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docx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应当贯彻落实 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 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优化办事服务,加强信息共享, 会计师事务所无需重复填报材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办 法进行备案: (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 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1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 利预测审核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 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 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 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第二章 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业务环节分 为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 监会备案,并保证备案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财政部、证监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数据信息 的共享和运用。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业 务约定书之日(不含)起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附表 1); 2 (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执 行情况说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书信息; (四)截至备案上月末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情况表(附表 2);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的情况(附表 3);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七)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 (八)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业 务约定书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备案。 第八条 在 2020 年 3 月 1 日前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拟继续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本办 法施行之日(不含)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 的,应当进行备案: 3 (一)名称变更; (二)首席合伙人变更; (三)合伙人变更; (四)经营场所变更; (五)组织形式变更; (六)设立或撤销分所; (七)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变更; (八)与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发生重大变更; (九)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 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与委托人、投 资者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 (十一)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前款第(一)项至(六)项重大事项的, 应当按照规定在财政部门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 证券服务业务重大事项备案;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在该事 4 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证券服务业务重大事项备案。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年度备案表(附表 4)。 年度备案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执业 人员变动情况、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以及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一个自然年度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可 以不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和本条的规定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 案。未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再次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的,需要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第三章 备案核验和公告 第十一条 财政部、证监会发现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 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不含)起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会计师事务所补正备案材料,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同未提交备案材 料。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 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不含)起 20 个工作日内,财政部、证监会 5 沟通一致后分别通过网站等方式,同时公告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名 单及相关基本信息。 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其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按财政部、 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公开上一年度基本情况、诚信记录、执业情况 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部、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 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6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施行。《财政部 证 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7〕6 号)和《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 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发行的产 品等提供证券服务业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附表: 1.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 2.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处罚处理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表 7 附表 1: 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成立 批准设立 批准设立 执业证 时间 机关 文号 书编号 监管联系 监管联系 人 人职务 首席合伙人 监管联系 监管联系 电话 人电话 人传真 首席合伙人 监管联系人 月 日 注册地 电子邮箱 通 讯 地 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会计师事务 注册会计师人数 所员工总数 上一年度审 万元 计业务收入 万元 险基金 名称 地 万元 保险合同有效期 累计职业风 分 所 注册 上年末净资产 内职业保险累计 赔偿限额 负 监管 责 联系 人 人 注册会计师人数 监管联系 人电话 8 万元 合计 本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首席合伙人 (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 (盖章) 年 月 日 注:1.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注册地填写到地级市。 2.首席合伙人、监管联系人电话应包含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3.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含增值税。 4.如无特别说明,本附表中,人数、金额按截至备案申请上月末数字填列。 9 附表 2: 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证 序号 姓 名 基准日: 注 册 所 件 证件 在 入职 类 号码 分 时间 型 会 计 师 证 所 书 编 号 年 月 日(备案申请上月末) 取得注 是 否 注 册会计 从 事 是 否 担 册 师证书 过 证 任 质 量 时 后最近 券 服 控 制 人 间 连续执 务 业 员 业时间 务 注:1.注册会计师按照注册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 2.所在分所填写总所或分所的全称。 10 填报日期: 是 是否合 否 伙事务 合 管理委 伙 员会成 人 员 年 月 日 在合伙 事务管 理委员 会中的 分工情 况 是否执 行事务 合伙人 担任合 伙人的 起始时 间 3.有身份证的,证件类型必须填写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以填写护照等身份证件。 4.注册时间、担任合伙人的起始时间格式为年-月-日。 5.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执业时间精确到月。 6.本表应当包括全部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如合伙人不是注册会计师,无需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注册时间、取得注册会计 师证书后最近连续执业时间。 7.质量控制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部门人员或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 8.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指曾在证券服务业务报告上签字。 11 附表 3: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处罚处理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序 号 处罚处 理对象 证件 类型 填报日期: 证件 号码 处罚处理 处罚处理 处罚处理决 类型 定名称 决定文号 处罚处理 机关 处罚处 理日期 年 月 日 处罚处理事由 注:1.处罚处理对象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 2.处罚处理对象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证件类型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处理对象为执业人员的需填写具体姓名,有身份证 的,证件类型必须填写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以填写护照等身份证件。 3.处罚处理类型包括被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侦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按上 述处罚处理类型顺序进行排序,同一处罚处理类型按照处罚处理日期先后顺序排序。 12 附表 4: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填报日期: 上年末员工总数 年 月 日 上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 上一年 度审计 业务收 入(万 元) 上年末净资产 (万元) 新增 上一年度合伙 人变动情况 保险合同有效 期内职业保险 累计赔偿限额 (万元) 上一年度证券服 务业务收入 退出 (万元) 注册会计师数量变动情况 上一年 度业务 收入 (万元) 累计职业风险 基金(万元) 上年初 上年转入 上年转出 上年末 注册会计师人数 监管联系人 分所名称 职务 电话 上一年度 负责 注册地 注册会计师人数 业务收入 人 (万元) 合计 上一年度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或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 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的情况 13 邮箱 监管联系人 监管联系人 电话 本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首席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 (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注:1.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审计业务收入、证券服务业务收入不含增值税。 2.监管联系人电话应包含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3.分所注册地填写到地级市。 4.本表应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如有)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 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说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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