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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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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

ICS 91.140.90 Q 78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 1798—2012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规程 Regulation for traction drive variable-speed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 2012 - 12 - 24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1 - 24 实施 发 布 DB34/ 1798—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杰、童宁、范林静、徐强、王向阳、许林、杨国斌、洪程、王旭。 I DB34/ 1798—2012 引 言 为了加强对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范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 引驱动可变速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标准。 前面所述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 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本省内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 当遵守本标准规定。 如果出现了有关可变速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文件技术指标和要求的 特殊情况,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II DB34/ 1798—2012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验内容、要求 与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可变速电梯(不包括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的安装、改 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DB34/ 1799-2012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验收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除采用 GB/T 7024 和 GB 7588 中的术语和定义外,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变速电梯 variable-speed lift 一种根据轿厢实际载荷,在曳引机输出功率许可范围内,使运行速度随载荷变化而相应变化的曳引 驱动电梯。 3.2 额定速度 rated speed 可变速电梯设计中,电梯以额定载重量上升时的速度。 3.3 负载额定速度 rated speed with load 当电梯轿厢载有满载和空载之间的载荷时,可变速电梯控制系统选择的稳定运行速度。 3.4 最高速度 maximum speed 1 DB34/ 1798—2012 最大的负载额定速度。 3.5 负载率 load ratio 实际载重量与额定载重量的比值。 3.6 负载额定速度的设定标准 standards set by rated speed with load 载荷与负载额定速度的对应关系。 4 一般要求 4.1 检验机构的强制性规定 4.1.1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录 A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 和工具。 4.1.2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 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 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 识。 4.1.3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 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程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 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4.1.4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 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录 B、附录 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 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4.2 施工单位和维保单位的强制性规定 4.2.1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 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 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4.2.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 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 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4.2.3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 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 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4.2.4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录 A 要求的有关技术文件、资 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 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4.3 2 检验机构检验项目的一般性规定 DB34/ 1798—2012 4.3.1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符合 TSG T7001-2009 的规定。 4.3.2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 A、B、C 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应符合 TSG T7001-2009 的规定。 4.4 检验现场的安全性规定 4.4.1 现场检验条件应符合 TSG T7001-2009 的规定。 4.4.2 检验现场必须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责。 4.4.3 现场检验时,应有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 2 名以上专业人员配合检验。 4.4.4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检查并确保通讯工具安全可靠;并且 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4.4.5 检验现场应放置标明正在进行检验的标识牌;检验过程中,应避免与检验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轿顶、轿厢、底坑等敏感部位,以防引发安全事故。 4.4.6 检验人员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电路短接等工作;所有的短接线路操作均应在得到 检验人员明确确认后由配合检验的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进行,并且在完成相 关检测之后立即拆除;严禁任何可能造成制动器完全释放或厅、轿门电气连锁失效的短接操作;严禁在 电梯正常状态下短接安全回路。 4.4.7 现场检验中,检验人员认为继续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应终(中)止 检验,检验人员应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告知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 4.4.8 终(中)止检验或检验完成后应确认所有短接线均已拆除,所有试验部件均已恢复到正常位置。 4.5 检验原始记录 应符合 TSG T7001-2009 的规定。 4.6 检验报告 应符合 TSG T7001-2009 的规定。 4.7 检验意见通知书 应符合 TSG T7001-2009 的规定。 4.8 各类检验项目和检验报告结论的判定条件 4.8.1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应符合 TSG T7001-2009 的规定。 4.8.2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应符合 TSG T7001-2009 的规定。 4.8.3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程第 4.8.2 款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 验机构应当依据 TSG T7001-2009 第 18 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 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4.8.4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4.9 不合格电梯的处理方法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 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 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5 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 3 DB34/ 1798—2012 详见附录 A 所述。 4 DB34/ 1798—2012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电梯的相 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 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 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 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 1.1 制造 资料 A 厂日期; 电梯安装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 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 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施工前查验相 应资料 (5)负载额定速度的设定标准。 (6)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 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1 (7)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技术 (8)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 资料 作说明的内容。 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 合格章。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最高速度;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2 安装 资料 A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 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 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 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 日期。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查验相应 资料。第(1)~ (3) 项 在 报 检 时查验,第(3) 项在其它项目 检验时还应查 验;第(4)、(5) 项在试验时查 验;第(6)项在 安装竣工后查 验 5 DB34/ 1798—2012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 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最高速度;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 续齐全; 1.3 改造 、 重大 维修 资料 A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 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查验相应资料。第(1)~ (4)项在报检时查验,第(4)项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 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 第(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 项在竣工后查验 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 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代码、主要技术参数等内 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 日期。 1 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 技术 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资料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2 的(3)项和 1.3 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日常自行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检记录 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新安装电梯 1.4 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 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 使用 (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 (4)、(5)项,以及(2)项中所需记 资料 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 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 B 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 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 6 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 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 (2)、(3)、(4)项查验内容范本, (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DB34/ 1798—2012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 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 2.1 机房 通道 与通 道门 C 面 4 m; 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 1.50 m 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 65 °~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现场检验(以下 C 类项目只 描述现场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 0.60 m,高度应当不小于 1.80 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 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 或者有其它类似警示标志。 2.2 2 机房(机器 机 设备)专用 房 C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机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 0.70 器 m,宽度为 0.50 m 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 设 备 间) 及 2.3 安全 空间 C 相 目测 于 2 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 块不小于 0.50 m×0.60 m 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 2 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 0.50 m 时,应当设置楼 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关 2.4 设 地面开口 备 C 2.5 照明与 插座 C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 50 mm。 (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 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 2P+PE 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 目测,操作验证各开关 的功能 电源的开关。 (1)断开主开关,在其输 出端,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 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 2.6 断错 相保护 C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 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2)断开主开关,在其输 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 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 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 动 7 DB34/ 1798—2012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 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 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②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 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2.7 主开 关 B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 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 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 目测主开关的设置;断开主 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 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 被切断 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 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2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 机 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房 (机 器 设 备 间) 及 目测;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 2.8 驱动 主机 B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 8.10 项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载货电梯还需 进行 8.11 项 试 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 验,综合 8.6、8.9、8.10、8.11 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项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 相 关 设 备 响曳引能力 2.9 制动 装置 C (1)对照型式试验报告,查验制 (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 当分两组装设; 动器; (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 (2)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 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 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 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控制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 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2.10 紧急 操作 B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 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 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 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8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电 气安全装置和手动松闸功能 DB34/ 