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内江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2 内江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内江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 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内江市认 定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内江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 区)或本行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二条 根据国家、省的规定和我市情况,对高新技术范围 划定如下: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与新医药 (三)航空航天 (四)新材料 (五)高技术服务 (六)新能源与节能 (七)资源与环境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以上高新技术范围所包含高新技术产品,根据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目录》并结合内江市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从事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 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25%以 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 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 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 3%以上; (五)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 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 入占总投入的 50%以上;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 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四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 转业、迁移的,需重新申报认定;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 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按独立法人实体分别审 查、认定。 第五条 内江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填报《内江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见附表)及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高 新技术产品及技术性收入介绍、企业领导班子及研究开发力量、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和绩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 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近期财务状况复印件(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 企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应如实填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并在三 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 (三)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 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分批认定。 (四)市科学技术局对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 关材料进行复审,对通过审查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文认定为内江市 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每五年由市科学技术局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对已认定的内江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市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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