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文库(kunmingchi.com)你想要的内容这里独有!

2006年第三期 总第46期 .doc

如果、爱下去42 页 19.326 MB下载文档
2006年第三期 总第46期 .doc2006年第三期 总第46期 .doc2006年第三期 总第46期 .doc2006年第三期 总第46期 .doc2006年第三期 总第46期 .doc2006年第三期 总第46期 .doc
当前文档共42页 下载后继续阅读

2006年第三期 总第46期 .doc

中国土地学会会讯 2006 年第 3 期 总第 46 期 中国土地学会办公室编印 2006 年 8 月 25 日 目 录 文件汇编 在全国学会承接社会职能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 冯长根 (2)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做好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中国土地学会五届十三次常务理事会议纪要 ……………… (8) ……………………………………… (9) 关于组织开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 (10) 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 (12) 中国土地学会业务项目合同(协议) 管理暂行办法 ………………………………… (14) 中国土地学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16) 学术交流 实质性地推动物权立法 ……………………………………………………… 孙宪忠(18) 在东北农业大学土地规划专业 50 周年庆典上的讲话 ……………………… 黄小虎(22) 信息交流 新时期新挑战新机遇 ………………………………………………………… 鹿心社(25) 新时期土地管理要有坚实理论作支撑…………………………………………黄小虎(26) 打一场保护耕地的持久战 …………………………………………………… 黄小虎(27) 巴西、阿根廷土地调查技术和制度考察报告 ……………………………………… (30) 地方学会动态 ……………………………………………………………………………… (42) ·文件汇编· 冯长根在全国学会承接社会职能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6 年 7 月 14 日) 同志们: 今天,中国科协在这里举办全国学会承接社会职能工作座谈会,这是继中国科协“七 大”之后,由学会学术部组织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国科 协“七大”精神,总结交流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在开展科技奖励、科技评价、人才评价 等社会职能工作方面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增进政府有 关部门与学会之间的了解、沟通和合作,为学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出席今天会议的,不仅有中国科协系统各全国学会的秘书长,还特别邀请了科技部、 发改委、中编办、国家科技奖励办、教育部等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这里,我代表中国 科协,向百忙中应邀出席会议的政府部门的同志表示衷心感谢!向出席会议的各位秘书长 表示欢迎! 关于科技社团承担社会职能问题,不但为科协系统所关注,也已经引起政府、社会和 科技界的广泛重视,对这一问题的座谈和讨论十分必要。下面,我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 考。 一、关于科技社团承担社会职能的基本认识 (一)科技社团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 从国际社会经验看,一个成熟的现代社会,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这三种力量实现 基本均衡的社会。企业组织与市场机制、政府组织与国家机制,是人类社会实现发展最先 出现的两套基本的组织制度工具,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都存在 局限性,并曾经引发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英、美等一 些发达国家发生了一场范围广泛的“结社革命”,西方国家政府退出了很多传统的微观经济 干预领域,与此同时,大量的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转而由社会中介等第三部门来提供。涉及 到政府职责中的公共教育、环境、公共住房、社区公益事业、治安、医疗、慈善、培训等 职能领域。第三部门的出现对实现“大社会、小政府”的管理格局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997 年 9 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第 52 届联合国大会报告中,阐述了影响当今世界的八大 因素,其中第五大因素是“社团的发展”。非营利组织在国际上的兴起,代表着人类社会 重大的组织制度创新,在政府和企业作用的空间内外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协调、辅助和补充 功能。从国际社会看,企业组织和市场机制、政府组织和国家机制、非营利组织或各种社 会组织与新的社会组织机制,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套基本的组织制度。 在科技领域,许多发达国家都高度重视科技社团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科技管理工作中 的作用。学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了包括发展规划制定、政策咨询建议、立项可行性评估、 技术鉴定、专业资格认证、成果和技术鉴定等多种管理工作。例如,英国皇家学会,通过 2 政策咨询和经费资助对英国科学事务发挥重要影响,该组织负责起草关系国家利益的科学 问题的官方报告,提供科学管理人员任命和科技政策方面的建议。同时还负责管理议会批 准的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及出版科学刊物的拨款。德国马普学会、德国研究理事会通过会员 制的民主治理结构,发挥学术自治功能,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政策、咨询和科研资助,对德 国科技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协调作用。此外,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的科技社团,还承担了 大量教育认证、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资格认证、技术鉴定和科技奖励等工作。 总之,在发达国家,科技社团通过同行认可、社团认可等价值体系,承担了科技领域 大量社会管理职能,对科技发展发挥了重要影响,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科技社团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 要 从我国情况看,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正在逐步深化,政府部门正在 将一些过去由政府管理的事务逐步交给市场、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正如温家宝总理在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所明确指出的,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决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交给市场、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 中介机构,切实转变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在科技领域,党和政府己将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着力推动自主创新作为重要战略 性任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建设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中介服 务体系。科技社团作为智力密集、人才荟萃、横向联系、组织网络健全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社会中介组织,在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中,必将有更多的机会, 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能,切实按照同行认可、社团认可的价值规律发挥重要 的中介服务职能。 在不久前中国科协召开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央政治局常委曾庆红同志明 确提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关心支持科协工作,在政府职能转变中,要积极引导和支持 科协及所属团体承担有关社会职能,特别要重视发挥科技团体在科技评价、科技人员评价 和科技奖励等方面的作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这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对科协所属 团体所给予的高度信任,同时也对学会的自身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科技社团有能力协助政府开展科技领域的社会管理职能,这符合科学技术发展 的内在规律 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社会等外部力量的促进和支持,也需要科学共同体 内部的自我调节。理论和实践均己表明,科技社团是科学共同体的有形载体之一,通过同 行认可、社团认可等价值体系,可以协助政府部门在科技评价、科技奖励、人才评价等科 技管理社会事务中发挥协调、补充等辅助作用。 以中国科协所属团体为代表的科技社团,不仅是学术性的群众组织,有的还是具有行 业背景的科技型组织,在政府授权和领导下,完全具有从事科技评价、人才评价、科技奖 励等政府和社会职能的能力。从目前实践看,在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方面已经取得初步经验, 3 出现了一批比较成功的典型。 在承接政府科技职能转移方面,中国科协所属团体有明显的优势。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具有学术权威性。学会是科技工作者之家,聚集了一批本学科或同行中最高水 平的专家,掌握了大量专业基础知识和科技发展的前沿信息,代表了本学科科技进步水平, 学会可以凭借专家群体的人才优势,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学 会做出的评价结论、提出的咨询建议、提供的科技服务,具有科学技术的权威性。 第二,具有群众性。科技社团是科学工作者自愿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它有共同的宗 旨、目标,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它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等民主治理结构,吸引和聚集专家,在科技界具有广泛和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较好的社会 形象。 第三,具有相对的公正性。学会是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 体,专家学者来自各个科研单位的各个岗位,这就保证了学会的学术活动没有单位属性, 没有部门利益,没有行政上下级之间的命令性和服从性,这一些是任何其他社会机构所不 能比拟的。 相对政府部门系统内的机构来说,后者由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就会影响到向政府 领导提供及时、客观、全面的咨询。而作为政府部门之外的独立的科技团体,其价值观是 基于民主的同行认可和社团认可价值体系,通过严格意义上的同行评议,可由专家发挥对 专业问题的评判权,操作得当,能够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科技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工作目标和获取经济效益的方式不同,企业和事业单位都 同样追求技术进步,也都为推动行业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企业希望通过其提高产 品的市场占有率,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希望能够转让更多数量的成果。因此,其推动技术 进步的根本目标是借助技术水平的提高为本单位取得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追求利益最 大化永远是这类机构的最重要目标,而学会的宗旨决定了学会的决策必须以推动学科繁荣、 行业健康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己任,同时,其特有的理事会式的民主治理结构,从制度上避 免了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因此其公信度、客观公正性相对较高。 第四,有横跨性。学会是按学科或专业结合的学术组织,无论其个人会员还是团体会 员都具有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横向联合的特性。学会的成员的组成,也可以横跨产、 学、研等不同领域。学会和学会所从事的各种活动,由于其组织上的这些固有特点,是别 的社会机构比拟不了的,其他机构也在做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国际交流,比如高等学校、 科学院和研究院所。但是它们是本部门、本单位的学术活动。而各级学会的学术活动,没 有单位属性。以汽车工程学会为例,学会的工作对象是跨行业、跨地区和覆盖整个产业链 的,除生产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外,也包括上游石化、冶金、电子、纺织等领域和下游服务 贸易领域,而汽车行业协会的组成人员是汽车行业各企业的负责人或高级执行官,工作对 象仅限于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既不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基本宗旨,也不具备跨行业和跨 领域特征。学会的上述特性,与科学技术本身是没有单位属性、相反具有广泛的交叉性这 4 条规律是一致的。 第五,有国际性。在社会服务中充分发挥科技社团的作用,有利于与国际接轨,适应 国际交往要求。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必须遵循国际惯例,适应国际交往要求。多数全国 学会与同行国际组织交往密切,有的是国际组织的成员,有的签署了合作协议,可以承担 许多不宜或难以由政府直接承担的事务。同时在不能由政府出面或参加的场合,有利于与 国际接轨。在解决国际争端和纠纷中,学会的参与与协调,使政府有更大的回旋余地,有 利于国家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利益。 从科学社会学的理论上看,科技评价、科技奖励、人才评价等活动是针对科学技术活 动主体、及其产出和影响的价值进行判断的认识活动。是科学共同体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内 在的、基本的运行机制,同时也是科技发展实施和科技管理的重要工具。通过评价获得“承 认”是科学共同体内部的“硬通货”。 从科技评价的实践看,从事科技评价工作的必须是专业的评价组织。这类组织应同时 具备以下要素:第一,保持中立、客观,是不以“分红”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第二,法 律上应该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具有学术或行业权威性,在业内具有 一定权威性和认同度。