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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遵循《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信息披露报告(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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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遵循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 信息披露报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 机构名称: FMI 所属司法管辖范围: 管理、监督或监管 FMI 的管理部门: 此版本披露时间:2023 年 6 月 相关信息也可参见:http://www.chinaclear.cn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86-10-50938888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目录 I.执行摘要................................................................................... 1 II.自上次披露更新以来的主要变更摘要................................. 3 III.关于中国结算的一般背景.................................................... 4 (一)中国结算及其服务的市场的综合描述....................4 (二)中国结算的一般组织................................................ 5 (三)法律和监管框架........................................................ 5 (四)中国结算的系统设计和运营.................................... 6 IV.按原则进行叙述性概况披露............................................. 12 V.公共可用资源列表...............................................................70 I.执行摘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是根 据《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于 2001 年 3 月 30 日组建成立 的中国证券交易所市场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法》 的规定,中国结算接受证监会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是中国结算的股东,各持 50%股份。 中国结算是中国境内的中央证券登记机构(Central Securities Registrar)、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以下简称“CSD”) 、证券结算系统(以 下简称“SSS” )、中央对手方(以下简称“CCP”),主要负责为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提供登 记存管、清算、交收和其它相关服务。 中国结算运营的法律基础包括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和协议等法律规则及规范性 文件。 《证券法》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其他与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相关的法律还有《期货和衍生品法》 《民法典》 《公 司法》等。与中国结算业务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主要包括最高 人民法院对于中国结算涉诉案件的指定管辖,以及查询、冻结、扣划 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等事项的特殊制度安排。与中国结算业务相 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 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此外,中国结算已经在证券账户管理、证券 —1— 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证券结算、结算参与人管理等全部业务领域 形成了完整、清晰、有效的业务规则体系。上述法律规则及规范性文 件均得到较好的执行和遵守,为中国结算开展各项业务提供了较高的 法律确定性。 中国结算构建了健全的风险管理框架,建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多 级风险管理体系,层层落实风险管理职责,能够有效识别、监测和管 理运营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一般 业务风险以及托管和投资风险等。 本报告是中国结算依据 2012 年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 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颁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 施原则》 (以下简称“PFMI” )要求所做的披露报告。本报告按照《金 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披露框架和评估办法》确定的方法进行披露。 本次披露内容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 II.自上次披露更新以来的主要变更摘要 在 PFMI 的披露框架下,中国结算自上次信息披露以来的主要变 更包括: 一是根据货银对付制度改革情况,修改结算处理流程以及结算风 险管理相关文字表述。 二是适应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以及深市股票期权、存托凭证、 公募基础设施基金(以下简称“REITs” )等新品种的推出,更新了中 国结算服务前台证券交易场所范围以及登记结算产品类型。 三是《证券法》修订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期货和衍生 品法》于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并 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施行,中国结算适应业务发展发布一系列新规 则,进一步强化、完善了中国境内重要证券登记结算原则和基础制度, 本次更新调整了法条序号以及相关条文表述。 四是根据最新实践,更新结算风险管理与监测、质押式回购业务 质押券管理、结算参与人违约处置程序、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预案 管理等业务相关文字表述。 五是更新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统计数据。 —3— III.关于中国结算的一般背景 (一)中国结算及其服务的市场的综合描述 中国结算的经营宗旨是建立一个符合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要 求,具有开放性、拓展性特点,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和提高市场效率, 能够更好地为中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提供服务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登 记结算体系。 中国结算是中国境内的中央证券登记机构、CSD、SSS、CCP; 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 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和其他相关服务;服务产品类型包括 A 股、B 股、存托凭证、国债、公司债、企业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 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REITs、资 产证券化产品以及股票期权等。相关业务数据如下图所示: 表 1:2022 年中国结算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概况 2021 年 2022 年 期末投资者数(万) 19,740.85 21,213.62 新增投资者数(万) 1,963.36 1,472.77 30,395 32,725 登记存管证券总面值(亿元) 265,952.35 280,392.73 登记存管证券总市值(亿元) 1,113,963.55 993,060.19 非限售市值(亿元) 979,680.03 892,063.19 过户笔数(万笔) 3,874,769.61 4,618,076.53 过户金额(亿元) 18,385,059.28 19,716,977.87 结算总额(亿元) 19,856,596.15 21,511,089.66 登记存管证券只数(只) —4— 574,128.07 结算净额(亿元) 583,389.29 注:①期末投资者数量指持有未注销、未休眠的 A 股、B 股账户的一码通账户数量。②新 增投资者数量=本期期末投资者数量-上期期末投资者数量。③登记存管证券只数、总面值、 总市值统计中,包括已在中国结算办理发行登记但尚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和已从交易所 退市但尚未办理退市登记的证券;总面值和总市值计算中,纯 B 股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暂 未纳入计算。④非限售市值按期末收盘价计算。⑤过户笔数、金额含所有登记证券的集中 交易过户和非集中交易过户,都按双向计算;债券过户金额按全价计算。⑥B 股的市值、 过户金额、结算总额、结算净额以 12 月最后一个周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 算成人民币。⑦本表数据为沪深合计。⑧证券包括 A 股、B 股、国债、公司债、企业债、 ETF、LOF、REITs、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债、分离式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封闭式 基金、实时申赎货币基金和权证,不包括开放式基金和债券回购。 (二)中国结算的一般组织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章程》 ,股东会是中国结算的最高权力机构, 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技术委 员会;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经营管理层直接负责中国结算的日常运 营;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 策和流程等重大事宜。 中国结算总部位于北京,下设办公室等十七个职能部门;下辖上 海、深圳和北京三个分公司,分别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或挂牌的证 券及金融衍生品提供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服务;拥有全资子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 (三)法律和监管框架 中国结算运营适用的法律框架由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行 —5—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和协议等规范性文件组 成,具体包括《证券法》 《期货和衍生品法》 《民法典》 《公司法》 《证 券投资基金法》 《企业破产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 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证券登记规则》《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结算规则》《结算参与人管 理规则》《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 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以及《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代理证券账户业务协议书》《甲类结算参与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乙类结算参与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等协议。中国结算在上述法律 规范框架内开展各项业务,并通过发布业务规则制定与修改说明、举 办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使相关制度基础能够为市场充分理解,不断增 强业务规则的可执行力。 《证券法》第 169 条规定,证监会依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 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制定了《证券登记结算 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证券法》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的细 化。 (四)中国结算的系统设计和运营 中国结算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履行以下职能:一是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二是证券的 存管和过户;三是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四是证券和资金 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五是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是依 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七 —6— 是依法担任存托凭证存托人;八是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结算依法开展上述业务,构建了全面证券无纸化的证券登记 结算簿记系统,所有证券登记结算服务都是在证券无纸化环境下进 行。完整的证券交易周期包括开户、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四个环 节。 1、证券账户的开立环节 在中国证券交易所市场以证券直接持有为主的体系下,中国结算 建立了统一的证券账户管理系统,依法以投资者名义为每个投资者开 立证券账户,提供账户资料变更、账户资料查询以及证券账户注销等 服务。在具体办理渠道方面,对于普通投资者(个人和一般机构), 中国结算委托开户代理机构为其办理证券账户开立、变更等账户业 务;对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等特殊机构 及产品投资者,中国结算直接为其办理证券账户业务。 2、证券的交易环节 完成开户之后,投资者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证券交易。普通投资者 和特殊机构及产品投资者的交易渠道和交易制度有所区别。 普通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场所(包括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下同)申报交易指令进行证券交易。普通投资者需指定第三方存 管银行,并将交易保证金存放在证券公司在该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保 证金存款账户内,第三方存管银行和证券公司分别记录投资者资金明 细,第三方存管银行发挥外部监督作用。普通投资者申报买入证券时, —7— 证券公司会检查投资者的交易保证金余额情况,并冻结投资者买入证 券款项。普通投资者申报卖出证券时,其证券账户内必须持有足额证 券,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场所分别在交易系统内检查其证券账户内是 否有足额证券。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公司资管、保险公司资管、证券投资基金等 特殊机构及产品投资者可以通过自有交易单元或者租用的证券公司 交易单元,向证券交易场所申报交易指令进行证券交易。对于此类投 资者,中国结算对其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由交 易所实施证券交易资金前端控制,有效防范上述投资者因技术故障、 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对于上述投资者额度管 理内的交易申报以及未纳入控制范围的特殊机构投资者(如香港结 算) ,其交易申报的资金前端控制主要依赖于自身内控制度。 3、证券的登记存管环节 根据《证券登记规则》,中国结算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 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中国结算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 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交易前,中国结算依据证券发行人的 申请,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证券的变更登记包括证券过 户登记、证券司法冻结、证券质押登记等。其中过户登记包括证券交 易场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证券通过证券交易 场所集中交易的,中国结算根据证券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集中交易 过户登记;对于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证券司法冻结、证券质押等业 —8— 务,中国结算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变更登记。对于退市或摘牌证券, 中国结算为发行人办理退出登记。此外,中国结算为发行人和(或) 投资者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权益派发、查询、网络投票等证券登记 相关服务。 4、证券的结算环节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制度。针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和业务 类别,中国结算可以作为 CCP 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在交收过程 中为守约方提供交收担保;也可以不作为 CCP,提供非担保结算服务。 依据业务类别,中国结算为结算参与人开立不同种类的结算账户。 中国结算作为 CCP 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负责办理其与结 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结算;中国结算不作为 CCP 提供 结算服务的,根据结算参与人委托办理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 的结算。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其中证券交收部 分委托中国结算代为办理。 (1)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面 作为 CCP,中国结算为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场所达成并锁定的证券 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的担保结算服务。结算环节可进一步细分为清算环 节和交收环节。 1.1 清算环节 中国结算在 T 日(交易日)日终接收来自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数 据,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按照多边净额结算方式计算出各个结算参 与人在交收日的应收应付证券数量以及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数量。 —9— 为防范结算参与人的信用风险,中国结算建立了最低结算备付 金、结算保证金、质押式回购质押品保管库、国债预发行保证金、股 票期权保证金和结算担保金、结算风险基金、一般风险准备金等制度 安排。以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为例,它是指中国结算根据《结算备付 金管理办法》,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上月日均买入金额的一定比例, 在中国结算事先存放用于降低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风险的最低备付 金限额。中国结算通过自身簿记系统进行资金交收。