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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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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移交与管理,扎实推进 2020 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民生实事项目工作,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 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 发〔2020〕6 号)、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乌鲁木齐 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乌政办乌政办 〔2020〕123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 小区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建设改造项目。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两类。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即为老年人提供集 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即为老年人提供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场所,包括片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以及以其他形式提供 养老服务的设施。 二、配建要求 (一)规划布局要求 1、由民政部门牵头,规划、区(县)人民政府配合,按照 “十五分钟生活圈”的标准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 1 划。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 施布局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42-2008) 、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16 版)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2、各区(县)应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 的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 0.1 平方米 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3、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选址临近医疗卫生设施、交通便利 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应与社区卫生、 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 划,具备条件的,可合并建设,以提高设施服务和利用效率。 (二)设计要求 1、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方案设计时,应按照《老年人建筑 设计规范》(JGJ 122-99)、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 《无障 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养老 服务设施。 2、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 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 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 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三、配建程序 (一)规划设计 1、规划部门在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 2 土地出让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且 不得随意调整。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或者不能满足养老服 务设施标准的,应按照标准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 地出让合同。 2、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要征求民政部门对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意见,民政部门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 经营性质、建设类型、移交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自然资源部门 将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民政部门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类型和移交方式等一并作为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 的前提条件,告知土地竞得人,并在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 中予以说明,明确土地竞得人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无偿移交所在 区(县)民政部门;土地出让后,土地竞得人应与区(县)民政 部门签订《乌鲁木齐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建设移交协议 书》(附件 1),并按照协议书的有关内容执行。 3、在编制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时,承担配建 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编制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 案。 4、在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规划部门应核查养 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在施工图审查时,图审单位对养 老服务设施配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 要求的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 5、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 3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原程序向规划部门报审,规划部门应及时征询 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依法予以审批。 (二)项目建设 1、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审查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实施,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 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 2、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应确保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与 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核实、同步验收。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未与商品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规划 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规划核实,建设部门不 予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三)竣工验收 1、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 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建设单位组 织实施,民政部门对符合建设功能要求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出具 验收意见。 2、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乌鲁木齐市新建住宅小区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约定,持有关证件配合区(县) 民政部门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 而不交等问题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 得组织竣工验收。 四、移交及运营管理 4 (一)移交 1、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 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区 (县)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提交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清单,无 偿移交产权,与区(县)民政局签署《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 料移交清单》(附件 2)和《移交证明书》(附件 3),并与 60 日 内完成移交工作。 2、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验收合格意见后,未按 要求到区(县)民政部门办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手续,《配 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建设部 门负责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自然资源部门暂缓办理 住宅小区房屋产权证。 (二)运营管理 1、移交后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由区(县)民 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2、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力 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提 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3、新建住宅小区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公建民营” 。 4、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公开招标方 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养老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运营方, 鼓励采取连锁运营的方式,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5 五、其它要求 各区(县)要加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 健全工作机制,民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 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协调,切实把配套养 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定 期对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实施专项督 查,投入运营后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范畴;要建立年度定 期报备制度,将移交设施和运营情况报送市民政局社会事务与社 会福利处,便于市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和交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乌鲁木齐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移交协议书》 2、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 3、移交证明书 6 附件 1: 乌鲁木齐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移交协议书 (示范文本) 编号: 项目名称: 甲 方: 区(县)民政部门 乙 方: 公司 项目建设监管方: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乌政办〔2017〕295 号)、 《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 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19〕123 号)要求和《养老 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规定,经三方协商,现就乙方负 责建设并无偿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关 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情况 根据(规划方案复函文号)批准,位于 (地 块名称或小区名称)规划建设居住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该居住项目共分 平方米,合计住房 期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一)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基本情况 7 套。 