以此衡量,企业、事业单位不具备第一项,临时的专家评审委员会 不具备第二项,一般团体不具备第三项。而科技社团具备以上诸要素。 科技社团作为科学共同体的有形载体,它的学术性、群众性、公正性、横跨性、国际 性决定了它能够协助政府部门发挥科技管理的职能。 目前,科协所属团体己经接受一些政府部门的委托承担了相应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的 有益经验,涌现了一些典型。 根据中国科协调研组 2004 年的不完全统计,己有 29 个学会承担了 92 项原属政府部门 现在转移到社会中介的职能,还有更多的学会正在筹备争取近 200 项政府职能。从实际效 果看,学会承接政府职能的实践普遍得到业内、有关部门和社会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效 果。 从接受政府转移的职能领域看,主要包括:设立科技奖励、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技 术规范和标准、认证专业技术资格和评定职称、发布重大科技进展及技术评价和鉴定、承 接期刊主办权等等。 据初步统计,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共有 32 家独立或参与设立了 78 个科技奖项。至 少有 10 家学会己受政府委托,承担或参与了数百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工作。有 25 家 受委托承担继续教育和培训及认证工作。有 11 个学会参与了重大科技进展发布,有 12 家 学会开展了成果评定、技术鉴定工作。10 余家学会开展了职称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 作。 二、科技社团开展社会职能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科技团体在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从整体上看,还有很大差 距,尚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和困难。 5 (一)缺乏法律保障和规范 从总体上看,我国关于社会团体的立法工作落后于社会发展和改革进程的需要。学会 履行社会职能、承担政府转移职能多属于机遇性和公关牵引性,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 , 缺乏法律规范。从总体上说,学会在承担上述社会服务方面的法律地位,学会与政府、与挂 靠单位、与行业协会的关系亟需理清。上述在财税、人事、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学会需 要相应的宽松政策。 (二)学会接受政府职能从总体上处于被动地位 极大部分学会目前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仍然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烙印。大部分学 会的运行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处于速度低和深度浅的状况,必须引起广泛的重视。 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仍处于资源配置的优势地位。在 政府机构改革中,出现了行业协会,这些行业协会在历史渊源、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方面 与被撤销的政府职能部门有着紧密关联,在争取社会职能特别是政府转移职能方面具有先 天优势,对学会的发展空间形成一定的挤压。应该指出,学会在承担政府转移职能方面, 既不能无所作为,也不能急于求成。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有一个过程,理顺政府、行业协 会、学会的关系,也需要时间。 (三)自身能力建设方面有待加强 学会履行社会职能,特别是承担政府转移的职能,需要相应的基本条件以及规范化的 运作机制作为保障。 在基本条件方面,一是学会办事机构要有足够人力的工作队伍,二是办事机构要有一 定的经济实力。这里最重要的是要拥有适应市场机制的职业化、专业化、实体化的学会办 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目前一些学会的办事机构己经走上职业化道路,实力明显增强, 但另一些学会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素质不高,人员偏少,待遇缺乏制度保障,人心不稳。在 资金方面,一些学会缺乏按市场机制办学术会议和学术期刊,经济实力十分薄弱,直接影响 学会可持续发展。 在运作机制方面,学会必须加强民主治理结构的建设,树立诚信形象。要以学会在 各项工作中特别是学术工作中的公正性作为学会的生命线之一。要认真研究如何克服行 政化倾向,如何防止运作过程中产生腐败问题。如某些学会办事机构与挂靠单位的关系, 被视为其事业单位,降低工作方式中的行政化色彩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如何在履行职 能的方式上实现创新也是需认真对待的重要方面。 三、有关建议 (一)学会干部的思想观念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思想观念的转变是争取政府职能转移、扩大为社会服务功能和领域的前提。随着政府 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国科协所属学会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面临同样的 机遇、挑战,学会的负责人特别是学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思想要解放,要有忧患意识,竞争 意识,发扬积极进取的精神,依托学会的学术、人才的优势,主动请缨,勇于参与竞争, 6 加强工作力度;克服“等”、 “靠”、 “要”的思想。 (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开展资格互认和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发挥学会与国际科技组织联系广泛、学术交流合作密切的优势,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和 国外对口组织在有关职能方面建立合作关系,争取在相关的原政府职能工作(如资格互认、 技术标准制定)中得到国际同行的承认与支持,达成协议,逐步与国际接轨,以外促内, 为在国内开展相关工作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科协可组织一批学会积极参加有关技术资格 认证的国际活动,争取国际互认或多国互认,逐步与国际接轨。比如可以组织一批工科学 会,联系有关部门组成指导委员会,以国家代表的名义加入亚太地区经合组织(APEC) ,成 为成员,充分享受其权利待遇,首先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实现多国互认。 (三)加强学会自身建设 学会自身能力,特别是理事长、秘书长的领导能力,办事机构人员的工作能力,是学 会能否争取到职能、能否履行好职能的关键因素。承担政府转移职能是对学会总体工作的 考验。要从市场上发现一批能干的学会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学会的优势在于其智力资源, 其力量源自组织起来的会员。能否吸引会员、团结会员,是学会生存的根本。要在学会管 理体制上大胆创新,健全民主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自律意识和机制,使学会成为真正意 义上的社团法人,努力提高公信力,树立诚信形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活动,增强 学会自身的活力,真正从学术上和经济上办好学术会议和学术期刊,广开资金来源,增强 经济实力。同时,要在技术和业务方面做好前期准备,加强包括科技评价队伍、科技评价 机构、科技评价理论与方法、科技评价所必须的数据资料基础的积累,提高参与科技评价、 科技奖励、人才评价的能力和水平。 (四)希望政府部门加强对学会开展社会职能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当前,关于学会承担政府转移职能方面的理论研究尚显不足,学会也明显缺乏经验, 希望政府部门对学会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选择有条件、有能力、有积极性的学会作为 试点,交办必要的任务。加强对学会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理论培训和指导,培 育学会承担政府转移职能、开展社会服务的能力。 总之,科技社团承接社会职能工作尚处于启步和探索的阶段,我们要本着积极稳妥的 态度,逐步推进,切不可好高骛远,急于求成,学会要按照“三个服务、一个加强”的基 本定位,紧密围绕学科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相关活动,切实加 强团体自身能力和诚信建设。要本着有为才能有位的态度,积极主动向政府部门汇报工作, 争取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尝试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为促进今后的合作创造有利条 件。中国科协将一如既往地努力推进此项工作,今年,学会学术部将拨出相应的经费,支 持有条件的学会开展科技奖励、科技评价等社会职能工作,发挥科技社团在服务经济社会 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 同志们,本次会议是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为促进政府与学会之间沟通所作的一次重要 的尝试,希望大家利用宝贵的时间,畅所欲言,积极沟通,相互启发,共同推进科技社团 7 承担社会职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最后,我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关于支持做好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6] 9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规划工作涵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 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内容, 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涉及范围广、技术含量高等特点。为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 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 号)中明确 提出“要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做好规划编制机构资质认证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规划管理 干部和专业人员素质。”的要求。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 要求,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土地规划队伍建设和机构管理,为全社会提供土地规划机构选 择服务,中国土地学会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土地学 法规字〔2006〕27 号),针对当前土地规划机构管理缺位的现状,提出了编制土地规划机构推 荐名录,面向全社会开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这是深化土地规划编制机构资质认证 工作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应给予大力支持。 部各司局、事业单位要为做好此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省 (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积极 支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在开展各级土地规划编制、设计、咨询等工作中优先考虑中国土 地学会、各省级土地学会及其他社团组织评选推荐出来的土地规划机构。并以此为契机,切 实做好土地规划机构管理,将土地规 划机构的选择和当前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各项工作紧 密结合,提高反腐倡廉水平,不断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当前规划修编各 项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6 年 6 月 30 日 8 中国土地学会五届十三次常务理事会议纪要 中国土地学会五届十三次常务理事会议于 2006 年 5 月下旬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讨论通过了《中国土地学会业务项目合同 (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土地学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研究确定了土地 科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事宜。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会议对提交的《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讨论稿)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为 配合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32 号),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 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行为,提高土地规划水平,我会组织开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 作,是我会为政府部门提供服务,进一步推动学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会议一致同意《土 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并希望尽快开始实施。 二、关于《中国土地学会业务项目合同(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土地学会固 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会议讨论了经修改后再次提交的《中国土地学会业务项目合同(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和 《中国土地学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认为这两个办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 一致同意,希望认真落实。 三、关于土地科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会议认真研究了本会土地科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 选提出的建议。会议确定以下人员为土地科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法定代表人 曹湘潭 湖北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法定代表人 张安心 上海市房屋土地局测绘中心法定代表人 朱国雄 安徽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法定代表人 袁 启 广东省土地学会法定代表人 陈茵茵 2006 年 6 月 10 日 9 关于组织开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土地学发规字[2006]27 号 各省、市、自治区土地学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学会,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32 号)关于“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做好规划编制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要求,根 据中国土地学会制定的《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 附件 1),开展全国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工作组织 中国土地学会将成立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荐工作办公室), 按照《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具体负责评选和推选组织事宜。 