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附件1: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 2-1 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一、工作要求 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需按照《关于 印发重大水利工程等 10 个中央预算内涉农投资专项管理办 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19〕2028 号)、《高标准农田 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晋农建发﹝2020﹞6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农建发﹝2019﹞8 号) 等规定,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设计的原则,确定 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需求以及中央投资比例等。 二、储备范围 重点支持我省 2020 年产粮大县排序前 12 个县:襄汾县、 永济市、寿阳县、阳高县、洪洞县、泽州县、原平市、芮城 县、朔城区、闻喜县、应县、忻府区。优先支持 12 个产粮 大县结合本地区耕地资源、水资源和农业生产实际,因地制 宜开展农田建设,优化建设布局,合理确定建设顺序,重点 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高标准农田,优先将 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建成高标准农田,在干部群众积极 性高的乡村组织实施。 三、储备条件 - 7 - 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纳入高标 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二)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 金需求科学合理;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 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四)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 提高粮食产能; (五)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四、投资估算 拟申报项目亩均投入标准按 1500 元/亩测算,其中,中 央预算内投资按 1000 元/亩测算,地方投资按照省级财政投 资 470 元/亩、市级财政投资 30 元/亩测算,县级财政可以不 予配套。省体制管理试点县地方投资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鼓励项目县通过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完善新增耕地指标 调剂收益使用机制、用好用足土地出让收益调整使用政策和 政府债券政策、整合有关涉农资金、利用社会资本等方式, 健全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提高项目亩均投资标准,进一步加 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 四、储备要求 (一)项目储备申报 各县农业农村局要按规定将拟申报储备项目基本情况 - 8 - 报市农业农村局,包括:项目名称(如:2022 年**县**乡等 *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规模(**万亩)、总投资、 建设地点(**乡**村)、建设年限(2022-2023)、前置条件 落实情况等。 各市农业农村局务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农业建设 项目管理平台(https://acpmp.agri.cn)开展项目储备工作,将 符合条件的项目基本情况按流程纳入市级储备库,由市级储 备库推送到省级储备库。申报储备的项目,必须在“全国投资 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tzxm.gov.cn/index.html) 取得项目代码。未按时完成项目推送的,视同放弃此次申报 储备,不得申请 2022 年投资计划。同时,将拟申报储备项 目基本情况报省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二)编制初步设计 完成项目申报储备工作后,各县要及时组织有资质的设 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落实相关前置手续,严格按照确 定的建设规模,细化设计方案,要具体到村、地块,初步设 计要达到施工图深度,为了便于项目管理和施工招投标,工 程施工费及设备购置安装费计算应以村为单位分别计算,按 乡镇汇总,列出汇总表。 (三)申报组织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导,负责组织评审批复项目初步设 计,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备案。初步设计批复 - 9 - 后要督促项目县落实项目开工条件,落实市级配套资金,确 保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尽快开工建设。 五、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联 系 人:李 斌 联系电话:0351-8235587 邮 - 10 - 箱:sxsntjs@qq.com 附件 2-2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农作物和畜禽种业类) 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重点支持作物、畜禽种质资源保 护、育种创新、测试评价和制(繁)种等种业关键环节能力 提升项目建设。 一、农作物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一)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资源圃)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新建、改扩建一批国家农作物种质资 源中期库、中转隔离基地和种质资源圃。项目建成后,种质 资源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分发共享 能力大幅度提高。 2.建设内容。承担特定作物种类和特定区域种质资源、 以及无性繁殖作物和多年生作物保存和分发共享任务,开展 资源特性鉴定评价、引种观察工作。建设内容包括中期库库 区、入库前种子加工处理室、分析检测室,配置种质资源基 因型鉴定系统、田间表型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种质 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等设施装备、农机具及繁殖用地 田间工程等。 3.储备条件。在各省已自主建设的种质资源库基础上, 择优支持 6 个进一步扩大规模、拓展功能,布局在晋(特色 - 11 - 杂粮作物)、沪(都市特色作物)、鲁(抗旱耐盐碱作物)、 川(西南特色作物)、滇(高原特色作物)、新(中亚特色 作物)等 6 个省(区、市)。改扩建国家中期库 8 个,布局 在京(粮食、蔬菜、农业微生物)、浙(水稻)、豫(棉花)、 湘(麻类)、藏(青藏高原作物)等 5 省(区、市)。改扩 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离基地 1 个,布局在京;新建 3 个,布局在琼、滇、陕 3 省。建设国家动植物基因库 1 个, 布局在琼,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新建和改扩建 种质资源圃 29 个,其中新建 15 个,布局在京、晋、湘等 15 个省(区),1 个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改 扩建 14 个,布局在京、豫等 10 个省(区、市),7 个项目 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 种质资源中期库(资源圃)建设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 源保存任务的国家或省级科研教学、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 构建设,申报单位应拥有种质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 申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的项目单位,应具有该特色种质资 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拥有 500 亩以上自 有土地用于种质资源圃建设,已收集保存一批该特色作物种 质资源,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资源 圃;申请改扩建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繁殖材料保存能力;农 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离基地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农作物种 质资源保存与鉴定评价、病虫害检验检疫的科研支撑队伍, 有隔离检验所需的种植区域;国家动植物基因库建设项目申 - 12 - 报单位应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80%、90%。部直属单位项目全 部为中央投资。 (二)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发挥种业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 用,形成更加紧密的科企合作关系,通过改善育种创新条件, 加快构建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开展高效育种,提 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种子生产加工、良种 推广服务等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种业航母和达 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特色优势种业企业。推动海南南繁科研育 种基地和“南繁硅谷”建设,提升南繁育种水平,加快新品种 培育和品种更新换代。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农作物育种测试设施设 备、表型与基因型鉴定设施设备及田间工程建设,低温种子 库、检测实验室、农机具库等土建工程,支持企业在本地或 异地建设用于育种创新的核心育种站、品种测试点等田间工 程,以及实验分析设备、农机具、仪器设备购置等。 3.储备条件。新建 2 个分子育种表型与基因型鉴定平台, 布局在京、琼两省(市);改扩建 2 个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 台,布局在京、湘两省(市)。规划育种创新项目共 52 个, 包括水稻 9 个、玉米 7 个、小麦 4 个、马铃薯 4 个、大豆、 油料、花生、油茶等油料作物共 7 个、杂粮杂豆(含青稞) - 13 - 3 个、棉糖麻 3 个、果菜茶(含食用菌、花卉)12 个、热带 作物 3 个,其他品种的育种创新项目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 确定。 申报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台和表型与基因型鉴定平台 单位,要求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业务;具有种 质资源表型基因型鉴定、分子育种、遗传育种、生物信息、 大数据及物联网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 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申报农作物种业育种创新项 目,需具备以下 8 个条件:①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 或高等院校签订长期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 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②具 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 30 个以上 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③具有分布在不同生 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 5 年)的科研育种基地 5 处以上、总面积 200 亩以上;④近 3 年内,年均科研投入 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 5%;⑤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 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 3 个以上,或者 省级审定品种 6 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 2 个和省级审 定品种 3 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 1 个和省级审定品种 5 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 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 种 5 个以上;⑥企业综合实力强,行业市场占有率靠前;⑦ 具有专门的科研团队从事科研育种活动;⑧近三年无生产经 - 14 - 营假劣种子或套牌侵权行为。 4.中央投资规模。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中,除国家级 分子育种平台外,以大型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投资为主, 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 40%且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 施建设。 (三)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项目 1.建设要求:保护区(点)总面积达到 1500 亩以上, 项目建成后,原生境保护区(点)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 珍稀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 2.建设内容:申报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隔离、 警示、看护、防火排灌、温(网)室、连接道路及必要的 供电供水等工程设施,购置安装数据采集分析、通讯、环 境监测、标本陈列、资源监测与管护监控、巡护交通工具 等设施设备。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每年建设 5—7 个农业野生植 物原生境保护区(点),拟布局范围为在华北、华中、西 南、东南、西北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每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每年限报 1 个。