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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深化科研 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 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 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 〔2015〕58 号)和《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 号),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 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科函〔2016〕23 号) 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深化我院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旨在激发我院的 科研创新活力。通过创新科研组织管理形式、创新科研评价 考核机制等措施,充分调动我院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主动性、 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第二章 科研组织管理形式 第三条 着力搭建校企产学研合作平台 (一)积极与地方教育、科技等部门衔接,建立教育、 科技、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联动会商,加强我院 科研创新相关政策、规划和改革措施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学院在技术开发、联合攻关、共建基地、战略合 作等产学研活动中设立专项基金,大力支持优势特色学科与 地方政府或行业企业成立产学研联盟(或技术创新联盟),将 现有的产学研合作模式由点对点式向网络式转变。每个产学 研联盟(或技术创新联盟)学院给予 2 万元的启动经费。申请 成立的产学研联盟(或技术创新联盟)除学院和政府相关部门 等单位外,必须要有 3 家以上相关企业参与,每学期至少召 开 1 次联席会开展技术交流、市场需求分析、人员培训和产 学研对接等。此外,学院还将每学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讲座邀 请知名企业家来校讲学(介绍行业企业最新研发方向、技术 和人才最新需求动态等),使学院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 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紧密围绕社会需求开展。 (三)强化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职能,及时掌握我院科研 成果情况,主动征集科研创新需求信息,促进科研创新供需 双方的有效交流与对接。在条件成熟时,引入知识产权服务 业共同成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并有专门人员统筹指导和推 进全院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不定期与当地政府、相关政府 部门、行业或企业联合举办技术成果推介会。 第四条 扩大和深化我院科研开放合作 通过制定优惠政策,设定招聘条件,引进国(境)外优 秀科研人员担任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或重大科研项目的首 席科学家,促进我院在精准医学、粤东中药研发等研究领域 取得标志性成果,积极吸引国内知名科研机构来校联合组建 研发中心,促进我院创新平台建设的发展。 第五条 支持教师在岗离岗创业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教师可申请在岗创业或到科技 创新型企业兼职: (1)认真履行并完成所聘任岗位职责,不影响教学工作。 (2)获得科研成果并在科研处备案。 (3)科研成果具有技术含量和创新性。 (4)科研成果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教师可申请离岗创业: (1)获得科研成果并在科研处备案。 (2)科研成果具有技术含量和创新性。 (3)科研成果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4)离岗创业应与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相关,期限以三 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 (三)申请程序及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相关措施 (1)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我院管理, 工龄连续计算。 (2)学院发放的工资及缴交社会保险费用返纳。 (3)离岗期间,与我院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 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4)到期后返回学院的,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降低; 从批准回学院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核发工资待遇,执行国家 和省的社会保险政策。到期后自愿与我院解除人事关系的, 我院和个人双方按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解除人事关系后, 其人事档案交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 关于职工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科研创新机制 第六条 建立开放高效的科研创新机制 (一)引入创新需求方和成果使用方参与科研项目的申报、 遴选和验收等关键环节,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需求的科研 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和重点支持。 (二)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 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基础能力建设,对政产学研深度结合融合 的科研创新平台、对提升为省部级的创新平台在创新强校工 程项目中予以重点支持和奖励。 (三)支持科研平台承担更多服务于地方支柱产业和战 略新兴产业的科研项目,重点建设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 度高的科研平台。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加大校政、校企、校 校和国际、港澳台协同合作。与潮州市联合建立“互联网+ 研究院”,支持依托“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构建广 泛的开放共享创新平台。 第七条 完善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 (一)完善资产经营机构,管理我院所有投资企业的股权 和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高新技术成果 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 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我院科技产业化工作。 (二)完善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科技成 果研究团队或科技人员与学院或其他单位有签订协议,约定 奖励方式和数额的,按约定的标准执行,未约定的按照下列 标准对成果主要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 人员给予奖励: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从所取 得的净收入中提取 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该项科技成果 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 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奖励的分配由科技成果负责人安排,在研究开发和 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 于奖励总额的 50%。 (4)学院的院级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 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本规定的标准获 得的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 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 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本规定的标准获得现金、股份或 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必须予以公开公示。 第八条创新科研经费管理机制 (一)为促进科研成果有效转化和产业化,学院将根据实 际情况,从每年预算或“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一 定资金作为科研成果孵化基金,同时也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支 持,资助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成果转化,并按照“风险共担、 收益共享”的原则支持我院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成果中试及科 技型企业孵化工作。 (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的管理。学 院将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其中:劳务费在预算额度内用 于支付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和临时聘 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发放个人劳务费时原则上通过银行代发方式发放,并提供聘 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在通过项目结 题后可全部用作课题组成员奖金;未通过项目结题的,该绩 效支出收回我院统筹使用。间接经费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高校 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三)横向项目经费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 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 管。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从其约定; 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项目组按照与项目相关性原则自 行编制经费预算方案报委托单位同意,再经学院科研和财务 部门同意后执行。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 前提下,横向项目经费结余部分按不低于 40%用于科研直接 支出,按不高于 60%以科研绩效的形式直接奖励项目组成员。 第四章 科研评价考核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体系 (一)建立科研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对在科研项目申 报、实施、经费使用、评审评估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 纪违规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 纳入黑名单的人员 3 年内取消其申请项目和参与项目评审评 估的资格。 (二)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公开制度,在校园网开设科研 诚信建设专栏,对项目申报、项目评审、成果奖励等及时在 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增加学术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 完善科研考核评价机制 进一步细化科研人员评价标准,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 究、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等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评价,建立 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科研业绩等效评价体系。基础研究以 同行评价为主,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评价由用户、 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参与评价。增强国际国内同行评价 力度。根据科技活动类型、学科特征,结合人事聘用合同、 项目过程的要求,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 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建立长效评价 机制,适当延长评价周期,注重评价实效。 第十一条 完善科研目标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 (一)完善科研绩效目标管理体制。科研处负责我院科 学研究的整体规划、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做好成果鉴定、 评奖推荐等工作,抓好标志性成果建设;系部是我院科研工 作的承担主体,负责科研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强化科研立项, 争取科研经费,努力多出好成果、大成果;系部主任是科研 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学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 本部门实际,加强对科研工作的领导,制订科学的、切实可 行的科研工作年度规划,及时上报各种科研数据和信息,认 真完成科研工作目标任务。 (二)加大对创新性成果、成果应用、成果转化和市场 推广的奖励力度。设立卓越科研工作者奖,对在科学研究、 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推广、转化方面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科研人员给予大力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 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提升我院的整体办学水 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科研处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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