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pdf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 南 省 民 政 厅 文件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人社发 〔 2022〕57 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人民银行 各州市中心支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 就业的决策部署,推动落实人社部等四部委 «关于促进失业人员 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 〔 2022〕69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 促进我省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1 — 一、畅通失业求助渠道 (一)广泛公布求助办理渠道.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 向社会广泛公布登记失业办理入口、办理程序、所需凭证、服务 事项清单等,集中推介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以下基层公共 就业服务平台、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 机构,以及人社部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入口,方便 有需要的失业人员办理登记失业申请. (二)及时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于 符合条件人员提出的登记失业申请,应及时受理,在规定时间内 办结并主动反馈办理结果.要把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 毕业生、脱贫人口等作为就业帮扶的重点对象,通过实地走访、 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联系,了解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建立基础 信息台账,做到服务对象底数清、基本情况信息清、技能水平状 况清、求职服务意愿清.为超过失业登记年龄、不符合失业登记 条件,但有求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及时办理求职登记提供 相应服务. (三)分类分级提供精准服务.各地要做好登记失业人员日 常服务,根据收集掌握的登记失业人员需求和特点,分类分级开 展个性化、专业化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就业创业或参加到就业 准备活动中.对有就业意向或培训需求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求职 技巧指导、推荐职业培训、组织参加招聘活动等服务,引导其尽 快合理有序就业;对就业意向不清晰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 导、心理疏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并组织其参加职业体验、就业 — 2 — 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县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就业服务 跟踪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比对、实地回访、电 话调查,建立跟踪服务月回访机制,了解登记失业人员求职就业 进展,按需调整服务内容. 二、支持就业能力提升 (一)精准确定培训项目清单.依托就业信息员队伍和 “云 南省救助平台”,精准摸排劳动者培训需求,结合当地产业发展 和劳动者培训需求,编制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经省级核定后 纳入全省年度培训补贴工种目录.立足年度培训补贴工种目录, 发布全省重点培训职业 (工种)指引,州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结合职业 (工种)指引,对接市场需求、产业发展和登 记失业人员结构,确定培训职业 (工种),报省级备案后实施. (二)建全培训就业联动机制.支持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和 符合条件的企业与中小微企业、扶贫车间、农业合作社联合开展 面向登记失业人员的订单、定岗式 “理论 + 实操”培训.对符合 条件的培训对象,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对涉 及我省退捕渔民和 5 个万亿级支柱产业、8 个千亿级优势产业和 劳务品牌打造的职业 (工种),给予培训补贴定向提标. 三、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 (一)健全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根据各地经济发 展实际,确定一批带动就业能力强、用工规模大的重点企业,建 立公共就业服务联系制度,实施用工保障定点服务.搭建重点企 业用工保障、重大投资项目用工需求与登记失业人员求职需求对 — 3 — 接平台,优先向登记失业人员推送重点企业、项目用工信息,引 导用工单位优先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在做 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前提下,可定期组织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 工对接专场招聘活动,或采取跨区域联动的方式,组织输送长期 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二)落实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支持实体企业稳定就业 岗位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按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 率政策和社会保险缓缴政策,继续实施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技 能提升补贴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或再就业的在职职 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类)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 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试点实施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一次性就 业补贴,政策试点执行期限截至 2022 年年底. 四、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一)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 要向有自主经营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 训项目和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 政府投资开发、评审认定的现有创业园区 (创业基地、孵化器) 等创业载 体,为 有 创 业 意 愿 的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免 费 提 供 创 业 场 所、办公 设 施、网 络 开 通 等 服 务,帮 助 其 进 一 步 提 高 创 业 成 功 率.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 补贴等扶持,对 10 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推进失业人员多渠道灵活就业, 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拓宽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 — 4 — 等灵活就业渠道.加快零工市场建设,将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 和阶段性用工等零工需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服务范 围,广泛收集发布.优化用工双方快速对接,组织有灵活就业意 愿的登记失业人员与用工主体 “点对点”对接、即时确认到岗. 持续实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五、强化困难人员帮扶援助 (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就业困难 人员认定条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失业登记与就业困难人 员认定等相关业务协同办理,及时将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 零就业家庭、低收入家庭、脱贫人口、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 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施精准分类帮扶,研究制定个性 化援助方案,综 合 运 用 各 项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提 供 “一 人 一 档”、 “一人一策”精细化帮扶,明确联系责任、就业帮扶责任和就业 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切实做好就业失业状况动态更新.对于实现 就业不足 6 个月又再次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重新纳入援助范 围,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尽快帮助其再次就业. (二)兜牢困难群众生活底线.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 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运用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持续实施阶段性 失业保险扩围政策,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 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落实临时救助制度,统筹做 好与慈善救助衔接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转介 当地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保障困难失 业人员基本生活.强化生活保障与就业促进衔接,对已就业的低 — 5 — 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 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六、加大对重点地区帮扶力度 (一)强化重点地区就业形势研判.密切关注重点地区、重 点城市、重点行业岗位变化情况,对受疫情严重影响失业率攀升 快、规模性失业风险较大地区,开展专项就业援助,全面监测就 业增长、失业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客观分析原因,加大对这些 地区的就业 补 助 资 金 转 移 支 付 力 度, 针 对 性 开 发 和 推 荐 就 业 岗 位,实施用工调剂,做好超常规就业政策储备,促进失业人员再 就业.受疫情严重影响停工停产导致无法按期还款的创业担保贷 款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二)加速推动岗位信息对接.本地岗位不足地区,属地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配合做好加速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工作,加快岗 位释放,主动对接热门行业、重点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和政策性 招聘等信息,扩大岗位信息来源;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 术手段,拓展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渠道,依据登 记失业人员需求,匹配推送岗位信息,并视情况组织跨地区劳务 对接. (三) 保 障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持 续 规 范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秩 序,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招工用工,坚决防止和及时纠正针对疫情严重 地区求职者、新冠肺炎康复者、方舱工作者的就业歧视现象.建 立投诉处理机制和联合约谈机制,对发现的损害劳动者合法、平 等就业权利的行为,采取约谈、曝光、处罚等措施,发现一起严 — 6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 8 — 2022 年 12 月 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