中国结算建立结 算银行准入管理制度,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并在 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存款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 备付金。结算银行根据中国结算的指令划拨资金。 1.2 交收环节 对于结算参与人经纪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中国结算通过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全额保证金、投保基金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监控等中国特色的外部风控制度,已达到了货银对付(以下简称 DVP)同等的防范本金风险的效果。极为例外的情形下,证券公司类 结算参与人可能会因商业银行支付系统原因未能在 T+1 日 16 点前向 中国结算支付款项,中国结算将采取扣收该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自 营结算备付金和自营证券等措施防范本金风险。 对于未采用第三方存管、全额保证金制度的结算参与人自营业务 和托管业务,中国结算通过设置“可售交收锁定”标识的方式,建立 证券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明确违约处置安排,构建多批次 DVP 结算模式。结算参与人 T 日日终资金不足额的,中国结算在证券过户 — 10 — 同时,将相应证券打上“可售交收锁定”标识。T+1 日资金足额的, 解除证券标识完成交收;T+1 日 16 点资金仍不足的,进行后续违约 处置。前述交收安排,系中国结算于 2022 年完成 DVP 改革后确立的。 经证监会同意,DVP 改革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进入模拟运行期,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正式实施并进入过渡期。 (2)非担保结算方面 2.1 逐笔全额 对于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等 证券品种,中国结算根据交易指令约定的结算方式,提供实时逐笔全 额结算或日终逐笔全额结算服务。中国结算逐笔检查交易双方证券和 资金的足额情况,同时满足交收条件时则完成交收,否则交收失败。 2.2 双边净额 目前,双边净额结算模式仅应用于质押式报价回购这一特定业务 中。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条件的证券(主要是债券) 作为质押券,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向其客户融入资 金,在约定的到期日向客户返还资金并支付收益的交易。在此项业务 中,中国结算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进行轧差清算,形成应收资金(证券) 净额和应付资金(证券)净额。中国结算不作为 CCP,不提供担保交 收。 — 11 — IV.按原则进行叙述性概况披露 原则一:法律基础 在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内,就其活动的每个实质方面而言,金融基础设施(FMI) 应该具有稳健的、清晰的、透明的并且可执行的法律基础。 目前中国结算绝大多数重要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 展。中国结算运营适用的法律框架由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组成,为中国结 算的各项业务实践活动提供了全面、清晰、透明、完备的法律制 叙述性摘要 度基础。 中国结算制定的有关业务规则、程序和合约均清晰易懂,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较好的执行和遵守。中国结算业务规则 对参与登记结算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关键考虑 1 中国结算开展重要业务的司法管辖区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 在 所 有 相 关 国境内。中国结算是中国境内证券交易场所的中央证券登记机 司法管辖内, 构、CSD、SSS 以及 CCP,为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及 法 律 基 础 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或挂牌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提 为 FMI 活 动 供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服务。随着 B 转 H、沪深港通、H 股“全 的 每 个 实 质 流通”等跨境业务的开展,中国结算开展业务涉及的司法管辖区 方 面 提 供 高 得以拓展。 度确定性。 中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形成由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比较全面、 清晰、透明、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其中,《证券法》是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明确了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 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为中国结算重要业务领域提供了具有高度 确定性的法律保障。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制定的《证券登记结 算管理办法》是对《证券法》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的细化。 具体规定包括:  集中统一运营方式( 《证券法》第 148 条和《证券登记结 算管理办法》第 4 条)  中央对手方和净额结算(《证券法》第 158 条和《证券登 记结算管理办法》第 48 条)  保护客户资产(《证券法》第 128、131 和 159 条和《证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 5 章)  DVP 制度( 《证券法》第 158 条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 法》第 48、52、55 条)  结算最终性(《证券法》第 117、158、159 条和《证券登 记结算管理办法》第 52、81 条)  结算财产履约优先(《证券法》第 158、159 条和《证券 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 53、63 条)  非实物化(《证券法》第 39、151 条和《证券登记结算管 — 12 — 关键考虑 2 FMI 应具有清 晰、易懂、与 相关法律法 规一致的规 则、程序和合 约。 关键考虑 3 FMI 应能够以 清晰易懂的 方式向有关 管理部门、参 与者、相关参 与者的客户 阐明其各项 活动的法律 基础。 关键考虑 4 FMI 应具备在 所有相关司 法管辖内都 可执行的规 则、程序和合 约。FMI 应确 保其基于这 样的规则和 程序所开展 的活动不会 被废止、撤销 理办法》第 2、18、28 条) 在证券登记结算法律体系中,法律和部门规章仅规定证券登 记结算的一般原则和做法,而中国结算业务规则是针对每个特定 证券交易品种制定的标准化规则,是解释每个具体证券交易品种 及当事方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目前,中国结算对外发布的业务 规则共计三百余件。根据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要求,中国结算向证 监会认真履行各类业务规则的报批或报告程序,确保业务规则、 程序和合约与有关法律、规章的一致性。同时,为建立和完善业 务规则体系,保障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依法合规运作,中国结算还 制定了《公司业务规则制定与管理办法》,其中对业务规则的类 型及效力层级,起草规范和审查要点,审批流程,以及后续解释、 修订和废止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业务规则制定提出了全面 的规范性要求。在实践中,中国结算严格遵守《公司业务规则制 定与管理办法》中的各类程序和实质要求完成业务规则的制定与 管理工作,制定业务规则,并持续关注业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 制定修改情况,确保业务规则的科学合法,清晰易懂。 与中国结算业务相关的所有生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 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可以通过发布主体的网站直接查询, 中国结算的网站上也予以列示;中国结算发布的生效业务规则均 可以通过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直接查询。中国结 算还通过远程业务平台向参与人发送相关业务规则、业务通知等 业务信息。中国结算每年举行面向广大参与人以及代理机构的培 训活动,通过讲座、座谈会、在线视频等多种形式宣讲新业务和 新规则,进行答疑解惑,方便参与人更好地了解。 中国结算在业务规则的起草制订、清理以及后续修订中,注 重听取和吸纳来自于相关管理部门、行业相关单位、相关市场参 与主体、投资者的意见建议,致力于采用清晰易懂的表述,向各 方阐明中国结算业务活动的法律基础。 同时,中国结算通过开展各类业务规则清理工作,不断提升 业务规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确保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单位、市 场参与主体和投资者可查询到的业务规则清晰明确,与业务实践 相一致。 《证券法》第 149 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遵 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程 序以及合约作为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的补充,对证券 登记结算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只要参与证券登 记结算业务就必须遵守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程序以及合约。 《证 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 4 条规定,中国结算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结算具有的自律管理职能为中国结算有关规则、程序和合约 的可执行性提供了另一层保障。此外,中国结算在一些创新业务 开展前,会邀请专家、学者(包括法官)进行座谈讨论,分析论 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或出具独立的法律分析意见。因此,从长 期实践看,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程序以及合约均具有一贯较好 的可执行性。 — 13 — 或者被迫中 中国结算依据这些规则和程序所采取的行动能够获得法律 止。 及监管部门的支持,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用清算交 收账户中的证券、资金,有权机关不得冻结、扣划。 关键考虑 5 目前随着 B 转 H、沪深港通、H 股“全流通”等境外业务的 在 多 个 司 法 开展,中国结算经营活动的司法辖区得以拓展。中国结算经证监 管 辖 开 展 业 会批准,在开展跨境业务时,仔细识别不同司法辖区的制度差异, 务 的 FMI 应 选择适当的法律适用原则,与相关主体充分沟通协调,签署协议, 识 别 和 化 解 聘请外部律师出具独立法律意见,为跨境监管协作机制提供支 司 法 管 辖 间 持,并可在必要时提请证监会通过跨境监管协作机制解决跨境业 潜 在 的 法 律 务实践中无法自行解决的重大问题,以便最大可能减轻因潜在法 冲 突 引 发 的 律冲突而导致的风险。从实践看,跨境业务尚未发现明显的法律 风险。 冲突。 同时,中国结算也一直在认真研究未来跨境业务可能产生的 法律适用及法律冲突问题,尤其是境内外投资者参与跨境业务 时,法律基础是否提供高度确定性、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否到位等 问题。中国结算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法律制度规范的解释 工作,增强法律制度规范的透明性,使境外投资者同样能够清晰 易懂地了解境内证券登记结算法律制度规范,并推动完善境内投 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安排。 原则二:治理 FMI 应该具备清晰、透明的治理安排,促进 FMI 的安全、高效,支持更大范围 内金融体系的稳定、其他相关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利害人的目标。 中国结算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证监会监督管理的法人, 具有明确的治理架构安排,提供明确的责任和问责机制,并通过 多种渠道向公众披露治理架构安排,确保中国结算在各项业务运 营中始终坚持安全与效率优先,并明确支持金融稳定、其他相关 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利益攸关方的目标。 中国结算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角色和职责 叙述性摘要 明晰。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成员都具备履行责任的经验和 技能。中国结算风险管理框架明晰,通过科学的风险决议责任与 问责机制,确保中国结算可以履行维护金融稳定及其他公共利益 的职责。 中国结算的重大决策基本可以反映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通 过多种渠道向公众进行披露。 关键考虑 1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中国结算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 FMI 的目标应 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章程》 该 优 先 考 虑 规定,中国结算以“建立一个符合规范化和国际化要求的,具有 安全和效率、 开放性、扩展性特点的,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的中央证券登记结 明 确 支 持 金 算体系,防范市场风险,提高市场效率,更好地适应我国证券市 融 稳 定 和 其 场未来发展的需要”为经营宗旨。安全和效率、明确支持金融稳 他 相 关 公 共 定和其他相关公共利益已作为中国结算基本目标被明确界定,并 — 14 — 利益。 关键考虑 2 FMI 应具有可 查的治理安 排,其提供明 确直接的责 任和问责制。 上述治理安 排应向所有 者、有关管理 部门、参与者 披露,在更广 泛的层面上 向公众披露。 关键考虑 3 FMI 董事会成 员(或同职人 员)的作用和 贯穿于中国结算运行的各个方面。 中国结算在日常运行和重大决策制定过程中,坚持将安全和 效率、明确支持金融稳定和其他相关公共利益置于首要考虑,对 于日常工作事项,建立科学合理的管控机制,不断通过加强风险 控制和内部管理,通过完善自身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地防止风险 事件的发生,提高公司工作效率;在做出重大决策和配合市场创 新的过程中,实施事前充分评估、测试新业务的各类风险点,做 好风险预案,形成事前防范、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的机 制;同时,中国结算致力于防范和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和各类结 算风险,在控制自身风险、保障市场安全的同时,努力促进市场 效率,降低市场成本。 中国结算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按照分工,定期 对中国结算总体经营目标实现进行决策、执行、考核、监督;中 国结算制定了相应的中期发展规划,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 评估,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支持金融稳定和其他相关公共利益。 按照《公司章程》,中国结算公司治理架构较为完善,具体 安排如下:公司设有股东会,由沪深交易所两个股东组成,每年 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审定公司年度预算、经营方针、重大投资及 资产处置等重大关键事项;股东会之下设有董事会,董事会每年 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公司相关重大管 理和业务发展事项;同时,中国结算设有专门的监事会,监事会 为监督机构,负责内部监督及风险管理,独立履行内部监督管理 职责;中国结算设有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 运营,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集体讨论的机制做出决策。各治理机 构独立运作、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平衡制约。中国结算制定书 面的《公司章程》及决策会议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 中国结算作为自律管理机构,凡制定重要的业务规则,都须 经过征求市场参与人意见程序,并且保证参与人的意见得到合理 和充分地吸收。中国结算内部设立专职纪检机构,同时拥有信访、 投诉、咨询等沟通和意见表达渠道,能够随时接收和反馈参与人 意见;同时,中国结算受到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效约束,在规 则的执行过程中,能够完全承担责任。 中国结算定期召开股东会,向股东汇报重要情况,研究公司 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中国结算定期及不定期向证监会书面报告, 汇报公司运行情况及有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影响的重要事务。 中国结算通过公司网站对外公布公司治理架构框架和组织 机构设置,并及时公布和更新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同时,每次公 司重大业务决策结果及公司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均在公司网站 及时对外公布。任何参与人及投资者均可登录公司网站,查询相 关信息。 中国结算《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责予以明确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做出决 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公司总经理负 — 15 — 职责应予以 明确,并对其 行使职责的 程序(包括识 别、处理和管 理成员利益 冲突的程序) 进行记录。董 事会应定期 对整体履职 情况和董事 会成员的履 职情况进行 评审。 关键考虑 4 董事会应有 合适的成员, 具有适当的 技能和激励 以履行多项 职责。这通常 要求包括非 执行董事。 关键考虑 5 管理层的作 用和职责应 予以明确。管 理层应具有 合适的经验、 多项技能以 及 履 行 FMI 运行和风险 管理职责所 必需的职业 操守。 关键考虑 6 董事会应建 立清楚明确、 可查的风险 管理框架,框 架 包 含 FMI 的风险容忍 政策、为风险 责组织执行,公司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会会议决议的 执行进展和落实情况。公司董事会会议会形成书面会议决议,董 事会对股东和监管部门负责。 证监会作为中国结算的监管部门,代表公众利益。证监会依 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中国结算重要人事任命进行审批,对中国结算重大事项进行监 督。 中国结算建立了监管部门监督、股东监督和用户监督三位一 体的监督体系,现有的公司治理基础已经能够形成定期审查机 制。 目前,中国结算董事会董事都是金融领域的资深专家,都有 长期从事证券金融行业的经验,并且具有较长时间担任相关公司 高管及监管机构部门负责人的经历,其学习、工作背景都经过严 格审核,并保留在个人档案中。 中国结算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董事会成员充 分的授权,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各自才能;公司在提名董事会成 员时注意考察其经营理念和管理思路,注重寻找符合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需要的人才。 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分别为沪深交易所选派到中国结算任职 的董事,平时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暂无独立董事。 中国结算《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管理层责 任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清晰界定。公司董事会每年召开会议, 听取和评估管理层的工作绩效,监管部门年终将派出专门考察 组,考核中国结算管理层一年的工作;中国结算管理层在董事会 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事务。 