1798—2012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 2.10 紧急 操作 B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 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 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 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3)应急救援程序: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目测 (1) 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 2 机 房 2.11 限速 器 B 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 应当相符;铭牌中的动作速度应符合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验收 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 技术条件(DB34/ 1799-2012)中7.7的要求; 铭牌;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 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 的设置; (3)审查限速器动作速 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 度核验报告,对照限速器铭 器 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 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动作 设 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 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备 报告。 (机 间) 及 相 关 2.12 接地 C 设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 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目测,必要时测量验证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 护线(PE)可靠连接。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 备 下述要求: 2.13 标 称 电 压 /V 电气 绝缘 C 测试电压 绝 缘 电 阻 /MΩ (直 流 )/V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 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 安全电压 250 ≥ 0.25 ≤ 500 500 ≥ 0.50 > 500 1000 ≥ 1.00 察、确认 2.14 轿厢上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 行超速 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 保护 应当相符;铭牌中的动作速度应符合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验收 装置 技术条件(DB34/ 1799-2012)中7.8.1的要求。 对照检查上行超速保 护 装置 型式 试验合格 证和 铭牌 B 9 DB34/ 1798—2012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 3.1 井道 封闭 C 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 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 目测 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 备。 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 0.1+0.035 vm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 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 vm2(m);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 导靴、钢丝绳附录等)不小于 0.3+0.035 vm2(m),与导靴或滚轮、 曳引绳附录、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 3.2 2 0.1+0.035 vm (m); 顶部 3 空间 井 要求 道 C 及 (1) 测 量轿 厢在 上 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 ④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 0.5 m×0.6 m×0.8 m的空间(任 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 足要求; 意平面朝下即可)。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 2 (2)用痕迹法或其他 有效方法检验对重导轨 vm (m)的制导行程。 注:A-4: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 的制导行程 2 相 有效监控时0.035 vm 可以用下值代替: 关 ①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 4 m/s 时,可以减少到 1/2,但是不小 设 于 0.25 m; 备 ②电梯额定速度大于 4 m/s 时,可以减少到 1/3,但是不小于 0.28 m。 注:A-5: vm为电梯最高速度。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 11 m 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 3.3 不小于 1.80 m、宽度不小于 0.35 m 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 井道 门时除外); 安全 门 C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 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1)测量相关数据; (2)打开、关闭安全 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 梯启动情况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3.4 (1)高度不小于 1.40 m,宽度不小于 0.60 m; 井道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检修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 门 C 10 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1)测量相关数据; (2) 打开、关闭安 全门,检查门启闭和电 梯启动情况 DB34/ 1798—2012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 2 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 2.50 m (如果间距大于 2.50 m 应当有计算依据); (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应当采用双面连续焊缝,锚栓(如 3.5 导轨 C 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 5 m 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 T 型对重导轨不大于 1.2 mm,不设安全钳的T型 对重导轨不大于 2.0 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 0~+2 mm,对重导轨为 0~+3 mm。 3.6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 0.15 m,对于局部高 轿厢与 度小于 0.50 m 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 井道壁 0.20 m。 距离 B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 测量相关数据;观察轿 厢门锁设置情况 间距不受限制。 3.7 3 井 道 及 相 层门地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坎下端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 的井道 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 50 mm,宽 壁 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 25 mm。 C (1)对重(或者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 关 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 0.30 m 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 2.5 m 设 备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3.8 井道 内防护 C 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或者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 0.10 m;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 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低层站楼面以上 2.50 m 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 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 平距离小于 0.5 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 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 0.10 m。 (1)将上行(下行)限位开关 (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使 位于顶层(底层)端站的轿厢向 上(向下)运行,检查井道上端 3.9 极限 开关 B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 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下端)极限开关动作情况; (2)短接上下两端极限开关 和限位开关(如果有),以检修 速度提升(下降)轿厢,使对重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检 查极限开关动作状态; 11 DB34/ 1798—2012 项目及类别 3.10 随行 电缆 C 3.11 井道 照明C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 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 目测 厢底边框接触。