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文库(kunmingchi.com)你想要的内容这里独有!

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Later on2 页 25.5 KB下载文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doc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当前文档共2页 下载后继续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钦自然资监〔2021〕12 号 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1 年 3 月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 2020 年 7 月擅自在钦州市钦南区那 丽镇、东场镇动工建设兰州至海口高速公路广西钦州至北海段改 扩建工程,使用土地面积 708016.5 平方米(合 1062.0195 亩) , 现正在平整土地和建设路基、涵洞、桥梁等。你公司上述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 现场勘测图、现场照片; 3.《委托书》、受委托人朱文伟的询问笔录; 4.项目立项报告等。 我局已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处罚告知、 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 下处罚决定: 1 . 责 令 你 公 司 退 还 非 法 占 用 的 708016.5 平 方 米 ( 合 1 1062.0195 亩)土地。 2.对你公司非法占用 708016.5 平方米(合 1062.0195 亩) 土地的行为处以 5 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伍拾肆万零 捌拾贰元整(¥3540082.00 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 15 日内将罚没款 缴存到钦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 帐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戚志勇、林艳梅 电 话:0777—2837407 地 址:钦州市永福西大街 12 号市自然资源局 622 室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1 年 6 月 7 日 2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