各省(区、市)土地学会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参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 组织本省(区、市)内的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 二、申报范围 凡从事土地相关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的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 推荐活动。根据《管理办法》,土地规划机构经评选后按申报机构条件分别建立《土地规 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和《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申报机构可按照申报条件选择 参加甲级或乙级评选推荐活动。 三、申报条件 具体申报评选推荐条件参见《管理办法》。 四、申报推荐程序 (一)申报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见附件 2)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附件 4)。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均提交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申请表电子版本, 发至电子信箱 tdghjg@vip.sina.com。推荐工作办公室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要 求的,在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补报材料。 (二)受理对申请列入《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机构的评选和推荐,由中国土 地学会推荐工作办公室具体承办。对申请列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机构的评选 和推荐,可由申报机构所在省(区、市)的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组织单位具体承办。 (三)审核推荐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向中国土地学会申请推 荐的机构,中国土地学会将根据情况征求该机构所在省(区、市)的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 荐组织单位的意见。 10 (四)评选推荐中国土地学会成立评选推荐工作专家组,对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 审核,形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初选名录,采用多种形式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在 此基础上确定《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各省(市、区)的土地规划评选推荐组织 单位参照中国土地学会的办法,形成、确定《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五)公布评选结果和推荐名录将在相关报刊和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土地 规划机构公示制度,向需要土地规划编制和咨询的用户提供查询服务。 五、申报时间和有关费用 中国土地学会自 2006 年 7 月 10 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工作,第一批申报截止到 2006 年 9 月 10 日。各省(区、市)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受理时间。 2006 年评选推荐活动不对申报机构收取任何费用。《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确定后, 被推荐机构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参加中国土地学会统一的公告和推介活动,并缴纳相关 费用。 六、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使用 为提高当前规划修编工作技术水平,保证规划修编成果质量,各地在开展需报国务院 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人口在 100 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时,如需聘请土地规划机构 参与,建议在《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中选择,并鼓励被推荐的甲级机构在全国范 围内承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各地在开展除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外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时,建议在本省(区、市)公布的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中选择,并鼓励被推荐的乙级机构承担本地区的土地利用 规划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联系办法 联系人:贾中骥、张青 联系电话:010-66560824、66562830 电子信箱:tdghjg@vip.sina.com 网址:www.zgtdxh.org.cn 通讯地址:100035 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 37 号 202 房间 附件:1.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略) 2.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略) 3.申请评选推荐土地规划机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基本要求(略) 4.证明材料清单(略) 中国土地学会 2006 年 6 月 21 日 11 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行为,提高土地规划 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3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 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业务的机构 (以下简称土地规划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 构推荐名录。需要编制土地规划或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中 选择。 第三条 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 录和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中国土地学会根据土地规划机构申报情况和以往工作业 绩,通过专家评选推荐,形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省级土地学会可参照本办法, 自行组织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工作。 第四条 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 80 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20%,其中具有土地 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包括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4 人; 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包括 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等,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的人员不少于 4 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第五条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 30 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10%;具有土地利用 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 员不少于 6 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12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第六条 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的机构,应填写《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 请表》。 第七条 评选推荐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30 个工作日内 不能决定的,经评选推荐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八条 列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满 3 年,并符合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 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及有关规定时,可申请加入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第九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原评选 推荐单位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重新 申请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 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 30 日内,向原评选推荐单位办理申报变更手 续。 第十一条 推荐名录有效期为 1 年,期满 1 个月前,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应当向原评 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重新认定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二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 质的机构,如从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单独申请加入土地规 划机构推荐名录。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已列入推荐名录机构的名义承揽土地利用规 划编制、咨询等业务。 第十三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禁止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任务。 第十四条 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以及所提交的 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土地利用规划编 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评选推荐;已列入推荐名录的予以除名并公布: (一)在申请评选推荐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的; (三)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第十六条 评选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2006 年 6 月 21 日 13 中国土地学会业务项目合同(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业务项目合同的审批、签订、执行和监督管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各分会、工作委员会和学会办事机构业务工作中各类业务项 目合同(或协议)的管理。 第三条 业务项目合同管理应遵集中管理原则,中国土地学会办公室为业务项目合同的 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中国土地学会是对外签署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的主体,各分会、工作委 员会和学会办事机构不能自行对外签订业务项目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各分会、工作委员会和学会办事机构要对外签订业务项目合同(或协议),需 由该机构提出申请,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报本会法定代表人审批,由中国土 地学会与对方签订业务项目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 签订业务项目合同的程序 1.在业务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前,项目承担机构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项目承担机构根据我会(或对方)项目合同文本,拟订项目合同草案,按照项目合 同审批表的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3.学会办公室根据本会相关规定对合同草案及其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并报法定代表人 审批。 4.本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签订合同,但必须书面委托。 5.学会办公室根据本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在合同上加盖中国土地学会 公章和法人名章。项目合同即可生效。 第七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人须在 5 日内将有效合同书一式三份交学会办公室,其 中一份用于备案,一份交学会财务,一份交项目承担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如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项目合同谈判,应有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九条 项目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 印制成。 