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pdf
广西北部湾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 补充协议 (编号:北部湾-兴业托管2017年第01号(统)) 甲方: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月 1 日 鉴于: 甲方、乙方所签署的《广西北部湾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编号: 北部湾-兴业 托管2015年第01号(统)),本补充协议中使用的定义具有和《广西北部湾银行人民币理财产 品托管协议》规定的相同含义;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 一、将《广西北部湾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中的“第九章费用”中的 “9.1 托管费 9.1.1 托管费 甲、乙双方约定,该理财产品的托管费年费率为 0.01%,以上约定均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并于各单个理财产品结束时一次性收取: 单个理财产品托管费=该理财产品初始规模×托管年费率×理财产品实际托管天数/365。” 修改为 “9.1 托管费 9.1.1 托管费 甲、乙双方约定,该理财产品的托管费年费率为 0.001%,以上约定均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并于各单个理财产品结束时一次性收取: 单个理财产品托管费=该理财产品初始规模×托管年费率×理财产品实际托管天数/365。” 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前存量资产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在本 补充协议签订后新增的委托资产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条约定执行。 二、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广西北部湾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广西北部湾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与 《广西北部湾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补充协议自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授权的代理人签章之日起生效,本 补充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北部湾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号:北部湾兴业托管2017年第01号(统))签字页) 甲方(盖章):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