中国结算的公司管理层都是金融领域的资深专家,都有长期 从事证券金融行业的经验,有在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基础设施的 任职经历,熟悉证券市场运行,精通各项法律法规,在其职业生 涯中,能够保持公平公正、正直诚信。 必要时如需撤换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由监管部门提出建议, 提交中国结算董事会研究讨论,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撤换相关人员 职务。 中国结算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风险管理框架的建设和完善, 制定了《公司业务风险全面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规章指导有关 工作,形成了一线业务部门、二线业务管理部门、三线风险管理 部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风险委员会的多级风险管理 架构体系,层层落实风险管理职责。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风险委员会,董事长及股东单位董事 兼任委员,董事长兼任主任,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核批准特定风险 事项,协助董事会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执行 — 16 — 决策分配责 任和问责制, 解决危机和 突发事件的 决策制定问 题。治理安排 应确保风险 管理和内控 职能拥有充 足的权力、独 立性和资源, 并有权向董 事会汇报。 关键考虑 7 董事会应确 保 FMI 的 设 计、规则、整 体战略和重 大决策适当 反映直接参 与者、间接参 与者和其他 利害人的合 法利益。重大 决策应向利 害人披露,在 存在广泛市 场影响的情 况下还应向 公众披露。 风险管理各项决定。 公司管理层下设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汇 报。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公司日常风险管理工 作,并就一般风险事项与重大风险事项分别向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公司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 中国结算基本建立了完善的治理框架,对风险管理模型和办 法进行定期和不定期验证,以保证其完整性、有效性和效率等。 中国结算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组织相 关会议,广泛听取证券公司、结算银行、上市公司、投资者和交 易场所等利益相关方意见;制度文件初稿出台后,通过网络、发 文等公开渠道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进行试行;待试行一段时间 成熟后,才正式实施。发生利益与其它利益相关方发生冲突时, 通过提请证监会协调的方式解决。 中国结算及时通过网站、证券报刊等渠道,将主要业务规则、 重大业务变更等事项向广大投资者披露,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公司 热线电话等方式反映意见。 原则三: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FMI 应该具备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全面管理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运行风险和其他风险。 中国结算作为 CSD、SSS 和 CCP,承担着法律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一般业务风险、托管风险与投资风险、运行风 险等。中国结算已经构建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了董事会领 导下的多级风险管理体系,层层落实风险管理职责,通过综合利 叙述性摘要 用各种内部和外部机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自身面临 的各种风险并且不定期评估与其它主体之间的风险情况。 中国结算制定了业务连续性计划,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持 续提供关键运行和关键服务,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 17 — 和影响,维护金融稳定。中国结算将在未来适当时机制定更加具 体的恢复或有序关闭计划。 关键考虑 1 中国结算主要面临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 FMI 应具有风 风险、一般业务风险、托管风险与投资风险等。目前,中国结算 险 管 理 的 制 构建了健全的风险管理框架。建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多级风险管 度、程序和系 理体系,层层落实风险管理职责。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了总分 统,使其能够 机构在公司业务风险管理中的三道防线、职责分工以及在信息收 识别、度量、 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处置和报告等方面的 监 测 和 管 理 管理要求。建立了风险排查工作机制。完善了应急安排,提高事 由 其 产 生 或 后风险应对能力。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实际运行良好,起到了较好 由 其 承 担 的 地防范各类风险的效果。 风险范围。风 在中国结算内部,中国结算建立并利用统一风险监测系统, 险 管 理 框 架 实现了对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监测;实现了对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 应 定 期 接 受 计算和监测;实现了实时动态监测和分析业务压力及趋势,适时 评审。 优化技术架构,保证技术系统能够处理历史业务峰值 3 倍的业务 量,并提前发现技术系统能力不足,启动系统能力升级。此外, 建立了压力测试机制,根据 PFMI 相关要求通过设定压力测试场 景等方式,对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展开压力测试工作。在中 国结算外部,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银行实 施的证券卖空前端监控、证券交易资金前端控制、第三方存管等 外部机制,在技术上为中国结算防范结算参与人信用风险提供了 有力支持。其中,证券卖空前端监控防范了证券交收违约风险, 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了客户资金交收违约风险。 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系统的有效性经过了实践检验。中国 结算会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对风险管理政策进行调整。 关键考虑 2 目前,中国结算已经建立了针对结算参与人的双向激励措 FMI 应激励参 施,并逐渐补充完善。正向激励措施包括中国结算可根据结算参 与 者 和 相 关 与人的结算业务综合评价结果,对评级结果好的结算参与人可在 的 参 与 者 客 业务规则允许范围内对其创新业务予以支持。逆向督促措施例如 户 管 理 和 控 当结算参与人发生违规行为,如最低备付金不足、欠库、透支等 制 其 施 加 于 情况时,中国结算将根据情况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 FMI 的风险。 评、取消结算参与人资格等措施。 关键考虑 3 除结算参与人外,中国结算因业务相关性,与结算银行、香 由 于 相 互 依 港结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 )、中国 赖关系,FMI 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等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 应 定 期 评 审 业务联系。针对结算银行,中国结算制定了《结算银行证券资金 来 自 于 或 施 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对结算银行资格管理、业务管理、常规管 加 于 其 他 单 理及风险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并进行年度检查。针对结算参与人, 位(例如其他 中国结算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结算 FMI、结算银 利用登记结算系统、统一风险监测系统及其他工具等,针对结算 行、流动性提 参与人流动性、资本充足情况等进行监测。中国结算在与其他 供 者 或 服 务 FMI 连接时,会评估其他 FMI 给自身带来的重要风险,也会评 提供者)的实 估给其他 FMI 造成的重要风险(详见原则 20)。 质性风险,并 — 18 — 开发适当的 风险管理工 具管理这些 风险。 关键考虑 4 FMI 应该识别 各种可能妨 碍其持续提 供关键运行 和关键服务 的情形,并对 恢复或有序 解散的各种 选择进行有 效性评估。 FMI 应基于评 估结果制订 恢复或有序 解散的计划。 必要时,FMI 应向有关管 理部门提供 制订处置方 案所需的信 息。 中国结算已经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恢复计划,综合考虑了可能 引致自身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形(包括司法诉讼、协助执法、暴力 突发事件风险、火警、地震,中国结算被法院宣告破产、监管部 门依法决定中国结算解散、分立或重组,股东会决议解散中国结 算等)。 中国结算明确了各类场景下的应急预案措施,并定期进行应 急演练,保障了业务的可持续性,有效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和影响,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此外,中国结算 在证监会修订其处置方案过程中提供了相关信息和建议。 中国结算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中国结算的关闭场景 以及关闭时破产清算方案的原则。 原则四:信用风险 FMI 应该有效地度量、监测和管理其对参与者的信用暴露以及在支付、清算和结 算过程中产生的信用暴露。FMI 应以高置信度持有充足的金融资源完全覆盖其对 每个参与者的信用暴露。此外,涉及更为复杂的风险状况或在多个司法管辖内具 有系统重要性的 CCP,应该持有额外的、充足的金融资源来应对各种可能的压 力情景,此类情景包括但不限于在极端但可能的市场条件下,两个参与者及其附 属机构违约对 CCP 产生的最大信用暴露。所有其他 CCP 应该持有额外的、充足 的金融资源来应对各种可能的压力情景,此类情景包括但不限于在极端但可能的 市场条件下,单个参与者及其附属机构违约对 CCP 产生的最大信用暴露。 中国结算作为 CCP,建立了结算参与人准入、DVP 制度、 财务资源安排、风险监测、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处置、外部监督 机制等六个方面的制度安排管理结算参与人信用风险。中国结算 叙述性摘要 利用历史成交价格数据对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金额进行监测,并 针对市场不同品种的产品采用了不同的工具管理信用风险。中国 结算利用最低结算备付金(详见原则 6)、结算保证金、国债预发 行保证金、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和现金担保品、股票期权保证金和 — 19 — 关键考虑 1 FMI 应建立一 个稳健的框 架来管理其 对参与者的 信用暴露,以 及支付、清算 和结算过程 中产生的信 用风险。信用 暴露可能来 自当前暴露、 潜在的未来 暴露或同时 来自于两者。 关键考虑 2 FMI 应识别信 结算担保金、结算风险基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等金融资源,以及 通过合理设置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券折算率,覆盖其现实及潜在 未来风险暴露。通过以上配套制度和财务资源,中国结算可以在 极端但可能的市场条件下,覆盖最大两家结算参与人及其附属机 构违约给中国结算带来的最大信用暴露。中国结算作为 SSS 和 CSD 不存在信用风险。 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信用风险建立了系统性的管理框架, 包括结算参与人准入、DVP 制度、财务资源安排、风险监测、结 算参与人交收违约处置、外部监督机制等六个方面。 一、结算参与人准入 中国结算制定了《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对结算参与人的 资格要求、监督检查、风险管理等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详见 原则 18) 。 二、DVP 制度 中国结算全面实施 DVP 制度,有效管控结算参与人本金风 险(详见原则 12)。 三、财务资源安排 发生交收违约时,中国结算可以动用的财务资源包括违约结 算参与人的担保物中的现金部分、结算保证金、结算风险基金以 及包括一般风险准备金在内的其他资金。 当动用上述财务资源时,结算保证金、结算风险基金低于一 定水平后可继续按照规定恢复收取直至正常水平,一般风险准备 金则根据中国结算业务开展的盈利情况逐步进行补充。 另外,在港股通业务中,基于香港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中 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分别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的未完成交收头寸, 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差额缴款和按金。 四、风险监测 中国结算不断完善登记结算系统风险管理功能,持续推进统 一风险监测系统优化,利用系统及其他工具从结算纪律遵守情 况、债券回购业务、期权业务等多个方面进行监测。 五、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处置 中国结算可依照《结算规则》规定的程序,通过采取扣划证 券、处置证券等措施,进行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处置,弥补违约 金额。针对交收违约处置过程中需要进行待处分证券处置的,中 国结算制定了《待处分证券处置业务实施细则》,对处置机制进 行规范(详见原则 13) 。 六、外部监督机制 中国结算加强了外部的监督机制,与沪深交易所配合对交易 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 并通过交易场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证券交易资金前端控制制度, 防止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 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推动风险控制关口前移。 中国结算在交易产品、客户主体(如回购融资主体)及参与 人等层面进行风险评估等。 — 20 — 用风险的来 源,定期度量 和监测信用 暴露,并使用 适当的风险 管理工具来 控制上述风 险。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对证券卖出进行前端监控,中国结算面临 的结算参与人信用风险集中在中国结算充当 CCP 的资金交收方 面。根据每日清算结果,中国结算可以按照成交价格、数量等确 定每个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金额。 针对上述信用风险来源,中国结算目前主要通过 DVP 制度、 财务资源安排和外部机制共同实现风险控制。关于中国结算实施 DVP 制度情况介绍,详见原则 12。财务资源方面,中国结算要 求结算参与人提供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具体交纳要求 依涉及产品不同而有区别)等,并建立结算风险基金用来弥补潜 在结算参与人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外部机制方面,客户资金全 额存入三方存管银行以确保资金安全,客户交易必须具备全额保 证金。对于未纳入三方存管制度的机构投资者,中国结算通过证 券交易资金前端控制制度,对该类机构设定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 总量,由交易场所进行预警并限制其超限额的买入行为,推动结 算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减少可能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关键考虑 3 中国结算作为 SSS,在交收环节,对结算参与人既不提供授 支 付 系 统 或 信,也不提供担保交收。因此,中国结算不承担交收对手方的信 SSS 应该使用 用风险。 抵押品和其 他等值的金 融资源,以高 置信度全面 覆盖其对参 与者的当前 暴露和潜在 的未来暴露 (见原则 5: 抵押品)。对 于 采 用 DNS 机制的支付 系统或采用 DNS 机 制 的 SSS,如果没 有结算保证 但其参与者 又面临支付、 清算和结算 过程中产生 的信用暴露, 此 类 FMI 至 少要持有足 够的资源来 覆盖两个参 与者及其附 — 21 — 属机构在系 统中造成的 最大信用暴 露。 关键考虑 4 作为 CCP,中国结算风险来源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未 CCP 应 该 使 平仓头寸,主要通过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国债预发行 用 保 证 金 和 保证金、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和现金担保品、股票期权保证金和结 其 他 预 付 的 算担保金、结算风险基金、一般风险准备金等财务资源覆盖结算 金融资源,以 参与人的信用风险敞口。 高置信度完 上述财务资源,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股票期权保证金 全 覆 盖 对 每 和结算担保金、一般风险准备金等由中国结算直接保管或控制, 个 参 与 者 的 或以中国结算名义存入银行,中国结算可以按照既定规则进行动 当 前 暴 露 和 用;结算风险基金具有 2000 万的最低支付限额。 潜在的未来 目前,中国结算已经建立了压力测试机制用于定期评估自身 暴露(见原则 财务资源充足性。 5:抵押品, 中国结算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司法辖区内具有系统 原则 6:保证 重要性,不具备“更复杂的风险状况”。根据 2022 年全年监控情 金)。此外, 况,在极端但可能的市场条件下,导致中国结算承担最大的合计 涉 及 更 为 复 支付义务的 2 家结算参与人及其附属机构违约后,中国结算财务 杂 的 风 险 状 资源可覆盖信用风险敞口。中国结算每日对该规模进行预测。 况或在多个 司法管辖内 具有系统重 要性的 CCP, 应该持有额 外的、充足的 金融资源来 应对各种可 能的压力场 景,此类情景 包括但不限 于在极端但 可能的市场 条件下,两个 参与者及其 附属机构违 约 对 CCP 产 生的最大信 用暴露。所有 其 他 CCP 应 该持有额外 的、充足的金 融资源来应 对各种可能 — 22 — 的压力情景, 此类情景包 括但不限于 在极端但可 能的市场条 件下,一个参 与者及其附 属机构违约 对 CCP 产 生 的最大信用 暴露。在各种 情况下,CCP 都应详细记 载其持有金 融资源数量 的理由,并采 取适当的治 理安排管理 这些金融资 源。 关键考虑 5 CCP 应 该 通 过严格的压 力测试确定 其全部金融 资源的数量, 并定期监测 在极端的市 场环境下发 生单个违约 或多个违约 时,可使用的 金融资源是 否充足。CCP 应该具有清 晰的报告流 程,用以向相 应 的 CCP 决 策者报告测 试结果,并使 用这些结果 评估全部金 融资源的充 足性以及对 中国结算每日测算多家净应付规模较大结算参与人违约等 情况下的风险敞口,并定期评估财务资源的充分性。压力测试结 果会提交公司管理层为其决策提供支持。中国结算压力测试场景 具有标准的、预定的参数和假设条件。中国结算定期对压力测试 结果进行回顾、总结和分析。在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等情况下,中 国结算将更频繁地开展压力测试。中国结算每年持续对风险管理 模型进行有效性验证。 — 23 — 这些金融资 源进行调整。 压力测试应 该使用标准 的、预定的参 数和假设条 件,并每日进 行。CCP 应该 至少每月对 压力测试的 各种场景、模 型、相关参数 和假设条件 进行完整、全 面的分析,用 以确保在当 前和发展变 化的市场环 境下,它们适 合 确 定 CCP 要求的违约 保护水平。在 清算的产品 或所服务市 场的波动性 增加、流动性 降 低 或 CCP 参与者持有 头寸的规模 集中度显著 增加时,CCP 更应该频繁 地进行这种 分析。CCP 应 该至少每年 对风险管理 模型进行全 面的有效性 验证。 关键考虑 6 在进行压力 测试时,CCP 应就违约者 的头寸和变 在进行压力测试时,中国结算会考虑在极端的市场出现集中 违约的情况下,如当最大 2 家等不同数量的净应付结算参与人集 体违约时,公司的财务资源能否保证顺利完成交收。对于极端价 格变动情况下的流动性资源覆盖风险敞口的问题以及对违约账 户所持债券处置周期内因价格变化导致的风险敞口覆盖等情况, — 24 — 卖期间可能 出现的价格 变化考虑各 种相关压力 情景的影响。 这些场景应 该包括历史 价格波动的 相关峰值,价 格决定因素 和收益曲线 等其他市场 因素的变化, 多个时区的 参与者违约, 融资和资产 市场同时出 现压力,以及 在各种极端 但可能出现 的市场条件 下的一系列 前瞻性压力 情景。 关键考虑 7 FMI 应该制定 明确的规则 和程序全面 应对可能面 临的任何信 用损失,这些 信用损失可 能源于参与 者 对 FMI 的 单个或组合 债务违约。