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农业环保站、科教站、农技站等事 业单位,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 - 15 - 种优先支持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处 于濒危状态、对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的农业野生植物,包括作物野生近缘植物、野生蔬菜、野 生果树、野生茶和野生药用植物等。项目需取得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立原生境保护区(点)的批复文件,土地所有 权为国有或集体,后续运行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项目区 域应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并且 不与现有任何类型、等级自然保护地相交叉,保护物种、 土地权属和范围、责任主体清晰。 4.投资规模:项目按实际需求申报,单个项目总投资 规模控制在 1500 万元左右,其中中央投资东、中、西部 地区占比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80%、90%。 (四)农作物品种测试评价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以国家支持建设的品种区试站、抗性鉴定 站等项目建设为基础,整合建设一批国家品种测试评价中心 (分中心)和区域性品种测试评价站,开展品种特性和种子 质量评价评估,为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植物新品种保护、 种子认证、执法监管、展示示范等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温室、大棚、灌排设施 等区试田间生产设施,生理生化、品质分析实验室等分析鉴 定用房,购置考种设备、质量检测、品种测定、信息处理平 台及农机具等设备。 - 16 - 3.储备条件。规划建设品种测试评价中心(站)28 个。 其中,在江苏、海南建设国家品种测试评价中心 2 个,由农 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建;建设国家品种测试评价分中心 5 个, 布局在冀(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辽(东北区)、粤(华 南区)、陕(黄土高原区)、青(青藏区)等省,以国家已 投资建设并承担相应试验任务的单位为主承建;建设区域性 品种测试评价站 21 个,布局在津、晋、蒙等 21 个省(区、 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国家已投资建设并承担相应试 验任务的单位为主承建。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建设用地或自 有房产可用于试验检验业务用房改造;有相应的试验用地, 面积 200 亩左右,生态代表性强;具有开展品种试验、种子 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 的运行经费支持。同时按照 1+N 建设模式要求,每个区域性 测试评价站应带动建设亚生态区内 3—5 个测试点,形成区 域性试验网络。其中布局在陕西的分中心还要立足于打造面 向上合组织和中亚地区的种业新品种测试评价交流合作平 台。 4.中央投资规模。测试评价项目中,由农业农村部直属 单位承建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地方承建的项目按照 东部地区不超过 60%、中部地区不超过 70%、西部地区不 超过 80%的补助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五)农作物良种繁育能力提升项目 - 17 - 1.建设要求。建设一批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 化、信息化的种子(苗)生产基地,改善田间生产设施条件, 提高良种生产和供应能力,提升种子产地加工水平和仓储能 力,确保农业用种安全,为农业提质增效奠定基础。 2.建设内容。国家级育制种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育 (制)种田块改造,道路、晒场等配套设施建设,种子质量 检测、病虫害防治等仪器设备购置。所需经费不列入本规划 投资,如能立项,项目经费打算从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其他有 关项目中解决。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晒 场、仓库及附属设施、种子质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 工车间等土建工程,排灌设施、机耕路等田间工程,配备农 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 系等。冬(夏)科研繁育制种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 整改良、沟渠路配套、灌排设施配套等,配备农机具、仪器 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 3.储备条件。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以 及国家有关规划明确的制(繁)种优势区,建设棉花、油菜、 花生、糖料、蔬菜、水果、茶、中药材、食用菌、蚕桑等经 济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 41 个。规划建设科研冬(夏) 繁育制种基地 3 个。其中冬繁基地 1 个,布局在云南大理; 夏繁基地 2 个,布局在青海果洛州、河北张家口。 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冬(夏)科 研繁育制种基地建项目,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区域性良 - 18 - 种繁育基地县(市)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制(繁)种基地项目中,除三大国家 级育制种基地外,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 40%且 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 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畜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一)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依托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科研单 位等,建设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构建以畜禽基因与活 体保护、原位与异位保护相结合的资源保护体系,重点保护 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兼顾国家公布的新发现种质资源和地 方保护品种,为畜禽品种选育提供遗传资源。同时,推动形 成政府、科研单位、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保种格局。 2.建设内容。国家畜禽基因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采精室、 胚胎室、药浴池、库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 备、实验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 务系统等。保种场和保护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 禽棚舍、孵化厅、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 性基础设施以及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围墙等辅助设施, 配套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 处理等设施设备,构建试验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 网络服务系统,在保护区设立界碑、指示牌、宣传牌等区界 设施和宣传设施。 - 19 - 3.储备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对现有的国家级畜 禽基因库进行改扩建,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在 畜禽品种丰富的重点省(市)和种业发达地区,支持新建 5 个国家区域性畜禽基因库,布局在蒙、吉、鲁、粤、滇等 5 个省(区、市)。以现有国家级种质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为 基础,结合实际采取“一场一地”保护或“数场多地”联合协同 多主体保护方式,建设保种场和保护区项目 76 个。其中, 地方项目 71 个,包括华北地区 7 个,东北地区 5 个,华东 地区 15 个,华中地区 5 个,华南地区 6 个,西南地区 16 个, 西北地区 17 个;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项目 5 个。 国家畜禽基因库改扩建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 担;国家区域性畜禽基因库由畜禽品种丰富的重点省(市) 和种业发达地区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畜 禽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 资源保护名录》,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的畜禽遗传资源, 同时兼顾其他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 品种资源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80%、90%。由农业农村部直属 单位承建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 (二)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根据提升自主育种创新能力、保障主要畜 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要求,支持有实力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 - 20 - 场、科研教学等单位,有效利用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和引进优 良品种资源,加强主要畜种选育和新品种培育,为提高畜禽 产品产量和质量提供支撑。支持一批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 种业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推进联合育种,全面提升育种水 平、供种能力和推广服务能力,打造一批国内先进、国际一 流的畜禽育种品牌。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棚舍、 育种实验室等土建工程,配套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胚 胎移植、育种信息处理平台等仪器设备,购置母畜、胚胎、 冻精等育种材料。择优支持部分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企 业,完善育种创新、标准化繁种、科技推广等方面设施装备。 3.储备条件。规划建设畜禽育种创新项目 46 个。包括猪 12 个,布局在津、冀、晋等 12 个省(区、市);牛 14 个, 布局在蒙、辽、黑等 13 个省(区、市);羊 8 个,布局在 蒙、豫、新等 8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禽类 9 个,布局在京、冀、蒙等 9 个省(区、市);马(驴)3 个,布局在蒙、辽、青 2 省(区)。 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育种 企业承担,优先支持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项目承担单位应 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专门 的育种部门和技术团队,并与科研院校保持长期稳定的技术 合作关系,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安排。 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 21 - 生猪育种创新项目。核心群母猪需满足:长白猪或大白 猪存栏 1000 头以上,或杜洛克猪存栏 300 头以上,或地方 品种存栏 600 头以上,或培育品种存栏 600 头以上;开展生 产性能测定,年测定并上报数据的种猪 3000 头以上。 肉牛育种创新项目。核心群母牛需满足:地方品种单品 种基础母牛存栏 100 头以上或引进品种单品种基础母牛 200 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 已开展种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并上报数据,并与种公牛站签 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种牛场。 奶牛育种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荷斯坦牛,兼顾娟珊牛和 乳肉兼用牛,核心育种群成年母牛存栏 400 头以上,具备培 育种牛的条件和能力。优先支持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并上 报数据,并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牛场。 羊育种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肉羊,兼顾毛(绒)用羊、 乳用羊。种肉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 3000 只以上,种用毛 (绒)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 2500 只以上,乳用羊基础用 羊 1500 只以上,具有培育种羊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 优先支持长期开展种羊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的种羊场。 鸡育种创新项目。蛋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 2 万套以上, 具备 4 个以上的蛋鸡品系纯系,至少有形成 1 个配套系的供 种能力,建有 2 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 5 个以上杂 交组合的配合力测定。肉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 3 万套以上, 具备育种素材 4 个以上,至少有形成 1 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 - 22 - 建有 2 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 5 个以上杂交组合的 配合力测定。 