根据规划部门审批意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 定书)有关决定要求,乙方在 (地块名称或小 区名称)开发居住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投资建设配套养老服务 设施 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计划开工、竣工验收及交付时间 养老服务设施计划于 验收, 年 年 月开工, 年 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月完成竣工 年 月之前 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配套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配套养 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标准 1、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规范和设计 标准。 2、规划建设中,选址应交通方便,充分考虑老年用房日照、 采光、通风需求,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结合。 3、建筑功能用房满足运营机构使用需求,并充分考虑适老 化,空间布置具有灵活性,预留可改造条件。 4、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与住宅部分 相应设施分别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 (二)装修标准 1、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前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 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和厕所完善,水、 8 电、气、暖设施齐全。 2、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 家及自治区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 3、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 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 求。 4.其他约定标准: 四、方案审定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研究确定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 设计方案,甲方应出具规划设计方案书面同意意见。未经甲方同 意,乙方不得擅自开展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施工。 (二)乙方报审给规划部门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方案、规划许可的申报材料以及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分别在报 审、申报和获得批复的同时,将前述文件副本抄送甲方。 (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方案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 一致后上报规划部门审定。未经规划部门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 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五、同步建设 (一)乙方承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按本协议或有关规定与住 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如有需要,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办理配套养老服务设 施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手续。 9 六、监督检查 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全过程 监督和检查,乙方须予以配合。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配套养 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建设监管方应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 理并责令改正。 七、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一)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规定验收合 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通信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 保护设施、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规定验收。养老服务设 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用。 (二)乙方应在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向 甲方发出交接通知。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共同办理项目 交接手续。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和相关资料在移交时应一并无偿移 交甲方,并与甲方签署《移交证明书》。乙方发出移交通知后 日 内,甲方无故不接收的,乙方免除违约责任。 (三)交用验收前,未进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乙方 须配合甲方委托的空气检测机构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室内进行 空气检测。因乙方原因,造成室内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及自治区 有关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交用。 (四)交用验收时,因乙方原因,造成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 水、电、气、暖等设施未达到设计使用功能的,由乙方负责整改。 (五)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 10 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转让、出租、 抵押持有的配套养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 划建筑使用性质。 (六)本协议约定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在与甲方办理交用手续后,应全程配合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 手续。登记过程中,双方要承担应由各自承担的各项税费。 乙方同意上述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水、电、气、暖的用户名在 办理交用手续后 日内变更至甲方或甲方确定的运营主体名下。 (七)在甲方接收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后的两个供暖期内,乙 方有义务和甲方一起对供暖效果进行监测。因乙方原因导致室温 未达到乌鲁木齐市的相关标准,乙方应最晚在下一供暖季前完成 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保修时间进行相应延长。 (八)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八、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 甲方应在办理完成验收交接手续后 日内确定运营主体, 并按规定保证本协议居住项目居民的养老服务需求。 九、违约责任 乙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确定的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进行建设 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在接到 整改通知后 日内完成整改至合格。乙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 改不合格的,可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 11 (二)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配套养老服 务设施建设的,或建成后未及时办理移交的,视为违约。 十、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当事方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约定选择下列第 (一)提交 种方式解决: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一)甲方负责委派管理人员全程参与并配合乙方完成配套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移交工作。乙方负责委派管理 人员与甲方接洽相应工作。 甲方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乙方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二)本协议仅适用于由乙方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 服务设施项目。 (三)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和项目建设监管方各 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国家和乌鲁木齐市的文件、规范、 标准、政策、法律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 (五)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六)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2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 项目建设监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 13 附件 2: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方案以及核准批复文件、 专项预算批复等资料; (2)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用 地许可证书及不动产权证等材料; (3)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招投标相关材料,包括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以及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 理费等材料; (4)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招标图纸、 工程决算报告等材料; (5)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施工变更洽商、甲乙双方认价资料, 以及竣工验收材料; (6)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施工监理相关材料; (7)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14 附件 3: 移交证明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设计单位 结构类型 层 数 配套养老设施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建设基本情况 占地面积(㎡) 竣工日期 人防地下室 移交日期 工程总造价(万元) 移交意见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年 月 日 备注 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公章) 接收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交接人员签字 建设单位: 接收单位: 及联系电话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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