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doc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快我院科研工作的发展,实现对科研经费(含 教研经费,下同)使用的规范管理,促进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 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广东省委办公厅、广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 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 号)的精神 及上级有关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要求,遵照各有关主管部门制 定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来源包括: 1、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哲学 社会科学规划办、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教育部科技司 和社科司、教育厅科研处、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司、 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 管理局、各类学会、协会等)按照科研管理计划,依照规定的程 序正式下达公告通知组织申报,确定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各类由外单位提供资助的项目、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 托项目、境内外合作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3、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团队、各类院级科研项目经费。 4、专项资金中科研相关经费。 1 第三条 我院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 均为学院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集中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凡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 理规定,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 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 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第四条 职责与权限 学院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分管科研、 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具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决算管理 等,督促项目主持人(或项目主持人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下同) 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 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协助学院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 理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工作,制订和完善院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 助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主持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 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 费。 第七条 学院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制。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并严格按照 2 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规定和《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项目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科研处、 学院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 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第九条 预算和决算管理 项目主持人应在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按 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填写《科研经费申请书》,报科研 处审核后,经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 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调整,确需调整,应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 时要严格按照计划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 决算,经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收入与支出管理 学院计划财务处应按科研处确认后的科研经费收 入入账,由计划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实到帐经费及所属项目类型, 进行立项管理。为促进科研项目的有效实施,根据《惠州卫生职 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配套 1.对争取到上级下拨科研经费的立项项目(课题负责人为我 院职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上级文件对于配套经费比例没 有规定的,学院将按照 1:1 给予配套经费;上级立项文件对于配 3 套经费比例有要求的,学院将按照上级立项文件要求给予配套经 费,我院做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合作申报项目,学院将对实拨到 校的经费按照 1:0.8 给予配套。 2.对市级以上立项但无科研经费项目,学院将给予定额科研 经费资助: 国家级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按 5 万元标准资助,其他项目 按 3 万元标准资助。 省部级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按 3 万元标准资助,其他项目 按 2 万元标准资助。 市厅级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按 2 万元标准资助,其他项目 按 1 万元标准资助。 我院做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合作申报项目,无科研经费到我 校的学校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 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 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 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 备而发生的费用。 4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 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 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 (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 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 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 费用。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 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 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参加或组织开展相关 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 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 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 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如本校或外校 在校学生、向导等)等的劳务性费用,委托科研经费中按项目合 同规定可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5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 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 外的其他支出。 2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 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 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 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 3.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和管理过程中用于学校科研管理日 常业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1.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须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制定经 费预算表,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统一办理进帐手续和管理,一 题一帐,集中核算,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科研经费支 出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并按支出科目和管理权限分类审批。 项目经费到位后,项目主持人到科研管理部门领取《惠州卫生职 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卡》,此后凭卡报销。 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正常科研业务支出由项目主持人审批。 由项目主持人批准使用的经费,如是项目主持人本人经手的,须 由该项目中另一主要参加人员签字证明,也可由所在系部主管领 导签字证明。一人独立承担的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除本人签字 外,须由系部主管领导签字证明,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情况报销 有关费用。 6 2.参加与项目相关的学术会议、洽谈会等,会议规定的会务 费、资料费和住宿费可以实报实销;科研差旅费实报实销。 第五章 第十六条 转拨经费和结余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合作科研项目经费和项目组支付 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设备费、加工费、场地费和劳务费等,应 事先提交科研协作合同、设备订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租赁合 同等,作为财务审核依据,由科研管理部门核准,主管院领导审 批,方可由财务管理部门拨出或报销。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如约合成,课题结题、验收、鉴定合格 后,结余经费处理办法如下。 (1)纵向项目结余经费提成分配比例:10%划归学院作为科 研基金或作为特支费,由科研管理部门掌握使用,用于科研管理; 60%划归项目主持人作为科研发展基金;30%用于课题组奖励金, 其奖金分配方案由项目主持人与项目组协商确定,报科研处审批。 (2)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提成分配比例:10%划归学院作为科 研基金或作为特支费,由科研管理部门掌握使用,用于科研管理; 40%划归项目主持人作为科研发展基金;50%用于课题组奖励金, 其奖金分配方案由项目主持人与项目组协商确定,报科研处审批。 项目主持人应在项目结题后 3 个月内,凭验收、鉴定合格的 文件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结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结账的, 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7 第十八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应事先征得科研 处同意,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 有。仪器、设备经设备处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建卡手续后才能报 销,使用者应另办理领用手续。横向项目如为委托方购置仪器设 备的,须在订立合同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采购完成后,须 由对方单位在“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上加盖公章,经科研 处审核盖章,方能结题。 第十九条 为使科研成果得到有效的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 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规定》等规章执行。 纵向科研项目的成果,按立项部门要求进行验收或结题鉴定。 学院立项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果,按《科研管理办法》中的结题验 收要求进行。横向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与否及鉴定形式,由委托单 位确定,除合同规定外,项目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七章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科研处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计划财务处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 监督。对不按时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或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 目任务的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暂缓或中止其项 目经费的使用,并追缴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主持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 8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 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延期完成的科研项目,其经费可由负责人提出 延期完成项目的申请,经课题下达部门和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后,方可延长相应的使用时间。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调出本单位,纵向项目经费不拨出, 可以委托或转至继任主持人或课题组其他成员继续进行经费的管 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课题主持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 项目,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科研下达主管部门或学院的 要求比例退还。因出国、年老体弱或擅自更改原课题计划等非特 殊原因而撤项的科研经费,由计划财务处、科研处按相应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追回已拨科研经费的不合理开支,并将全部余额上 缴学院和有关部门。被撤销的项目,如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需 全额退还拨款。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 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 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 处理处罚。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附 则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9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如与 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凡国家、省及教育厅另有管理 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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