第十条 合同经费到达本会帐户后,经费管理按《中国土地学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 行。 14 第十一条 中国土地学会办公室负责项目合同的管理,各分会、工作委员会和学会办事 机构负责本业务分工范围内合同的起草和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 1. 建立健全本会的合同管理制度; 2. 保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公章和法人名章。 3. 监督本会的项目合同(或协议)依法、依程序签订; 4. 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工作; 5. 建立项目合同档案,对项目合同进行统一编号,统计、保管; 6. 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7. 其他项目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 履行合同。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项目承担部 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项目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通知或答复须在法 定或约定期限内做出。变更或解除项目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合同变更或 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提请双方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仍不能达成一 致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无效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六条 凡未经本会法定代表人同意批准,未使用中国土地学会公章和法人名章所签 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国土地学会不予承认,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并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学会授权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中国土地学会业务项目合同(协议)书(略) 2006 年 6 月 21 日 15 中国土地学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 进本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土地学会章程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制度》以及国家有关的文件精神,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各分会、工作委员会和学会办事机构。 第三条 各分会、各工作委员会、学会办事机构使用本会经费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 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为本会固定资产,依照本规定办理固定资产 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会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并在 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 工具、文物文化资产、其他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 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 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 好。 第八条 中国土地学会办公室为本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本会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 拟定本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2. 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工作; 3. 应要求参与大宗物资购置和新增资产验收工作; 4. 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簿,按时与各部门核对资产,确保财务账与 实物一致; 5. 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报损、报废等手续; 6. 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领 导审批; 7. 组织本会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分析; 16 8.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分会、工作委员会和学会办事机构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 维护和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本会或退休, 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十条 本会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 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本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 均法,预计净残值比例为原价的 5%。 第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按照以下程序办 理: 1. 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报归口管理部 门办理处置手续; 2.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3. 学会办公室财务负责审核; 4. 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5. 上报本会法定代表人审批; 6. 学会办公室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本会财务,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学会授权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6 年 6 月 21 日) 17 ·学术交流· 实质性地推动物权立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孙宪忠 (2006 年 3 月 10 日) 我国的物权立法总体来看已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物权法草案基本上已经成形,物权法 中的一些概念也得到了澄清。虽然目前物权立法遇到了一些困难,一些人对物权法提出了 不同的反对意见,但这些意见从另一方面来看也不见得就是坏事,因为这些意见能够加深 我们的思考,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对物权法的认识。这些意见的存在表明我们物权法上的观 念还有许多需要明确的地方,但物权立法涉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能因为有这些意 见就停止下来。我国已经明确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方向,这就要求我国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符 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物权法作为规范人民基本物质资料的法律之一,是市场经济 法律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其他规范人民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都已制订,物权法 也有必要加快立法进程。 至于那些反对物权法的意见,虽然它们反映了我国物权法观念上的一些争议,从表面 上看也有一些道理,但实质上是混淆了物权法的基本精神与政治意识形态上的一些概念。 我这里将这些意见导致的争议主要归纳为四个方面,并根据物权法的基本精神,相应地从 理论上进行澄清。 一、物权法作为民法组成部分,能不能规定公共财产的问题 一些反对物权法的人认为,传统民法属于私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部分,也是属 于私法,既然是私法,就不能规定公共财产关系,如果把公共资产规定在私法中,就导致 了公共财产的私有化,这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公有制的国家性质不符,最终 会违背马克思主义。 民法和物权法是属于私法,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 但这个“私”不同于政治意识形态观念上的“私”。后者的这个“私”是和“公”相对的 概念,是与财产公有相对立的财产的私有,与公共利益相对立的私人利益。但民法上的“私” 主要是一种法律技术上的分析,这种法律技术既可以用来满足私人利益,但也可能用来为 公共利益服务,只要公共利益的机关掌握了这个工具,它就完全能为公共资产的管理提供 帮助。从民法上的技术来看,为了明确公共资产的控制关系,从而使这些资产在市场经济 的流通中保值、增值,它应该从两方面加以明确:主体的明确和客体的明确。主体的明确 是指要向确定的人来占有这些财产,经营这些财产并为这些财产负责;客体的明确是指这 18 些财产要有明确的范围,哪些属于公共资产,哪些不属于公共资产,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 的规定,只有知道哪个是你的,哪个是我的,我们之间才可能开展交易,如果连这个都说 不清楚,又有谁敢来买,谁敢来卖呢?简单地说,就是支配财产的人和支配的对象两方面 都要明确,法律上的设计就是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财产支配关系。但这种财产支配关系并 不一定反映了“私”的关系。比如民法上规定的法人制度,法人不仅可能成为个人用来赚 钱的工具,它也可以承担公共职能,公法法人就是其中最明显的代表。公法法人是专门为 公共利益而设立的法人,民法上的规则也适用于为特定的公共财产设立的公法法人,这些 法人要按民法原则对公共财产进行支配。公法法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与其他法人对财产的 支配关系没有什么不同,它都要按公司法上的法人治理模式进行。也就是说,法人应该有 一个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股东大会是决策机关、董事会是执行机关、监事会是监督 机关,依靠一整套结构,法人资产从投入到运用到收益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则可以遵循。表 面上看,公法法人依照这一套规则支配财产好像是在管理它自己的财产,但公法法人是为 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它支配的财产最终要为公共利益服务。从这个角度看,借助民法上 的“私”这个工具,可以更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实现国家资产的增值。 从世界各国来看,法人制度是民法上的一个基本制度,各国法律也一般规定公法法人。 比如德国的各种公法法人,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县、乡镇政府及其各级政府的机关都 可以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而他们的所有权都是独立的,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与各级政 府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无关,上级政府无权支配下级政府的财产。更重要的是,无认这些物 权是怎样取得的,它们和一般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本质并无二致,其享有的方式和得到法 律的保护方式也没有根本区别。这些公法法人都是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国家机构,它们享 有的所有权只能为公共利益服务。 此外,私法法人也并不一定是为了纯私人利益。法人可以分为盈利法人和非盈利法人, 那些非盈利法人包括学校、医院等,它们属于传统上的私法法人,但它们也是为了公共事 业而存在。 因此不能将传统意识形态中的“私”有观念来套用物权法的“私”法性质,应以民法 的基本概念、基本精神认识物权法的私法本质。 二、如何看待物权法的公私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 我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提出了所有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得到了绝 大多数民法学者和实务人士的认可。所谓各种所有权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即对我 国目前存在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给予平等的承认和保护的原则。所谓一体承 认,即在承认公有制财产所有权的同时,承认私有财产所有权在我国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 不加区别地规定各种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否定某种所有权神圣、某种所有权卑贱的提 法。所谓平等保护,就是废除给某种所有权优先保护的特权,给各种财产所有权平等地获 19 得保护的机会。建立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在物权法的领域里彻底否定旧的经济体制的 影响,真正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物权法。但这次针对这项原则,有人提出了以下问题: 社会主义法律为什么要保护私有财产?这不是鼓励私有化、提倡扩大两极分化吗? 我国已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市场经济要求各种经济成份之间的自由竞争,你不给 人家一个平等的机会,叫人家怎么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确立的一系列规则,如平等的市场 准入制度、机会的平等制度、市场的公平撤出制度,这些规则的实质就是平等对待。我国 宪法也已经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由反对物权法, 也就否定了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在封建主义制度或资本主义制度下,私有财产可以说是封建主、资本家所聚集起来的 财产,是“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是剥削他人的手段,保护私有财产,就是 保护贫富差距,保护剥削。但我国的私有财产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财产,这些财产大多是 人们劳动致富的结果,它是由人们自己的知识和创造力所带来的,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封 建主、资本家占有的剥削手段。 目前,法律还不能对国家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平等对待、一体保护。现在民众对于这 样的立法政策仍然心有余悸。例如,在 2000 年,中国利用外资的数量是 470 亿美元,而外 逃的资金数量是 510 亿美元。