这 些规则和程 序应该解决 如何分摊可 能出现的未 覆盖信用损 失,包括 FMI 向流动性提 供者偿还拆 中国结算也通过压力测试进行测算。在场景设计时对历史价格波 动峰值、价格决定因素以及收益曲线等市场因素的变化进行了考 虑。 《结算规则》规定,违约结算参与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补足 资金、证券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处分违约结算参与人所提 供的担保物、质押品保管库中的回购质押券、卖出专用清偿账户 内的证券。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追偿的证券或资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可以依法动用结算保证金和结算风险基金予以弥补。 关于压力事件发生时补充用尽的财务资源的规则和程序,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中有明确要求。 — 25 — 借资金。FMI 的规则和程 序也应该指 出其在压力 事件期间补 充金融资源 的流程,以保 证其继续安 全稳健的运 行。 原则五:抵押品 通过抵押品来管理自身或参与者信用暴露的 FMI,应该接受低信用风险、低流动 性风险和低市场风险的抵押品。FMI 还应该设定并实施适当保守的垫头和集中度 限制。 中国结算制定了明确的规则保证日常收取抵押品具备低信 用风险、低流动性风险和低市场风险的特点,并采取了相应措施 监控抵押品符合标准。 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中国结算通过设定和调整“回购 资格”进行抵押品准入管理,保证抵押品范围限制在低信用风险、 低流动性风险和低市场风险的债券。中国结算综合考虑债券最新 市场价格、外部第三方估值和内部估值,采用审慎孰低原则确定 债券作为抵押品时适用的估值水平,并根据债券类别及评级设定 叙述性摘要 不同的折扣系数取值标准。同时,中国结算持续推动完善抵押品 债券价值评估动态调整工作机制。目前,作为中国结算的登记结 算系统的组成部分,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功能齐备、性 能良好。 对于投资者在股票期权业务中进行认购期权备兑开仓的,中 国结算通过对合约标的进行交割锁定,并免收维持保证金,被交 割锁定的合约标的即为备兑证券。备兑证券作为抵押品用于保障 备兑开仓期权合约的行权交割。 关键考虑 1 中国结算根据既定的业务规则确定抵押品范围,并收取相关 FMI 通常应将 抵押品,确保抵押品资产具有低信用风险、低流动性风险及低市 (例行)接受 场风险。 的抵押品限 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国结算通过设定和调整“回购 制 为 低 信 用 资格”的方式对抵押品准入进行管理,赋予利率债、利率债基金、 风险、低流动 高等级信用债、受信用保护债券“回购资格”,使其可作为债券 性 风 险 和 低 质押式回购的抵押品;就信用债券而言,目前中国结算接受公开 市 场 风 险 的 发行的、主体评级 AA 级及以上且债项评级 AAA 级的信用债, 资产。 由合格创设机构创设 CDS 提供信用保护的债项评级 AA+级、AA 级的信用债,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抵押品。中国结算于 2019 年 11 月推出债券质押式回购现金担保品业务,允许结算参与人 — 26 — 关键考虑 2 FMI 应该形成 审慎的估值 惯例并设定 垫头,对其定 期检测并考 虑市场紧张 环境。 关键考虑 3 为降低顺周 期调整的需 要,在切实可 行并且审慎 的范围内, FMI 应该设立 稳定和保守 的垫头。这些 垫头要考虑 市场紧张时 期并相应调 整。 关键考虑 4 FMI 应该避免 集中持有某 些资产。在不 对价格产生 重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在抵押品价值不足时临时性使用现金充抵抵押品。 中国结算持续推动完善债券质押式回购抵押品动态管理工 作机制,根据《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质押式回购资 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 市场隐含评级机制、内部信用评级机制、监管联动机制和风险监 测与排查结果及时调整债券适用的折算率,对于存在严重风险隐 患的抵押品债券,及时予以取消“回购资格”处理。 对于交收抵押品,中国结算接受股票等证券类抵押品,根据 《交收担保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具体包括“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流通的、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的证 券” 。 对于证券类抵押品的估价,目前主要涉及债券质押式回购业 务。 中国结算综合考虑最新市场价格、市场认可的外部第三方估 值和内部估值,采用审慎孰低的原则确定债券作为抵押品时适用 的估值水平,并根据债券类别及评级设定不同的折扣系数取值水 平。在设计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公式时,中国结算使用历史数据 对折扣率的适当性进行了测算,证明了有关折扣率的充分性。 近年来,中国结算从 CCP 风险管理角度出发,研究建立及 完善内部估值体系,在简单估值的基础上,结合内部信用风险判 断、历史极端价值波动、流动性水平及市场定价是否充分等因素 进行折减,形成风险调整估值,并将逐步作为估值标准应用于债 券质押式回购抵押品管理,确保在绝大部分风险情形下能够快速 足额变现。 中国结算对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质押券垫头的潜在顺周期 性采取了谨慎评估。中国结算建立了质押券动态调整机制,会定 期对质押券的顺周期风险进行评估,对于存在潜在顺周期风险的 质押券,会提前采取逆周期管理措施,调低相关质押券的折扣系 数水平。 对于证券类抵押品,主要涉及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中国结 算会定期查看质押券全市场的集中持有情况,对集中度过高的质 押券重点关注,并可根据质押券集中度情况调整其适用的标准券 折算率。同时,做好结算参与人名下回购融资主体的质押券集中 度管理。 此外,对于交收抵押品,适用于结算参与人针对交收违约提 供的抵押品,集中度大小主要取决于该参与人自营证券情况。 — 27 — 集中持有会 显著损害 FMI 快速变卖这 类资产的能 力。 关键考虑 5 如果接受跨 境抵押品, FMI 应该化解 相关风险并 确保能够及 时使用这些 抵押品。 关键考虑 6 FMI 应该使用 设计良好、操 作灵活的抵 押品管理系 统。 中国结算目前没有跨境抵押品。 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品保管库是中国结算登记结 算系统的一部分,主要提供结算参与人远程提交、转出、替换质 押券等服务。另外,中国结算建立了独立的抵押品管理系统,配 有专人负责和备岗,为参与人提供第三方抵押品管理服务,实现 抵押品交存、提取、替换、买卖、返还、盯市追缴、权益处理、 违约处置、查询统计等功能。 原则六:保证金 CCP 应该具备有效的、基于风险的并定期接受评审的保证金制度,覆盖其在所 有产品中对参与者的信用暴露。 中国结算构建了基于风险和特定业务、投资组合及其所服务 市场的保证金制度,并适时评估和调整模型和相关制度,确保保 证金能够以高置信度覆盖参与人在各类产品上的信用暴露。 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针对国债预发行交易收取保证金,针对股票期权业务收取股票期 权保证金。在保证金模型关键参数和输入的估算方面,中国结算 叙述性摘要 考虑了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市场风险情况、价格波动、交 易周期等因素,采取了不同的比例计算,可以有效覆盖相关风险。 中国结算制定了明确的保证金收取周期安排和盯市制度,并已将 回溯测试、敏感性分析等方法运用于日常风险管理工作中。 对于保证金制度的任何实质性调整,中国结算均需按照重大 业务变更的程序,经过内部专项研讨、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以及监 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予以调整。 关键考虑 1 中国结算构建了基于风险和特定业务、投资组合及其所服务 CCP 的 保 证 市场的保证金制度。具体包括: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结算保证 金 制 度 应 使 金制度、国债预发行保证金制度、股票期权保证金制度。 其确定的保 一、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 证金水平与 证券结算备付金是结算参与人存放于中国结算为其开立的 产品、组合以 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以交收的资金。根据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 — 28 — 及 所 服 务 市 中国结算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 场 的 风 险 和 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 特性相匹配。 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二、结算保证金制度 证券结算保证金是结算参与人缴纳及中国结算依规划拨的 用以垫付结算系统的流动性、弥补透支结算参与人自身的违约损 失(自保功能)、弥补其他结算参与人的违约损失(互保功能) 的资金。结算保证金的计收主要关注不同类别产品和业务所带来 的价差风险。结算保证金按照自营、客户业务分别计算,逐月缴 纳。 三、国债预发行保证金制度 对于国债预发行业务,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履约保证 金和价差保证金对国债预发行交易的未来履约义务进行担保,根 据头寸、历史成交价格逐日计算和收取。 四、股票期权保证金制度 对于股票期权业务,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期权保证 金。在期权交易中,结算参与人须按照一定规则缴纳最低结算准 备金;每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价格波动及当日日终持仓情况, 采用逐日盯市的做法对义务方持仓头寸投资者计算维持保证金。 上述业务制度均较详细地列明了相应的保证金方法,包括保 证金数额计算公式、计收程序等。对纳入中国结算多边净额结算 的产品,结算参与人信用风险敞口的决定因素主要是该参与人净 应付金额的大小、已存入结算备付金以及已缴纳结算保证金的多 少,以及处置期内相关应收证券的价格波动幅度等。 此外,在港股通业务中,基于香港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中 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分别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的未完成交收头寸, 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差额缴款和按金,具体安排详见中国结算 相关业务规则。 关键考虑 2 中国结算保证金模型的价格数据来自证券交易场所。 CCP 应 就 保 为保证数据及时可靠,中国结算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签订备 证 金 制 度 具 忘录,对数据交换内容、数据交换时间等事项进行明确,并设定 有可靠的、及 异常情况等级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时的价格数 据来源。CCP 还应具有办 法和稳健估 值模型应对 定价数据不 易获得或不 可靠的情景。 关键考虑 3 最低结算备付金模型关键参数和输入的估算方面,其仅涉及 CCP 应 该 采 违约参与人买入证券的价差风险,目前规定债券品种(包括现券 用 基 于 风 险 交易和回购交易)按 10%计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按 16% 的 初 始 保 证 计收。 — 29 — 金模型和参 结算保证金模型关键参数和输入的估算方面,估算原则是以 数,据此得出 较大可能性覆盖自交易达成至处置完毕期间的价差风险。为此, 的 保 证 金 要 参考历史数据模拟法,根据证券市场代表性价格指数的历史波动 求 足 以 覆 盖 情况,在 99%置信水平下确定处置期内的最大处置价差比例。目 在 上 次 收 取 前,京、沪、深市场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分别为 15%、13%、15%; 保 证 金 至 参 固定收益类比例分别为 1.5%、3.5%、1.5%。 与者违约后 国债预发行保证金模型关键参数和输入的估算方面,1 年期、 头 寸 被 抛 售 3 年期、5 年期,7 年期和 10 年期关键期限国债预发行的履约保 期 间 CCP 对 证金比率分别设置为 1%、2%、3%、4%和 5%,可覆盖近 5 年来 参 与 者 潜 在 各关键期限国债价格最大波动。 的未来暴露。 国债预发行保证金无顺周期性,价差保证金在市场下跌时是 初 始 保 证 金 顺周期的。考虑到市场流动性、尽快完成风险处置以弥补透支等 应 该 满 足 估 因素,按照有关风险处置程序,中国结算一般按2个交易日完成 计 的 未 来 暴 平仓设定保证金收取水平。 露 分 布 的 期权保证金方面,结算参与人必须按照一定规则缴纳最低结 99%以上单尾 算准备金。此外,每日日终,中国结算采用逐日盯市的做法,根 置信水平。对 据价格波动情况对持有义务方持仓头寸投资者计收维持保证金。 以 组 合 水 平 目前期权保证金的计算原则,主要有三点:以较大可能性覆盖连 计 算 保 证 金 续两个交易日的价差风险;对虚值期权在收取保证金时考虑减掉 的 CCP,这种 虚值部分,提高资金效率(但扣减虚值后不得低于按预设的最低 要 求 适 用 于 维持保证金比率计收的维持保证金) ;要求结算参与人向投资者 每 个 组 合 的 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数 未 来 暴 露 分 额。 布。对以更细 总体而言,上述各类保证金的顺周期性不是很显著,中国结 粒 度 水 平 计 算采用了高置信度的保证金制度,有效地覆盖了可能的风险。 算保证金的 CCP(例如组 合子集水平 或 产 品 水 平),相应的 未来暴露分 布也必须满 足这个标准。 这种模型应 该: (1)对时 间区间采用 保守的估计 以 便 对 CCP 清算的特定 类型产品进 行有效对冲 或抛售(包括 在紧张的市 场 条 件 下 ); — 30 — (2)具有恰 当的方法度 量信用暴露, 要考虑相关 产品的风险 因素和产品 组合的影响; (3)在切实 可行和审慎 的范围内,限 制那些不稳 定的、顺周期 变动的需要。 关键考虑 4 中国结算针对不同的业务设定了相应的制度进行风险监控。 CCP 应 该 至 其中:对于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是每月计收,未采取逐日盯 少 每 日 对 参 市制度;对于国债预发行交易按单边成交金额的固定比例收取履 与 者 的 头 寸 约保证金,按平仓亏损金额收取价差保证金;对于利率招标国债 盯 市 并 收 取 预发行,按成交面值的固定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按预期平仓亏 变 动 保 证 金 损金额加收固定比例价差保证金;对于期权保证金,采取逐日盯 以 限 制 当 前 市的制度安排,未实施日内追加保证金措施。 暴露的累积。 CCP 应 有 权 力和操作能 力对参与者 执行计划内 和计划外的 日间保证金 追加和支付 要求。 关键考虑 5 中国结算期权组合策略保证金相关安排考虑了风险抵消的 CCP 在 计 算 情况。在一定条件下,期权持仓的空头和多头可以相互冲减,同 保 证 金 要 求 一投资者不同持仓的应收与应付资金义务可以相轧抵、应收与应 时,如果在其 付证券义务可以相轧抵。 清算的产品 中或其与其 他 CCP 分 别 清算的产品 中,一种产品 的风险和另 一种产品的 风险有显著 的、可靠的相 关性,CCP 可 以允许抵消 — 31 — 或减少这些 产品所需的 保证金。当两 个或两个以 上 CCP 有 权 提供交叉保 证金时,它们 必须具有适 当的安全保 障和协调统 一的全面风 险管理制度。 关键考虑 6 通过严格的 每日后向测 试和至少每 月(必要时更 频繁)进行的 敏感性分析, CCP 应 该 分 析并监测模 型的表现和 保证金覆盖 的总体情况。 CCP 还 应 该 定期对清算 的所有产品 进行保证金 模型的理论 和实证特性 评估。在对模 型的覆盖情 况进行敏感 性分析时, CCP 应 该 考 虑各种参数 和假设,反映 可能的市场 环境(包括其 所服务市场 经历的最波 动的时期,以 及价格相关 性的极端变 目前,中国结算已经将回溯测试、敏感性分析等方法运用于 日常风险管理工作中。在进行结算风险评估时,中国结算会根据 历史数据进行回溯压力测试。敏感性分析方面,中国结算在充分 考虑各种参数和假设基础上,根据历史价格以及影响定价因素波 动情况、质押券违约情况等情形,进行敏感性分析。 — 32 — 化) 。 关键考虑 7 当出现业务创新、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保证金计收方法需发 CCP 应 该 对 生实质性调整的,均需按照重大业务变更的程序,经过内部专项 保 证 金 制 度 研讨、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以及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之后,方予以 进 行 定 期 评 确定调整内容。 审和验证。 原则七:流动性风险 FMI 应该有效地度量、监测和管理其流动性风险。FMI 应该持有足够的所有相关 币种的流动性资源,在各种可能的压力情景下,以高置信度实现当日、日间(适 当时)、多日支付债务的结算。这些压力情景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在极端但可能的 市场条件下,参与者及其附属机构违约给 FMI 带来的最大流动性债务总额。 中国结算作为 CCP,建立了相对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 架,管理来自于所有结算参与人和结算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中国 结算通过登记结算系统、资金管理系统及统一风险监测系统等识 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中国结算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源, 叙述性摘要 可以覆盖极端情况下承担最大的合计支付交收义务的两家结算 参与人及其附属机构违约给中国结算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中国结算作为 SSS 不为结算参与人提供临时垫支服务,不存 在流动性风险。 关键考虑 1 中国结算建立了风险管理框架以管理来自于结算参与人和 FMI 应该具有 结算银行等相关主体的流动性风险。中国结算制定了《结算银行 稳健的框架,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管理来自于结算银行的流动性风 管 理 来 自 所 险,并在《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中规定了结算参与人流动性风 有参与者、结 险的管理框架。 算银行、代理 中国结算利用系统及其他工具对财务资源总量,以及结算参 机构、托管银 与人违约、抵押品折算率下调等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定量 行、流动性提 的监测,并实时监控中国结算的结算备付金存款在各银行分布比 供 者 和 其 他 例情况,相应进行资金调拨等操作。 单位的流动 此外,结算保证金、结算风险基金、商业银行授信额度以及 性风险。 中国结算自身建立的一般风险准备金等制度安排,均有防范流动 性风险的功能。 关键考虑 2 中国结算通过结算系统、资金管理系统及统一风险监测系统 FMI 应该具有 等用于识别、计量和监测其资金交收和资金流。其中,结算系统 有 效 的 操 作 是资金交收和资金流数据的主要来源,统一风险监测系统通过一 和分析工具, 系列风险监测指标识别、计量和监测资金交收和资金流,资金管 以持续、及时 理系统实时监控和调整结算备付金在各银行分布比例情况。 地识别、度 量、监测其结 算和资金流, 包括日间流 动性的使用。 — 33 — 关键考虑 3 中国结算作为 SSS 不提供担保交收,不为结算参与人提供临 支 付 系 统 或 时垫支服务,因此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SSS(包括采 用 DNS 机 制 的 SSS)应该 以所有相关 币种持有足 够的流动性 资源,在各种 可能的压力 情景下,以高 置信度实现 当日、日间 (必要时)、 多日支付债 务的结算。这 些压力情景 应该包括但 不限于在极 端但可能出 现的市场环 境下,参与者 及其附属机 构违约产生 的最大支付 债务总额。 关键考虑 4 CCP 应 该 持 有足够的所 有相关币种 的流动性资 源,以结算与 证券相关的 支付,支付要 求的变动保 证金,在各种 潜在压力情 景下以高置 信度按时结 算其他债务。 这些压力情 景应该包括 但不限于在 根据中国结算 2022 年全年监控情况来看,发生在极端但可 能的市场条件下导致 CCP 承担最大的合计支付交收义务的两家 结算参与人及其附属机构的违约行为后,中国结算财务资源可满 足流动性需求。中国结算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源,能够在存在潜 在压力情形下以高置信度按时结算债务。目前压力测试场景的设 计考虑了在极端但可能出现的市场条件下中国结算可能面对的 风险。 在沪深港通业务中,在香港市场,中国结算不是具有系统重 要性的金融基础设施。 — 34 — 极端但可能 出现的市场 条件下,参与 者及其附属 机构违约给 CCP 带 来 的 最大债务总 额。此外,当 CCP 涉 及 更 为复杂的风 险状况,或在 多个司法管 辖具有系统 重要性时,应 当持有额外 的流动性资 源足以覆盖 范围更广的 潜在压力情 景,这些场景 应该包括但 不限于在极 端但可能出 现的市场条 件下,两个参 与者及其附 属机构违约 给 CCP 带 来 的最大债务 总额。 关键考虑 5 中国结算的合格流动性资源主要包括: 为满足流动  现金,包括结算保证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以及结算风险 性资源的最 基金等。 低要求,FMI  商业银行等机构的流动性支持。 以各币种持 中国结算的合格流动性资源充足。