马、驴等特色畜种育种创新项目。品种具有独特特性和 市场前景。良种马或良种驴核心群 500 头以上,每个单位至 少具备培育专门化品系或品种的素材 2 个。重点支持已有育 种基础并取得成效,场内具有标准化配种站、品种登记、带 动能力强的单位。 4.中央投资规模。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中,以大型育 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投资为主,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 不超过 40%且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 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畜禽品种性能测定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对畜禽新品种的生产性能进行测定评价, 开展遗传评估,为新品种推广和种业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遗传评估中心建设内容包括设备购置、机 房改造等。品种测定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畜禽性能测定 舍、隔离舍、饲草料库、污水处理池及其他场区工程等,配 备饲喂自动供给测量系统、生产性能测定软件系统、检验检 测仪器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配种防疫设备和冻 精保存运输器械,建立信息处理平台。 3.储备条件。按照全国主要畜禽品种生产布局,以现有 获得资格认定和计量认证的部级和省级性能测定站为基础, 建设品种性能测定站 29 个。其中地方项目 28 个,包括猪 7 - 23 - 个,布局在京、冀、鲁等 7 个省(区、市);牛 10 个,布 局在京、晋、蒙等 10 个省(区、市);羊 6 个,布局在蒙、 鲁等 6 个省(区、市);禽类 4 个,布局在京、苏、浙等 4 个省(区、市);兔 1 个,布局在四川省。农业农村部直属 单位项目 1 个。 遗传评估中心建设项目由在京的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 承担。品种测定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需具有相应的种畜禽测 定、品种鉴定等业务能力和基础,配备有相应技术人员,资 产和财务状况良好,运转机制灵活,有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4.中央投资规模。测试评价项目中,由农业农村部直属 单位承建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地方承建的项目按照 东部地区不超过 60%、中部地区不超过 70%、西部地区不 超过 80%的补助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四)畜禽制(繁)种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以保障优良畜禽供应为目标,新建和改扩 建种公畜站,提升畜禽生产能力和生产质量。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圈舍、 青贮池等设施及配套养殖设备、良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等。 3.储备条件。新建、改造种公猪站 10 个,布局在冀、晋、 沪、鲁、豫、湘、粤、桂、川、甘等 10 个省(区、市); 改造种公牛站 14 个,布局在京、冀、蒙、吉、沪、鲁、湘、 滇、陕、宁、甘、青、新、大连等 14 个省(区、市)。 种公猪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存栏采精种公猪 200 头以 - 24 - 上,其中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的超过 50%,取得《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国家核心育 种场建设种公猪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猪站。 种公牛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需存栏一定数量在用种公 牛,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与国家核心 育种场联合育种的种公牛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牛站。 4.中央投资规模。制(繁)种基地项目中,中央投资占 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 40%且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中央 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联 系 人: 牛旭斌 联系电话:0351-8235308 2.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联 系 人: 和玲霞 联系电话:13203510305 - 25 - 附件 2-3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饲草种业类) 一、种质资源中心库 (一)建设要求。推动国家、地方共同加强种质资源保 护工作。在各省已自主建设的种质资源库基础上,改扩建国 家中期库,重点承担特定作物种类和特定区域种质资源、以 及无性繁殖作物和多年生作物保存和分发共享任务,开展资 源特性鉴定评价、引种观察工作任务。 (二)建设内容。包括中期库库区、入库前种子加工处 理室、分析检测室,配置种质资源基因型鉴定系统、田间表 型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 系统等设施装备、农机具及繁殖用地田间工程等。 (三)储备条件。在内蒙,选取 1 个有一定工作基础的 种质资源库进行改扩建。 (四)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90%,且最高不超过 2800 万元。 二、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一)建设要求。支持有实力的饲草种子生产企业,并 鼓励其与科研单位开展紧密联盟与合作,承担饲草品种选育 和新技术创新示范,推动育种创新、标准化制(繁)种、新 - 26 - 品种推广和科技服务等方面一体化发展,促进饲草种子企业 “做大做强”。针对当前部分种源长期“卡脖子”瓶颈,设计强 基础、强能力、强机制项目,通过揭榜挂帅方式遴选有实力 的企业牵头承担,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推动重大品种 培优,促进育繁推一体化发展。支持特色专业种子企业,承 担某一类特色饲草品种选育和新技术创新示范,以及种质资 源创制、品种选育、精加工等某个特定环节的技术集成示范 推广,促进特色专业饲草种子企业“做专做优”。 (二)建设内容。包括低温种子库、检测实验室、农机 具库等土建工程,支持企业在本地或异地建设用于育种创新 的核心育种站、品种测试点等田间工程,以及实验分析设备、 农机具、仪器设备购置等。 (三)储备条件。在甘肃选取 1 个有一定饲草种子育繁 推工作经验的相关企业承担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 (四)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0%,且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 三、品种测试评价中心(站) (一)建设要求。能够承担国家品种区域试验、DUS 测 试、特性鉴定、种子种苗质量及分子检测、展示示范等任务。 (二)建设内容。包括温室、大棚、灌排设施等区试田 间生产设施,生理生化、品质分析实验室等分析鉴定用房, 购置考种设备、质量检测、品种测定、信息处理平台及农机 具等设备。 - 27 - (三)储备条件。在北京、四川、甘肃和海南等有承担 品种区域试验工作经验的省(市),每个省(市)新建 1 个 测试站。 (四)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 不超过总投资的 60%、70%和 80%。 四、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 (一)建设要求。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 以及国家有关规划明确的制(繁)种优势区,建设饲草作物 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保障国家饲草作物种子种苗供给数量 安全和质量安全。 (二)建设内容。包括晒场、仓库及附属设施、种子质 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工车间等土建工程,排灌设施、 机耕路等田间工程,配备农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 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 (三)储备条件。在黑龙江、四川、甘肃和新疆等 4 省 (区),每个省(区)选取 1 家有较好制繁种基础的企业承 担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 (四)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 40%, 且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联 系 人:牛旭斌 联系电话:0351-8235308 - 28 - 附件 2-4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水产良种类) 一、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一)种质资源库项目 1.建设要求。根据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分布特点,结合渔 业种质资源保存现状和需求,分区域、有重点建设一批种质 资源库(主库和分库)。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库的保存、 鉴定、评价能力明显提高。 2.建设内容。新建资源保存库,资源样本制备与检测、 鉴定与评价、数据处理等工艺、业务、设备用房,配套建设 场区工程、人防工程,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 3.项目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 工程建设规划》。项目由具有资源保存评价技术、技术队伍 等基础条件的国家和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担。项目 9 个,山东、重庆和云南等省(市)各限报种质资源库分库 1 个;有关直属单位限报种质资源库主库 2 个,分库 4 个。 4.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 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80%和 90%,且中央投资最 多不超过 2000 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水产种质资源场项目 - 29 - 1.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的要求,突出薄弱环节, 突出主要品种,突出优势区域,系统构建分级分类渔业生物 种质资源保存体系要求,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水产原良种 场,建设完善一批种质资源场。项目完成后,水产原良种基 础群体保存能力提高 50%以上,优质亲本供应数量增加 20% 以上,种质保存和选育水平明显提升。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催产和孵化车间、亲本 池、苗种培育池等生产设施,配套进排水、电力、道路、动 物无害化处理等工程,购置常规生物学仪器、水处理系统、 养殖设施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 建设规划》。重点支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 资源名录》的品种、冷水性鱼类和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 种。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省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 和独立法人资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与申报品种对应 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具有三年以上申报品种的保种工作 基础,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省级以上科研单位或高 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 织)的,须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 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 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 15 年以 上的租用土地(“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 10 年以上)。其中 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大连、安徽、江西、河南、 - 30 - 上海、甘肃、云南、陕西、宁波、青岛各限报 1 个;辽宁、 吉林、山东、湖北、湖南、四川、海南、青海、广西、贵州、 宁夏、新疆各限报 2 个;浙江、广东、福建各限报 3 个;江 苏限报 4 个;有关直属单位报 2 个。其他种类种质资源场项 目,根据渔业资源分布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确定。对保种群 规模小、生物学特性相似或对环境条件等要求趋于一致的保 种项目,鼓励各地进行统筹规划合并建设。 4.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 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80%和 90%,且中央投资最 多不超过 1000 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一)对虾联合育种平台项目 1.建设要求。支持对虾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 建设对虾联合育种平台。项目建成后,对虾的种质资源的收 集、保存和中间材料创制能力,核心育种技术水平,对虾突 破性新品种培育能力显著提高。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虾家系苗种培育车间、 养殖车间、性状测试车间、种虾养殖车间、无节幼体生产车 间、苗种生产车间,以及其他附属工程设施。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 建设规划》。项目由对虾育繁推一体化水产种业龙头企业牵 头承建。承担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或合作培育 的通过国家审定的对虾新品种 1 个以上;有专门的遗传育种 - 31 - 中心;拥有对虾商业化育种技术团队,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 研的人员 5 名以上;有紧密的产学研推联合育种机制,有与 科研院校和推广单位签订的对虾联合育种合作协议。