这些钱不可能都是脏钱,其中许多是合法的收入,为什么也 流到了境外呢?根本原因是很多人害怕被革命,而把钱存到了境外。目前,国民经济的发 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很多地方都采取超国民待遇的方法来吸引外资,就是对外资采用比本 国资本更加优惠的措施。如果外逃的资金都留在国内,我国的经济发展将会更快。 三、国家公共资产问题 有些人担心,将国家财产纳入物权法,会不会导致国家财产的私有化,造成国有资产 的流失。 这种观点其实是受到了过时的前苏联国家所有权理论的影响。这种理论认为,国家所 有权,就是国家统一地对其拥有的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所有权中,只能有一个主体, 就是国家;国家作为主体统一地对财产行使所有权,而不能许可法人或者其他主体享有财 产所有权。这就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唯一”原则或特征。这种理论强调政治上的国家 所有,但却不解决实际上的财产控制问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学观就深受这个理论的影 响,认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实际上就是中央政府。这样做的目的,是给中央政府贯 彻制度和贯彻经济发展计划寻找财产法上的根据,以便中央政府将行政权力和财产权利结 合起来制定和贯彻计划,但是,这种看法在过去也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在进入市场经济时 代以后,以国家名义的财产在实际上更是被清晰地分割为中央政府的财产和地方政府的财 产。不但地方政府之间有财产上的争议,而且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间也有财产上的争议。 20 如我国 1995 年以来实行的分税制,就是间接承认地方政府的财产所有权的典型例子。分税 制就是在承认中央与地方的利益不一致的前提下,把税收按级别分开,这实际就是承认了 地方政府的所有权。因为,分税制的基本前提就是中央政府的利益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 区分,其中即包含着财产权利的区分、所有权的区分;而且在法学上,税收是以公权力取 得所有权的方式,地方政府享有独立的税收,也就是地方政府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如果仍按传统的理论认为这些财产都是全体人民的财产,放弃精确地确立财产的法律控制 关系的追求,必然导致不同主体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在公共投资领域,北京市政府的京 塘港和天津市政府的天津港运力之争,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只有按现代民法上的法人制度,才能解决公共资产流失的问题。在市场经济的国家或 者地区里,公共非经营性财产与经营性财产权利一样,都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其他 公法法人之间明确区分开来的。中央政府有中央政府的财产权利,地方政府有地方政府的 财产权利,它们之间在财产关系上并不具有依附或者服从的性质。这种情况在德国法中被 称为“公法法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其意思就是包括各级政府之内的公法法人,按 照私法的原则各自享有并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将第 4 条第 3 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加以废除,表明我国立法者对现实 问题有了很大的改变,国际上评价很高,引进外资也更为有利。 四、集体所有权问题 一些人认为,目前的集体财产是鼓励走向私有化,违背社会主义方向。 所谓集体财产所有权,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大多数法学家的解释,即劳动群众集 体享有的所有权,包括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和城市劳动群众集体财产所有权。 在我国的意识形态中,集体财产所有权被当作公有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我国物权法 当然应该对这种所有权予以规定。但是,如何规定这种所有权,目前在法学界很难取得共 识。而在经济实践中,这种所有权遭受损害的情况却屡见不鲜,为保护这种所有权,在物 权法里按照法律关系科学定义来规定集体财产所有权是至关重要的。 在物权法中按照科学的法理规定集体财产所有权,首先还是要打破旧的意识形态在这 种所有权上的束缚。旧的意识形态对集体所有权所确定的逻辑是,必须在物权法中把这种 所有权规定为“劳动群众集体”财产所有权;而且这种“劳动群众集体”既不是法人,也 不是自然人的合伙,更不是非法人组织。总之,这个“劳动群众集体”不能是民法科学所 包容的主体形式。但是,既然这种所有权的主体不是按照民法上的主体制度的规则加以构 造的,则这种所有权又怎么能构造成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呢?到底是民法科学中的主体制度 有重大的缺陷,以至于它不能包容“劳动群众集体”的概念呢,还是“劳动群众集体”的 概念本身不科学呢?答案只有一个,即按照旧的意识形态造就的“劳动群众集体”的概念 在法学上不是科学的概念。的确,因为“劳动群众集体”的法律形态在民法上无法界定, 21 故这种所有权在物权法上也无法科学地加以规定。所有要想在物权法中按照法律自身的逻 辑规定集体财产所有权,就必须首先按照法律自身的逻辑,借助法人制度对“劳动群众集 体经济组织”进行重新构造。 按法人制度构造的集体所有权制度,可以从主体和客体上明确集体财产的支配关系, 有利于集体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保护,并非如有些人所说的那样导致私有化。 另外还要注意到,有些问题不是物权法所能解决的。物权法只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 如果要求物权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是不现实的。比如贫富差距的问题,这个问题引发的 社会问题需要通过个人所得税中的累进税制、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其他制度的配合来解 决。同样,我们更不能认为物权法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保护)是造成贫富分化的 原因,这种现象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能力不同、机遇不同、生活背景不同、甚至是政策上 的不公平造成的。改革开放以来,贫富分化的现象是存在的,但不可忽视的一个背景是全 体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提高。人民物质资料的丰富需要物权法确立的规则加以保障, 我们决不能因为贫富差距这种现象就否定了物权法,否定了社会主义。 在东北农业大学土地规划专业 50 周年庆典上的讲话 黄小虎 (2006 年 7 月 5 日) 值此东北农业大学土地规划专业 50 周年之际, 我谨代表中国土地学会表示热烈的祝贺! 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辉,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高等教育的土地规划专业,她与新 中国的土地管理事业同呼吸、共命运,她的曲折衰兴,记录了我国土地管理事业乃至整个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轨迹。 50 年来,东北农业大学一代又一代土地规划人,默默耕耘、无私奉献,培养的学生遍 布全国,为土地管理事业输送了大批人才;为全国各地的高校、科研单位和管理机关,输 送了许多教学、研究、领导骨干;直接、间接地参与土地管理的相关基础业务,做出了突 出贡献。 借此机会,请允许我向东北农业大学老一代土地规划人表示崇高的敬意,向至今仍战 斗在教学科研一线的老中青土地规划人表示由衷的感谢!祝东北农业大学土地规划专业为 今后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也希望尚在读书的莘莘学子们,了解本 专业的光荣历史,珍惜母校的荣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学好专业知识,准备投身于祖国 的现代化事业。 22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我国人地关系越来越紧张,隐 藏在人地关系背后的人与人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越来越尖锐,加强土地管理的任务越来越沉 重,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龙头地位与作用越来越突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土资源部 已经启动了第三轮全国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对这次修编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 视,作出了许多重要指示,曾培炎副总理多次听取汇报,为规划修编定位、把关。我本人 没有参加本轮规划修编,但由于所在工作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是本轮全国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承担单位,所以大略了解一些工作进展情况。据我了解,本轮规 划修编的前期准备工作非常充分,在认真试点基础上,对上轮规划实施作了全面分析评价, 按照国务院要求,对若干重大问题开展了深入研究,在现有框架下,尽可能考虑各地的实 际情况,等等。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也都是前所未有的。我相信,本轮规划在科学 性、可操作性等方面会比前二轮有很大提高,一定能更好地在今后土地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中发挥指导作用。本轮规划修编的启动和下一步在全国全面展开,也为包括东北农业大学 在内的所有土地规划教研人员,拓展了新的教学与科研的空间,希望东北农大在相关领域 发挥更大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理念与作法提出了挑战。 这种挑战是全方位的,包括土地管理和土地规划的理论方法、体制政策等,都有一个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而改革、更新的问题。我们一方面要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切实 作好眼前的工作;另一方面,也要从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出发,认真开展有关的超前研究, 为今后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和政策储备。 这里,我就规划理论与方法、规划体系与体制等,谈点个人不成熟的看法或疑问,就 教于各位学界同仁。 第一,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说清。保护是否不发展?发展是否不保 护?局部的保护与全局的发展是什么关系?都需要探讨。在此基础上,还应探讨对重点是 保护的地方,如何给予适当的资源补偿或生态补偿,使那里的人民能与其他地区的人民一 样享受发展的成果。 第二,规划目标究竟应该是单目标还是多目标?目前,我国的土地规划仍是以保护耕 地为主要目标,兼顾其他。按照这样的理念,要求各地按统一的保护率划定基本农田,并 把建设用地指标层层分解作为规划的核心内容。全国划一的作法与各地的实际产生了不少 矛盾。特别是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主体功能区的概念,区分鼓励发展地区、限制发展地区、 禁止发展地区等,还提出了沿海城市群、城市带的发展问题,土地规划如何体现这些新的 精神,与之相衔接,也需要认真研究。 第三,在国外,讲城市规划,就是土地规划;讲自然生态保护规划,也是土地规划;讲 农地保护和农村居民点划定,也是土地规划;甚至讲空间布局,还是土地规 23 划······。在我国,由于计划体制下形成的部门分工,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 生态规划、农村规划、水利与林业规划等,成了并列的分属于部门的规划。部门分割,互 不衔接,甚至相互抵触。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重新构建我国的规划体系,已经是一 个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了。 第四,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自上而下,下级规划服从上 级规划。这样的体制存在如下缺陷:⑴土地座落在市、县、乡,抽象地说,这三级政府既 负发展的责任,又负保护的责任。但实际上地方政府更多地考虑发展。由于在这三级的本 级,缺少权威的、能对政府行为有效制约的机制,结果矛盾集中到中央和省,形成了上级 查下级,查不胜查,越查问题越多,问题越多越查的局面。⑵我国其他部门规划,大多也 与土地利用规划一样,自上而下,各自服从各自的上级,自成体系。这大概是导致各类规 划互不协接,甚至相互抵触的体制根源。从而也给地方政府留下了各取所需,钻矛盾空子 的余地。⑶下级服从上级,公众参与只能是补充手段,成了可有可无的形式。在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地方政府,不仅是裁判员, 也是运动员。看来,在一个相当时期内,政府还不能完全退出运动场。因此,如何规范政 府行为,并建立灵敏、快速、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显得愈加突出。 以上问题,还是停留在感性认识层面,缺少理论深度。我在其他场合也提出过,但没 有能力深入。这里再次提出,供大家做个思考线索。 谢谢! 24 ·信息交流· 新时期新挑战新机遇 ----为《新时期中国土地管理研究》一书所作序 鹿心社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我国人多地少,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土地问题 是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 中,严格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始终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方针。 1986 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根据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利用的新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从而结束了建国以来土地分散管理的被动局面; 1998 年成立国土资源部,将中国的土地管理事业推上一个新台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 土地管理取得了巨大成就:建立了从上到下目标明确、职能到位的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机构, 在严格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前提下,保障了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用地需求。同时, 我们改革了土地使用制度,初步确立了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为主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近 年来,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央把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参与宏观调控的 重要部门,参与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2004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 管理的决定》,为下一阶段中国的土地管理明确了方向。