中国结算定期对流动性指 有 的 合 格 流 标进行监测。 动性资源包 括在发钞中 央银行的现 金、在有信誉 的商业银行 的现金、承诺 的信用额度、 承诺的外汇 — 35 — 互换、承诺的 回购、托管的 高度市场化 的抵押品、以 及通过高度 可靠的融资 安排易于获 得和变现的 投资(即使在 极端但可能 出现的市场 条件下)。如 果 FMI 能 够 获得发钞中 央银行的常 规信用,FMI 可将该可得 信用算作最 低要求的一 部分,可得信 用最少应为 FMI 拥有的用 以向相关中 央银行质押 (或是其他 形式的交易) 的抵押品数 量。所有这些 资源在需要 的时候都应 可获得。 关键考虑 6 FMI 可以通过 其他形式的 流动性资源 补充其合格 的流动性资 源。如果 FMI 这样做,这些 流动性资源 应该是:可买 卖的,或可作 为抵押品接 受来获得信 中国结算目前可获得的补充流动性资源有参与质押式回购 交易的违约结算参与人作为抵押品提交的质押券。根据《债券登 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结算参与人发 生资金交收违约且未及时补足的,中国结算有权处置相关质押券 以弥补透支金额。中国结算可采取场内交易和场外询价等方式对 相关质押券进行处置,快速处置变现的可靠性较高。 在以往极端的市场条件下,中国结算曾将收取的抵押品质押 给中央银行以获得紧急流动性支持。 — 36 — 用限额、互换 或者违约后 在特别约定 的基础上进 行的回购(即 使这些在极 端市场条件 下无法预先 安排或予以 保证)。即使 FMI 没有获得 发钞中央银 行常规信用 的渠道,它也 应考虑相关 中央银行通 常接受的抵 押品,因为这 些资产在市 场紧张环境 下更可能保 持流动性。 FMI 不应该将 中央银行紧 急信贷的可 得性作为其 流动性计划 的一部分。 关键考虑 7 FMI 应通过严 格的尽职调 查,以高置信 度确保最低 要求的合格 流动性资源 的提供者(不 管是参与者 还是外部机 构)拥有足够 的信息了解 和管理与提 供者相关的 流动性风险, 并具有按照 证券交易场所对证券有限制卖空的前端监控机制,中国结算 无需承担结算结算参与人无法向中国结算交付证券的风险,所以 中国结算目前没有必要建立证券流动性提供者的制度。实践中, 目前中国结算的资金流动性提供者主要是中国结算的结算银行。 中国结算的所有结算银行都是大型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参与银行 间市场,有资格从央行取得流动性支持。中国结算会定期评估结 算银行的财务状况,以确定流动性提供者具有足够的信息理解和 持续管理其各相关币种的相关流动性风险。 — 37 — 承诺履行职 责的能力。当 需要评估流 动性提供者 就特定货币 提供流动性 的可靠性时, 应考虑该机 构从发钞央 行获得信用 的可能性。 FMI 应定期测 试从流动性 提供者获得 流动性资源 的程序。 关键考虑 8 如 果 FMI 可 获得中央银 行账户服务、 支付服务、证 券服务或抵 押品管理服 务,应在可行 情况下通过 使用这些服 务提高流动 性风险管理 水平。 关键考虑 9 FMI 应确定其 流动性资源 的规模,并通 过严格的压 力测试定期 测试其流动 性资源的充 足性。FMI 应 该具有清晰 的程序向相 应 的 FMI 决 策者报告压 力测试的结 果,并据此评 不适用。中国结算未拥有或有权使用相关央行的账户服务、 支付服务、证券服务或抵押品管理服务。 中国结算能够确定流动性资源的规模且定期对流动性覆盖 率指标进行压力测试,检验当最大 2 家等多家净应付结算参与人 集体违约时,中国结算的流动性资源能否保证顺利完成交收。压 力测试结果向管理层报告。 中国结算采用丰富的场景进行压力测试,综合考虑了历史价 格波动峰值、其他市场因素(如价格决定因素和收益曲线)的变 化、不同期限的多个违约、融资和资产市场同时出现压力,以及 在各种极端但有可能出现的市场环境下的一系列前瞻性压力情 景。 — 38 — 估其流动性 风险管理框 架的充分性, 并进行调整。 在实施压力 测试时,FMI 应考虑更大 范围的相关 压力情景,包 括历史价格 波动峰值、其 他市场因素 (如价格决 定因素和收 益曲线)的变 化、不同期限 的多个违约、 融资和资产 市场同时出 现压力,以及 在各种极端 但有可能出 现的市场条 件下的一系 列前瞻性压 力情景。这些 场景还应该 考 虑 FMI 的 设计和运行, 包括所有可 能 对 FMI 施 加实质性流 动性风险的 单位(如结算 银行、代理机 构、托管银 行、流动性提 供者和连接 的 FMI), 必 要时覆盖多 日。在所有情 况下,FMI 都 应详细记载 支持其持有 — 39 — 流动性资源 规模和形式 的理由,并采 取适当的治 理安排。 关键考虑 10 FMI 应制定清 晰的规则和 程序,确保 FMI 可以在单 个或多个参 与者共同违 约时,按时对 当日、日间和 多日(必要 时)的支付债 务进行结算。 这些规则和 程序应该重 视不可预见 的、潜在的未 覆盖流动性 短缺,以避免 解退、撤销或 延迟当日结 算支付债务。 这些规则和 程序还应该 指 出 FMI 在 紧张环境下 可能采用的 补充任何流 动性资源的 过程,使其可 以继续安全 和稳健的运 行。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结算规则》对中国结算 可以使用的流动性资源以及使用的顺序做了明确规定。 中国结算制定了《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处置预案》,进 一步对结算参与人违约情形下相关流动性资源的管理、调度与使 用进行了细化,以保证任何单个或多个结算参与人违约的紧急情 况下准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通过一定 的监测指标来发现不可预见的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同时,《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 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分别对结算 保证金、结算风险基金、一般风险准备金的补充和追偿的程序做 了明确规定。 原则八:结算最终性 FMI 应该至迟于生效日日终提供清晰和确定的最终结算。如果有必要或更好, FMI 应该在日间或实时提供最终结算。 — 40 — 叙述性摘要 关键考虑 1 FMI 的规则和 程序应该明 确地定义结 算具有最终 性的时点。 关键考虑 2 FMI 应该至迟 于生效日日 终(最好在日 间或实时)完 成最终结算, 以减少结算 风 险 。 LVPS 和 SSS 应 该 考虑在结算 日采用 RTGS 或批量结算 处理。 关键考虑 3 FMI 应该明确 地定义结算 具有最终性 的时点,其后 未结算的支 付、转账指令 或其他债务 均不得被参 与者撤销。 《证券法》为中国结算实施结算最终性原则提供了坚实的法 律基础。中国结算的《结算规则》等业务规则对结算具有最终性 的时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根据《证券法》关于交易最终性的规定,中国结算根据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数据组织清算交收,投资者/结算参与人无权撤销 已经成交的交易指令,若不能按时完成证券/资金交收,须承担违 约责任。 中国证券市场上,结算最终性原则的法律基础主要是《证券 法》第 117、158、159 条以及《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 52、 81 条,上述规定涵盖了结算最终性原则的主要内涵。 《证券法》第 131、158、159 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与《企业 破产法》相隔离的作用。中国结算的《结算规则》等业务规则对 交收时点有明确规定。 目前,在沪深港通业务中,中国结算需要与其它 FMI(香港 结算)连接。双方在《关于沪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之 中央证券存管和结算通协议》中进行约定,中国结算作为香港结 算的结算参与人,当香港结算完成最终交收后,再与境内结算参 与人进行最终交收,以保证结算最终性的实现。 中国结算在与各结算参与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充分明确了 双方权责,各结算参与人对各品种的最终交收时点等相关规定理 解充分、清晰。 对于 A 股、封闭式基金、ETF、LOF、REITs、存托凭证、 挂牌公司股票、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符合净额 结算标准的公司债和可转债等证券品种的交易、债券质押式回 购,以及纳入净额结算的 ETF 申赎业务等,中国结算至迟于 T+1 日日终完成最终结算,并通过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相关联的 DVP 制度以防范本金风险。实践中,中国结算尚未发生将最终交 收推迟到下一个交易日的情形,中国结算在应急预案中规定了交 收日推迟到下一日的应急情形及处理安排,分支机构与相应的证 券交易场所也就交收日推迟到下一日签订了业务备忘录。 对于 B 股,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3 日 16 点。 根据市场各方需求以及业务发展需要,中国结算对私募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采用 RTGS 方式进行结算。 根据《证券法》第 108、117 条规定,证券交易一旦成交, 交收责任即成立,不可撤销。中国结算接收交易场所的交易数据 并据此组织清算交收。投资者/结算参与人无权撤销已经成交的交 易指令,如果不按时完成相关证券/资金交收,即构成交收违约, 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 111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 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正常秩序 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交易场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 中国结算暂缓交收等措施。 — 41 — 原则九:货币结算 FMI 应该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使用中央银行货币进行货币结算。如果不使用中央 银行货币,FMI 应该最小化并严格控制因使用商业银行货币所产生的信用风险和 流动性风险。 中国结算使用商业银行资金,通过自身资金账簿系统进行资 金交收。中国结算制定《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并执行严格的结算银行准入标准及日常管理要求,能够最小化并 严格管理来自结算银行的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叙述性摘要 为防范通过自身资金账簿系统进行资金交收的信用风险和 流动性风险,中国结算严格将结算资金的运用控制在清算交收范 围内,不可用于投资或借贷等其他用途,并接受证监会等外部监 管。 关键考虑 1 中国结算通过自身资金账簿系统进行资金交收,资金存放在 FMI 应该在切 结算银行(商业银行),结算银行接受中国结算指令划拨资金。 实可行的情 中国结算尚未使用央行资金结算的原因如下:第一,中国结 况 下 使 用 中 算使用商行资金进行交收是历史沿革形成的。沪深交易所建立之 央 银 行 货 币 初,央行尚未建立全国性支付系统,中国结算使用商业银行资金 进 行 货 币 结 交收体系延续至今,形成较为成熟、完善和固定的现有格局。第 算,以避免信 二,中国结算与部分结算参与人均未接入央行支付系统,全面使 用 风 险 和 流 用央行资金进行资金交收会对交收效率及部分结算参与人结算 动性风险。 操作产生较大影响。 中国结算通过自身资金账簿系统完成资金交收,由结算银行 存放、划拨资金的资金交收体系,既非使用央行资金交收,也有 别于使用商业银行资金交收的做法,多年以来运行平稳,发展十 分成熟。由于资金交收环节在自身系统内完成,面临的外界信用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极低。 关键考虑 2 中国结算用于资金交收的结算资产主要是中国结算存管的 FMI 不使用中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资金实头寸存放在结算银行。 央银行货币 对于结算银行的信用风险防范,现有结算银行均是中国金融 进行结算的, 市场具有高度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从历史情况和目前的国情体制 应 该 使 用 没 来看,发生信用风险、损及结算资金安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有或几乎没 对于结算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防范,一方面,中国结算实施结 有 信 用 风 险 算备付金制度,其存量足以支撑参与人的日常划付需要;另一方 或 流 动 性 风 面,参与人从中国结算划出资金采用同行转账方式,提高资金划 险 的 结 算 资 转效率。 产来进行货 币结算。 关键考虑 3 中国结算制定《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对 FMI 使用商业 结算银行做出严格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中国结算通过审核、分 银 行 货 币 进 析以下报告内容监控结算银行对资格标准的遵循情况、管理结算 行结算的,应 银行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通过分析年度报告,可以掌握结算 — 42 — 该监测、管理 和限制源于 结算银行的 信用风险和 流动性风险。 特别地,FMI 应该为其结 算银行建立 严格的标准, 并监测标准 的遵守情况。 这些标准应 该考虑其监 督管理、资 信、资本、流 动性获取以 及运行可靠 性等因素。 FMI 应当监测 和管理信用 风险暴露和 流动性风险 暴露集中于 结算银行的 情况。 关键考虑 4 FMI 在自身账 簿上进行货 币结算的,应 该最小化并 严格控制其 信用风险和 流动性风险。 关键考虑 5 为 便 于 FMI 及其参与者 管理信用风 险和流动性 风险,FMI 与 任何结算银 行的法律协 议应该明确 规定在单个 结算银行账 银行大体运营情况(包括资产、净资本、业务规模、分支机构发 展等)及公司重大事项;通过分析财务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可 以掌握结算银行资本充足率及流动性情况;通过分析结算业务工 作报告、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可以掌握结算银行结算业务运 行可靠性以及内控合规工作情况。跨境业务方面,中国结算制定 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对港股通结算银行设置了更为严格的准入标准。 此外,对于结算银行的信誉监控、评估,中国结算依赖于社会舆 论、结算参与人座谈等其它渠道。 中国结算每年对结算银行进行考核评估,但考虑到结算银行 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暂未建立最大结算银行违约的 压力测试机制。 为防范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国结算严格将结算资金的 运用控制在清算、交收程序范围之内,不可用于投资或借贷等其 他用途。另外,中国结算每日进行商业银行账户与自身簿记账户 的对账工作,保障总分账平衡。 在外部监管方面,一方面中国结算接受证监会的严格监督, 另一方面,中国结算每日将清算数据(其中包含每笔商业银行与 备付金账户划转的明细数据)发送至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进行稽 核。 中国结算与结算银行之间签订《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 协议(适用于结算银行)》,明确界定了转账在执行后具有最终性。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 14、15 条对结 算银行处理结算资金存取业务的时限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 证中国结算收到的资金在日终前可以转移。 — 43 — 簿上的转账 发生时点,转 账一旦完成 即具有最终 性,并可尽快 转移收到的 资金。这些至 迟发生在日 终,最好在日 间。 原则十:实物交割 FMI 应该明确规定其有关实物形式的工具或商品的交割义务,并应识别、监测和 管理与这些实物交割相关的风险。 中国结算通过电子簿记方式实现证券登记和交收,业务中不 叙述性摘要 涉及金融工具或商品的实物保管和交收。本原则不适用。 关键考虑 1 不适用。 FMI 的规则应 明确规定其 有关实物形 式的工具或 商品的交割 义务。 关键考虑 2 不适用。 FMI 应 该 识 别、监测和管 理有关保管 和交割实物 形式的工具 或商品的风 险和成本。 原则十一:中央证券存管 CSD 应该具有适当的规则和程序,以确定证券发行的完整性,最小化并管理与 证券保管、转让相关的风险。CSD 应该以固定化形式或无纸化形式维护证券, 并采用簿记方式转账。 中国证券市场已实现证券全面无纸化,中国结算通过电子簿 叙述性摘要 记系统实现证券维护与转移,占比达到 100%。 中国结算通过制度、内外部审计监督措施等,严格防范内部 — 44 — 关键考虑 1 CSD 应 该 具 有适当的规 则、程序和控 制措施,包括 稳健的会计 实践,以保障 证券发行人 和持有人的 权利,防止未 经授权创设 或消除证券, 以及定期并 至少每日核 对其维护的 证券发行。 关键考虑 2 CSD 应 该 禁 止证券账户 透支和出现 借方余额。 关键考虑 3 CSD 应 以 固 定化形式或 者无纸化形 式维护证券, 并采用簿记 方式转账。适 当时,CSD 应 该提供激励 机制来使证 操作风险,防止未经授权的证券创立或删除,确保证券发行的完 整性,保护客户证券资产免受托管风险。中国结算每日进行 CSD 记录与登记记录的对账处理。同时,中国结算与证券交易场所等 机构协作,通过证券卖空前端监控防止证券账户余额透支。 目前中国结算通过设置不同账户,实现自身资产与结算参与 人及其客户证券的分离;并严格管理开展其他业务活动带来的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中国证券交易所市场较早全面实现了证券无纸化,由中国结 算在其登记结算系统中对投资者持有与转让证券的情况进行登 记。与境外采用有纸化证券的国家或地区相比,中国结算既承担 了境外登记机构的职能,也承担了境外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的职 能。 中国结算制定并完善了业务规则、配套业务指引、业务指南, 详细规范了业务处理流程等。根据业务规则,中国结算采取直接 持有为主的持有模式,通过电子簿记系统直接为结算参与人和投 资者分别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和维护结算参与人自有证券资 产与其客户证券资产,并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 名册的登记。每日证券清算交收完成后,中国结算通过电子化渠 道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其自有证券及所托管的投资者证券的明细 数据。上述规则、程序和控制措施确保了证券持有记录的准确性, 有效保护了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的权益。 中国结算通过规范内部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操作权限 控制以及内外部审计监督等措施,严格防止未经授权的证券创立 或删除。 中国结算每个交易日日终通过技术系统进行 CSD 记录与登 记记录的内部对账处理。 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证券账户余额不允许出现透支情形; 同时,中国结算与证券交易场所等机构配合协作,使用技术手段 防止证券账户余额透支。具体而言,对于在证券交易场所达成的 交易,中国结算根据交易清算结果通过登记结算系统完成证券交 收,由于实施了前端监控,证券不能进行卖空操作,因此证券账 户余额不会因为对交易的清算交收而发生透支。对于其他的证券 过户划转申请,在证券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中国结算不办理 透支操作。 中国证券市场已实现证券全面无纸化,中国结算通过电子簿 记系统实现证券维护与转移,占比达到 100%。 — 45 — 券固定化或 无纸化。 关键考虑 4 CSD 应 该 通 过与法律框 架一致的适 当的规则和 程序保护资 产免受托管 风险。 关键考虑 5 CSD 应 该 采 用稳健的系 统 确 保 CSD 自身的资产 与其参与者 的证券相互 分离,以及参 与者之间的 证券相互分 离。在法律框 架支持的情 况下,CSD 还 应在运行方 面支持在参 与者账簿上 对参与者客 户证券进行 分离,并为转 移客户持有 的证券提供 便利。 关键考虑 6 CSD 应 该 识 别、度量、监 中国结算依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制定并完善了登记存管业务规则体系,明确规定 了业务范围、业务流程及注意事项等,避免由于制度安排疏漏导 致发生登记差错的风险;同时,中国结算通过制定各类业务操作 手册等方式实施流程管控,明确不同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操作 要点,防范内部操作层面的风险。 中国结算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质 押登记等变更登记业务时,除协助执法情形外,均须根据交易的 交收结果或当事人的申请办理,以防范投资者证券被挪用、盗卖 的风险。同时,每日证券清算完成后,中国结算还将通过电子化 渠道向证券交易场所和托管投资者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发送投资 者证券持有明细等数据;对于同一笔证券资产的划转、冻结等日 间业务申请,中国结算也规定了明确的业务处理顺序,并将处理 结果及时反馈至结算参与人。通过上述措施,中国结算可确保登 记结算系统与证券交易场所、结算参与人所掌握的投资者证券资 产信息保持一致。 目前中国结算通过设置不同的账户,实现自身资产与结算参 与人证券的分离。 在直接持有模式下,中国结算为结算参与人及其客户分别开 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其各自持有的证券资产,有效确保了不同结 算参与人的证券相互分离、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与其客户的证券相 互分离。 