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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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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指引 (试行) 依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 政府令第 381 号)规定,为加快公共数据开放和应用创新,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 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 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 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 公共数据开放属性分为禁止开放类、受限开放 类、无条件开放类。无条件开放类、受限开放类公共数据应 当按照本规定的工作流程,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进行开放,因 特殊原因不能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放的,应当事先向同级公 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数据,必须经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授权同意后开放。 2 第二章 第四条 工作体系 数据开放工作体系包括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公 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数据利用主体。 第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负 责开展本单位公共数据采集、编目、开放和安全等工作;审 核本单位受限开放数据的需求申请,对数据利用情况进行后 续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公共数据利用行为是否符合公共数 据开放利用协议和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处理各类意见建议和 投诉举报,做好问题数据整改校验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明确数据开放分管领导和工作负责人, 并在省公共数据平台做好本单位内相关人员基本信息及联 系方式的维护工作。 第六条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是全省公共数据开 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指导推进、监督考核公 共数据开放、利用相关工作;组织审核省级受限开放类数据 申请。设区的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 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工作。 第七条 依法依规获取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类数据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定期向公 共数据开放主体报告公共数据利用情况、成果与效益产出情 3 况。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当建立数据利用风险评估与质量 反馈机制,及时向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报告数据利用中发现的 各类数据安全风险和质量问题,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 务。 第三章 第八条 审核与开放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参 照《浙江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浙江省公共 数据开放评估办法(试行)》,对本单位获得的公共数据进 行评估,按照禁止开放类、受限开放类、无条件开放类确定 开放属性。《浙江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浙 江省公共数据开放评估办法(试行)》由省公共数据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登录省公共数据平 台目录系统,确定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的数据名称、数据开 放主体、数据开放属性、数据格式、数据类型、数据更新频 率等内容,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情况及时更新目录。 第十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通过公共数据平台,管 理、审核本单位的无条件开放数据,在省、市公共数据开放 网站统一开放。 4 第十一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 放域系统,采用公民、法人授权和沙箱模式等方式开放本单 位的受限开放类数据。公共数据平台开放域系统具体的管理 操作手册由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受限开放数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应当具备安全保护、信用、数据存储处理等方面的资质 和能力。 (一)申请使用受限开放数据的平台(系统)应当通过 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含)以上的认证。 (二)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 重违法记录名单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三)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开展安全评估审核所需的其他 资质和能力要求。 第十三条 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受限类数据的, 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需求申请。每年原则上可在 3 月份和 9 月份定期 申请两次。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申请受 限开放类数据。申请时应提交公共数据开放申请表、公共数 据开放需求清单、安全等级保护证书、信用报告、公共数据 安全承诺书以及其他相关资质和能力证明。具体申请时间由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通过省、市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发布通知。 (二)规范性审查。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公共数据利用 5 主体的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查。 (三)需求审核。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审核公共数据开放 需求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明确不得开放 以外,数据开放主体不得拒绝合理的数据需求,拒绝需求申 请应当明确理由。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求审核。 (四)需求复核。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复核公共数据开放 需求申请。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求复核。 (五)开放数据。审核通过后,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和公 共数据利用主体应确认、签订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明确 数据使用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并按照协议约定通过公共数据 平台开放和获取数据。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示范文本由省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开放主 体可根据实际需要,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 (六)组织协调。省、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 级受限开放类数据的需求审核工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以 根据发展需要,积极组织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公共数据利用 主体研究数据开放供需匹配,深化推动高价值数据开放与创 新应用。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数据利用责任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严格按照授权的方式 6 和范围使用受限开放数据,不以任何方式将获取的开放数据 提供给非授权第三方。如发现公共数据利用主体违规、超范 围使用或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共数 据开放主体有权暂停或终止数据开放服务。情节严重的,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 级保护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防护,加强安全管理,确 保获取数据的安全。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按照协议约定,在获取受 限开放数据后,原则上应在 3 个月内完成开放应用,并在省、 市公共数据开放网站上发布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公共数据 主管部门应在省、市公共数据开放网站上公布获取受限开放 数据的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受限开放数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将 开放应用产生的业务数据,及时回传至公共数据平台,用于 完善提升数据质量和加强数据开放应用成效评估。