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 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目测 (1)底坑底部应当光滑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 3.12 底坑设施 与装置 C 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 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 目测;操作验证停止装置和 井道灯开关功能 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4)底坑内应当设置 2P+PE 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 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 3 要求: 井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 0.50 m×0.60 m×1.0 m 的空间(任 道 及 3.13 相 底坑 关 空间 设 C 备 一面朝下即可); (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 m, 测量轿厢在下端站平层位 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 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 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 0.15 m 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 满足要求 到 0.10 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 0.15 m 但小于 0.5 m 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等比例增加至 0.5 m;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 于 0.30 m。 3.14 限速绳张 紧装置 B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 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 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1)缓冲器应符合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验收技术条件 (DB34/ 1799-2012)中 6.11.1 的要求;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 3.15 缓冲器 B 12 (1)目测张紧和导向装置; (2)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 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电梯 运行状况 (2)对照检查缓冲器型式试 验合格证和铭牌; (3)目测缓冲器的固定、液 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位和电气安全装置及对重越程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 距离标识; (4)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 (4)定期检验时,查验当轿 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 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 大允许垂 直距 离;并且 该垂 直距离应 符合 DB34/ 1799-2012 中 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 6.6.1 的要求。 的垂直距离 DB34/ 1798—2012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 3.16 道 对重(平衡 及 重)下方 相 空间的 关 防护 设 C 如果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 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 目测 全钳。 备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 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 (1) 目 测 检 修开关)进行操作; 4.1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 修运行控制装 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 置、停止装置和 复正常工作; 电源插座的设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轿顶 电气 (2) 操 作 验 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 装置 C 置; 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证检修运行控制 装置、安全装置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和停止装置的功 4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 能 轿 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 厢 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 与 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对 (3)轿顶应当装设 2P+PE 型电源插座。 重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 0.3 m 时,轿顶应当装设护 (平 衡 重) (3)目测 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4.2 轿顶 护栏 C (1)由扶手、0.10 m 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 成; (2)当自由距离不大于 0.85 m 时,扶手高度不小于 0.70 m,当自由距离大 于 0.85 m 时,扶手高度不小于 1.10 m; 目测或者测 量相关数据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 0.15 m 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 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 m;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4.3 轿厢 安全窗 (门) C (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 匙从轿厢内开启; (2)轿厢安全窗不能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 操作验证 轿厢安全门不能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平衡重)或者固 定障碍物;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13 DB34/ 1798—2012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4.4 轿厢和对重(平 测量相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 50 mm。 关数据 衡重)间距 C 4.5 对重(平衡重) 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目测 的固定 C (1)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S2) Q1) S2) Q1) S2) Q1) S2) 1003) 0.37 525 1.45 900 2.20 1275 2.95 4) 0.58 600 1.60 975 2.35 1350 3.10 225 0.70 630 1.66 1000 2.40 1425 3.25 300 0.90 675 1.75 1050 2.50 1500 3.40 375 1.10 750 1.90 1125 2.65 1600 3.56 400 1.17 800 2.00 1200 2.80 2000 4.20 Q 1) 180 450 1.30 825 2.05 1250 2.90 2500 5) (1) 测 量计算轿厢 5.00 2 对于非商用电梯,额定载重量应当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 200 kg/m 4 4.6 轿 轿厢 注:A-6:①额定载重量,kg; 厢 面积 ②轿厢最大有效面积,m2; 与 C 计算。 ③一人电梯的最小值; 对 ④二人电梯的最小值; 重 ⑤额定载重量超过 2500 kg 时,每增加 100 kg,面积增加 0.16 m2。对中 (平 间的载重量,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确定。 衡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 重) 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 重量; ②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 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③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4.7 轿厢 铭牌 C 4.8 紧急照明和报 警 装置 B 14 有效面积; (2) 检 查层站装卸 区域额定载 重量标志、 电梯专用等 措施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 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 目测 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 30 m 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 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 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断开正 常照明供电 电源,分别 验证紧急照 明系统、紧 急报警装置 的功能 DB34/ 1798—2012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4.9 地坎护 4 轿 厢 与 对 重 脚板C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 0.75 m, 重装置 B 电梯应设置符合以下要求的轿厢称重装置: (1)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 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 75 kg)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 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2)该装置的误差应在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允许的范围内; (平 衡 重) 4.11 安全钳 挂 断丝、 装 变形等 置、 情况 补 C 偿 5.2 装 端部 置 固定 及 C 旋 转 5.3 部 补偿 件 装置 防 C 护 5.4 ( DB34/ 1799-2012)中9.8 的 方法进行误差评定试验 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和铭 牌;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动作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装置、 磨损、 电梯安装验收技术条件 实物应当相符; 悬挂 悬 (2)依据曳引驱动可变速 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 5.1 装置的 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 (1)对照检查安全钳型式 电气安全装置。 