内 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 (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 奖励。 (二)对新落户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的综合性 (区域性)总部或从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综合型 (区域性)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 献不低于 1000 万元,给予 300 万元奖励。 (三)对新落户的从事热带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综合型 -5- (区域性)总部或新落户的高成长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 起一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 500 万元, 给予 200 万元奖励。 (四)对新落户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在本市范围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第九条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一)对招商合作机构,成功引进约定内资项目的,给予项 目引进支持: 项 目 支 持 额 ( 目 用地使用权出让 阶 万 签订招商引 注册 合同》或正式运 投资额或年主 营业务收入 (亿元) 资协议 营 0.5 <a≤1 10 10 20 1<a≤5 15 15 30 5<a≤10 20 20 40 >10 25 25 50 元 ) -6- 签订《国有建设 段 落地 (二)对招商合作机构,成功引进约定外资项目的,项目 落地动工建设后,参照省政府给予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的支持 标准,按投资额的 8‰予以奖励。 二、申报、备案及兑现流程 (一)税收类 月度市级税收贡献在 20 万元以上的新落户企业、月均产值 达到双方约定产值要求的平台类项目公司,向市现代服务业和 投资促进局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申请书、缴税凭证、产值证明 (市统计局认可)等材料。 (二)其他类 其他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机构),于次年 1 月 25 日前,向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提出年度资金扶持申请, 并按要求提供申请书、符合本政策规定奖励条件的相关证明、 缴税凭证等材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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