项目原 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 需自有土地或租期 15 年以上的租用土地。项目 2 个,山东 和海南各限报 1 个。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0%, 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 5000 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 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支持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或育繁推一 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 目。项目建成后,育种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育种创新能力显 著提升,企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核心群体保存池、备份 基地、催产和孵化车间、隔离检疫池等种质搜集保存设施, 以及育种实验室、培育池、遗传性能对比测试设施,配套水 处理系统、育种管理数据库、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购置实 验室仪器、标记设备、在线监测设备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 建设规划》。承担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单位应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有独立或合作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 拥有商业化育种技术团队,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的人员 5 - 32 - 名以上;有紧密的产学研推合作机制,有科(校)企合作协 议,明确成果转化方式。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 运转机制活的水产种业龙头企业承担。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 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 租期 15 年以上的租用土地(“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 10 年 以上)。项目 18 个,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大连、江 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 四川各限报 1 个;有关部直属单位限报 3 个。 4.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的 4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 1000 万元。中央投资主要 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部直属单位 育种创新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三、品种测试站项目 (一)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的要求,在水产养 殖主产区对重点水产新品种先行先试,开展水产新品种生产 性能测试,为新品种保护、推广和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省级及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水产推广 机构和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一批水产新品种测试站。项目完 成后,水产新品种生产性能测试相关基础条件、技术水平和 公信力明显提升。 (二)建设内容: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用房、测试车间、 试验池塘等,并配套进排水系统、水处理系统等附属工程、 信息及软件系统、科研仪器、监测设备等。 - 33 - (三)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 工程建设规划》。重点支持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 等新品种测试和测试数据应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申报品 种相关的选育工作基础,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原 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 需自有土地或租期 20 年以上的租用土地。项目 10 个,东北、 华北、华东和华南区等地方项目限报 3 个,部直属单位限报 7 个。 (四)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 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 60%、70%和 80%,且中央投资最 多不超过 1000 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四、繁种基地项目 (一)建设要求。重点支持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育 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水产种业繁育基地项 目。项目建成后,扩繁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优质亲本和种苗 供应能力显著提升。 (二)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亲本保存与培育池、 孵化繁育车间、隔离检疫池、苗种培育池、投入品仓库,配 套进排水系统、尾水处理、电力线路、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设 施,购置生产运输装备。 (三)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 工程建设规划》。以现有省级以上水产良种场和规模以上水 产苗种场为基础,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已取 - 34 - 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与申报品种对应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证,并取得相应优良品种的定点扩繁的权利。改扩建繁种基 地 3 个,布局在福建、广东、海南 3 个省,每省限报 1 个。 (四)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 4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厅农垦渔业局 联 系 人: 侯 俊 联系电话:0351-4666328 - 35 - 附件 2-5 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按照《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 (2017—2025 年)》总体布局,重点支持动物防疫所需的各 类实验室建设、实验仪器设施设备购置,植物保护所需的信 息采集传输和监测预警、相关实验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购置 等,着力提升动植物疫病虫害监测预警、预防控制等能力。 一、陆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一)兽药风险监测设施改扩建项目 1.建设要求。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改扩建省级兽药检验 机构的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兽药非 法添加物、兽药质量检验和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承担兽用 生物制品检验、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 性监测和预警评估、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标准制修订和检验等 工作,优化兽药检验和兽药风险监测设施,补齐仪器设备缺 口,提升检测能力和精度,保障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和动 物产品质量安全。 2.建设内容。一是兽用生物制品区域性检验实验室建设 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实验室、 动物房,购置超速离心机、高通量测序仪、微生物自动鉴定 系统等开展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工作的仪器设备,污物(水) - 36 -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二是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建 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 验室,购置生物安全柜、细菌培养箱、微生物鉴定分析仪、 倒置荧光相差显微镜和自动核酸蛋白纯化系统等开展耐药 性监测工作的仪器设备。三是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检测实验 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兽药检验及残留检测 实验室,购置高分辨率串联质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 仪等开展兽药检验、残留检测工作的仪器设备。四是兽药中 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 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购置高分辨率串联质谱仪等 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用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拟布局及设施分类为:兽用生物制品区域 性检验实验室(河北、江苏、广东、陕西)、动物源细菌耐 药性监测实验室(广东、四川)、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检测 实验室(天津等 12 个省份)、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 室(北京等 7 个省份)。要求承担单位为省级以上兽药检验 机构,具备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 等条件。 4.中央投资规模。一是兽用生物制品区域性检验实验室。 河北: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 2400 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 不超过 80%;江苏、广东: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 1800 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60%;陕西:中央投资规模 控制在 2700 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90%。二是动 - 37 - 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广东: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 900 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60%;四川:中央投资规模 控制在 1350 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90%。三是兽 药质量和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天津、福建、广东:每个省 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 480 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60%;山西、湖南: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 640 万元 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80%;吉林、黑龙江、云南、甘 肃、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 在 720 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90%;西藏:中央投 资规模控制在 800 万元以内。四是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 验室。北京、山东、江苏、上海: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 制在 720 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60%;河北、河南: 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 960 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 不超过 80%。 (二)国家兽用生物制品评价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 1.建设要求。将能够满足每年大动物疫苗、猪羊疫苗、 禽用疫苗的监督抽检量和进口注册与新制品复核检验、进口 检验和委托检验以及兽医微生物菌毒种制备与鉴定需要,同 时具备为相关行业提供服务的能力。制备的标准物质将达到 300 种左右。项目建成后,每年可开展监督检验 500 批次, 复合检验 600 批次,并可开展标准物质制备、菌毒种冻干鉴 定以及科学研究等科研工作。 2.建设内容。土建工程:新建动物实验室 1 座,总建筑 - 38 - 面积 36502 平方米(其中设备层面积 18251 平方米)。场区 工程:道路及广场 3000 平方米,绿化 3000 平方米,室外给 水 1500 米,室外排水 1500 米,室外雨水 2000 米,雨水提 升井 1 座,雨水调蓄池 210 立方米,化粪池 2 座,70t/d 污水 处理站 1 座,检查井 20 座,室外消防管网 800 米,场区电 缆 YJV22-10KV-3*240 敷设 1800 米,高压电力井 20 座,场 区弱电敷设 200 米,场区蒸汽管线 300 米,场区燃气管线 400 米。仪器设备购置:购置动物生物安全Ⅱ级实验室仪器设备 275 台套。 3.储备条件。法人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自有土 地上建设,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 25852 万元以内。 (三)国家兽药标准物质中心 1.建设要求。项目将建成制备技术、工艺流程、质量研 究和标定技术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兽用标准物质研究、制 备、供应和管理中心。中心担负我国兽用标准物质标准制定、 研制、标定、供应、管理等重要职能;力争通过国际标准物 质组织认可,可承担国际兽用标准物质的研制、协作标定和 供应,为我国兽医行业向国际化水平发展奠定基础。 2.建设内容。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其中实验室及设 备夹层 7000 平方米,物质保存库房约 2000 平方米,地下人 防及设备管道层面积约 1000 平方米。主要包括生物标准物 质制备、研究和检验实验室,化药标准物质制备、研究和检 - 39 - 验实验室,分装和精制实验室,原材料的洗涤、干燥、粉碎 及中药提取。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物质储存、保管、分 发等。拟购置实验室仪器设备等。 3.储备条件。法人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自有土 地上建设,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 10965 万元以内。 (四)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1.建设要求。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指 定通道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配备监督执法和信息 化装备设施,提升动物查验能力,堵截染疫动物,控制流通 环节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 2.建设内容。改造办公场地,完善检疫消毒、隔离观察 等设施,购置检疫、取证、执法和通讯设备等,更新数码相 机等调查取证设备,购置电脑、打印机等信息化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在河北、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 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西藏、新疆等省份择 优建设 156 个,每个省份原则上不超过 13 个。 4.中央投资规模。浙江、福建、山东每个动物防疫指定 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 30 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60%; 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 道中央投资不超过 40 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80%;黑 龙江、重庆、新疆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 45 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90%;西藏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 - 40 - 道中央投资不超过 50 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五)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 1.建设要求。在畜禽养殖相对比较密集、动物疫病流行 状况复杂、防控任务重的地区,依托地市(师)级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机构,更新改造升级病原学监测实验室,进一步提 升病原学监测能力,重点承担禽流感、口蹄疫、布病、包虫 病、血吸虫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的病原学监测、流行病学调查 和信息直报任务,及时准确掌握相关病种的流行态势和病原 分布状况,提升监测调查和预警分析能力,为控制和消灭重 点疫病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 使之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的水平,配备 PCR 仪、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电泳仪、温箱、超低温冰箱、 离心机、酶标仪、移液器、振荡器等监测诊断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在充分考虑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 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畜禽养殖量较大、疫病防控任务重 的地市,依托各监测中心所在地市(师)级兽医实验室,重 点在 27 个省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 5 个计划单列市改建 173 个区域中心,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升级更新改造。具体分 布为:河北 4 个、山西 6 个、内蒙古 5 个、辽宁 6 个、吉林 3 个、黑龙江 6 个、江苏 10 个、浙江 6 个、安徽 7 个、福建 4 个、江西 4 个、山东 11 个、河南 8 个、湖北 5 个、湖南 6 个、广东 10 个、广西 7 个、海南 2 个、四川 11 个、贵州 3 - 41 - 个、云南 8 个、西藏 4 个、陕西 3 个、甘肃 7 个、青海 6 个、 宁夏 1 个、新疆 9 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 个、大连 1 个、 宁波 1 个、厦门 1 个、青岛 1 个、深圳 1 个。 4.中央投资规模。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每个 中心中央投资规模分别控制在 225、200、150 万元以内,中 央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 90%、80%、60%。西藏全部为中央 投资。 (六)国家外来动物疫病中心 1.建设要求。承担外来动物疫病疑似疫情确诊、监测和 防控技术研究储备任务,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发现、识别、处 置等风险控制能力,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 2.建设内容。新建生物安全二级、三级实验室及辅助设 施,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国家水生外来动物疫病分中心升级 改造生物安全实验室,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依托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新建国 家外来动物疫病中心。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规模控制在 49916 万元以内, 全部为中央投资。 (七)动物疫病诊断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 1.建设要求。完善有关中央技术支撑单位动物疫病诊断、 防治技术研发等任务所需动物实验条件,进一步提升我国动 物疫病监测预警、兽医诊断技术研发推广能力。 2.建设内容。建设实验室,购置动物饲养与实验设备、 - 42 - 污物(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生物安 全动物实验室。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规模控制在 15415 万元以内, 全部为中央投资。 (八)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 1.建设要求。根据《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 规划》要求,在牧区县和半牧区县建设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 施,有效解决牧区防疫工作中由于放牧大动物数量多导致的 家畜不易保定、免疫监测工作难开展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降低工作强度,确保免疫、监测、驱虫、诊断、治疗等防控 工作有效开展,提高防疫工作质量和效果。 2.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固定式防疫注射栏(在藏区牧区 县),或购置移动式防疫注射栏(在非藏区牧区县)、机动 式消毒喷雾器、连续注射器、冷藏箱、双排货车(以乡为单 位,与移动式注射栏配套)、药浴池(仅在新疆及青海环湖 区建设)。藏区牧区县每个行政村配 4 套、非藏区牧区县每 3 个防疫员配 1 套,半牧区县减半。 3.储备条件。在 2017-2021 年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在全 国牧区半牧区县、牧区半牧区团场,新建 22043 套动物防疫 专用设施。在牧区县中,藏区(西藏、青海等牦牛主产区) 采用固定式防疫注射栏,每个行政村配备 4 套(冬春牧场 2 套、夏秋牧场 2 套);非藏区(新疆、内蒙古、新疆生产建 - 43 - 设兵团等)采用移动式防疫注射栏,每 3 个防疫员 1 套。使 用移动围栏设备的每个乡镇配备一辆双排货车。半牧区县配 置数量减半。兵团牧区团场,每个团场配备 8 套;兵团半牧 区团场,每个团场配备 4 套。具体分配为:河北 516 套、山 西 96 套、内蒙古 53 套、辽宁 182 套、吉林 407 套、黑龙江 508 套、四川 8583 套、云南 352 套、西藏 4433 套、甘肃 1597 套、青海 2573 套、宁夏 115 套、新疆 2127 套和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500 套。要求承担单位为牧区或半牧区县(团场)兽 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央投资规模。西部地区、中部地区每套中央投资规 模分别控制在 2.7 和 2.4 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分别不超 过 90%和 80%,西藏全部为中央投资。 (九)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项目 1.建设要求。完善有关实验室动物疫病最终诊断、防治 技术研究、标准品制备、疫苗毒株推荐、防控政策咨询、防 控效果评估、防控技术指导、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等任务所 需实验条件,进一步提升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和 水平。 2.建设内容。改扩建实验室,购置实验设施设备,包括 病原学、血清学检测仪器,定量、定性分析仪器,样品保存 和处理仪器,分子生物学分析仪器等。 3.储备条件。改扩建国家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参考实验 室、国家猪瘟参考实验室、国家动物狂犬病参考实验室,以 - 44 - 及待指定的猪伪狂犬病、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国家参考实 验室,申报单位应是已经农业农村部指定为特定动物疫病国 家参考实验室的单位。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参考实验室改扩建项目中央投资 不超过 1500 万元。 (十)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 1.建设要求。为加强边境动物及陆生野生动物的疫病监 测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外来病风险防范需要,在外来 病传入高风险区的内陆边境县和团场建设 211 个边境动物疫 情监测站,其中新建 47 个、续建 164 个,承担国家下达的 边境地区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等优先防治病种以及重点防 范外来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巡查监视和信息直报任务。 2.建设内容。新建或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设施, 更新配备动物疫病监测诊断设施设备。依托各县级现有兽医 实验室,购置 PCR 仪、生物安全柜、电泳仪、温箱、冰箱、 离心机、酶标仪、移液器、振荡器、高压灭菌器等实验设备。 3.储备条件。新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7 个边境团场监测 站,改建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 164 个边境动物疫情监 测站(广西 9 个、云南 26 个、西藏 22 个、新疆 34 个、甘 肃 2 个、内蒙古 19 个、辽宁 6 个、吉林 11 个、黑龙江 20 个、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4 个、兵团 11 个)。具体名 单见(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名单表)。 4.中央投资规模。改建每个县级监测站为 50 万元,新建 - 45 - 每县级监测站为 100 万元。中央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投 资比例分别不超过 60%、80%、90%。 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名单表 建设方式 省、区 县(市、区、旗、团) 农一师 4 团、5 团,农三师叶城二牧场、托云牧场,农 四师 61-63,65 团,68-69 团、74-76 团,农五师 81 团、 85-90 团,农六师奇合农场、红旗农场、北塔山牧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08-110 团,农七师 137 团,农九师 161、162 团,164 新建(47 个) 团、165 团,167 团,169 团-170 团、团结农场,农十 (47 个) 师 181-184 团,186-187 团、190 团、青河农场,农十 三师红山农场、淖毛湖农场、红星一牧场、红星二牧场, 农十四师皮山农场。 港口区、东兴市、凭祥市、龙州县、那坡县、靖西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9 个) 防城区、大新县、宁明县。 镇康、盈江、腾冲、孟连、泸水、河口、富宁、勐海、 麻栗坡、金平、江城、澜沧、沧源、瑞丽、福贡、贡山、 云南省(26 个) 龙陵、潞西、景洪、耿马、西盟、绿春、马关、勐腊、 芒市、陇川。 墨脱、洛扎、定日、仲巴、日土、札达普兰、萨嘎、吉 隆、聂拉木、定结、岗巴、噶尔、康玛、左贡、察隅、 西藏自治区(22 个) 亚东、米林、朗县、隆子、错那、浪卡。 阿勒泰、塔城、霍城、奇台、阿图什、喀什、和田、吉 木乃、伊宁、托里、温宿、伊吾、温泉、皮山、叶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什库尔千、阿克陶、乌恰、阿合奇、乌什、昭苏、察 (34 个) 布查尔、巴里坤、裕民、额敏、和布克塞尔、哈巴河富 蕴、青河、木垒、哈密、博乐、布尔津、福海。 甘肃省(2 个) 瓜州县、肃北。 乌拉特后旗、阿尔山市、东乌珠穆沁旗、新巴尔虎左旗、 额济纳旗、阿拉善右旗、乌拉特中旗、新巴尔虎右旗、 内蒙古自治区(19 个) 陈巴尔虎旗、四子王旗、达茂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 改建(164 个) 右旗、额尔古纳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阿巴嘎旗、 科尔沁右翼前旗、阿拉善左旗。 