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严格要求,严把土地供应“闸门”,深入开展土地 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土地管理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平稳运 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 年,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严格土地管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要继续坚 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要 改变土地资源粗放利用模式,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要统筹做好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和 土地利用规划,继续发展土地要素市场,规范土地收益的管理等。中央的要求为我们今后 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把中央的要求和部署贯穿于土地资源管理的 各个领域和全过程。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中国土地管理面临着更为艰巨的任务:经济社会的 健康发展,离不开土地支撑。既要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又要提供必需的建设用 地,保障经济持续发展,还要合理安排生态建设用地;当前,各地谋求发展的积极性持续 增长,对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乱占滥用耕地的体制和 机制上的动因尚未根本消除,这对我国土地管理是一场长期的、持续性的严峻挑战。因此, 坚决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切实保护耕地,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项 25 十分重要的任务。要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用地原则不动摇, 进一步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大力发展土地要素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 作用,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组织院内专家编写的《新时期中国土地管理研究》(上、下卷), 比较全面客观地记录了新时期我国土地管理走过的历程,反映了不同阶段土地调查、评价、 规划、保护与合理利用等方面的成绩与教训,对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了较深入的 探讨,对未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客观公正地总结过去,才能更好地 面对未来。这部书的出版,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和把握未来土地管理基本走势,有助 于推动中国土地管理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2006 年 5 月 30 日 新时期土地管理要有坚实理论作支撑 ——《新时期中国土地管理研究》(代前言) 黄小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发生了深刻变革。从不同角度或侧面记 录、研究这些变革的文章、著作,发表了不计其数。但全面反映土地管理事业的著作,至 今只有两部。一是 1992 年出版的《中国土地管理总揽》,一是 1998 年出版的《当代中国 的土地管理》(上、下卷)。后者引用的资料、反映的情况基本上是 1996 年以前的。那之 后,我国的城乡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工作,又有许多更加深刻的变化。2002 年下半年, 我们考虑有必要再编撰一部书,反映土地管理事业的新情况、新变化。说干就干,很快就 拟订了写作提纲,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立了项,并组织院内有关专家、学者分头撰写。2003 年,稿子陆陆续续写出来了。但就在这一年,土地管理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党 中央、国务院为抑制经济生活中部分行业的过热发展,决定运用土地政策加强宏观调控, 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新职能。陆续展开了清理整顿开发区,清理整顿建设用 地供应,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等专项工作。面对这突然的变化,我们 感到原写作计划必须调整。但有些事情一时还看不清楚,因此决定推迟写作出版时间,等 形势发展比较明朗,能看得更清楚以后,再补充新的内容并对已写出的稿子作必要的修改。 很快,两年的时间过去了,运用土地改革参与宏观调控,取得了明显成效;尽管在土地管 理如何适应参与宏观调控的要求方面,还很不成熟,还需要进一步探索规律,转变职能, 完善制度,但毕竟已有了基本成形的东西。因此,编书的条件具备了。进入 2005 年,我们 又组织专家补写了若干内容,对原有的稿件修改完善,并进行了编辑加工。本书分上、下 两卷,上卷侧重于客观介绍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下卷则主要是专题研究。 26 这部书,可以看作是前述两部书的续篇,结合在一起读,可窥土地管理演变的全貌。 不过,在时间跨度上,这部书与前两部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有涵盖,有交叉。但从内 容上看,并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随着历史的推移,作出新的观察和分析。除此之外,这 部书还有以下特点: 第一,突出了理论性。这一部书作者多是长期从事土地科学基础研究和为土地管理提 供技术服务的专家和学者。工作性质使他们既熟悉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的实际, 又有较扎实专业理论基础。他们写的东西,在客观反映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同时,融入了 较深沉的理论思考。 第二,突出了基础业务。由于不属于政府出版物,所以本书没有专门介绍各有关业务 主管部门的机构、职能、工作情况等,而是在上卷第二部分用较多的篇幅介绍有关的土地 管理基础业务,如土地资源调查、评价、登记、规划以及土地科技的发展等情况。这些介 绍,有的很翔实,包括有关法律、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工作流程等,几乎可以作 为有关业务的培训教材。 第三,突出了探讨性。近些年,土地问题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土地管理遇到许多 难点、热点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探讨。本书上卷第一部分,对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体 制的改革作全景式回顾,在回顾中梳理介绍了有关的难点、热点问题,这本身就是一种探 讨。本书下卷则更是围绕土地管理改革,进行专题研讨。各位作者的意见和观点,固然只 是一家之言,但所涉及的问题,基本上涵盖了社会各方所关注的方方面面。 以上特点,使本书适用性比较广泛。既可以供从事土地管理的官员和有关基础业务人 员熟悉本部门工作用,也可以作有关大专院校土管专业的辅助教材;既可以为有关专家、 学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又可成为社会上关心土地问题的人的入门读物。是否如此? 请读者自行评判。 本书的作者较多,专业背景不同,理论倾向、文字习惯也不一致,因此文章的风格有 很大差异,尽管我们对上卷提出统一的体例要求,但差异还是很明显。至于下卷,我们在 文章体例上也不作统一规定,差别就更大了。我们的目的是突出个性,强调文责自负。在 到底是缺点还是优点?也请读者评判。 2006 年 5 月 29 日 27 打一场保护耕地的持久战 ——为《耕地保护制度与政策研究》一书作序 黄小虎 保护农地,特别是保护耕地,对世界各国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因为保护农地,本质 上是保护农业,保护国民经济的基础。 这件事,对我们中国来说,尤为重要。 抽象地说,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可以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是技术创新,不断提高改进 耕作技术、种子技术、灌溉技术、田间管理技术、储藏加工技术,等等;二是制度创新, 适时建立能与国内、国际大市场顺畅衔接的各种专业化、社会化的生产、流通和服务组织, 使传统的小生产向现代化大生产转变。这两个创新,是有内在联系的:许多现代技术,需 要在现代组织形式下才能采用;制度创新也常常是催生新技术的产婆。具体到中国,技术 创新和制度创新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据有关专家研究,我国现有耕地的粮食生产能力至 少还可提高1倍。但是,不论技术创新还是制度创新都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要经历较长 的时间逐步演进,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农业目前依然是以小农经济的小生产为主体,特 点是劳动密集度很高,已经没有多少提高的余地。而要向资金、技术密集转变,又受小农 经济组织形式的束缚,面临许多困扰。总体来看,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农业相对滞后,作 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仍然是个薄弱环节,需要特别保护,保护的途径很多,其中特别重要 的一条,就是保护耕地。 在我国,保护耕地还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那就是保护农民,促进社会稳定。目前, 我国仍有9亿多农业人口,尽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逐步脱离 农业、农村,但这种脱离还很不稳定,国家、社会也还没有能力彻底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 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家里有一块地,就是农民最后的保障。小农经济是生产资料与劳动 者直接结合的经济制度,面对社会化大生产,有其脆弱性;而在社会变迁中,又有其稳固 性。世界多数国家在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过程中,都走了一条摧毁小农经济,割断广 大农民与土地联系的路子,无不曾经或正在产生严重的社会动荡。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 依靠农民革命建立起政权,依靠农民的积累建立起现代工业的基础,在进一步实现现代化、 城市化过程中,决不能置农民的生死安危于不顾。最切实的措施之一,就是保护好农民那 块安身立命的土地。 总之,农业兴则百业兴,农民稳则天下稳,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尽在这两句话中。 但是,许多地方党委、政府,各类企业家、商人们,却往往缺乏这样的切肤之痛。他 们更多地考虑工业化、城市化要用地,企业发展要用地,甚至是财政收入靠用地,投机赚 28 钱靠圈地。改革开放以来,已经掀起了几轮全国性的圈地热。如果我国的耕地和耕地储备 资源数量多,如果我国的耕地质量好,或许我们还可以从容应对。但偏偏上帝不公,我们 的人均耕地太少,我们耕地的总体质量不高。这样占地,已经危及了发展的基础和社会的 稳定。再这样占下去,就可能葬送改革开放事业,这恐怕不是危言耸听。 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的高度,始终十分重视耕地保护工作,提出保护耕地就是保 护我们的生命线,提出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提出要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土 地财产权,等等。面对严峻的形势,我们在中央的直接指导下,正在打一场保护耕地的持 久战。 保护耕地,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情,而是全国性的任务,需要各方面的支持,社科基金 把它作为重点课题,反映了学术界贴近现实的敏感性,做了一件大好事。中国土地勘测规 划院地政研究中心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组织院内专家用一年多时间,提交的这份 25 万字的 研究成果,系统全面地分析阐述了我国耕地保护的意义,面临的形势,有关的问题,保护 的途径、方法和有待进一步探讨、改革的方面。他们圆满地完成了任务,获得有关方面的 好评。 目前,我国开展耕地保护及其他土地问题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不少,其中,中 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是一个为土地管理事业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撑和服务,并从事有关政策研 究和基础理论研究的单位,在土地科学领域中具有特殊地位。由于不是纯科研单位,因而 在理论方法上,他们可能不如大专院校,但由于熟悉土地管理业务,熟悉相关政策,熟悉 难点热点问题,因而他们的研究成果更贴近实际,对社会各界了解土地问题有十分重要的 参考价值。 保护耕地,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土地的需求还能不能保证?出路不仅有,而且十分宽广,那 就是走节约集约用地之路。目前我国的存量建设用地,普遍走粗放利用,有的甚至闲置浪 费,再开发再利用的潜力很大。近几年,各地都有一些重新规划、改造存量土地的探索, 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使人看到广阔的前景。对此,本课题报告也有所论述,但并未充分展 开。建议社科基金能再立一个项,专门研究一下节约集约用地问题。一头是保护,一头是 挖潜,这将是未来很长时间我国土地利用的主旋律。 如果说保护耕地是一场持久战,那么我们现在已经度过了战略退却阶段,进入了战略 相持阶段。等到大家自觉走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之路的时候,就标志着进入了战略反攻 阶段,离胜利就不远了。这场战斗的敌人,就是我们头脑中陈腐的发展观和各种不符合科 学的发展模式。相信我们一定能在党中央领导下,取得最终胜利! 2006 年 5 月 12 日 注:《耕地保护制度与政策研究》一书系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政研究中心承担的 2004 年社科基金重点 课题的成果。该书将于 2006 年 6 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29 巴西、阿根廷土地调查技术和制度考察报告 2006 年 5 月 24 日—6 月 8 日,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与中国土地学会联合组织赴巴西、 阿根廷进行土地调查技术和制度考察团一行 20 人,在中国土地学会秘书长黄小虎团长、国 土资源部地籍司司长樊志全顾问的带领下,在巴西、阿根廷进行学术访问与考察。此次考 察的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全面了解中巴地球资源卫星遥感数据在巴西的应用领域, 特别关注其在国土资源调查和管理方面的应用现状和前景,将其应用经验和成熟的技术方 法带回来,以推动中巴卫星遥感数据在我国国土资源调查及管理中的技术应用水平和扩大 应用领域。二是了解巴西、阿根廷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资源大国,其土地管理尤其是 土地调查制度;三是希望通过此次访问,加强与巴西和阿根廷在相关应用领域中进一步开 展合作。 在阿根廷,代表团访问了阿根廷国有资产管理局,交流了有关土地管理的发展与现状 等情况,建立了合作联系的渠道。在巴西,访问了巴西土地发展部及其下属事业机构国家 土地改革发展局, 巴西地理与统计局,伊泰普水电站和巴西国家空间研究院。