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陕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陕政发〔2014〕3 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 委会,省级有关工作部门: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 年以 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2008 年至 2012 年,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 27.2 万户,有效改善了 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 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但也要看到, 目前我省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多、 配套功能不全的棚户区中,居住环境和条件亟待改善。为进 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推进以人 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 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 际,现就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住房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推 1 进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建设“三个陕西” 的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 以促进 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兼顾 其它棚户区改造,2013-2017 年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 55 万户 以上,以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 优美为标准,使群众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 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制定 全省和市县 2013-2017 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 改造重点,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 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 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 要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补助,加大 各级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 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 广泛参与。 3.因地制宜,多式改造。要按照“合理户型、功能齐全、 配套完善、质量保证、安全可靠”的要求,注重优化空间布 局、提升城市品位、完善配套设施、推进绿色节能,着力提 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按照“整体重建、保护改造、综合整 治”分类实施。 2 4.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 和异地安置相结合,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就地 安置;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 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棚户区改造要科学界定改造范围,充 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配套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5.依法征收,营造和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 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 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着力规范房 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扎实开展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2013-2017 年完成城市棚户区 改造 51 万户以上。其中,2013 年改造 10.171 万户。应将城 市棚户区改造作为推进重点,并将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综 合整治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 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 村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与城中村改造相适应的改造方案, 要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 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要配建总建筑面积 10%-30%的保障 性租赁住房,这部分住房同时享受中央和省上补贴政策,以 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3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3-2017 年完成国有工 矿棚户区改造 2 万户。其中,2013 年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 0.257 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 的,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 各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组 织实施。国有工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 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2013-2017 年完成国有林 区棚户区改造 1.6 万户。其中,2013 年改造 1.5766 万户。 大力推进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对国有林 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 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013-2017 年完成国有垦区 危房改造 0.4 万户。其中,2013 年改造 0.34 万户。要优化 垦区危房改造布局,方便生产生活,促进垦区产业发展和小 城镇建设。 三、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 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 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1.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 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各市(区)、省级相 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汇报衔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棚户 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4 2.加大省市县政府资金支持。自 2013 年起,各级要安 排财政资金加大支持棚户区改造的力度。省财政按照中央财 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配套,积极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 其他棚户区改造省级补助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市、县人 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 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出让 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从棚户区改 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各市、县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 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 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相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各级补 助。 3.加大信贷支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 制,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改造。支持各银 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 造信贷资金安排,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陕西保障性住房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充分发挥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主体 作用,加强与银行业的合作,争取更多贷款资金支持市、县 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城市棚户区 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建设。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 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 5 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 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 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5.发行各类债券。引导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和中期票据,专项 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 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6.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 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 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 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 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 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 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 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 拨方式供地。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 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转用手续。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 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 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 6 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 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 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法,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市、县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建, 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 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 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 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四、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 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 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 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 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 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 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市、县政府 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要加强安置住房管 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由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负责制订《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 设标准》,各市、县遵照执行。 7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 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 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 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 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 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 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 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 建筑标准。充分发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 职能作用,加强检查监督,对棚户区改造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严肃查处。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棚户区改 造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 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分 解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扎实 做好棚户区改造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 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 位、分配补偿到位。 (二)部门形成合力。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 2013-2017 年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 年度任务分解、综合协调、项目推进和目标责任考核;负责 出台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实施意见;会同省发改委、省 8 财政厅等部门积极向国家争取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政策和 资金等支持。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补助资金。省国土资源 厅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做好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 和土地审批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 实相关减免和支持政策。 (三)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将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 建设一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考核 办法》,坚持“月排名、季点评、年终总结”,排名在陕西 日报进行公布的办法,对各市、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目标 责任考核。要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 使棚户区改造各类系统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四)加强督查检查。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市、 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的督查检查;各市、县全面落实 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 性住房。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 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 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保 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信息。要在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醒 目位置悬挂永久性“陕西省安居工程”标志,接受社会监督。 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广 9 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地 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要注意跟踪 舆情,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 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 年 1 月 9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