辽宁省(6 个) 吉林省(11 个) 黑龙江省(20 个) - 46 - 丹东市、宽甸、东港、桓仁、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 其中丹东市监测站纳入丹东市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 中心一并建设。 珲春、图门、长白、临江、集安、龙井、和龙、抚松、 安图、八道江区、浑江。 黑河、呼玛、抚远、东宁、饶河、绥芬河、同江、嘉荫、 漠河、塔河、绥滨、孙吴、鸡东、穆棱、海林市、密山、 虎林、萝北、龙江、鹤岗、大兴安岭、鸡西、牡丹江、 双鸭山、佳木斯、七台河、逊克。其中鹤岗、大兴安岭、 鸡西、牡丹江、双鸭山、佳木斯、七台河等 7 个监测站 纳入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一并建设。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 公司(4 个) 宝泉岭农场、逊克农场、八五四农场、八五一一农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1 个) 64 团,66 团,67 团,77 团,84 团,89 团,163 团, 166 团,168 团,185 团,188 团。 (十一)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1.建设要求:选择省级已制定“十四五”病死畜禽无害 化处理场布局规划、地方政府积极支持、有市场主体愿意承 担、建设用地有保障的地方,支持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场,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优先支持开展病死猪无 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试点的地方,及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 死畜禽的地方实施项目。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厂房、收运系统、冷库系统、给 水系统、控制系统、烘干系统、余热回收系统建设安装工程, 干化机、焚烧炉、烘干机、破碎机、锅炉、储油设施、废弃 采集系统等无害化处理场设施设备,以及冰柜、电子称、收 集车辆、视频监控系统、车载 GPS 定位系统等收集体系设施 设备。 3.项目布局:全国每年支持建设 15 个左右无害化处理 场,择优确定年度支持范围。 4.投资规模:每个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中央定额投资 200 万元,地方投资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不少于每个 300 万。 二、水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一)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中心 1.建设要求。新建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中心,建成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突 发疫情应急处置指挥调度中心和人才培养高地,为国家水生 动物防疫和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 47 - 2.建设内容。新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验示范所 需实验场地,改扩建业务用房,购置仪器设备、水族系统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建设规划(2017-2025 年)》。该项目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 总站建设。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1.5 亿元,全部为中 央投资。 (二)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 1.建设要求。新建和改扩建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 开展辖区内或相应流域海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 学调查,为辖区内或相应流域海区内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产 业发展提供支撑,并指导、带动辖区内地市级、县级水生动 物疫病防控机构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扩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 验示范所需场地。主要包括疫病会诊室、接样室、无害化处 理室、准备室、组织病理室、细菌室、水质检测室、养殖试 验场等功能区,购置细菌分离、药物敏感检测、组织病理检 测及水质检测用实验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运输工具 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建设规划(2017-2025 年)》。新建项目由广东、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等 2 个省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 承担。改扩建项目由山东、广西、四川等 3 个省级水产技术 - 48 - 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1000 万元,扩 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500 万元。其中,山东、广东省中央投 资比例不超过 60%;广西、四川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投 资比例不超过 90%。 (三)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 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承担 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疫、病害防治技术服务、水产 品质量安全和渔业水域环境检测,渔用药物耐药性监测普 查,苗种产地检疫技术支撑,技术培训,并指导、带动辖区 内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为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扩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 验示范所需场地。主要包括实验准备室、细菌检验实验室、 寄生虫检验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理化实验室、药品 和试剂室、天平室、信息资料综合分析室等功能区建设,购 置细菌检测、寄生虫检测、水质检测及药物敏感型检测用实 验设备以及运输工具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建设规划(2017-2025 年)》。新建 19 个水生动物疫病防控 监测区域中心,项目由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水产技术推广或 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建设。其中河北 1 个、江苏 3 个、浙 江 3 个、安徽 3 个、福建 3 个、江西 2 个、广东 4 个。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500 万元,其中 - 49 -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60%;河北、安徽、江西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80%。 (四)水生动物疫病综合实验室 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综合实验室,开展水生动 物疫病机理及防控技术研究,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理 论支持和决策咨询。 2.建设内容。建设生物安全实验室、疫病流行病学实验室、 病原学实验室、病理学实验室、分子学实验室、免疫学检测 室、预备实验室、低温贮存室、无害化处理室、水实验室、 档案与信息处理室等功能区,购置样品处理、检测分析等仪 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建设规划(2017-2025 年)》。福建省淡水水产研究所、部 直属单位各限报 1 个。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3000 万元,中央投 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60%;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 央投资。 (五)水生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 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项目建成后 具备开展水产流行病临床防控技术或水生动物疫病免疫诊 断技术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提供专 项技术支持。 - 50 - 2.建设内容。包括改扩建实验室、样品处理室、病原学实 验室、分子学实验室、免疫学检测室、预备实验室、低温贮 存室、无害化处理室、水实验室、档案与信息处理室等功能 区;购置样品处理及检测分析等功能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建设规划(2017-2025 年)》。广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心、有关水产高校、部直属单位各限报 1 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1000 万元,其 中地方项目中央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投资比例分别不超 过 60%、80%、90%;部直属单位及中央直属高校项目全部 为中央投资。 (六)水生动物疫病研究综合试验基地 1.建设要求。综合试验基地承担养殖用诊断试剂、有益微 生物制剂、水生动物用疫苗及中草药制剂等的研发任务,具 有疫病标本、样品、病原、实验水生动物、药物原料和诊疗 制剂等资源的收集、鉴定、保藏、管理、共享等职责。 2.建设内容。新建水生动物诊疗制剂研发与临床实验室、 试验车间,水生动物疫苗质量评估测试车间、标准化防疫试 验池塘等,配套建设泵房、蓄水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工程, 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建设规划(2017-2025 年)》。部直属单位限报 3 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5000 万元,全 - 51 - 部为中央投资。 (七)水生动物疫病研究专业试验基地 1.建设要求。专业试验基地承担养殖用诊断试剂、有益微 生物制剂、水生动物用疫苗及中草药制剂等的研发任务,具 有疫病标本、样品、病原、实验水生动物、药物原料和诊疗 制剂等资源的收集、鉴定、保藏、管理、共享等职责。 2.建设内容。新建水生动物诊疗制剂研发与临床实验室、 试验车间,水生动物疫苗质量评估测试车间、标准化防疫试 验池塘等,配套建设泵房、蓄水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工程, 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建设规划(2017-2025 年)》。部直属单位限报 3 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3000 万元,全 部为中央投资。 (八)国家水生外来动物疫病分中心 1.建设要求。承担外来水生动物疫病疑似疫情确诊、监测 和防控技术研究储备任务,提高外来水生动物疫病发现、识 别、处置等风险控制能力,防范外来水生动物疫病传入风险。 2.建设内容。升级改造生物安全实验室,购置必要的科研 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建设规划(2017-2025 年)》。部直属单位限报 1 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2000 万元,全 - 52 - 部为中央投资。 三、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一)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 测点 1.建设要求。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重大植物 疫情阻截带、粮食作物主产区和特色作物优势产区,以长期 承担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任务的县区为重点,兼顾当地 主导产业发展,选择县级农业植保植检机构技术力量较强的 县,按丘陵区每 5 万亩、平原区每 10 万亩建设 1 个监测站 点的标准,新建或改建一批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每 县建设监测点数量原则上不少于 4 个、不超过 10 个。 2.建设内容。按照“聚点成网”“互联网+”的总体要求,加 强田间自动化、智能化监测站点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全 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网络体系,提升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 警能力。新建或改建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主要配备自 动虫情测报灯、性诱监测诱捕器、气候监测仪、重大病害智 能监测仪、田间可移动实时监测设备和数据传输、汇总、分 析等软硬件设施设备,以及简易交通工具。建设县级病虫疫 情信息化处理系统,完善省级病虫疫情信息调度指挥平台。 3.储备条件。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 田间监测点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 报和组织实施,参与建设的县区应落实建设地点并经当地相 关部门同意。 - 53 -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 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县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 不超过总投资的 60%、80%和 90%,且最多不超过 200 万元。 每个田间监测点中央投资控制数,改建监测点 25 万元,新 建监测点 35 万元,重点监测点每个再增加 30 万元,每个县 区信息处理平台 20 万元。 (二)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资储备库 1.建设要求。以粮食主产区、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迁 飞流行区、疫情阻截带等为重点,突出边境地区、民族地区 等特殊地区,加强应急防控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能力建设, 提升区域联防联控、应急防控快速反应能力。