5 (1)进行加载试验,验证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 B 补偿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4.10 轿厢称 检验方法 ②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 大于 4 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 丝总数大于 12 根(对于股数为 6 的钢丝绳)或者大于 16 根(对 于股数为 8 的钢丝绳); ③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 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 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设置 (1)用钢丝绳探伤仪全长 检测或者分段抽测;测量并判 断钢丝绳直径变化情况。测量 时,以相距至少 1 m 的两点 进行,在每点相互垂直方向上 测量两次,四次测量值的平均 值,即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 (2) 采 用 其 他 类 型 悬 挂 装置的,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 方法进行检验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部件无缺 目测,或者按照制造单位 损。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 的规定进行检验 定。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 (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1)目测补偿绳(链)端 固定情况; (3)当电梯的最高速度大于 3.5 m/s 时,还应当设置补偿绳防 (2)模拟断绳或者绳跳出 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 时的状态,观察电气安全装置 止运转。 动作和电梯运行情况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 旋转部 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 件的防 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 护 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 C 绳槽或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目测 15 DB34/ 1798—2012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6.1 门地坎距离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 35 mm。 测量相关尺寸 C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 6.2 门间隙 C 于乘客电梯不大于 6 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 8 mm,使用 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 10 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 150 测量相关尺寸 N 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 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 30 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 45 mm。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6.3 6 玻璃门 轿 C 门 与 层 门 (1)玻璃门上有供应商名称或者商标、玻璃的型式等永久 性标记; (2)玻璃门上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能 够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3)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6.4 防止门夹人的 保护装置 B 6.5 门运行和导向 C 动力驱动的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 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 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 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 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 装置 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 块坠落的措施。 B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20 %其他层站的层门,将轿厢运 行至开锁区域外,打开层门, 观察层门关闭情况及防止重 块坠落措施的有效性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20 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 %其他层站的层门,用钥匙操 置。 作紧急开锁装置,验证其功能 6.7 紧急开锁装置 目测 位置。 自动关闭层门 B 模拟动作试验 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6.6 16 目测 DB34/ 1798—2012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 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 6.8 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门的 锁紧 B 检验方法 (1) 目 测 门 锁 及 电 气 安 全装置的设置; (2) 目 测 锁 紧 元 件 的 啮 (2)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 7 mm 时才能启动; 合情况,认为啮合长度可能 (3)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当 不足时测量电气触点刚闭合 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 时锁紧元件的啮合长度; (3) 使 电 梯 以 检 修 速 度 作。 (4)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符合以上有关 要求。 运行,打开门锁,观察电梯 是否停止 (1) 使 电 梯 以 检 修 速 度 运行,打开层门,检查电梯 6 是否停止; 轿 门 与 6.9 层 门的 门 闭合 B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 (2) 将 电 梯 置 于 检 修 状 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 态,层门关闭,打开轿门, 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 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3) 对 于 由 数 个 间 接 机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 械 连 接 的 门 扇 组 成 的 滑 动 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 门,抽取轿门和基站、端站 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以及 20%其他层站的层门, 短接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 全装置,使各门扇均打开, 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6.10 门刀、门锁滚 轮与地坎间 隙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 不小于 5 mm;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 测量相关数据 C 7 7.1 无机房 井道内作业 电梯附 场地总 加检验 要求 项目 C (1)作业场地的结构与尺寸应当保证工作人员能够安全、方 便地进出和进行维修(检查)作业(参见2.3); (2)作业场地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工作场地入 目测 口处应当设置照明开关。 17 DB34/ 1798—2012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轿顶上或轿内时, 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 7.2 设在轿 顶上或 轿厢内 的作业 7 场地 无 C 机 (2)设置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该机 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3)若在轿厢壁上设置检修门(窗),则该门(窗)不得向轿 厢外打开,并且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不用钥匙能够关闭和锁住, 同时设置检查检修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4)在检修门(窗)开启的情况下需要从轿内移动轿厢时,在 检修门(窗)的附近设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能 够使检查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人员站在轿顶时, (1) 目 测 机 械 锁 定 装 置、检修门(窗)、轿内检 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2)通过模拟操作以及 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检查 机械锁定装置、轿内检修控 制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的功 能 不能使用该装置来移动轿厢;如果检修门(窗)的尺寸中较小的一 房 个尺寸超过 0.20 m,则井道内安装的设备与该检修门(窗)外边 电 缘之间的距离应小于 0.30 m。 梯 (1)对于不具备相应安 附 全措施的,核查电梯整机型 加 检 验 项 7.3 目 设在底 坑内的 作业场 地 C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底坑时,如果检 式试验合格证 书或者报告 查、维修工作需要移动轿厢或可能导致轿厢的失控和意外移动,应 书,确认其上有无检查、维 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修工作无需移 动轿厢且不 (1)设置停止轿厢运动的机械制停装置,使工作场地内的地面 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2 m; 可能导致轿厢 失控和意外 移动的说明; (2)设置检查机械制停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 (2) 目 测 机 械 制 停 装 制停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 置、井道外电气复位装置的 运行,当机械制停装置进入工作位置后,仅能通过检修装置来控制 设置; (3)通过模拟操作以及 轿厢的电动移动; (3)在井道外设置电气复位装置,只有通过操纵该装置才能使 电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员操作。 