为转移客户持有的证券提供便利方面,中国结算支持客户持 有的证券资产在不同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转托管,客户可以通过其 原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请将其持有的证券资产转托管至另 一结算参与人。 中国结算作为中国证券市场法定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 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承担了 CSD、 CCP 及 SSS 的职能;此外,中国结算还提供抵押品管理服务。 — 46 — 测和管理来 自可能涉及 的其他活动 的风险;解决 上述风险可 能还会需要 其他工具。 中国结算建立了系统性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了总分机 构在公司业务风险管理中的三道防线、职责分工以及在信息收 集、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处置和报告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要求。中国结算建立并利用统一风险监测系统,有效实现了对涉 及相关业务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和管理。 对于中国结算同时提供的 CCP 服务,中国结算一方面采取 了严格的内部隔离措施,安排独立团队分别负责 CSD 及 CCP 业 务操作及管理,并确保任何操作必须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在 CCP 相关技术系统上线前反复测试,杜绝技术系统瑕疵,防止因 CCP 发生差错而对 CSD 运行造成影响。 对于中国结算运营 SSS,中国结算始终遵循过出方发指令原 则,即通过业务与技术手段审查过出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确保投 资者对中国结算对其证券账户的过户操作进行了真实和充分的 授权。因此,中国结算运营 SSS,没有给 CSD 带来额外风险。 对于抵押品管理服务,中国结算是作为第三方受托对证券抵 押品充足与否等情况进行监控,抵押品调换、补缴等相关操作均 根据客户指令执行,中国结算不直接涉及资金融通、证券借贷等 业务关系,因此该项业务对中国结算不存在潜在的信用风险与流 动性风险;针对潜在的操作风险,中国结算主要通过做好经办、 初审与复核岗位相互分离与监督、业务流程管控等方式进行管 理。 原则十二:价值交换结算系统 如果 FMI 结算的交易涉及两项相互关联的债务(如证券交易或外汇交易)结算, 它应该通过将一项债务的最终结算作为另一项债务最终结算的条件来消除本金 风险。 针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和业务类别,中国结算可以作为 CCP 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在交收过程中为守约方提供交收担保; 叙述性摘要 也可以不作为 CCP,提供非担保结算服务。在多边净额结算业务 中,中国结算实施 DVP 制度以防范本金风险。 关键考虑 1 一、净额担保结算方面 无 论 FMI 以 作为 CCP,中国结算为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场所达成并锁定的 全 额 还 是 净 证券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的担保结算服务。 额方式结算 除了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卖出证券进行前端监控外,证券交易 以 及 最 终 性 场所也建立了证券卖出前端监控,通过技术手段防止投资者证券 何时发生,作 卖空。因此,证券交易达成后,不会出现卖方无法交付证券的情 为 价 值 交 换 况,也就不会产生中国结算交付资金而无法收到证券的本金风 结 算 系 统 的 险。中国结算面临的本金风险集中在中国结算交付证券而无法收 FMI 都应该通 到资金的本金风险上。 过确保当且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要求,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 仅 当 一 项 债 结算风险防范能力,中国结算积极稳妥推进 DVP 改革。通过实 务 的 最 终 结 施 DVP 改革,建立证券过户和资金交收相关联的 DVP 结算制度, — 47 — 算发生时与 之关联的债 务才被最终 结算的方式 来消除本金 风险。 中国结算可有效防范前述本金风险。经证监会同意,DVP 改革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进入模拟运行期,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正式实 施并进入过渡期。 (一)结算参与人经纪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通过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全额保证金、投保基金公司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监控等中国特色的外部风控制度,已达到了 DVP 同等的防 范本金风险的效果。这些制度可以保障证券公司切实遵守“客户 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的规定,并防止证 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极为例外情形下,比如,证券 公司因商业银行支付系统原因未能及时划转资金,导致证券公司 未能在 T+1 日 16 点向中国结算支付款项时,中国结算将承担临 时性的本金风险。但此风险属于临时性的,可以迅速消除。发生 临时性资金交收违约时,中国结算将采取扣收该证券公司类结算 参与人自营结算备付金和自营证券等措施。实践证明,经纪业务 和融资融券业务的本金风险可以有效防范。自第三方存管、全额 保证金制度实施以来,尚未出现此类业务发生交收违约的情况。 (二)结算参与人自营业务和托管业务。对于未采用第三方 存管、全额保证金制度的自营和托管业务,中国结算通过设置“可 售交收锁定”标识的方式,建立证券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明 确违约处置安排,构建多批次 DVP 结算模式。结算参与人 T 日 日终资金不足额的,中国结算在证券过户同时,将相应证券打上 “可售交收锁定”标识。T+1 日资金足额的,解除证券标识完成 交收;T+1 日 16 点资金仍不足的,进行后续违约处置。通过实 施 DVP 结算制度,此类未采用第三方存管、全额保证金制度的 自营和托管业务的本金风险也能够有效防范。 此外,沪深股通结算业务从推出以来就实施 DVP 结算制度。 根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香港结算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中国结 算将按照一定规则,相应扣划香港结算账户内相当于违约金额的 证券。 二、非担保结算方面 中国结算不作为 CCP,提供逐笔全额或双边净额结算服务。 在逐笔全额方面,中国结算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或日终逐 笔全额结算服务。中国结算会逐笔检查交易双方证券和资金的足 额情况,同时满足交收条件时则完成交收,否则交收失败。 在双边净额结算方面,目前仅应用于质押式报价回购这一特 定业务中,中国结算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进行轧差清算,形成应收 资金(证券)净额和应付资金(证券)净额。中国结算不提供担 保交收。 — 48 — 原则十三:参与者违约规则与程序 FMI 应该具有有效的、定义清晰的规则和程序管理参与者违约。设计的这些规则 和程序应该确保 FMI 能够采取及时的措施控制损失和流动性压力并继续履行义 务。 中国结算制定并明确了清晰有效的结算参与人违约处置规 则与程序,以及相关财务资源的使用顺序,并利用各种内部机制 和沟通协调程序确保中国结算在结算参与人违约时能够及时控 叙述性摘要 制损失和流动性压力,并继续履行义务。 中国结算通过制度和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违约处置管理 的规则与程序,并会根据风险处置具体实践对违约处置程序相关 方案和技术系统进行评估修订。 关键考虑 1 中国结算在《结算规则》等业务规则中,对结算参与人违约 FMI 应具备违 做了清晰的定义,并明确了违约处置的程序和措施。违约结算参 约 规 则 和 程 与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补足资金、证券的,中国结算可以按照业 序 确 保 参 与 务规则处分违约结算参与人所提供的担保物、质押品保管库中的 者违约时 FMI 回购质押券,卖出专用清偿账户内的证券、以专用清偿账户内的 能 继 续 履 行 资金买入证券。在弥补违约损失方面,中国结算可以动用结算保 义务,并解决 证金、结算风险基金,这两类财务资源低于一定水平后可继续按 违 约 发 生 后 照规定恢复收取直至正常水平。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方面,中 的 资 源 补 充 国结算可以动用下列财务资源:违约结算参与人交收担保物中的 问题。 自有资金、结算保证金、结算风险基金、商业银行等机构的授信 支持等。 关键考虑 2 中国结算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具体业务部门,遵循属地管理、 FMI 应为实施 分级授权、及时报告的原则,对违约处置做了较为充分的内部准 违 约 规 则 和 备。相关处理程序或应急预案由公司结算业务相关部门负责制 程 序 做 好 充 定、修订,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指导,最后由公司管理层审 分准备,包括 定;每隔一段时间(1-2 年)中国结算会就违约规则及处理程序 规 定 适 当 的 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和完善。 自主裁量程 序。 关键考虑 3 中国结算通过《结算规则》 《待处分证券处置业务实施细则》 FMI 应该公开 等业务规则及合同协议等方式,向公众公开结算参与人违约处置 披 露 违 约 规 程序的主要内容。 则和程序的 关键方面。 关键考虑 4 每年(或有重大风险事件发生、风险隐患暴露时),中国结 FMI 应该让参 算都会进行违约压力测试,检查、修订违约处置程序相关方案, 与 者 和 利 害 并配套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优化改造。 人参与测试 和评审违约 程序(包括任 何 抛 售 程 — 49 — 序)。测试和 评审应至少 每年进行或 在违约规则 和程序发生 实质变化时 进行,以确保 它们的实用 性和有效性。 原则十四:分离与转移 CCP 应该具有规则和程序,确保参与者客户的头寸和与之相关的、提供给 CCP 的抵押品可分离与转移。 中国结算能够有效保护结算参与人客户的头寸和相关抵押 品免受该结算参与人违约或破产的影响。中国结算通过适当的规 则制度和账户体系架构,对结算参与人和客户的头寸和抵押品进 行了有效的分离,并对客户证券头寸和回购业务、股票期权备兑 开仓业务中客户提交的抵押品提供有效保护。中国结算对结算参 叙述性摘要 与人与客户头寸分离制度安排的规则、政策和程序进行了披露。 法律法规层面上对客户头寸和抵押品转移做出了制度性安 排,中国结算在实践中能够支持客户头寸和抵押品的转移。在出 现证券公司停业的情况下,由托管证券公司全盘接纳停业证券公 司的客户,中国结算将协助转移客户证券头寸和抵押品。 关键考虑 1 一、分离制度安排 CCP 应 具 有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 分 离 与 转 移 法》《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结算备 安排,至少有 付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则对分离制度安排有着清晰的要求。如 效 保 护 参 与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 者 客 户 的 头 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 寸 和 相 关 抵 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 押 品 免 受 该 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客户的头寸和相关抵押品的权 参 与 者 违 约 益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同样,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 或 破 产 的 影 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响。CCP 如果 例》中,对客户资产保护有明确规定。 为客户的头 中国结算积极履行相关法律规则中关于分离制度的安排,切 寸 和 抵 押 品 实保护结算参与人的客户头寸和抵押品免受该结算参与人破产 提 供 额 外 保 所带来的影响。 护以免受参 二、转移制度安排 与者及其客 根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 户 同 时 违 约 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应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 的影响,应采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 取 措 施 确 保 他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 — 50 — 上 述 保 护 有 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 效。 券公司。中国结算将依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规定,对相 关客户头寸及抵押品进行转移。 在现有结算体制下,中国结算对客户头寸和回购业务、股票 期权备兑开仓业务中客户提交的抵押品提供了充分保护,并且中 国结算的账户结构足以保证相关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关键考虑 2 中国结算目前通过不同的账户架构设置,将结算参与人客户 CCP 采 用 的 的头寸及抵押品与结算参与人自有头寸及抵押品相分离。 账户结构应 对于客户证券头寸及回购业务、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业务中提 能 便 捷 地 识 交的抵押品,中国结算采用单独账户架构。 别参与者客 对于客户资金头寸及提交的结算保证金,中国结算采用的是 户 头 寸 并 分 混存账户架构,即客户的资金头寸及提交的结算保证金分别混合 离 相 应 抵 押 存放在结算参与人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保证金账 品。CCP 应在 户中,没有二级明细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客户资金财产面临“同 单 一 账 户 或 类客户风险”。但由于证券公司和三方存管银行为每个客户设有 综 合 账 户 中 资金台帐,并逐日对账,同时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每天就证券公 维 护 客 户 的 司所有客户的资金台帐进行系统监控,所以此类“同类客户风险” 抵 押 品 及 头 微乎其微。 寸。 关键考虑 3 根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在出现证券公司停业的情 CCP 应 建 立 况下,由托管证券公司全盘接纳停业证券公司的客户,中国结算 转移安排,使 将协助转移客户头寸和抵押品。中国结算将根据违约参与人的证 违 约 参 与 者 券划转指令,确定有哪些头寸和抵押品需要进行划转。 客户的头寸 和抵押品易 于转至另一 个或其它多 个参与者。 关键考虑 4 中国结算通过《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CCP 应 披 露 《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 有 关 分 离 与 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 转 移 参 与 者 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公布证 客 户 头 寸 和 券和资金的分离安排,通过《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相 关 抵 押 品 公布债券回购业务中提交的抵押品的分离安排,通过《中国结算 的规则、制度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中国结算关于深 和程序。CCP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公布股票期权等 特 别 应 披 露 衍生品业务中的抵押品分离安排。中国结算在相关业务规则、指 客 户 抵 押 品 南中指明了对结算参与人客户抵押品的保护是单独的还是混存 是 基 于 单 独 的。 保护还是综 中国结算在《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中规定,对于受到重点 合 保 护 。 此 关注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可采取限制结算参与人在出现资金 外,CCP 应披 交收透支期间买入证券的证券账户转指定或转托管操作。 露可能损害 在结算参与人未违约情况下进行客户移仓的行为不存在法 其 分 离 与 转 律或运行制约。 — 51 — 移参与者客 户头寸和相 关抵押品的 能力的任何 限制,比如法 律或运行限 制。 原则十五:一般业务风险 FMI 应该识别、监测和管理一般业务风险,持有充足的权益性质的流动性净资 产覆盖潜在的一般业务损失,从而在这些损失发生时能持续运营和提供服务。此 外,流动性净资产应始终充足,以确保 FMI 的关键运行和服务得以恢复或有序 停止。 中国结算能够有效识别、监测并管理一般业务风险,包括声 誉风险、财务风险以及可能导致中国结算管理或运营产生损失的 叙述性摘要 法律风险、运行风险、托管风险与投资风险等。中国结算拥有充 足的流动性资产,制定了完整的业务连续性计划,能够确保中国 结算的关键运行和服务得以恢复或有序关闭。 关键考虑 1 中国结算已识别出的一般业务风险主要是声誉风险和财务 FMI 应具有稳 风险(详见本原则),以及可能会导致中国结算管理或者运营产 健 的 管 理 和 生风险的法律风险(详见原则 1)、运行风险(详见原则 17)及 控制系统,识 托管风险和投资风险(详见原则 16)。 别、监测和管 针对声誉风险,中国结算每天收集整理舆情监测报告。中国 理 一 般 业 务 结算制定了公共事件处置预案,若遇到信访等影响公司声誉的事 风险,包括因 件,将根据预案进行处理,做好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 经营策略执 针对财务风险,中国结算建立了由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财务 行不力、负现 内控体系,保障公司财务运营的安全、高效。另外,中国结算设 金 流 及 未 预 有股东会和董事会,每年年初审议公司年度预算、上年度决算报 料 到 的 巨 大 告,防止财务欺诈行为发生。 运营成本导 致的损失。 关键考虑 2 中国结算持有的流动净资产主要以银行存款形式存放在商 FMI 应持有充 业银行,公司拥有充足的资金可保证其在遭受一般业务损失时能 足的权益(如 够持续经营和提供服务。 普通股本、公 积金或留存 收益)性质的 流动性净资 产,在面临一 般业务损失 时 FMI 能 持 续运营和提 — 52 — 供服务。FMI 应持有的权 益性质的流 动性净资产 的规模由一 般业务风险 状况以及恢 复或有序停 止(适当时)其 关键运行和 服务所需的 时间决定。 关键考虑 3 FMI 应具有切 实可行的恢 复和有序解 散计划,并持 有充足的权 益性质的流 动性净资产 以实施该计 划。FMI 持有 的权益性质 的流动性净 资产应不少 于六个月的 当前运营成 本。这些资产 不同于金融 资源原则规 定的用以覆 盖参与者违 约或其他风 险的资源。然 而,依据国际 风险资本标 准持有的权 益资产应在 相关或必要 时被包含在 内,以避免双 重资本要求。 关键考虑 4 用于覆盖一 中国结算已制定了业务连续性计划(风险应急预案等)(详 见原则 17)。对于恢复或关闭的计划,中国结算的《公司章程》 作了相关原则规定。 中国结算使用结算保证金、结算风险基金及一般风险准备金 覆盖结算参与人违约损失风险,使用自有资金覆盖一般业务风 险。结算保证金、结算风险基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均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完全分离。中国结算持有的以股 本支持的流动性净资产不少于六个月的当前运营成本。 根据监管法规的要求,中国结算必须谨慎地进行投资和管理 资产。因此中国结算目前持有的流动净资产基本全部以银行存款 — 53 — 般业务风险 的资产应该 为优质资产 并具有充分 流动性,以使 FMI 在不同情 景下(包括在 不利的市场 环境)满足当 前和预计的 运营支出。 关键考虑 5 如 果 FMI 的 权益资本接 近或低于最 低要求,FMI 应具备切实 可行的计划 以募集额外 的权益资本。 此计划应获 得董事会的 批准,并定期 更新。 形式存在,其资产质量和流动性可以满足在当前或极端市场条件 下的预期运营费用支出要求。中国结算每年形成公司自有资金存 管使用情况及年度预算情况的报告。 中国结算作为证监会会管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确保迅速 筹募额外资本。 中国结算《公司章程》第 12 条规定: “股东出资的转让和公 司资本的增减,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第 30 条规定:“董事会职权包括制定公司增加或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原则十六:托管风险与投资风险 FMI 应该保护自有资产和参与者资产的安全,并将这些资产的损失风险和延迟获 取风险降至最低。FMI 的投资应该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最低的 工具。 