按照耕地面积 1500—2000 万亩建设一个的标准,原则上大省不超过 4—5 个,小省按 2—3 个建设。该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 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县区植保机构、病 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建设。 2.建设内容。重点建设物资储备库 2000 平方米,配备自 走式喷杆喷雾机、航空植保机械等大中型防治装备,配套转 运运输、远程指挥调度和维修设备,建设药械、农药运输工 具等物资储备库。 3.储备条件。该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 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落实建设用地,并按照 PPP 模式,协 调省级财政、组织相关项目实施县区和病虫害防治社会化服 务组织等落实配套资金。 - 54 - 4.中央投资规模。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 资储备库采取 PPP 模式投资建设,每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 2000 万元,地方财政或社会资本配套投资不低于中央投资。 (三)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 1.建设要求。围绕提升绿色防控保障能力,推进农药减 量化,重点在大宗水果、城市蔬菜、茶叶主产区以及粮食作 物主产区,选择有基础、有优势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进 行投资建设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微生物(生物农药) 扩繁基地、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含农作物病虫害测报专 业工具研发生产基地)。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每个年 产能覆盖面积 10 万亩以上;微生物(生物农药)扩繁基地、 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每个年产能覆盖面积 100 万亩以上。 为绿色防控提供产品和技术支撑,促进农药减施增效。 2.建设内容。重点配备生防天敌扩繁、储运、运输、释 放及质量检测等设施设备,理化诱控产品或测报专用工具生 产和组装设施设备等。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主要配备 繁殖天敌所需设施和田间释放专用设备,冷链储运设备和质 量检测设备,改扩建扩繁车间、专用储备库。微生物(生物 农药)扩繁基地,主要配备菌株活性提纯、质量检测、产品 分装、环境自控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线扩容和冷链储运设 备。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含农作物病虫害测报专业工具 研发生产基地),主要改扩建实验室、实验场圃和中试生产 线,配备灯诱、性诱、色诱、食诱等生产、组装、调试等设 - 55 - 施设备。 3.储备条件。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 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把关审核和组织申 报,承建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研发优势和 生产基础,并能及时落实相关配套资金。 4.中央投资规模。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 基地采取 PPP 模式投资建设,每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 500 万元,承建单位配套投资不少于中央投资。 (四)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 1.建设要求。为提高草地贪夜蛾、稻飞虱、粘虫、草地 螟等迁飞性害虫空中实时监测预警能力,重点在华南、西南、 东北、华北等边境地区、重大迁飞性害虫迁飞通道省份投资 建设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北方以厘米波雷达为主,南方 以毫米波雷达为主。 2.建设内容。主要配备厘米或毫米波迁飞性害虫雷达、 车载式移动雷达,以及配套观测用房、高空测报灯、气象信 息采集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项目由省级农业农 村部门把关审核和组织申报,省级及以上植保科研、教学单 位承担或参与承担建设任务。 4.中央投资规模。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建设项目中央 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 60%、80%和 90%, 且最多不超过 200 万元。 - 56 - (五)国家农药风险监测评估中心 1.建设要求。一是强化农药管理履职能力,提高农药登 记后的风险监测与评价能力,建成设备先进、技术领先、信 息全面的国家级风险监测评估中心 1 个, 主要承担我国生产、 使用农药的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具备农药安全性与有效性 监测评价的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问题的能力,为农 药行政审批和监管提供权威官方数据和技术支撑;二是利用 区块链、云存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以农药产供销一 体化调度、风险监测与指挥调度、质量追溯、监督管理等为 重点,建设国家农药大数据监管服务中心 1 个,与国家农药 风险监测评估中心、省级农药风险监测中心等有机衔接,构 建技术先进、布局合理、统筹联动、高效畅通的农药大数据 监管服务体系,推进农药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 2.建设内容。改扩建国家农药风险监测评估中心实验室、 附属用房及其配套仪器设备设施。建设国家农药大数据监管 服务系统,包括农药、克百威基础数据库、产供销一体化指 挥调度系统、全国农药质量追溯系统、行政许可技术评审管 理系统、行业监管系统、风险监测与指挥调度系统、行业诚 信系统,以及相应硬件设备等;建设国家农药风险监控指挥 调度中心,设立指挥调度室、会商分析室和设备控制室,购 置会议视频系统、电视墙显示系统、中央控制系统等。 3.储备条件。建设地点北京,承担单位为农业农村部农 药检定所。 - 57 - 4.中央投资规模。总投资控制在 1.21 亿元以内,全部由 中央投资。 ( 六)省级农药风险监测中心(含田间监测点) 1.建设要求。通过本期项目建设,具备承担本辖区(含 临近省份)生产、使用农药的安全风险(包括农药质量、残 留、环境风险、有效性、作物安全性、施药者安全等方面) 监测、样品检验的能力;具备储存本辖区(含临近省份)农 药封样样品、监测样品、监测数据档案资料等能力,相关信 息的监测、报送要与国家农药风险监控中心对接和互联互 通;协助国家农药风险监控中心开展标准制修订、方法验证 等工作。各监测点主要协助省级中心开展相关试验、样品采 集和临时储存等工作。 2.建设内容。现有农药检验实验室及配套设施改扩建, 改扩建实验室、试验田及附属工程等,更新农药产品质量检 测、农药药害及抗性鉴定等老旧设备,补充用于农药杂质、 农药残留监测、农田生态环境农药污染等样品的高灵敏度痕 量分析仪器,以及隐性成分分析仪器设备,配置农药产供销、 风险监测、追溯、评审等数据管理系统,包括与国家农药大 数据监管服务中心的数据接口,购置区域监测点样品采集、 存储、冷链运输等工具,完善视频监控设备等实验室信息管 理系统。 3.储备条件。在农药使用重点省(区、市)进行建设完 善,具体承担单位为有条件、有能力的省级植保、农药检定 - 58 - /检测相关机构,每个中心配套建立 5—10 个监测点。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省级农药风险监测中心(含田间 监测点)总投资不超过 2500 万元,中央投资东、中、西部 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 60%、80%和 90%。 四、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联 系 人:徐志炜 联系电话:13903410986 2.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 系 人: 侯 俊 联系电话:0351-4666328 - 59 - 附件 2-6 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一、建设要求 按照优化布局、提升能力的总要求,建设一批学科群重 点实验室,符合“十四五”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及农业行业 的科研需求,每个重点实验室主要聚焦 1-2 个理论前沿或技 术创新重点,主体使命突出,集中发力、重点突破。建设一 批区域共性技术公共研发平台,围绕南京、太谷、成都、广 州、武汉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导产业,依托 各科创中心在创新要素集聚、关键技术集成、关联企业集中、 优势产业集群等方面的资源和机制优势,由科创中心牵头相 关科研院所、高校和龙头企业,建设 36 个农业区域产业共 性技术公共研发平台,研究共性关键技术,促进熟化转化。 建设一批农业科研试验基地,聚焦粮食安全、绿色发展、提 质增效等优先领域,建设 200 个农业科研试验基地,高效链 接实验室研究与生产应用,组装集成、熟化展示先进性、集 成性、综合性农业科技成果。建设一批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 验站,建设 70 个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持续开展土壤 质量、农业环境、植物保护等领域科学观测监测工作,为农 业科技创新、重大政策决策和农业生产安排提供基础数据支 撑。 - 60 - 二、建设内容 (一)学科群重点实验室 按照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 的科研需求,支持购置与科研任务矩阵分工的研究方向、工 艺技术路线、良好标准操作流程紧密相关的仪器设备。 (二)区域共性技术公共研发平台 根据现有基础和科研任务需求,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改 造实验室用水、用电、用气和通风装置等配套设施。 南京科创中心围绕生物农业、智慧农业和功能农业等主 导产业,重点在宠物营养与饲料、功能农业、林源蛋白资源 定向培育和高效利用、长三角优质粳稻、动物养殖产品药物 残留和非法添加检测、农药风险监测与创新应用、兽用疫苗 分子设计与制剂、虾蟹种业、动植物分子育种、作物健康与 人工智能、生态农田建设与保护等领域建设一批公共研发平 台。 太谷科创中心围绕有机旱作农业、功能食品、功能农业 等主导产业,重点在特色杂粮、中兽药现代化与畜禽绿色健 康养殖、药茶、设施园艺等领域建设一批公共研发平台。 成都科创中心围绕数字农业、休闲农业、功能农业等主 导产业,重点在都市园艺智能装备、都市园艺作物、西南食 药同源植物资源利用、西南食用菌资源利用、西南农业副产 物循环利用、果业大数据与果园智能装备、西南重大动物疫 病防控等领域建设一批公共研发平台。 - 61 - 广州科创中心围绕现代生物种业、农业生物制造、农业 智能装备等主导产业,重点在华南智慧农业、岭南佳果综合 加工、华南农业生物制造等领域建设一批公共研发平台。 武汉科创中心围绕生物育种、动物疫苗、生物饲料添加 剂等主导产业,重点在动物生物制品、农业生物 DNA 指纹 鉴定、装备化智能渔业、作物基因组育种、高山蔬菜、畜禽 绿色功能性饲料添加剂、油料作物养分管理与智慧生产、长 江中下游绿色蔬菜机械化与智能化生产、智慧农业大数据、 水生蔬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品质评价、人工智能作物 表型精准鉴定等领域建设一批公共研发平台。 (三)技术熟化与科学观测等基础支撑平台 1.农业科研试验基地。根据建设类型和建设需要,主要 包括试验用房、种养设施等建(构)筑物,道路、围墙、给 排水、供配电等田间基础设施,常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农 机具、物联网等配套装备。包括农业综合科研试验基地、农 业全程机械化科研试验基地、农产品加工技术科研试验基 地。 2.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田间长期定位试验小 (微)区、气象观测站、物联网等设施,购置观测监测检测 及信息处理设备,小型试验用农机具,观测配套用房改扩建, 完善道路、围墙、给排水、供配电、安防等辅助设施。 三、储备条件 学科群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原则上为省级以上农业科 - 62 - 研单位和高校,且应列入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区域 共性技术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单位应列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 科技创新中心名单。农业科研试验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应为 省级以上农业科研机构及相关涉农企业。房屋建筑物应在项 目单位自有用地上建设,项目申报前应落实土地、规划等前 置条件。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国家 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内,具备“有机构、有编制、有土地、 有岗位、有经费”建站前置条件。 四、中央投资规模 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的 70%、80%、90%。其中,学科群重点实验室单体项目中 央投资最多不超过 2000 万元,重点支持购置单台(套)50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不支持购买单台(套)5 万元以下仪器 设备;区域共性技术公共研发平台单体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 超过 2000 万元,重点支持购置单台(套)50 万元以上仪器 设备;农业科研试验基地单体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单体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 过 1500 万元。 五、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联 系 人:和玲霞 联系电话:13203510305 2.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 63 - 联 系 人:尹 航 联系电话:0351-8235785 3.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联 系 人:于 浩 联系电话:0351-8235675 - 64 - 附件 2-7 2022-2025 年数字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一、建设要求 依据《“十四五”数字农业农村建设规划》《“十四五”农 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条件能力建设规划》,面向我国农业农村 大数据汇聚治理、经济运行分析、辅助决策等服务需求,重 点支持建设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和创新中心,建立健全 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乡村治理机制,完善国内外农产品市 场监测分析和预警体系,提升农业农村部门决策科学化、乡 村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水平。 