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检查 机械制停装置、井道外电气 复位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的 功能 18 DB34/ 1798—2012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维修机器设备的作业场地设在平台上时,如果该平台位于轿 厢或者对重(平衡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平台是永久性装置,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且设置护栏; (2)设有可以使平台进入(退出)工作位置的装置,该装置只能由 工作人员在底坑或者在井道外操作,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确认平台完全 7.4 缩回后电梯才能运行; 设在 (3)如果检查、维修作业不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 平台 机械锁定装置和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锁 上的 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作业 (4)如果检查(维修)作业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活动式机械止挡 场地 装置来限制轿厢的运行区间,当轿厢位于平台上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 C 厢停在上方距平台至少2m处,当轿厢位于平台下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 厢停在平台下方符合3.2井道顶部空间要求的位置; (1) 目 测 平台、 平 台 护 栏、机械锁定装置、活动式 机械止挡装置的设置; (2) 通 过 模拟操 作 以 及 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检查 机械锁定装置、活动式机械 止挡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的 功能 (5)设置检查机械止挡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只有机械止 挡装置处于完全缩回位置时才允许轿厢移动,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 全伸出位置时才允许轿厢在前条所限定的区域内移动。如果该平台不位 于轿厢或者对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满足上述(1)的要求。 7 无机 (1) 目 测 或者结 合 相 关 房电 试验,验证动态试验装置的 梯附 功能; 加检 7.5 (1)用于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如制动试验、曳引力试验、安全钳 (2)在空载、半载、满载 验项 紧急 试验、缓冲器试验及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试验等)的装置应当能在井道外 等工况(含轿厢与对重平衡 目 操作 操作;在停电或停梯故障造成人员被困时,相关人员能够按照操作屏上 的工况),模拟停电或停梯 与动 的应急救援程序及时解救被困人员; 故障,按照相应的应急救援 态试 验装 (2)应当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 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程序进行操作。定期检验时 在空载工况下进行。由施工 置 (3)装置上应当设置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操 B (4)装置上应当设置停止装置。 作,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 认; (3)操作停止装置,验证 其功能 如果需要在轿厢内、底坑或者平台上移动轿厢,则应当在相应位置 7.6 附加 检修 上设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台电梯只能设置 1 个附加检修装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的型 式要求与轿顶检修控制装置相同; 控制 (2)如果一个检修控制装置被转换到“检修”,则通过持续按压该 装置 控制装置上的按钮能够移动轿厢;如果两个检修控制装置均被转换到 C “检修”位置,则从任何一个检修控制装置都不可能移动轿厢,或者当 (1) 目 测 附加检 修 装 置 的设置; (2)进行检修操作,检查 检修控制装置的功能 同时按压两个检修控制装置上相同方向的按钮时,才能够移动轿厢。 19 DB34/ 1798—2012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8.1 轿厢上行超 速保护装置 试验 C 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应当动作,使轿厢制停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 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动作时,应当使一个电气 安全装置动作。 检验方法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按照 制造单位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 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1)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 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下降空载轿 厢,将缓冲器压缩,观察电气安全装 8.2 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电梯才能 耗能缓冲器 试验 正常运行;缓冲器完全复位的最大时间限度为 120 s。 C 置动作情况; (2)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 限开关和相关的电气安全装置短接, 以检修速度下降空载轿厢,将缓冲器 完全压缩,测量从轿厢开始提起到缓 冲器回复原状的时间 (1)施工监督检验:轿厢装有下述载荷,以检修速 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 钳动作应当可靠: ①瞬时式安全钳,轿厢装载额定载重量,对于轿 8 8.3 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 试 轿厢 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作为试验载荷; 验 限速器-安 ②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载 1.25 倍额定载荷, (1)施工监督检验:由施工单位 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2)定期检验: 全钳 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取 1.25 倍额定 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 动作 载重量与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两 全装置,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下 试验 者中的较大值作为试验载荷; 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安全钳 ③对于轿厢面积超过相应规定的非商用汽车电 B 动作情况。 梯,轿厢装载 150%额定载重量。 (2)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 靠。 8.4 对重限速器-安 全钳动作试验 B 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 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系数 试验 C 20 速度向上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 察对重制停情况 轿厢分别装载额定载重量的25 8.5 平衡 全装置(如果有),轿厢空载以检修 %、40%、50%、75%、100%、110 曳引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当在 0.40~0.50 之间, 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作上、下全程运行,当轿厢和对重 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 的电流值,绘制电流-负荷曲线以上、 下行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 DB34/ 1798—2012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将上限位开关(如果有)、 极限开关和缓冲器柱塞复位开关 8.6 空载 曳引力 试验 (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将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 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空载轿厢提升,当对重压在缓冲 器上后,继续使曳引机按上行方 向旋转,观察是否出现曳引轮与 B 曳引绳产生相对滑动现象,或者 曳引机停止旋转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称重系统满足曳 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验收技术条件(DB34/ 1799-2012)中 8.7 变速 功能 试验 B 8.1.4 的要求时,依据负载额定速度的设定标准中负载率区间 与速度的对应关系,在每一个负载率区间选择一个合适的测量 依据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 点,轿厢装载该测量点对应载重量,可变速电梯运行后应满足 装 验 收 技 术 条 件 ( DB34/ 以下要求: 1799-2012)中9.9的方法进行试 a)轿厢的实际运行速度不得大于该负载率区间对应负载额 验 定速度的 105%,不宜小于该负载率区间对应速度的 92%。 b)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 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8 试验 8.8 消防返回 功能试验 B 如果电梯设有消防返回功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开关应当设在基站或者撤离层,防护玻璃应当完 好,并且标有“消防”字样; (2)消防功能启动后,电梯不响应外呼和内选信号,轿厢直 接返回指定撤离层,开门待命。 8.9 上行制动 试验 轿厢空载以最高速度上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 轿厢应当被可靠制停,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B 电梯在停止或者运行过程 中,选择一些楼层呼梯,动作消 防开关,检查电梯运行和开门状 况 轿厢空载最高速度上行时, 断开主开关,检查轿厢制停和变 形损坏情况 由施工单位(定期检验时由 8.10 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试验,检验 下行 轿厢装载 1.25 倍额定载重量,以最高速度下行至行程下 制动 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曳引机应当停止运转,轿厢应 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试验 当完全停止。 