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 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数 据开放工作,建立数据开放工作绩效评估机制,督促检查各 地、各部门数据开放工作落实情况。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统一 7 纳入政府数字化转型年度绩效考核。 附:1.公共数据开放申请表 2.公共数据开放需求清单 3.公共数据安全承诺书 4.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 5.受限开放数据申请流程图 8 附1 公共数据开放申请表 申请日期: 业 务 申 请 信 息 使 用 系 统 信 息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 (签章) 联系人 (法人填写) 身份证号 (个人填写)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应用服务名称 所属领域 年 月 日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 罗列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并填写《公共数据开放需求 清单》 应用场景 数据的使用方式、范围、应用场景,多个场景应分别 描述 服务内容与标准 描述应用提供服务内容和标准,包括: (1)服务范围 (2)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用系统用户数 (3)并发 (4)时效的响应等方面 预期成效 描述数据开放应用上线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应用绩效评估 (1)提供使用情况反馈,为解决该领域哪些问题提供 数据支撑 (2)回流数据清单 (3)反馈情况维度 系统(APP)名称 系统机房地址 等保级别 等保备案编号 9 提供证明材料 附2 公共数据开放需求清单 序号 应用场景 数据名称 数据项 10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 附3 公共数据安全承诺书 为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公共数据利 用主体在获取利用公共数据过程中,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 的有关条款,切实做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一、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承诺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 本单位涉及公共数据的岗位人员、信息系统、IT 资产、共享 披露、外包服务等实施全面的安全管理。 三、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 据,不以任何方式将相关数据提供给非授权第三方或用于商 业目的。涉及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数据,必须经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授权同意后使用。 四、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承诺如发现数据安全隐患或其它 不安全因素,第一时间上报,并密切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数据 安全事件的处置及调查工作,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1 五、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承诺一旦发现有关数据已经泄露 或可能泄露,立即通知主管部门,共同采取相应措施,查找 相关工作人员和泄漏原因、线索和证据,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共数据利 用主体直接赔偿并且销毁有关数据。同时,公共数据主管部 门和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有权暂停或停止数据开放服务。 七、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遵行。 主要负责人: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签章): 年 12 月 日 附4 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 年 月 13 日 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公 共数据开放主体)和(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双方就开展数据 开放利用签订本协议。 一、开放内容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省公共 数据平台向(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开放公共数据,(公共数 据利用主体)利用开放数据,在本协议范围内向社会提供服 务,具体开放数据以公共数据开放申请表和公共数据需求清 单为准。 二、相关责任 (一)数据专项用途。本次申请开放数据,仅授权(公 共数据利用主体)在(平台/系统/APP 名称)上提供(应用 服务名称)服务。如(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在发表论文、申 请专利、出版作品、申请软件著作权和开发应用产品等情形 下有参考或引用公共数据时,应当注明参考引用的公共数 据。 (二)服务内容和标准。 1.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提供包括以下内容的服务: (应用场景)。 2.(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按照协议约定,在获取受限开 放数据后,原则上应在(3 个月)内完成开放应用,开发完 成后(时长)内起对外提供(应用服务名称)服务,并在省、 市公共数据开放网站上发布数据利用产品,及时更新数据、 反馈处理用户的意见建议,为我省数据开放应用创新累积经 14 验。 3.(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提供安全可靠的(应用服务 名称)服务,其应用系统需通过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级 别),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应用绩效评估。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在数据开放应用上线后,应及时 采集并反馈数据利用情况,回传相关数据,提供(使用情况 反馈),为(具体问题)提供数据支撑,实现(预期成效), 统计分析维度及数据回流清单如下: 1.统计分析维度。 2.回流数据清单。 (四)数据安全保障。 1.(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签订《公共数据安全承诺书》, 切实做好数据安全工作,不以任何方式将相关原始数据提供 给非授权第三方。 2.(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建立公共数据利用风险评估 和反馈机制,及时向(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报告公共数据利 用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数据安全问题,接受公共数据利用安全 监督检查。 3.因不当利用开放数据,造成危害和财产损失的,(公 共数据利用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附则 (一)本协议为框架协议,数据应用项目中具体事宜需 在应用方案中进一步予以确认。 15 (二)(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和《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开放公共数据,并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和合理注意义 务,由于难以预见或者难以避免的因素导致(公共数据利用 主体或者其他第三方)损失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 评价,依法不承担或者免予承担相关责任。 (三)本协议有效期(时长),点击“同意本协议并保存” 即视为已确认协议内容并签署本协议,即刻生效。如(公共 数据利用主体)有违反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的情形,(公 共数据开放主体)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暂时关闭其获取该 公共数据的权限;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公共数据开 放主体)应当终止提供该公共数据开放服务,依法将相关失 信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公共数据 利用主体)欲终止协议,须在协议有效期满(时长)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可续签,由(公共数据利用主体) 在本协议有效期到期前向(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发起申请。 协议终止后,(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在(时长)内(1.自行 销毁或 2.其他方式)销毁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16 月 日 附5 受限开放数据申请流程图 开始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 需求申请 是 是否继续申请 否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规范性审查 审查不通过 审查通过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 需求审核 审核不通过 审核通过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需求复核 复核不通过 复核通过 签订数据开放利用协议, 获取受限开放数据 结束 17 告知原因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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