二、建设内容 (一)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 重点支持建设“农业农村云”基础设施、数据采集通道、 数据资源库、灾备中心、大数据应用平台、大数据指挥调度 中心等项目,搭建统一的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资 源共享、智能预警分析、提高农业农村领域管理服务能力和 科学决策水平;重点支持改造升级“农业农村云”数据中心, 构建数据资源“一张图”和专题数据库,开发数据通用统计报 送、物联网数据采集等智慧管理系统、智慧分析平台,建设 生猪、马铃薯、饲料等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 和大数据指挥调度中心。 - 65 - (二)国家数字农业农村创新中心(分中心) 重点支持建设国家农业农村科研协同创新平台,数字种 业、国家数字乡村、数字农业装备、数字农产品流通领域国 家创新中心,水稻、棉花、肉禽、海洋牧场、天然橡胶等专 业领域创新分中心,以及农产品加工等国家数字农业产品检 验检测中心等项目,提升数字农业农村创新能力和技术服务 水平,打造数字农业农村综合服务平台;重点支持购置升级 专用软件、仪器设备和设施装置,改造特定实验环境,开发 技术攻关、装备研发和集成创新平台。 (三)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 项目建设应围绕 1 种主要农产品,支持 1—3 个符合规 模要求的实施单位购置农业生产数字化设施设备,填平补齐 数字农业信息采集、分析决策、控制作业、数据管理等系统。 国家数字种植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水稻、小麦、 玉米、棉花、蔬菜、茶叶、水果(柑橘、梨)等 8 类品种, 重点构建天空地一体化观测体系,大力推广遥感技术在墒 情、苗情、长势、病虫害、轮作休耕、产量监测等方面的应 用,配套建设田间综合监测站点、物联网测控系统,实现生 长环境和作物本体的实时数据采集;对农机装备进行信息化 改造,实现以北斗为主的精准导航、高精度自动作业、作业 过程的自动测量;建设农业生产过程智能化管理系统,配置 和整合精准耕整地、智能催芽育秧、水肥一体化、精量播种、 养分自动管理、智能施药施肥、农情自动监测、精准收获等 - 66 - 设备设施。 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重点建设工厂化育苗 系统,构建集约化种苗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育苗全程智 能化管理;建设环境监测控制系统和生产过程管理系统,配 置自动气象站、环境传感器、视频监控、环境控制、水肥药 综合管理等设施设备,研发相关管理系统,开展病虫害自动 监测预警、生产加工过程管理、专家远程服务,实现智能化 生产;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实现生产全程监控和产 品质量可追溯;建设采后商品化处理系统,对清洗、分级、 包装等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提升采后处理全程自动化水 平。 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生猪、肉牛、 奶牛(羊)、蛋鸡、肉鸡等 5 类品种,重点建设自动化精准 环境控制系统,改造升级畜禽圈舍通风、温控、空气过滤和 环境监测等设施设备,实现饲养环境自动调节;建设数字化 精准饲喂管理系统,配置电子识别、自动称量、精准上料、 自动饮水等设备,实现精准饲喂与分级管理;改造产品收集 系统,实现集蛋、挤奶、包装自动化;改造畜禽粪便清理系 统,实现自动清理;建设畜禽疫病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动 物疫病的预警、诊断和防控;建设繁殖育种数字化管理系统, 配置动物发情智能监测装备,构建种畜遗传评估系统,提高 种畜繁殖效率。 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淡水鱼养殖、海 - 67 - 水鱼养殖、虾蟹贝养殖等 3 类,重点建设在线环境监测系统, 配置水质检测、气象站、视频监控等监测设备,实现大气和 水体环境的实时监控;按照池塘、工厂化和网箱养殖等不同 类型,进行适宜的信息化改造,配置水下视觉、饵料自动精 准投喂、水产类病害监测预警、循环水处理和控制、网箱升 降控制等信息技术和装备,配置便携式生产移动管理终端, 提升水产养殖的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构建鱼病远 程诊断系统和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配置品质与药残检测、 病害检测等设备。 三、储备条件 (一)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建设单位为农业农村部派 出机构、直属单位。 (二)国家数字农业农村创新中心(分中心)。建设单 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省级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应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在本领域数字化技术研发处于国内先进地 位,具备省级及以上科研实验条件,近三年承担过省级以上 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拥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具备承担本 领域创新任务的能力;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 (三)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基地建设选择的农 产品应当为县内农业主导品种,产值规模在省内排名前 10 位,且已经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产业链条完整, 基本实现了一二三产融合。拟申报项目县应高度重视数字农 业发展,具有较强的资金配套能力,制定了数字农业发展规 - 68 - 划(或信息化方面发展规划),且承诺待项目批复后,推动 创新应用基地与本领域国家数字农业农村创新中心、分中心 形成紧密指导合作联系。拟申报项目县数字农业发展基础 好,在农业生产、加工、交易、服务等方面已经初步实现信 息化。“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县、农业农村信息 化示范基地、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地区,优先支持申报数字农 业试点项目。 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为县级农业农 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产业所属部门确定建设单位)或 下属事业单位。实施单位须为依法成立 3 年以上的、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得超过 3 家。 实施单位中,事业单位必须有运营维护的人员、技术和资金, 企业及新型经营主体必须有自筹配套资金的能力和运维项 目的人员和技术。申报主体应建立县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 主导、技术单位支持、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管理机制,申 报材料须说明上述各方权责关系,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以及 对项目在“十四五”期间的长期规划、技术路线图、建成后的 运行推广机制等内容。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所在的县 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实施监督;项目建 设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承担法人主体责任。除国家数字 农业创新中心或分中心外,有其他技术依托单位的也应提供 相应技术支撑合作材料。申报项目名称统一设定为“XX 县 (市、区)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XX 品种)”。 - 69 - 实施单位中,单个大田种植基地规模不低于 1 万亩;单 个果园(菜园、茶园)基地规模不低于 1000 亩;单个设施 种植基地规模不低于 3 万平方米;单个畜禽养殖基地,生猪 养殖场出栏量不低于 5 万头,奶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 1000 头,蛋鸡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 25 万只,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不低于 1000 头;单个水产养殖基地,池塘养殖覆盖面积不 低于 4000 亩,陆基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水体不低于 1 万 立方米。 2017 年以来已承担过数字农业建设试点的项目县,不得 再申报本项目。不支持信息化水平较低县承担本项目。 四、中央投资规模 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数字农 业创新中心(分中心)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 投资的 70%、80%、90%,且每个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 项目总投资的 40%、50%、60%,且每个中央投资最多不超 过 2000 万元。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联 系 人:董健京 联系电话:0351-8235069 - 70 - 附件 2-8 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储备指南 一、建设要求 坚持生态优先、整县推进、综合治理、多方参与,开展 农业面源污染全要素全链条防治,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 理示范县。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池塘养殖尾水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项目建 成后,县域种养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化肥农药减量化持续推 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综 合治理模式和机制基本构建。 二、建设内容 立足县域农业面源污染特征,因地制宜菜单式遴选农田 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秸秆农膜污染等 治理技术,集成配套治理工程。包括生态净化、尾水调控、 坡耕地径流拦截等农田氮磷流失减排工程;畜禽粪污高效堆 肥、厌氧发酵、污水深度处理等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工程; 复合人工湿地、“三池两坝”、工厂化循环水等水产养殖尾水 处理工程;秸秆深翻还田技术、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 青(黄)贮、氨化等饲料化和食用菌栽培等基质化利用技术; 农膜回收网点、资源化再利用等工程建设。 三、储备条件 - 71 - 项目实施范围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其中,长江流 域重点支持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贵州、四川、云南、 重庆等省份,黄河流域重点支持青海、宁夏、甘肃、内蒙古、 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省份。为避免重复投入,已实施 过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的县,以及已开展过畜禽粪污资源化 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县,不再列入支持范围。 四、中央投资规模 项目建设资金以相关主体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中央予 以适当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两年安排,主要支持公 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对每个符合条件的项目县,中央补助比 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联 系 人:张文喜 联系电话:0351-8035102 - 72 - 附件 2-9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储备指南 一、建设要求 突出种养结合要求,以县为单位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 化利用。项目建成后,项目县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 基本配套,粪肥施用机械化水平稳步提高,示范基地耕地面 积达到 4 万亩以上,总结推广种养循环技术模式,探索构建 市场运行机制,带动县域粪肥就地就近利用,促进农牧循环 发展。 二、建设内容 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 县级技术支撑单位改造提升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 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建设打造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 地。项目县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 项目建设内容。重点支持密闭贮存发酵设施、堆肥设施等建 设,建设厌氧消化、沼气利用、沼液密闭贮存、沼渣堆肥、 臭气控制等设施;支持购置运输罐车、撒肥机,配套建设粪 污输送管网、密闭田间贮存设施等,购置粪肥计量、养分测 定等分析检测仪器;建设长期定位监测点。 三、储备条件 县域生猪存栏量≥10 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 万头,优先 - 73 - 将县级人民政府重视程度高、种养结合发展思路清晰、畜牧 业发展稳定、配套政策措施有力、耕地面积较大(如产粮大 县等)的县纳入支持范围。 已实施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 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的县不纳入储备范围。 四、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每个县 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中,生猪存栏量 10—20 万头或存栏猪 当量 20—40 万头的县中央投资不超过 2500 万元,脱贫县不 超过 2800 万元;生猪存栏量 20 万头(含)或存栏猪当量 40 万头(含)以上的县(包括脱贫县),中央投资不超过 3000 万元。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联 系 人:焦光月 联系电话:18035104977 - 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