注:A-7:定期检验如需进行此 项目,按 B 类项目进行 A(B) 8.11 静态 曳引 试验 A(B) 对于轿厢面积超过相应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 所对应的 1.25 倍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试验,对于轿厢面 积超过相应规定的非商用汽车电梯,以 1.5 倍额定载重量做静 态曳引试验,历时 10 min,曳引绳应当没有打滑现象。 由施工单位(定期检验时由 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试验,检验 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注:A-8:定期检验如需进行此 项目,按 B 类项目进行 21 DB34/ 1798—2012 B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报告编号: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格式) 使用单位: 设备代码: 设备名称: 设备类型: 施工类别:(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施工单位: 检验机构: 检验日期: 22 DB34/ 1798—2012 注 意 事 项 1. 本报告依据《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制定,适用于可变速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2. 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修改 无效。 3. 本报告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 章无效。 4. 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 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 出书面意见。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3 DB34/ 1798—2012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 施工类别 安装地点 使用登记编号 (安装、改造、维修) 使用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 额定载重量 层站数 检验 依据 层 kg 额定/最高速度 站 控制方式 / m/s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DB34/ 1798-2012) 主要 检验 仪器 设备 检验 结论 备注 检验: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年 共 24 页 第 页 月 日 DB34/ 1798—2012 报告编号: 序号 检验 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2)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或报告 书 1 1.1 制造 资料 A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安全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 合格证及有关资料 (5)负载额定速度的设定标准。 (6)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 (7)电气原理图 (8)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1)安装许可证和告知书 2 A 1 技术 资料 1.2 安装 资料 (2)施工方案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5)设计变更证明文件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1)改造(维修)许可证和告知书 3 1.3 改造、 重大 维修 资料 A (2)施工方案 (3)更换的安全装置和主要部件 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及有关资料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6)改造质量证明文件 (1)使用登记资料 4 1.4 使用 资料 B (2)安全技术档案 (3)管理规章制度 (4)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 6 7 8 C C C C 2 机房 (机器 设备间) 及相关 设备 2.1 通道和 通道门 2.2 2.3 安全 空间 2.4 (1)通道设置 (2)通道照明 (3)通道门 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 (1)控制屏(柜)前的净空面积 (2)维修、操作处的净空面积 (3)楼梯(台阶)、护栏 地面开口 25 DB34/ 1798—2012 报告编号: 序号 9 10 检验 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2.5 照明与 电源插 座 C C 2.6 (1) 机房照明、照明开关 (2)电源插座 (3)井道、轿厢照明和插座电源开关 断错相保护 (1)主开关设置 11 2.7 主开关 B (2)与照明等电路的控制关系 (3)防止误操作装置 (4)标志 12 13 14 15 B C 2 机房 (机器 设备 间)及 相关 设备 B 2.8 驱动 主机 (1)工作状况 2.9 制动 装置 (1)机械部件设置 2.10 紧急 操作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2.11 限速器 B 2.12 接地 (2)曳引轮安全色 (3)轮槽磨损 (2)电气装置设置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 (3)应急救援程序 (1)限速器铭牌 (2)电气安全装置 (3)动作速度校验 (1)N线与PE线的设置 16 C 17 C 2.13 电气绝缘 18 C 2.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19 C 3.1 20 21 26 C C 3 井道 及 相关 设备 3.2 曳引驱 动电梯 井道顶 部空间 3.3 井道 安全门 (2)接地连接 井道封闭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 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 (2)对重导轨制导行程 (1)安全门设置 (2)门的开启方向 (3)门锁 (4)电气安全装置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DB34/ 1798—2012 报告编号: 序号 22 检验 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论 (1)门的尺寸 3.4 井道 检修门 C 检验结果 (2)门的开启方向 (3)门锁 (4)电气安全装置 (1)支架个数与间距 23 3.5 导轨 C (2)支架安装 (3)导轨工作面铅垂度 (4)导轨顶面距离偏差 24 B 3.6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25 C 3.7 层门地坎下端井道壁 26 C 27 B 28 C 29 C 30 31 32 C C B 3.8 井道内 防护 3.9 3 井道 及相 关 设备 (1)对重(平衡重)运行区域防护 (2)多台电梯运动部件之间防护 极限开关 3.10 随行电缆 3.11 井道照明 (1)底坑底部 3.12 底坑 设施与 装置 3.13 底坑 空间 3.14 限速绳 张紧 装置 (2)进入底坑通道 (3)停止装置 (4) 电源插座与井道灯开关 (1)底坑空间尺寸 (2)底坑底面与轿厢部件距离 (3)轿厢最低部件与底坑最高部件 距离 (1)张紧形式、导向装置 (2)电气安全装置 (1)缓冲器选型 33 B 3.15 缓冲器 (2)缓冲器铭牌 (3)缓冲器固定 (4)缓冲器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5)对重越程距离 34 C 3.16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27 DB34/ 1798—2012 报告编号: 序号 35 36 37 检验 类别 C 43 44 C C 46 C 47 C 28 C C (3)电源插座 (1)护栏的组成 (2)扶手高度 (3)装设位置 (4)警示标志 (1)手动上锁装置 (2)安全门(窗)开启 (3)电气安全装置 4.5 对重(平衡重)的固定 4.6 轿厢 面积 4.7 4.10 轿厢 称重 装置 4.11 安全钳 5 悬挂 装置 、补偿 装置及 旋转 部件 防护 (2)停止装置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间距 4.9 B (1)检修装置 4.4 4.8 紧急 照明和 报警装置 C B 49 4 轿厢 与对重 (平衡 重) B 45 48 4.3 安全 窗(门) C 39 42 4.2 轿顶 护栏 C C 41 4.1 轿顶 电气 装置 C 38 40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1)有效面积 (2) 轿厢超面积载货电梯的控制条件 轿厢内铭牌 (1)紧急照明 (2)紧急报警装置 地坎护脚板 超载保护 称重装置的误差评定 (1)安全钳铭牌 (2)电气安全装置 5.1 磨损、断丝、变形 5.2 绳端固定 5.3 补偿 装置 5.4 (1)绳(链)端固定 (2)电气安全装置 (3)补偿绳防跳装置 旋转部件的防护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DB34/ 1798—2012 报告编号: 序 号 检验 类别 50 C 51 C 6.2 门间隙 C 6.3 玻璃门 52 53 B 54 C 55 B 56 B 57 58 59 60 61 62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6.1 6 轿门 与层门 B B C C (2)人力施加在最不利点时间隙 (1)标记 (2)固定件 (3)防拖曳措施 6.5 门的运行与导向 6.6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6.7 紧急开锁装置 (1)锁紧型式 (2)锁紧元件啮合长度 (3)电气安全装置 (4)轿门的锁紧装置 (1)机电联锁 (2)电气安全装置 6.10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7.1 井道内 作业场 地总体 要求 C C (1)门扇间隙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6.9 门的 闭合 检验结论 门地坎距离 6.4 6.8 门的 锁紧 检验结果 7 无机房 电梯 附加 项目 7.2 轿顶上 或轿厢 内的作 业场地 7.3 底坑内 的作业 场地 (1)结构与尺寸 (2)照明与插座 (1)机械锁定装置 (2)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 电气安全装置 (3)轿厢检修门(窗)设置 (4)检修门(窗)开启时从轿内移 动轿厢的要求 (1)机械制停装置 (2)检查机械制停装置工作位置的 电气安全装置 (3)井道外电气复位装置 29 DB34/ 1798—2012 报告编号: 序号 检验 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1)平台设置 63 7.4 平台上 的作业 场地 C 64 B 65 7 无机房 电梯附 加项目 (2)平台进入(退出)操作与电气 安全装置 (3)机械锁定装置与电气安全装置 (4)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 (5)检查机械止挡装置工作位置的 电气安全装置 7.5 紧急操 作与动 态试验 装置 (1)装置的功能 (2)显示(观察)功能 (3)照明 (4)停止装置 7.6 附加 检修 装置 C (1) 附加检修装置设置 (2)与轿顶检修的互锁 66 C 8.1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67 C 8.2 耗能缓冲器试验 68 B 8.3(1) 69 B 8.4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70 C 8.5 平衡系数试验 71 B 8.6 空载曳引力试验 72 B 8.7 变速功能试验 73 B 8.8 消防返回功能试验 74 B 8.9 上行制动试验 75 A 8.10 下行制动试验 76 A 8.11 静态曳引试验 8 试验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9 其他 77 注:B-1: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文序号〔如 1、1.1、(1)〕 与《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DB34/ 1798-2012)附录 A《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 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的条文序号一致。 