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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香港)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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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 H 股“全流通”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规范 H 股“全流通”业务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H 股“全流通”工作指引》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联合发布的《H 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 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 H 股“全流通”业务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中国结算持有的 H 股“全流通”股 份的名义持有人,将参与 H 股“全流通”业务的证券集中存管于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并办理 H 股“全流通”证 券涉及的托管和持有明细维护、跨境结算、代理人服务等业务。本公 司的证券持有记录,是中国结算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第三条 H 股“全流通”业务涉及的股份托管和存管、代理人服 务、交收安排与风险管理措施等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 托管和存管 第四条 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参与 H 股“全流通”业务的 H 股上 市公司应将股份集中存管于中国结算,并由中国结算委托本公司作为 相关股份在香港市场的名义持有人,办理股份托管业务。 第五条 本公司协助 H 股上市公司将参与 H 股“全流通”业务的 股份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登记至香港股份登记机构。 第六条 本公司在香港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将参与 H 股“全流通” 业务的股份集中存管至该账户,使其成为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联交所” )流通的上市股份。 第七条 本公司为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为其办 理股份持有明细维护和资金结算,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三章 代理人服务 第八条 本公司为中国结算办理送股、投票、公司收购等代理人 服务。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相关信息后通知中国结算。 第九条 在送股到账日,本公司将香港结算派发的股份总额记增 至中国结算的证券账户。 第十条 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投票意愿,向香港结算申报 电子投票或现场投票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公司收购申报数据,完成 公司收购业务。 第四章 交收安排 第十二条 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的交收指令,完成与香港证券公 司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根据该交收结果,完成本公司与中国结算证 券和资金的交收。 第十三条 交收安排如下: T+1 日(T 日指 H 股交易日)上午,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的交收 指令,与香港证券公司通过香港结算中央结算交收系统(以下简称 CCASS 系统)进行预对盘处理,交收类型为“DVP”。 T+2 日日终,本公司与香港证券公司以货银对付方式完成券资交 收。 T+2 日日终,本公司与中国结算完成证券交收,以及交易资金应 付部分的跨境资金划付。 第十四条 本公司将在每年年底根据境内与香港的交易交收安 排确定下一年的交收安排,并通知中国结算。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 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做出特殊交收安排的(具体安排见第五章风险 管理措施),本公司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中国结算。 第五章 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中国结算、境内证券公司和香港证券公司签 订四方业务合作协议,约定 H 股“全流通”业务的日常管理、风控制 度和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六条 如本公司未足额收取香港证券公司给付的资金,则本 公司延迟与中国结算的交收安排。 本公司将协助中国结算向相关失责方追索违约资金或证券。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如水灾、特殊天气情况、地震或其他天 灾、火灾、战争、暴动、动乱、劳资纠纷、意外、政府行动、通讯或 电力故障、设备或软件失灵)或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的其他任何 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 H 股“全流通”业务不能正常进 行的,本公司可以决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 H 股“全流通”业务,并及 时向市场公告。 第十八条 如因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本公司不能履 行或延迟履行本指南规定的职责,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业务收费 第十九条 在 H 股“全流通”业务中,本公司以参与 H 股“全流 通”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为单位计算应向中国结算收取的费用,相关 收费情况见下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股份交收费(交收指令对盘, 按成交金额的 0.002%计收,最低及最高 1 中国结算 参照香港结算标准收取) 股份托管费 收费分别为 2 港币及 100 港币。 按 H 股证券每手每月收费 0.012 港币, 2 中国结算 (参照香港结算标准收取) 每家参与人每月最高为 10 万港币。 登记及过户费 每手收费 1.6015 港币,以自香港结算上 (参照香港结算标准收取) 次收款日之后参与者股份户口内记名证 3 中国结算 券结余的净增股数计算。碎股视作一手, 收费为 1.6015 港币。 注:1、上述费用均以港币计算和收取。 2、按香港结算标准收取的,香港结算标准如有调整,本公司相应调整。 3、香港交易结算机构在香港市场直接扣收的相关费用,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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