中国结算对自有资产和结算参与人资产构建了有效的安全 存放管理制度,结算参与人交付的资金和中国结算自有资金均以 存款形式分户存放在商业银行。中国结算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业 银行选择和考核标准体系,资金分散存放在多家商业银行,可以 叙述性摘要 有效降低托管风险和投资风险;可以快速获取自有资产和结算参 与人提交的资产。 中国结算的自有资金和结算参与人资金不从事与证券登记 结算业务无关的投资活动,任何重大投资需要报董事会和股东会 同意,并报证监会批准。 关键考虑 1 对于境内业务,由于证券类金融资产直接登记在投资者名 FMI 应将自有 下,中国结算不得挪用投资者的证券类资产用于投资或者其他用 资 产 和 参 与 途,在此方面不存在托管风险和投资风险。 者资产保存 对于境外业务,目前在沪深港通业务中,投资者通过结算参 — 54 — 在受监管的 单位,这些单 位具备稳健 的会计实践、 保管程序和 内部控制,从 而全面保护 这些资产。 关键考虑 2 FMI 应按要求 快速获得自 有资产和参 与者提交的 资产。 关键考虑 3 FMI 应评估和 了解其对托 管银行的暴 露,充分考虑 其与每个托 管银行的全 方位关系。 关键考虑 4 FMI 的投资策 略应与整体 风险管理策 略一致,并向 参与者充分 披露;投资应 由高质量的 债务人担保, 或是对高质 量债务人的 债权。这些投 资应可在几 乎不对价格 产生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快速变卖。 与人持有的港股通证券存管于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 账户。香港结算是香港市场唯一的 CSD,受到香港当地法律和监 管机构的监管,其托管风险微乎其微。 中国结算管理的主要托管资产为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 资金;中国结算制定了《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 实施严格的结算银行准入机制。 根据《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满足结算银 行资格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 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此项规定保证 了当结算参与人发生违约时,中国结算可快速冻结其结算资金并 处置其抵押品。 中国结算通过将资金分散在多家结算银行分散风险,并且建 立了结算银行定期评估制度。每年对结算银行在中国结算的证券 资金结算业务进行年度考评,综合考核其开展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的时效性、安全性与准确性。考评方式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除公司股权投资外,中国结算目前未开展非存款类的投资活 动,名下自有资金以及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结算风险基金 等资金皆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结算备付金、结算 保证金等存款利息收益归结算参与人所有,因此结算参与人了解 全部投资收益情况。 原则十七:运行风险 FMI 应该识别运行风险的内部源头和外部源头,并通过使用适当的系统、制度、 — 55 — 程序和控制措施来减轻它们的影响。设计的系统应当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运行可 靠性,并具有充足的可扩展能力。业务连续性管理应当旨在及时恢复运行和履行 FMI 的义务,包括在出现大范围或重大中断事故时。 中国结算建立了较为全面的运行风险管理框架,能够有效识 别各类运行风险,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中国结算构建了运行风险管理的制度框架和组织架构。中国 结算具有明晰的运行稳定性指标,并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目标实 现。中国结算集中监测系统实时监控业务系统的负荷和未来发展 趋势,且系统具备可扩展能力,在系统负荷过大时可进行扩展。 叙述性摘要 中国结算根据等级保护标准、证监会要求和业内经验制定了 应对所有潜在安全漏洞和威胁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政策。中国 结算已经建成了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预案,能够确保中国结算 及时恢复运行和继续履行义务。 中国结算通过制度和措施对交易场所、结算参与人和服务外 包商等外部相关机构的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 关键考虑 1 中国结算确立了全面的规则体系和业务制度,明确了各项业 FMI 应建立健 务操作、运行及管理的流程、规范和组织架构。 全的运行风 中国结算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检和评估以及审计部门监 险管理框架, 督和检查等多种方式来确保识别可能的运行风险来源。 该框架应具 中国结算通过内部自检、审计和制度修订来监测和管理识别 有 适 当 的 系 的运行风险。中国结算的日常业务运作大部分固化入技术系统, 统、制度、程 因此中国结算主要关注的运行风险源于技术系统相关的风险,中 序 和 控 制 措 国结算制定了各项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涵盖技术系统的建设、开 施,以识别、 发、维护等各个阶段,明确要求规范、严防各类技术风险。按照 监 测 和 管 理 IT 服务管理国际标准(ISO20000)要求定期审计操作记录、改 运行风险。 进流程规范。根据 ISO20000 管理框架定期制定、回顾、统计可 用性、连续性指标;定期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研讨;定期编 写问题报告、知识库等。定期举行技术例会,在例会当中对存在 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通过会议纪要等文件落实 风险应对措施,发现安全隐患、提升风险应对能力。 对于非技术系统方面的运行风险,中国结算建立完整的内部 规章制度来管理风险,通过各职能岗位的分离、监督,合理的操 作流程,记录留痕,定期审查,持续优化等方式,能够有效地防 止运行风险。 这些系统、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主要记录在业务规则、规 章制度和会议纪要中。 关键考虑 2 目前,中国结算建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多级风险管理体系, FMI 的董事会 层层落实运行风险管理职责。中国结算总部及各分公司业务、技 应 清 晰 地 规 术部门承担运行风险的具体防范职责,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 定 在 应 对 运 查。技术规划部门负责公司信息安全体系的规划,跟踪、检查信 行 风 险 中 的 息安全建设情况,协调内部、外部信息安全检查及审计。 作用和职责, 运行风险管理相关的组织架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流程规 并 审 定 运 行 范的发布实施均需公司管理层审批。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各职能部 风 险 管 理 框 门根据业务变化及市场发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制度进行 — 56 — 架。FMI 应定 期或在发生 重大变化后, 对系统、运行 制度、程序和 控制措施进 行评审、审计 和测试。 关键考虑 3 FMI 应清晰地 制定运行可 靠性目标,并 具有相应的 制度实现这 些目标。 关键考虑 4 FMI 自身应具 备充足的可 扩展能力来 应对递增的 业务量压力, 并实现服务 水平目标。 关键考虑 5 FMI 应具备全 面的物理安 全和信息安 全制度以应 对所有潜在 的隐患和威 胁。 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有关技术系统方面,中国结算举行安全运行例会,定期对各 系统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应急操作手册进行定期演练、 对系统安全漏洞进行定期扫描排查,审计部门也会定期对系统运 行进行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在发生变更后或新 业务上线之前,中国结算按照流程对相关变更进行审核和测试, 同时通过改进管理流程,对管理体系运行中识别出的管理流程及 服务的改进项进行有效地管理,确保体系有效并持续改进。中国 结算日常通过仿真、全真、全网等各类测试环境与参与人进行持 续的测试。非技术系统方面,中国结算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专项的 内部审计。 中国结算定期接受证监会、所在地公安局网络安全管理部门 等机构的信息安全检查。 中国结算的运行稳定性目标是“安全、高效” 、 “牢牢守住不 发生系统性和重大业务风险底线”,在中国结算工作计划中记录。 对于技术系统方面,中国结算现有《服务级别协议》(以下简称 “SLA”)和各流程关键绩效指标,记录于公司系统运行文档当 中。 中国结算通过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推进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风险管理,确保高度的运行稳定性。 特别是,在维持技术系统稳定性方面,中国结算定期组织回顾 SLA 的执行情况及其内容的有效性,每年组织评估修订流程的绩 效指标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建立了系统可用性、服务恢复能力、 事件及时解决能力、客户满意度等服务管理目标。 中国结算建立了集中的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动态分析业务 压力及趋势,适时优化技术架构,提前发现技术系统能力不足, 启动系统能力升级。此外,中国结算依据 ISO20000 能力管理要 求,定期对系统能力进行评估。在人力资源方面,中国结算每年 评估业务增加量,保持适度人力资源,确保人力资源的充分性。 紧急情况发生时,中国结算根据公司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 应。应对手段包括优化运行流程、调整技术架构、增加硬件设备 资源、及时对外发布相关公告等。系统架构在建设时就考虑了弹 性扩展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迅速完成能力扩展。中 国结算通过人员轮岗、招聘、操作自动化等方式,降低对人力资 源的压力。 中国结算参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证监会要求、行 业内经验,建立了完整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物理安全方面包括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流程和安全措施,以 抵御办公场所、控制中心、机房等由低至高风险区域的物理威胁。 其中,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机房的物理位置、物理访问 控制、防盗窃、破坏、火灾、雷击、水、潮湿、静电、电力中断 等各方面风险进行定期排查,并对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完善。 信息安全方面包括信息安全管理流程、内部审核流程、变更 流程、人员权限划分、数据备份等信息安全政策,并定期通过安 — 57 — 全自查、安全测评进行改进。中国结算与各合作厂商签订信息安 全保密协议,根据运维管理相关流程,对用户权限、数据使用进 行严格控制。 中国结算建立了应急工作组织及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并每年 进行应急演练,保障了业务的连续性。 中国结算各项基础设施都有冗余及备份,如机房双路供电、 通讯链路通过租用 2 家不同运营商的专线分别在主机房和灾备机 房与相关参与人进行连接;另一方面,所有核心业务系统的本地 和同城灾备系统能够保证恢复时间目标(RTO)约为 1-2 小时、 恢复点目标(RPO)=0,在异常事件发生后两个小时内恢复运营, 达到灾难应对能力的要求。目前,中国结算建立了同城灾备和异 地灾备体系,形成三地六中心的基础设施格局,各中心均可独立 运行,能够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提供持续服务支持。 中国结算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了在风险事件发生时,中国结 算向证监会、交易场所、参与人以及整个市场发布公告的形式和 方法,并明确了中国结算内部应急处置措施。 中国结算定期对技术风险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 修订,并每年举行行业内及公司内部的应急演练。每年行业内相 关机构都会互相进行多次全网测试及切换演练。 关键考虑 6 FMI 应制订业 务连续性计 划,以应对可 能导致运行 中断的显著 风险事件,包 括可能导致 大规模或重 大中断事故 的事件。计划 应包括备用 站点的使用, 并确保重要 的信息技术 (IT)系统能在 中断事故发 生两小时之 内恢复运行。 即使在极端 情况下,计划 也应确保能 在中断日日 终完成结算。 FMI 应当定期 检测上述安 排。 关键考虑 7 中国结算通过技术系统实时监测与交易场所、参与人等外部 FMI 应 当 识 机构的通讯状态、数据完整性、传输时点,确保及时发现问题、 别、监测和管 尽早解决问题。 理关键参与 中国结算与各交易场所、参与人等外部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备 者、 其他 FMI、 忘录等方式对数据发送和接收时点、严重异常情况时的协调机制 服 务 提 供 者 和应急机制等进行约定,在风险发生时及早发现问题,对风险进 和 公 用 事 业 行有效分离,避免任一方系统变动带来的技术风险。 单位可能对 中国结算为应对来自电力、通信等外部公共事业单位的风 其 运 行 带 来 险,对各种资源均有冗余配置。 的风险。此 对于外包服务,中国结算在通过服务合约和保密协议明确外 外,FMI 应当 包商工作标准和保密要求的同时,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限制外包 识别、监测和 人员访问权限,监控审计外包人员操作行为。此外,中国结算每 管 理 自 身 运 年举行各类应急演练时都会要求关键服务提供方参与。 行带给其他 — 58 — FMI 的风险。 原则十八:准入与参与要求 FMI 应该具有客观的、基于风险的、公开披露的参与标准,支持公平和公开的准 入。 中国结算制定了《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构建了完善的结 算参与人准入和持续性管理的制度安排,结算参与人均可按规则 要求,公平和公开地参与中国结算提供的各项服务。 基于合理的与风险相关的考虑,中国结算对不同类型结算参 叙述性摘要 与人提出了不同准入要求,并向市场公开披露。 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合规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并建立明确 规则对违反或不遵守参与要求的结算参与人执行中止及有序退 出处理。 关键考虑 1 中国结算制定《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结算参与人分为证 FMI 应基于合 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和其他类结算参与人 理的、与风险 (含香港结算)。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根据是否可以接受委托 相 关 的 参 与 办理委托结算业务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 要求,允许直 中国结算基于法律法规、风险控制以及结算参与人日常管理 接参与者、相 的需要制定《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和《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 关 的 间 接 参 引》,通过参与人财务状况、技术设施、人员配备等要求对结算 与 者 以 及 其 参与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持续性管理。 他 FMI 公 平 相关条件未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交易额度、结算参与人的客 和 公 开 地 获 户等作出限制,亦无结算参与人年费和准入费用。符合中国结算 得其服务。 参与人准入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可以公平公开的参与中国结算所 提供的服务。 关键考虑 2 中国结算要求结算参与人有合法的经营执照,有稳定的财务 FMI 的参与要 保障,有符合结算业务要求的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有专门 求 应 就 FMI 机构和专职结算人员,以保证结算参与人在开展业务时有足够的 及 其 服 务 市 技术资源、人力资源作为保障。 场的安全和 在风险匹配方面,中国结算对不同级别的结算参与人使用不 效 率 而 言 是 同的准入标准,同时中国结算根据结算参与人的业务类型设定不 合理的,符合 同的结算保证金和最低结算备付金缴纳比例(详见原则 6)。 自身特定的 中国结算设置的参与限制除了依法规定的金融许可及监管 风险,并公开 要求之外,都是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不存在与风险无关的参与 披露。限于要 限制。 维持可接受 的风险控制 标准,FMI 应 尽量设定那 些对条件允 许的准入产 生最小限制 — 59 — 性影响的要 求。 关键考虑 3 FMI 应持续监 测参与要求 的符合情况, 并具有明确 规定和公开 披露的程序, 以使违反规 定或不再满 足参与要求 的市场参与 者暂停业务 并有序退出。 中国结算会视情况检查监测结算参与人的合规情况,检查形 式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日常风险监测。中国结算定期对 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业务综合评价,评价标准涉及结算业务开展 情况、结算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监管机构处罚或采取自律措施情 况、行业资质状况、财务状况等,评价结果分为 A(优秀)、B (良好) 、C(重点关注)三类。 对于不再符合中国结算甲类和乙类结算参与人要求的,中国 结算将下调其结算参与人类别或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对于因 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列为高风险机构或被采取 强制监管措施等原因而被认为有可能无法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 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可依据其 风险程度对其采取各类风控措施;对于向中国结算申请注销结算 参与人资格、不再具备结算参与人条件、严重违反中国结算业务 规则或结算纪律、被依法宣告撤销、关闭、解散或破产以及被证 监会认定应当注销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依照有关规定注 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并对其后续可能发生的结算业务实行特殊 管理,同时向证监会报告并在公司网站予以公告。对于结算参与 人资格的注销程序在中国结算网站上公布。 原则十九:分级参与安排 FMI 应该识别、监测和管理由分级参与安排产生的实质性风险。 中国结算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管理 规则》等规章和规则,为实施多层次参与制度安排提供了坚实的 叙述性摘要 法律基础。中国结算构建了相应的结算风险管理制度及系统,可 以有效识别、监测、防范和管理分层参与安排产生的实质性风险。 目前,中国结算暂无非结算参与人(间接参与者)。 关键考虑 1 中国结算有分级参与的制度性安排。《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 FMI 应确保规 法》《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形成了中国结算、结算 则、程序和协 参与人(直接参与者)、非结算参与人(间接参与者)的三层管 议 允 许 其 收 理结构。中国结算与结算参与人之间形成一层直接结算关系,结 集 间 接 参 与 算参与人与非结算参与人之间形成一层委托结算关系。 者的基本信 按照结算参与人是否具备委托结算权,分成甲类结算参与人 息,以识别、 和乙类结算参与人两种类型,仅甲类结算参与人能与非结算参与 监 测 和 管 理 人形成委托结算关系,乙类结算参与人不能代理非结算参与人进 由 分 级 参 与 行结算。 安排产生的 中国结算已识别的分级参与安排的实质性风险是因结算参 对 FMI 的 任 与人(直接参与者)管理其客户(间接参与者)的风险不善,从 何 实 质 性 风 而导致将间接参与者的信用风险传递给中国结算。实践中,中国 险。 结算通过与结算参与人的相关协议来约束参与人管理其客户的 风险,要求结算参与人(直接参与者)对于非结算参与人(间接 — 60 — 参与者)的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应当严于或不低于中国结算对于 结算参与人(直接参与者)的要求。 关键考虑 2 中国结算可监测所有结算参与人(直接参与者)风险情况。 FMI 应识别直 随着未来在实践中出现非结算参与人(间接参与者),中国结算 接 参 与 者 与 可借助系统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识别各种可能对中国结算造成 间 接 参 与 者 影响的实质性依赖关系。 之间存在的 可 能 对 FMI 造成影响的 实质性依赖 关系。 关键考虑 3 目前,中国结算暂无非结算参与人(间接参与者),不存在 FMI 应识别在 分级参与安排引发的实质性风险,因此中国结算还没有明确的风 其 处 理 的 交 控措施和监测手段。 