注:B-2:条文序号为 1.1~1.4、2.1~2.14、3.1~3.16、4.1~4.11、5.1~5.4、6.1~6.10、8.1~8.11 的检 验项目(共 70 项),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条文序号为 1.1~1.4、2.2、2.6~2.14、3.1、~3.16、 4.1~4.11、5.1~5.4、6.1~6.10、7.1~7.6、8.1~8.11 的检验项目(共 72 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 电梯。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电梯类型,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30 DB34/ 1798—2012 C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报告编号: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格式) 使用单位: 设备代码: 设备名称: 设备类型: 检验机构: 检验日期: 31 DB34/ 1798—2012 注 意 事 项 1. 本报告依据《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制定,适用于电梯 定期检验。 2. 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修改 无效。 3. 本报告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 章无效。 4. 本报告一式二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 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 出书面意见。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32 DB34/ 1798—2012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电梯名称 使用登记编号 使用单位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代码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安全管理人员 制造日期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产品编号 维护保养单位 额定载重量 层站数 检验 依据 层 kg 额定/最高速度 站 控制方式 / m/s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DB34/ 1798-2012) 主要 检验 仪器 设备 检验 结论 备注 下次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检 验: 日期: 审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33 DB34/ 1798—2012 报告编号: 序号 检验 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1)使用登记资料 1 B 1 技术 资料 1.4 使用 资料 (2)安全技术档案 (3)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4)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 C 2.1 机房通道与通道门 3 C 2.5(1) 机房照明、照明开关 4 C 2.6 断错相保护 5 B 6 7 B B 2 机房 (机器 设备 间)及 相关设 备 2.7(2) 主开关与照明等电路的控制关系 2.8 驱动 主机 (1)工作状况 2.10 紧急 操作 (1)手动紧急装置 2.11 限速器 (3)轮槽磨损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 (3)应急救援程序 (2)电气安全装置 8 B 9 C 2.12(2) 接地连接 10 C 2.13 电气绝缘 11 12 C 3.4 井道 安全门 C 3.5 井道 检修门 13 B 14 C 15 C 16 17 18 34 C B B 3 井道 及相关 设备 (3)动作速度校验 (3)门锁 (4)电气安全装置 (3)门锁 (4)电气安全装置 3.10 极限开关 3.11随行电缆 3.12井道照明 3.13 底坑 设施与 装置 3.15(2) 3.16 缓冲器 (1)底坑底部 (3)停止装置 限速绳张紧装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3)缓冲器固定 (4)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5)对重越程距离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DB34/ 1798—2012 报告编号: 序号 19 检验 类别 C 21 C 22 C 24 B 4 轿厢 与对 重(平 衡重) B 26 C 27 C C 4.5 4.8 紧急照 明和报 警装置 4.10 轿厢称 重装置 5.3 补偿 装置 5.4 6.2 门间隙 C 6.3 玻璃门 C 34 B 35 B 36 37 38 B B C 6 轿门 与层 门 (1)紧急照明 (2)紧急报警装置 地坎护脚板 超载保护 称重装置的误差评定 绳端固定 C 33 对重(平衡重)固定 5.2 30 B 安全窗(门)电气安全装置 磨损、断丝、变形 C 32 (3)停止装置 5.1 29 31 检验结论 4.6(2) 轿厢超面积载货电梯的控制条件 4.9 5 悬挂 装置 、补偿 装置及 旋转部 件防护 检验结果 (2)检修装置 4.3(3) C 25 28 4.1 轿顶电 气装置 C 20 23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1)绳(链)端固定 (2)电气安全装置 (3)补偿绳防跳装置 旋转部件的防护 (1)门扇间隙 (2)人力施加在最不利点时间隙 (1)标记 (2)固定件 (3)防拖曳措施 6.4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6.5 门的运行与导向 6.6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6.7 紧急开锁装置 6.8 门的 锁紧 6.9 门的 闭合 6.10 (1)锁紧型式 (2)锁紧元件啮合长度 (3)电气安全装置 (4)轿门的锁紧装置 (1)机电联锁 (2)电气安全装置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35 DB34/ 1798—2012 报告编号: 序号 39 40 41 42 检验 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2)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 气安全装置 C 7.2 轿顶上 或轿厢 内的作 业场地 C 7.3 底坑内 的作业 场地 (2)检查机械制停装置工作位置的电 气安全装置 C 7 无机 房电 梯附 加项 目 7.4 平台上 的作业 场地 (3)井道外电气复位装置 (2)平台进入(退出)操作与电气安 全装置 (3)机械锁定装置设置与电气安全装 置 (4)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设置 (5)检查机械止挡装置工作位置的电 气安全装置 (1)装置的功能 (4)停止装置 43 C 7.6(2) 附加检修装置与轿顶检修的互锁 44 C ★8.1 45 C 8.2 46 B 8.3(2) 47 B 8.4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48 B 8.6 空载曳引力试验 49 B 8.7 变速功能实验 50 B 8.8 消防返回功能试验 51 B 8.9 空载上行制动试验 52 B 8.10 下行制动试验 53 B 8.11 静态曳引试验 8 试验 检验结论 (4)检修门(窗)开启时从轿内移动轿 厢要求 7.5 紧急操 作和动 态试验 装置 B 检验结果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耗能缓冲器试验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9 其他 54 注: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附录 A 第 2.8 项),应当进行附录 A 第 8.10 项 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时还需进行 8.10 项试验。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这些检验项目列入检 验报告。 36 DB34/ 1798—2012 注:C-1: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文序号〔如1、1.4、(1)〕 与《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DB34/ 1798-2012)附录 A《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 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的条文序号一致。 注:C-2:除条文序号为 7.2~7.5、7.6(2) 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 49 项)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除条文序号为 2.1、2.5(1)、2.10 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 51 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附录 A 第 2.8 项),应当进行附录 A 第 8.10 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时还需进行 8.11 项试验。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这 些检验项目列入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电梯类型和检验情况,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37 DB34/ 1798—2012 DD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编号: (填写受检单位名称) 经检验,你单位 (填写设备品种) 号: ,单位内编号: 理结果报送我机构: : (产品编号: ),存在以下问题,请于 ,设备使用登记 年 月 日前将处 问题和意见: 检验人员: 日期: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年 受检单位接受人: 月 日 日期: 处理结果: 受检单位主管负责人: 日期: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 构。如果定期检验时存在B类或者超过 5 项 C 类项目不合格,还应当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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