访问期间,我 们重点与巴西国家空间研究院交流了有关中巴地球资源卫星遥感数据在巴西的应用情况, 双方同意在今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在巴西土地发展部,该部部长 Guilherme Cassel 先生利 用总统召见前的有限时间,亲自会见了黄小虎团长和樊志全顾问,明确表示希望加强两部 门间的合作,并提出了合作备忘录文本,请我团转交国土资源部。通过考察,我们不仅有 机会了解这两个国家基本的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对两国的土地管理制度 及其沿革也有一大致了解,达到了预期目标。现将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 阿根廷、巴西的社会经济情况 (一)阿根廷 全称为“阿根廷共和国”(Republic of Argentina)。国土面积 278 万平方公里,为拉 美第二大国,仅次于巴西。西部是以绵延起伏、巍峨壮丽安第斯山为主体的山地,约占全 国面积的 30%;东部和中部的潘帕斯草原是著名的农牧区;北部主要是格兰查科平原,多 沼泽、森林;南部是巴塔哥尼亚高原。主要山脉有奥霍斯·德萨拉多山、梅希卡纳山,海 拔 6964 米的阿空加瓜山,为南美洲万峰之冠。巴拉那河全长 4700 公里,为南美第二大河。 北部属热带气候,中部属亚热带气候,南部为温带气候。著名的乌马瓦卡峡谷,曾是古老 的印加文化传到阿根廷的通道,被称为“印加之路”。阿根廷矿产资源丰富,主要有石油、 天然气、煤炭、铁和银等。阿根廷人口有 3780 多万。主要民族是欧洲人后裔和印第安人, 其中白种人占 97%,多属意大利和西班牙后裔。混血种人,印第安人及其他人种占3%。 官方语言为西班牙语。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Buenos Aires) 有人口 278 万,是拉美最繁华的 30 都市之一,西班牙语意为“好空气”。该市位于拉普拉塔河西岸,风景秀美,气候宜人,有 “南美巴黎”之称。城市建筑多受欧洲文化影响,至今还保留有几个世纪前的西班牙和意 大利风格的古代建筑。包括近郊 19 个区的大布宜诺斯艾利斯市共 1383 万人。 (二)巴西 全称为“巴西联邦共和国”(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国土面积为 851.49 万平方公里(资料来源《巴西年鉴 2005 年》 ),是拉丁美洲面积最大的国家。位于南 美洲。海岸线长 7400 多公里。国土 80%位于热带地区,最南端属亚热带气候。北部亚马孙 平原属赤道气候,年平均气温 27-29℃。中部高原属热带草原气候。南部地区平均气温 16 -19℃。总人口1.698 亿(2005 年),占世界人口的 2.8%,居拉美首位。其中白种人占 54.03%,黑白混血种人占 39.94%,黑种人占 5.39%,黄种人占 0.46%,印第安人约占 0.16%。葡萄牙语为官方语言。首都巴西利亚(Brasilia),人口约 204.32 万人,融汇了 世界古今建筑艺术的精华,有“世界建筑博览会”之称。1987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 将巴西利亚城列为“人类文化财富” 。 巴西国土面积 851 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 846 万平方公里),农业资源得天独厚, 土地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等都十分丰富。当前仍处在“拓展农业边疆”的发展阶段, 耕地面积仍在不断扩大。巴西中西部著名的“稀树草原”占全国土地面积的 21%,其中可 利用开发的土地约 12 亿公顷。近 20 年来,巴西的耕地面积每年递增 1.84%,从 3440 万公 顷扩大到现在的 4950 万公顷,但仍只占到国土面积的 6%,人均 0.3 公顷(4.7 亩) 。巴西 农业增产的潜力极大,有专家认为,巴西将是“21 世纪的世界粮仓” 。 巴西的土地占有状况极不均衡。大庄园主农业和小农并存,全国共有 450 万个农业单 位。其中,30 万个大农业单位平均土地 500 公顷,其中 15000 户最大的农场,平均达到 3 万公顷。全国的良田大部分掌握在这些大庄园主手里,他们经营现代化的商业性农场,以 生产大豆、甘蔗、咖啡、可可等出口农产品为主。而 410 万个小农生产单位,其平均土地 面积 10 公顷,最多的也就 60 公顷,以生产木薯、黑豆等为主,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收入都 很低。此外,巴西还有无地的农民 1200 万,他们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多半仍处于赤贫状态。 二、主要访问机构的基本情况 ( 一 ) 阿 根 廷 国 资 局 ( 西 班 牙 文 全 称 : Ministerio de Planificacion Federal, Inversion Publica y Servicios) 1、基本情况 阿根廷国有资产管理局隶属于联邦计划、公共投资及服务部,由技术管理处、运行管 理处、制度与公有制问题管理处、行政管理和法律事务管理处组成,共有员工 400 人,每 年预算 600 万美元,总部设在首都布宜诺斯艾利,在若干地方都设有办事处。担负管理和 保护国家财产的责任。 31 2、当前面临的形势 阿根廷国有资产局管理的重点是占地超过 25 万公顷(折合 62 万阿根廷顷)对公众开 放的,与经济、社会及环境密切相关的各类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土地面积只占所有国有土 地面积的 8.65%,其中重点是铁路,其余大量的国有土地主要是军事用地,由军方管理,还 有一些由地方政府管理。由于土地制度以私有为主,所以国有土地占全部土地面积的比重 很小。 当前,国有资产中作为重要不动产的国有土地管理上面临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在阿根 廷很多的省份,在刚刚独立的时候,政府拨给各个欧洲后裔的大量土地,如德国村、荷兰 村、西班牙村等等,这些土地要不要收回?怎么收回?还有的印第安原住民土地归属权也 产生一些问题;二是在一些国家缺乏管理的公有土地上,一些失业者、低收入者在上面盖 房子,慢慢形成了一些小的城镇,目前没有办法把他们移走,这样国有土地被私人占有的 问题越来越严重,很难解决。 所以对中央政府来说,国有土地的管理并不只是涉及一个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局,还涉 及军方,涉及各省省政府,乃至各个地方政府。另外,全国有 20 几个国家公园,在管理上 需要与环保局、旅游局等部门协调。 3、主要任务 目前,该局主管的业务主要分成两大项。第一,对这些国有土地上现有的国营企业是 不是充分的利用了这些土地,有没有滥用,实施监管。第二,寻求一些途径,尽量收回原 先私有化的土地或者是缺乏管理的国有土地,比如说那些被失业者占用的土地。同时,还 要制定能取得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投资方案,提高土地价值。当前 土地规划的方向首先是教育用地,其次是公园、住宅用地和商业区。目前还在考虑,通过 调整和修改规划,提高一些铁道附近或者火车站附近的土地的利用率,提高土地价值。 阿根廷中央政府没有土地登记机构。省和市分别设立土地登记机关,市区的土地在市 里登记,市区以外的土地,一律到省的登记机关登记。国有资产局的另一个职责是为中央 政 32 府 调 查 有 多 少 土 地 真 正 属 于 中 央 政 府 所 有 。 考察团与阿根廷国有资产管理局就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交流 (二)巴西土地发展部 (葡萄牙文:Ministerio do Desenvolvomento Agrario,英文: Ministry of Agrarian Development 简称 MDA) 1、土地发展部基本情况 土地发展部成立于 1997 年,主要任务是扶持贫困家庭,大力发展家庭小农业,帮助 贫困人口脱贫,缓解贫富差距,创造农村地区的就业机会,减少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 它下设三个总局,第一个是家庭农业总局,工作对象是 1700 万有地的农民,主要是制定 扶持他们的政策,包括保险,社会救济等等;第二个是区域发展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分出 90 个最贫困的地区,对这 90 个最贫困的地区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比如在亚马逊地区分 了一个区域,在这个区域里面政府不主张种大豆,而是帮助当地的农民开发木材、香料和 其他的一些副产品;第三个是农村土地重组总局,这个总局主要是负责向前文所述的 410 万个小农户中,想要购买土地扩大面积的农户提供贷款。 2、巴西家庭农业介绍 在巴西有两种农业,第一种类型是面向出口的大规模农业,由巴西农业和供应部负责 管理。还有第二种类型的农业,也是目前联邦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加以扶持的农业,就是 家庭农业,这类农业归巴西土地发展部管理。 巴西 450 万个农业生产单位的人口,相当于巴西全国人口的 17%,其中 410 万个属 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单位。所谓小农,巴西法律有明确规定:第一,土地完全由家 庭成员自己管理。凡是雇工耕作的不属于小农;第二,土地不能超过 4 个纳税单元。纳税 单元的概念是 70 年代制定的,不同的地区,每个纳税单元的土地面积不同,南方土地肥 沃,所以纳税单元比较小,最小为 18 公顷,北方土地比较贫瘠,有些地方可达 100 公顷 一个纳税单元。 巴西把家庭农业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按贫困程度分为 A、B、C、D、E,对于最贫困的 优先给予照顾。A 类最低,属于刚刚从土地改革中领取土地的农户,他们在贷款额度、利 息、偿还期和技术援助等方面都享有最优惠的待遇;B 类和 C 类属于刚刚脱贫,进入到相 对稳定的生产周期;D 类和 E 类的农户是已经稳定生产的,基本上不需要政府救济和扶持。 通过这种区分,政府主要救济最贫困的社会阶层。每个农户属于哪个层次是由每一个地方 的政府和农民协会来鉴定,并且出具证明。鉴定结果都放在因特网上,大家可以随意查询。 大力发展家庭农业,究其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环境问题。巴西近年来已经 变成了农产品的出口大国,包括大豆、肉类、咖啡、酒精等。但是这种大规模的农业对环 境的影响很大,造成了水源的污染和亚马逊森林的破坏;第二,食品问题。巴西贫富悬殊 非常严重,普通老百姓的食品主要是菜豆、玉米、蔬菜等等,都是小农户的家庭农业生产 33 的;第三,发展巴西的内地。巴西共有 5600 个市,其中有 80%的人口少于 2 万人。巴西 的家庭农业都集中在这些小市镇里面,家庭农业是其主要税源,商业活动也主要依托家庭 农业的发展;第四,创造就业机会。50 年前巴西 80%是农村人口,现在 80%以上是城市人 口,农村人口向城市大量迁移,导致农村地区劳动力不足,而城市失业率高,贫民窟现象 严重。发展内地农业,可以吸引一部分劳动力回流;第五,缓解贫富悬殊。巴西的收入分 配很不平等,特别是农业人口的约 40%更是贫困,极需扶持改善。 3、巴西发展家庭农业的主要作法 最近十年来,巴西对发展小农经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是小农贷 款政策。制定了家庭农业贷款国家规划,联邦政府不直接去发放贷款,而是通过州政府、 市政府去组织,依靠各类社会团体,包括农会和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来落实。领取贷款的 农民,他所需要的资金并不是 100%由政府提供贷款,而是有一部分要自己出,或者是参 与政府的一些培训计划。 这种贷款的发放非常普及,所有的小农包括一部分外国移民,都有资格申请。但根据 农户自身所属的类别,其享受优惠待遇不同。首先,贷款利息不同。高的年息百分之七点 几,最低的仅百分之一点几;其次,A、B 类农户贷款无须提供抵押,其他类农户则需抵押; 再次,贷款免偿还部分不同。在 E 类和 D 类是没有免偿还部分,A、B、C 就可以有免偿还 部分,其中 A 类可以领取贷款以后只偿还 60%。但如果农民在申报自己所属类别的时候, 隐瞒自己的土地或者其他一些数据,一旦被揭发出来,就会失去所有的优惠,并按商业贷 款的支付利息,还会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发放小农贷款主要是通过各种各样的银行,包括国有银行、私人银行。一般情况下银 行是不愿意向穷人、贫困农民发放贷款的。所以现在发放这类贷款的主要是国有银行,包 括巴西银行、亚马逊银行和东北部银行。国家规定银行贷款的 25%必须用于农业,并对私 人银行实行鼓励发放农业贷款的政策, 私人银行只要向贫困的农村家庭发放一块钱的贷款, 中央银行就返还其两块钱存款准备金。国家还鼓励扶持农民建立金融合作组织,拓展贷款 的资金来源。 从 1995 年到 2006 年 6 月份,巴西在小农户农业贷款方面,总支出约 90 亿巴西雷亚 尔,相当于 40 多亿美元。已经有两百万个农户领取了贫困农户救助贷款,其中,从 2003 年到 2006 年这三四年当中,得到救助的贫困农户增加了一百多万。2005 年对发放农业救 助贷款最多的 100 个市做了调查,其中 86 个市农业生产大大增加,69 个市的国民产值和 农业国民产值增加了,69 个市就业增加,人口增加,政策成效明显。 (三)国家土地改革发展局 (葡萄牙文全称:Instituto Nacional De Colonizacao E Reformorma Agraria,简称 INCRA) 1、国家土地改革发展局基本情况 34 巴西国家土地改革发展局是直属于土地发展部的一个事业单位。设立本机构的目的是 实施土地政策和土地改革。历史上人数最多的曾拥有 1 万名职员,在各地方都设有分支机 构。后经裁撤,到 2003 年初只有 4834 名职员,其中很大部分已近退休。2005 年,卢拉总 统颁布新的计划,重新组建土地改革和发展局,设立了 4500 个新职位,通过公开竞争来 招收人员,建立了相应的职务和工资等级制度。重组该机构的目标是推进土地改革。 2、为什么要土地改革 巴西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严重。1992 年的基尼系数为 0.83,1998 年为 0.84。这与生 产资料的占有不公有直接关系。例如,巴西的土地占有情况,拥有土地少于十公顷的小农 户是 114 万个,占全部农户总数的 31%,而仅拥有土地面积 540 万公顷,只占可用地面积 的 1.3%。拥有一千公顷以上土地的大农场主 5700 家,只占全部农户总数的 1.6%,却拥 有土地面积 21900 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52%。土地高度集中是农村两极分化的主要根 源,也是该局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土改的目的:第一,让农村土地占有尽可能平均,实现的过程尽可能民主化;第二, 创造就业和增加收入,发展农村商业和服务业,把政府的公共服务推广到农村,减缓农村 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实现农村基层的民主,保护公民权和实现社会公正。 3、土地改革实施情况 巴西土地改革发展局在向无地农民分配土地的同时,向每户领取土地的农民发放 5000 美元,供他们修建住宅之用,另外发放 1500 美元用于买农具和生产资料,这些资金须在 20 年内偿还。土地改革发展局还对这些农户的土地进行登记发证。之后,把这批农民交由土 地发展部负责后期的扶持,例如给领取土地的家庭通路、通电等。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则负 责向这类新建的村落提供医疗设施和教育设施,这样一个新的村庄就组织起来了。 2005 年土地改革发展局仅安置无地农民方面就开支 50 亿巴西雷亚尔。近期该局正在 着手开展的工作:(1)继续安置 40 万个农户;(2)给 50 万个已分配土地的农民家庭发 放土地证,提供法律保护;(3)向 15 万个家庭提供农业生产贷款;(4)为已安置的农 户,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例如房子破旧了,道路损坏了,缺少医院、学校等等,都 要帮助解决;(5)土改过程中创造出两百万个新的就业机会;(6)让 220 万个农村的庄 园,按照卫星定位来取得新的地契,目前重点是亚马逊地区;(7)准备使非洲黑奴后裔 占有区合法化;(8)对所有在土改中受益的农户,进行技术支持,培训,帮助他们掌握 申请贷款和推销产品的技巧。 35 考察团在巴西首都巴西利亚分别听取了巴西农业发展部和巴西土地改革局关于发展巴西小农经济的政策 措施和经验介绍 ( 四 ) 巴 西 地 理 与 统 计 局 ( 葡 萄 牙 文 : Instituto Brasileiro de Geografia e Estatistica, 简称 IBGE) 巴西地理与统计局属于规划部,已有 70 年历史,在巴西 24 个州中,每个州至少有一 个办事处,总共有职员 7000 人。部门结构中主要有地理和统计两个业务部门,一个执行 部门和一个电脑部门。每个部门下设所,地理部门下面有 5 个所(测绘、制图、标志、界 线、资源和环境),在里约热内卢总部有 600 人,地方办事处有 400 人。 地理部门的职责类似我国的国家测绘局, 同时负责全国的土地资源调查。 