易中占比较 大的间接参 与者,以及相 对于据以获 得 FMI 服 务 的直接参与 者的能力,交 易量或金额 占比较大的 间接参与者, 以管理这些 交易产生的 风险。 关键考虑 4 目前,中国结算暂无非结算参与人(间接参与者),不存在 FMI 应定期评 分级参与安排引发的实质性风险,因此中国结算还没有明确的风 审 分 级 参 与 控措施和监测手段。 安排产生的 风险,并应该 在适当时采 取化解措施。 原则二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连接 与一个或多个 FMI 建立连接的 FMI 应该识别、监测和管理与连接相关的风险。 中国结算目前建立的相关 CSD-CSD 连接仅涉及纯券过户, 没有临时性的证券划转和授信安排,不会产生信用及流动性风 叙述性摘要 险。 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建立相关 CCP-CCP 连接。在建立连接 前,中国结算制定了详细的业务方案,全面分析和识别连接可能 — 61 — 关键考虑 1 在连接安排 建立前后, FMI 应持续识 别、监测和管 理连接安排 产生风险的 所有潜在源 头。连接安排 的设计应确 保 每 个 FMI 能够符合本 报告中的其 他原则。 带来的各类潜在风险,并通过制度安排有效防范和管理各类风 险。在此连接中,遵循主场原则和风险分离原则,中国结算与香 港结算相互成为对方参与人,两地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结算风险互 不传递。 目前,中国结算建立的 FMI 连接有:为办理沪深港通结算业 务与香港结算建立的双向 CSD 连接与双向 CCP 连接、与中央结 算建立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连接、与中金所建立的国债期货交割 所涉债券划转的连接、以及为办理 B 转 H 及 H 股“全流通”业 务与香港结算建立的单向 CSD 连接。 中国结算与其他 FMI 建立连接前,会组织公司内部法律、业 务、技术等人员组成跨部门联合工作组,按照 PFMI 要求全面梳 理各项风险点,分析和评估连接可能带来的各类潜在风险(如, 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托管风险和运行风险);同 时,与预连接的 FMI 组成双边工作组,充分沟通、交换评估意见, 最终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对已识别风险提出防范措施。另外,中 国结算聘请外部律师,独立进行相关法律风险的评估。中国结算 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管理层对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并履行向证 监会的报批或报告程序。上述评估结果直接影响中国结算是否与 其他 FMI 建立连接的决策,对于评估中认为潜在风险过大,且无 法通过改进方案有效控制的情况,中国结算终止开展连接工作。 中国结算会不定期审查连接安排的有效性、合规性,当相关 法规、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时,中国结算会审查和评估该类变化给 连接带来的影响,必要时会对连接的相关业务协议、业务规则做 相应调整,乃至终止连接。 中国结算通过相关业务协议、业务操作规程、定期对账、应 急预案等制度,来持续识别、监测和管理来自建立连接的风险; 对于存在风险的连接,中国结算定期(每年一次)对连接方进行 财务评估、尽职调查,并持续对连接中产生的风险敞口进行持续 识别、计量和管理。 对于跨境连接,主要按照主场原则依据各自所在市场的法规 和业务规则、连接双边业务协议办理相关连接业务,中国结算会 聘请专业律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同时也会要求连接对方出具 相关法律意见书,以确保连接建立在全面充分的法律基础上,确 保不存在法律冲突。在已建立的香港结算的跨境连接中,证监会 与香港证监会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为跨境连接提供了充分的 监管基础。在相关法规出现调整时,中国结算会全面评估对跨境 连接相关业务规则、协议安排的影响,必要时会做出相应调整, 如存在重大法律冲突,中国结算可以在监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终 止相关跨境连接协议。 关键考虑 2 连接应在所 有相关司法 管辖内具有 坚实的法律 基础;该法律 基础支持连 接设计并对 相 关 的 FMI 提供足够的 保护。 关键考虑 3 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为办理沪深港通结算业务建立的双向 相 互 连 接 的 CSD 连接:证券交收没有临时证券过户,没有授信安排。关于中 CSD 应 该 度 国结算与香港结算为办理沪深港通结算业务建立的双向 CCP 连 量、监测和管 接的描述,请见本原则关键考虑 7。 — 62 — 理来自彼此 的信用风险 及流动性风 险。CSD 之间 的任何授信 应由高品质 的抵押品完 全覆盖,并设 定限额。 中国结算与中央结算建立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连接:依据投 资者提出转出申请进行记减处理,并将核查无误的转托管指令通 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发送给中央结算,待中央结算确认后,注明 转托管成功,此过程并未向投资者授信。此外,国债跨市场转入 属于纯券过户,中国结算也未向中央结算进行授信。 中国结算与中金所建立的国债期货交割所涉债券划转的连 接:根据中金所指令将卖方(投资者)预交割数转发至其托管证 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并根据中金所指令完成相关证券或资金的划 拨,在此过程中,中国结算主要依据指令进行相关资金或证券划 拨,不存在垫付行为,不会面临信用风险。 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建立的 B 转 H 连接:境内投资者卖出 H 股时,中国结算负责根据成交数据与境外代理证券公司以 DVP 方式实时完成券资交收,在此过程中中国结算主要履行托管行职 责,不会面临信用风险。 综上,中国结算在目前已建立的 CSD-CSD 连接中不会面临 信用风险。 关键考虑 4 业务规则并不允许中国结算与系统间连接的 CSD 进行临时 相 互 连 接 的 证券过户操作,在开展系统间合作时也不采用临时证券过户处 CSD 之 间 应 理。中国结算与连接 FMI 协议约定证券过户具有最终性,禁止临 禁 止 临 时 转 时过户。 让证券,或者 至少应禁止 在临时转让 完成之前对 该证券进行 再转让。 关键考虑 5 中国结算与连接 FMI 协议约定,中国结算作为投资者 CSD 只 有 在 连 接 在发行人 CSD 开户,其参与人账户与发行人 CSD 参与人账户分 安 排 对 投 资 离,其参与人资产与发行人 CSD 自有资产及发行人 CSD 参与人 者 CSD 参 与 资产分离;中国结算参与人资产免受发行人 CSD 债权人追偿, 者 的 权 利 提 发行人 CSD 破产需保护中国结算参与人资产不可被冻结;中国 供 高 度 保 护 结算参与人资产不与发行人 CSD 其他参与人共担损失。 时,投资者 作为投资者 CSD,中国结算每日会与发行人 CSD 进行股份 CSD 才 应 与 对账。作为投资者 CSD,中国结算实行内部分离制度,即以参与 发 行 人 CSD 人及投资者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登记其持有的证券资产,与中国 建立连接。 结算自身的财产相互分离,不会受中国结算财务风险的影响,因 此参与人及投资者受到高等级保护。 关键考虑 6 不适用。中国结算在 CSD 连接中未使用中介。 通过中介与 发 行 人 CSD 建立连接的 投资者 CSD, 应当度量、监 测、管理由此 — 63 — 产生的额外 风险(包括托 管风险、信用 风险、法律风 险和运行风 险) 。 关键考虑 7 在沪深港通连接中,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建立了 CCP-CCP CCP 在 与 其 连接。在建立 CCP-CCP 连接前,中国结算制定了详细的业务方 他 CCP 建 立 案,全面分析和识别连接可能带来的各类潜在风险,并通过业务 连接之前,应 规则、业务协议等制度方面的安排,使各类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 识 别 和 评 估 管理。在此连接中,遵循主场原则和风险分离原则,中国结算与 连 接 的 CCP 香港结算相互成为对方参与人,并遵守对方业务规则。 违约的可能 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互交结算保证金,并像管理各自其他结 的溢出效应。 算参与人一样,严格管理对方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如果连接包 同时,由于两地结算参与人是相互分离的,即中国结算的结 括 三 个 或 更 算参与人不会成为香港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反之亦然,因此两地 多 CCP,每个 结算参与人结算风险是相互分离的。 CCP 应识别、 评估和管理 集体连接安 排的风险。 关键考虑 8 在沪深港通 CCP-CCP 连接中,香港结算像中国结算的其他 CCP 连 接 安 结算参与人一样,应遵守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本报告的其他 排 中 的 每 个 原则的评估结果对该连接都是适用的(包括原则 4、原则 5、原 CCP 应 能 以 则 6、原则 7 等) 。对于来自香港结算的信用风险,中国结算通过 高 置 信 度 水 DVP 制度、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结算保证金制度加以防范。 平(至少在每 与其他结算参与人不同的,在沪深港通业务中,两地的交易 日基础上)覆 所都设置了每日交易额度上限和可交易标的范围(相对优质的股 盖 对 连 接 的 票标的),使得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面临彼此带来的最大当前风 CCP 及 参 与 险暴露和未来潜在风险暴露限定在相对较低水平内;并通过既有 者 的 当 前 暴 保证金制度,能够有效覆盖上述风险暴露。 露和潜在的 未来暴露,且 在任何时候 都不能降低 其对自身参 与者履行义 务的能力。 关键考虑 9 不适用。 TR 应认真 评 估与连接相 关的额外运 行风险,确保 IT 及 相 关 资 — 64 — 源的可扩展 性和可靠性。 原则二十一:效率与效力 在满足参与者及所服务市场的要求方面,FMI 应该具有效率和效力。 中国结算不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宗旨以安全、效率和支持市 场发展作为优先目标,持续满足其服务的参与人和市场的需求; 叙述性摘要 通过定期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司经营系数指 标体系等,对自身的长期和短期目标进行明确界定,并严格执行 和定期评估。 关键考虑 1 中国结算不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努力满足市场主体和所服务 FMI 的设计应 市场的需求,在清算和交收、运作体系、产品范围、技术和程序 满 足 参 与 者 使用、成本控制等满足结算参与人和市场需求方面做进一步说 和 服 务 市 场 明。  清算和交收安排。为结算参与人提供多边净额担保交收、 的要求,特别 是在清算和 双边净额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一级市场非担保交收等多 结算安排的 种方式。  运作结构。实现了与交易所、结算参与人、结算银行的 选择,运行结 构,清算、结 全程直通式处理(STP) ,具有较高的运作效率。  清算、交收或记录的产品范围。服务的产品范围包括 A 算和记录产 品的范围,以 股、B 股、存托凭证、国债、公司债、企业债、ETF、LOF、 REITs、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股票期权等,中国结算三个分 及对技术和 制度的使用 公司在其服务的市场内部对除 B 股、股票期权等以外的大多 方面。 数品种进行了单一净额结算,具有较高的结算效率。  技术程序。目前采用国内标准和规范,可以满足市场需 求。未来将根据市场双向开放的需要,进一步研究实现与国 际认可通信程序、标准的兼容。  技术安排。由公司技术规划部门负责制定技术规划、统 筹安排开发资源,制定新产品和技术的开发计划,最后由公 司统筹部署实施;实施过程中,会根据结算参与人、交易所 等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尽可能降低给参与人带来的成本 方面的不利影响。 关键考虑 2 中国结算《公司章程》明确以“建立一个符合规范化和国际 FMI 应明确规 化要求的,具有开放性、扩展性特点的,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的 定可度量、可 中央证券登记结算体系,防范市场风险,提高市场效率,更好地 实现的目标, 适应我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的需要”为经营宗旨。 例如,在最低 中国结算依据《公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围绕公司经营宗 服务水平、风 旨制定公司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等长短期发展目标。在目标设定 险 管 理 期 望 时综合考虑可行性和可量化。  长期目标主要通过公司发展规划加以定义。中国结算始 和业务优先 级方面。 终把建设成为基础制度扎实、风控体系完备、技术水平先 进、服务能力强大、高质量创新发展的全球重要金融基础 — 65 — 设施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在制 定发展规划的同时,中国结算将配套制定规划任务分解落 实计划安排,明确相关工作任务的交付物和时间进度,使 长期目标更具有可执行性。公司提出长期目标时,会综合 权衡公司自身的能力、资源、国家和证监会发展规划以及 可以获得的外部支持,在规划报告中也包含保障规划实施 的内容。  短期目标主要通过公司年度计划加以定义。年度工作计 划把支持市场发展、提高效率、守住风险底线作为每年工 作的重中之重,并配套具体措施。中国结算年初结合发展 规划、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市场重大创新活动,制定 本年度工作任务。在确定本年度工作任务时,综合权衡公 司自身的能力、资源以及可以获得的外部支持,保障工作 任务的可执行性。 关键考虑 3 中国结算建立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营系数指标等 FMI 应建立定 一套程序和指标,基本反映了中国结算的经营效率与效力。对发 期 评 审 效 率 展规划、工作计划和经营系数指标的定期评估,涉及但不限于以 和 效 力 的 机 下内容:是否保障安全运行?是否防止了系统性风险?是否有效 制。 支持了市场重要且迫切的创新发展?这些内容均属于中国结算 效率和效力的范畴。中国结算对公司发展规划进行中期评估和终 期评估;每季度对年度工作任务进行评估;对公司经营系数的评 估频率为每年一评。 原则二十二:通信程序与标准 FMI 应该使用或至少兼容国际通行的相关通信程序与标准,以进行高效的支付、 清算、结算和记录。 中国结算出于业务需求、安全和效率考虑,目前主要采用国 内专有通信程序和标准。从实践来看,中国结算技术系统目前能 叙述性摘要 够提供高效、安全的服务,并启动了 ISO20022 等国际通信程序 和标准的研究工作。对于未来跨境业务的现实需求,短期内可以 通过转换接口的方式实现与国际通信程序和标准的兼容。 关键考虑 1 中国结算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业务,出于效率和 FMI 应使用或 安全性考虑,主要使用国内行业或公司专有的通讯程序和标准。 至少兼容国 为支持未来跨境业务发展,启动了 ISO20022 等国际通信程 际 通 行 的 通 序和标准的研究工作,如确有实际跨境业务需求,可根据业务需 信 程 序 与 标 要,在短期内通过转换接口的方式实现与国际通信程序和标准的 准。 兼容。 — 66 — 原则二十三:规则、关键程序和市场数据的披露 FMI 应该具有清晰、全面的规则和程序,提供充分的信息,使参与者能够准确了 解参与 FMI 应当承担的风险、费用和其他实质性成本。所有相关的规则和关键 程序应该公开披露。 中国结算的规则和程序清晰全面,并且通过公司网站 (www.chinaclear.cn)及时向社会公众完全披露和发布。 中国结算对有关系统设计、运作及服务收费进行清晰披露, 叙述性摘要 并通过培训等方式与参与人进行互动,帮助参与人评估和管理使 用中国结算服务的风险和成本。此外,中国结算定期向市场公布 相关业务数据,提高市场透明度。 关键考虑 1 中国结算的规则和程序清晰全面,并且通过公司网站 FMI 应采用清 (www.chinaclear.cn)及时向社会公众完全披露和发布,包括业 晰、全面的规 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指南和指引、业务协议(合同)范本、 则和程序,并 通知等。上述文件包括约束中国结算及其结算参与人的全部重要 向 参 与 者 充 规则与程序,还包括针对结算参与人违约、系统故障、临时停市 分披露。相关 等非常规事件处置的相关规则和办法。 规则和关键 中国结算对于规则与程序的修订,通常以通知形式,在公司 程 序 还 应 该 网站上对外发布。此外,与结算参与人相关的规则修订,会及时 公开披露。 通知结算参与人。对于临时性重要事项及数据的变更,中国结算 视情况根据相应程序进行披露,保证参与人公平获得相关信息。 此外,重大信息还会通过主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予以发布。 关键考虑 2 中国结算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中国结算的业 FMI 应清晰地 务规则中予以规定。中国结算的规则与程序还包括其系统设计和 披 露 系 统 的 运作的相关信息。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在其网站上公开,没有任 设计和运行, 何访问限制,对社会公众透明公开。 以 及 FMI 和 关于中国结算的清算交收运作,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提供 参 与 者 的 权 充分信息,使其能够识别并评估使用各类服务的相应风险与成 利和义务,以 本。中国结算的清算交收规则提供以下信息:中国结算可以进行 便 参 与 者 可 清算交收的交易类别以及对交易进行清算交收的条件;中国结算 以 评 估 参 与 如何处理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事件,包括支持处理违约事件的资金 FMI 承担的风 来源以及针对违约会员所采取的相关措施;中国结算清算设施的 险。 运行风险等。 关于中国结算的登记存管职能,中国结算的登记存管规则规 定了中国结算应如何运作。这些规则向参与人提供充分信息,使 其能够识别并评估使用中国结算的登记存管服务的相应风险与 成本。 关键考虑 3 中国结算与现有结算参与人以及潜在结算参与人保持互动, FMI 应提供一 以帮助他们了解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程序、系统以及要求等。同 切 必 要 和 适 时,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提供必要的培训与帮助。就有关业务 当 的 文 档 和 问题、风险与监管问题、相关监管政策的变化、以及中国结算的 培训,以便参 规则程序等主题,中国结算定期举办业务培训会,以现场或线上 与者理解 FMI 的方式举行。与会者覆盖证券发行人、结算参与人、开户代理机 — 67 — 的规则和程 序,以及在参 与 FMI 时 面 临的风险。 构等市场主体,会议培训内容涉及登记存管业务、结算业务、新 业务创新以及重大市场动态等。中国结算就每次培训向与会者进 行问卷调查并进行总结,以对培训的结果进行评估,从而更有针 对性地进行持续性培训。 中国结算建立了客服中心,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客服热线或在 线客服进行业务咨询。另外,中国结算在公司网站设立了“常见 问题解答”栏目。 中国结算在网站上公布其证券登记结算服务收费标准以及 代证监会、财政部等收取的相关税费标准。同时,中国结算还公 布了其关于折扣与优惠的相关政策。 关于中国结算所提供有偿服务的相关描述在其公司网站上 予以公布。关于此类服务费率安排的相关信息足够详尽,可以与 其他清算与存管机构的费率安排进行比较。 关键考虑 4 FMI 应公开披 露单项服务 的费用,以及 任何可用的 折扣政策。 FMI 应对有偿 服务提供清 晰的描述,以 便进行比较。 关键考虑 5 中国结算已依据 PFMI 进行披露。此份披露报告是按照《金 FMI 应定期完 融市场基础设施披露框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披露。今后,中国 成 并 公 开 披 结算将根据相关要求和流程,更新披露报告。 露 对 中国结算定时持续向市场公布相关市场数据,市场数据报告 CPSS-IOSCO 形式分为月报和年报两种。 《金融市场 基础设施披 露框架》的响 应。FMI 还应 至少披露关 于交易笔数 和金额的基 本数据。 原则二十四:交易数据库市场数据的披露 TR 应该根据有关管理部门和公众各自的需要向其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 叙述性摘要 中国结算并未取得 TR 法律地位。本原则不适用。 关键考虑 1 不适用。 TR 应根据 法 规和行业预 期向有关管 理部门和公 众分别提供 详尽的数据, 足以提高市 — 68 — 场透明度,并 支持其他公 共政策目标。 关键考虑 2 TR 应该采 用 有效的流程 和办法,以适 当的方式及 时向有关管 理部门提供 数据,使它们 能够履行各 自的监管职 责和法律责 任。 关键考虑 3 TR 应该具 备 健全的信息 系统,及时提 供准确的当 前和历史数 据,并采用易 于分析的格 式。 不适用。 不适用。 — 69 — V.公共可用资源列表 与中国结算运营相关的所有生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可以通过发布主体的网站直接查询,中国结 算的网站上也予以列示;中国结算发布的生效业务规则均可以通过中 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直接查询。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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