例如,从 2000 年开始进行一次全国土地普查工程,共聘用了 21.5 万人,调查范围涉及全国 27 个州、5507 个城市,共划分了 21.58 万个调查区,分别调查,汇总。目前尚在进行,计划 9 年完成。 统计部门的工作则相当于我国的国家统计局,负责统计全国及各地方的各种经济社会发展 的统计数据。 巴西地理与统计局最大的特点,是把测绘与统计结合在一起。在全国的土地资源调查 基础上,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并将统计部门统计的各项社会和经济统计指标在空间上形象 地图示出来,负责提供给其他部门,并有偿提供给私人部门和单位,避免了部门之间信息 系统的重复建设。当前只有墨西哥与巴西采用这种方式。 作为统计数据发布的载体,全巴西的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通过遍及全国有效的大地测 量网络及 21 个监测站(不久后将增加到 40 个),利用布设的先进实时广域 GPS 系统实现 准确地定位与大地测量,观测得到的数据 24 小时内即可显示在巴西地理与统计局的主页 上,供人们查询。再通过计算机制图,制作统计发布所需要的、不同比例尺的数字地图。 还根据需要编辑出版某些专业图集,如人口统计图、城市影响力图、污水排放图等等。 当前他们地图都比较陈旧,是 60-70 年代制造的,有 46 幅,幅宽 5m*5m,覆盖全巴西 的 1:100 万数字地图。其余各种比例尺图件只能覆盖部分国土面积,制作 1:2.5 万比例 尺以上图件时需与军方合作。另外,该局还利用先进的卫星遥感技术,使用对地观测卫星 (ALOS)以及 CBERS 等卫星数据开展图件更新及资源调查,实时掌握国家资源情况,如亚 36 马逊地区森林资源现状、灾害与人为破坏监测、水资源调查、各类地质环境灾害监测和海 岸线涨潮和退潮监测等。在巴西,该局是中巴资源卫星的主要用户之一。 在里约,考察团听取了巴西国家地理统计局关于测绘技术、信息调查、统计与发布方式的介绍,并参 观了作业车间 (五)伊泰普水电站(简称:ITAIPE,伊瓜苏跨国水电站) 1、伊泰普水电站基本情况 伊泰普水电站位于巴西和巴拉圭两国界河巴拉那河上。1973 年两国政府签订协议,共 同开发界河长 200 公里一段水力资源,修建伊泰普水电站。该水电站大坝高度、长度目前 均属世界第一,发电能力也属世界第一。水电站枢纽左岸属巴西,右岸属巴拉圭。水电站 设有行政、财务和其他管理部门,行政由巴西主持,其他由巴拉圭主持。 2、库区土地征收 修建伊泰普水电站共占地面积 22.1 万公顷。其中,巴西一侧占用土地 10.1 万公顷, 50%是耕地,23%是原始森林,25%是人造林。巴拉圭占用土地 12 万公顷,淹没的森林比 较多,占 82%。除了大量占用国有土地外,需要对当地的一些农场进行征收。巴西安排 50 个人花了五年的时间专门负责土地征收工作,共征收农场 9843 个。巴西征收 5344 公顷土 地,巴拉圭 3382 公顷土地。巴西被征收的固定资产一共是 8519 个,其中农村的固定资产 是 6913 个,城市是 1606 个。巴拉圭征收了 1300 个固定资产。其他还有 42 个庙宇,95 个 学校,还有坟场的迁移。受影响的居民是 6.5 万人,巴西占 4 万,巴拉圭 2.5 万,人数相 当于我国三峡水电站影响人口的 6%。 土地征收的途径主要有协议和司法两种,巴西有 8503 个固定资产是通过协议征收,16 个是通过司法途径征收的。协议谈判解决的征收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征收要多很多,主 要是因为当时军政府的强大压力和高额的赔偿金。巴西方面共支付赔偿金 2.08 亿美元,其 中,农村支付了 1.97 亿美元,城市支付了 0.11 亿美元。凡是协议赔偿的当天就支付赔偿 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则要花很长时间,最长的拖延了 20 年。 至于那些自行占地,或者是租地,因而没有产权的人,采取分配土地安置的办法,一 37 共是 700 户,4000 人。有一些宗教组织和合作社组织,提出来要求集体补偿。其实对补偿 工作而言,反而比较方便,可以把他们作为整体迁移。例如有 72 户人家 395 人自愿迁移到 巴伊亚州,每一户家庭可以领取一个占地面积 1200 平方米的砖瓦房子,还有 20 公顷的土 地,每个家庭要在十年内支付 1.2 万元巴西雷亚尔。又如有 191 户人家 1193 人去阿克雷州, 每一户可分配 100 公顷的土地,7 年付清地价,两年后就可以领取土地证。但绝大部分人家 不愿意离开故土,就留在了巴那拉州,有 401 个家庭 2390 人被安置在库区附近两个城市, 占地 4000 公顷。 伊泰普水电站管理人员向考察团介绍了水电站的建设历史、现状与移民安置政策 三、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CBERS)考察情况 (一)中巴地球资源卫星简介 为发展自主的传输型对地观测资源遥感卫星,结束长期依赖发达国家卫星数据的时代, 1988 年 7 月 6 日,中国和巴西两国政府签署了合作研制地球资源卫星(CBERS:China-Brazil Earth Resources Satellites)的协议。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CAST:Chinese Academy of Space Technology)和巴西国家空间研究院(INPE:Instituto Nacional de Pesquisas Espaciais)历经十年,联合完成了第一代长寿命地球资源卫星的研制,被誉为南南合作的 典范。 1999 年 10 月 14 日 CBERS-01 星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首射成功, 经在轨测试于 2000 年 3 月 2 日投入应用运行,在轨运行 3 年 10 个月后停止工作(2003 年 8 月 13 日);2003 年 10 月 21 日 CBERS-02 星发射(01 星的替代星),2004 年 2 月 12 日投入应用运行,目前在轨运 行正常;CBERS-02B 星(02 星的替代星,舍去 IRMSS/增加高分辨率 CCD)计划于 2007 年初 发射;CBERS-03 星(+5m/10mCCD)和 CBERS-04 星分别计划于 2008 年、2011 年发射。 目前在轨运行的 CBERS-02 星主要参数如下:太阳同步回归冻结轨道;轨道高度 778 km; 轨道倾角 98.5°;轨道间距 107 km;卫星重量 1.5 t;重访周期:26 天;设计寿命 2 年。 卫星共有 3 台传感器,其中 2 台由中方研制,一台由巴西研制。 38 目前 CBERS 卫星数据的地面接收站共有 4 个,我国的接收站为:密云、广州和乌鲁木 齐;巴西的接收站为:库亚巴(CUIABA 位于巴西中西部)。 巴西方面实行对国内注册用户免费分发数据,并向拉美 5 国分发数据;2006 年 3 月 17 日,我国(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首批向国内 70 个用户授权网上免费分发,中国土地勘 测规划院是享受免费数据服务的单位之一。 (二)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应用交流 考察团分别访问了应用卫星数据的巴西地理与统计局及负责 CBERS 卫星研发的巴西国 家空间研究院,前者上文已作了介绍,这里重点介绍与后者交流的情况。 巴西国家空间研究院(INPE)参加交流的有应用协调部、技术部、合作部和中巴项目 等部门负责人。遥感部主任 Santos 教授介绍了中巴地球资源卫星研制历程和发展现状,以 及对系列卫星未来研发计划的展望,同时展示了巴方在亚马逊流域资源调查和海上石油钻 探引发水体污染监测方面的应用实例。 考察团也就我国遥感技术的发展沿革、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实施计划、中心任务、时 空特点、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和对 CBERS 卫星的期望及发展趋势进行了阐述,并 进行了技术交流。考察团全体成员还参观了 CBERS-02B 星的组装、检测等车间和研发部门。 在考察交流中,双方就卫星推广计划,卫星数据的质量评价,扩大卫星的应用领域, 推动卫星数据的发行等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讨论十分热烈。 其中,对中巴卫星数据的质量分析,主要涉及辐射校正、几何精度、性能评估与检验 及加强最终用户对 CBERS 系统的全面认识。 关于对卫星的全面研究,应该拓展包括大学、研究机构及其它组织,如政府的参与。 在卫星的应用问题上,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 CBERS 与外国卫星结合使用,开展森林砍 伐监测、水库监测、谷物监测、土地利用调查、环境监测和研究,二是扩展在商业和教育 等领域的应用机会,如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利用印刷品、报纸和期刊,通过对话和 e-mail 的方式访问巴西空间站网主页等。 在考察交流中我们了解到,目前巴西已经注册的用户超过 2 万,有需求的用户超过 6 万,数据需要量约 20.8 万景,每工作日处理 CBERS 数据 300 多景。 用户面比较广泛,主要有:各类技术咨询公司、科学研究中心、政府研究机构、技术 学校、军队、教育研究机构、农牧场、渔业、城市管理、环境、健康与社会保护等部门, 还有经济部门、地质调查、旅游业及公私立大学,普通公民包括学生亦可使用。 总的感觉,中巴资源卫星在巴西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应用领域将 更加宽广。特别是今后的 02B、03、04 星,在技术含量和精度上将有更大提高,巴方对此 寄予很大希望。 39 考察团在圣保罗与巴西国家空间研究院就中巴地球资源卫星的研发和应用进行了交流,并参观了卫星 组装与检测车间和研发部门 四、体会与建议 通过此次访问,我们与巴西、阿根廷的土地管理部门有了初步的接触,对其管理职能、 工作领域及方法都有了一定的了解,考察任务圆满完成。现提出以下体会和建议: (一)由于各国具体国情不同,土地管理的目标不同 中国人地矛盾在快速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日益突出,尤其是城市周边的农地被大量蚕 食,对中国的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保护耕地是我们的基本国策。而巴西是一个资源 大国,人地矛盾并不凸现,如人均耕地 0.3 公顷(4.7 亩,而我国是 1.4 亩),已耕地仅占 可耕地的 13%。因此,巴西土地管理的重点放在土地生态的保护方面。例如,亚马逊热带 雨林曾经过度开发而造成环境破坏,备受世界关注。联合国环境开发署还立专项保护该流 域,拨付专款每年近 3 亿美元进行补贴,限制开发。另外一个土地管理的重点是服务于社 会目标,为缓解贫富差距、减少贫困而成立土地发展部(MDA),主要任务大力发展家庭小 农业,创造农村地区的就业机会,减少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 由此可见,我国应该坚持耕地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同时,可以借鉴巴西等国在土地管 理目标中对土地生态与环境保护的重视,以及土地管理目标与社会发展目标有机结合的做 法。 (二)由于各国土地制度不同,管理模式也不相同 土地管理的机构设置差异很大。我国土地公有制,国家采取的是统一管理的模式。国 土资源部作为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省市县乡 均设有相应机构。而巴西、阿根廷等国家,土地是私人所有,全国没有统一的土地管理机 构,土地管理的业务从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规划、产权保护和交易等均分解到不同的部 门。例如土地资源调查由巴西地理统计局负责,农村地区的土地登记和规划则由土地发展 部负责,城市土地登记由地方政府执行。阿根廷也是如此,国有土地都是分头管理,缺乏 统一的管理制度。 但是,巴西、阿根廷两国的土地管理中某一个单项职能管理采取的是垂直管理体制, 40 相对而言是一种高度集中的管理。如土地调查任务由巴西地理统计局负责,该局的设置是 从联邦到各州垂直管理;土地登记从地方政府到州政府,也是相对集中管理。这种体制值 得借鉴。建议我部各业务机构和部门与其对应部门对口广泛接触,建立联系。尽管机构业 务不能完全对口,但就某些单向领域的一些管理经验还是值得交流与借鉴的。 (三)跟踪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发展,推动其在资源调查中的应用 中巴地球资源卫星被誉为南南合作的典范。尽管目前卫星数据的分辨率还不高,但是 在巴西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在社会经济中起到一定的作用。随着 2B、3 星的投入运行,会 极大地推动其在土地资源调查任务中发挥作用。就该卫星应用领域来说,中巴双方确有广 阔的合作前景。 (四)做好后续工作,进一步扩大双方的交流合作 巴西、阿根廷有关方面对我团的来访非常重视,热情好客,表达了进行广泛、长远合 作的意愿。为接待我团,各单位都认真准备了专门的文字和多媒体(PPT)演讲资料,阿根 廷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亲自为代表团作专题介绍;巴西土地发展部召集了 4 家相关单位共 同与我团进行交流,并草拟了两部间的合作备忘录(见附件一·英文版、附件二·中文版 ——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组织翻译的)请代表团转交。部长 Guilherme Cassel 先生特意 抽时间会见了我团团长和顾问。从这些安排中我们感受到他们期望了解中国、尤其是国土 资源管理情况的热情和迫切性,有进一步交流合作的强烈愿望。同时,作为资源大国,巴 西、阿根廷仍然十分重视对本国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和开发,在资源监测、调查等 方面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建议我部充分考虑与巴西土地发展部之间业务的共同点和结合 点,可以先达成框架性合作意向。在后续的接触中,进一步加深了解,逐步开展实质性的 技术交流与合作。 (执笔人:黄小虎 冯文利 陈勇 柴渊 何宇华 温礼) 纪念《土地管理法》颁布 20 周年学术研讨会 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重点实验室为纪念《土地 管理法》颁布 20 周年于 2006 年 6 月 20 日召开“纪念《土地管理法》颁布 20 周年学术研 讨会”,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黄小虎研究员、程烨研究员和中国人民大学叶剑平教授、中 国农业大学张凤荣教授做报告,并以“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为主题进行学术讨 论。 41 ·地方学会动态· 上海市土地学会 4 月 7~8 日在上海兰生大酒店与美国加里福尼亚州房地产协会举办投资与 发展研讨会。美方出席会议包括建筑、营销、贷款、经纪方面的人士,上海市土地学会还 邀请了市房产经济学会和市房地资源局有关处负责人,以及上海经纬置业有限公司、上海 银润投资有限公司领导,就房地产投资与发展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美国加里 福尼亚州房地产协会还到宝山和古山新建的高档楼盘现场考察,并拜访了上海金丰投资有 限公司,听取该公司在住宅消费、房屋中介、融资贷款、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介绍。 江苏省土地学会 2006 年 7 月 5 日发文“关于加强土地学术成果转化应用的意见”。近年来, 江苏省土地学会组织会员撰写学术论文,推动土地学科建设、土地理论的发展,对提高土 地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土管理事业服务都发挥着积极的 意义。为了有效地开展学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加强土地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的力度,推进 学术成果的转化,江苏省土地学会建立了成果转化应用的激励机,对在优秀学术成果转化、 应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四川省攀枝花市土地学会于 7 月 18 日成立,攀枝花市民政局章俊副局长宣读了“关于同意 成立攀枝花市土地学会的批复”,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等发起单位领导分别讲话,攀枝花 市副市长单荣到会并祝贺攀枝花市土地学会的成立,还对土地开发、房地产市场前景进行 科学分析和阐述,受到与会代表的热烈欢迎。大会通过了《攀枝花市土地学会章程(草 案)》及第一届理事会(建议)名单,成立了第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了理事长、常务; 理事,秘书长,聘任了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42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