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恰财字规〔2022〕3 号 关于印发《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机制, 促进农业节水,《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 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乌恰县财政局 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乌恰县水利局 2022 年 7 月 25 日 附件: 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 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 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 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6〕2 号)、《关于印发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17〕29 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新水厅〔2019〕177 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财规 〔2021〕17 号)、《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 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7〕192 号) 、《关于印发乌恰县农 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恰政办发〔2021〕17 号)、《关于 印发乌恰县 2021 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恰政办发 〔2021〕18 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结合乌恰县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改革实施区域内,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 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装有计量设施的农田水 利项目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 的国有水管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 奖励,主要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 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 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协会)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管护组织。 第五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 按克州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并结合乌恰县实际农业灌溉用水量执行。 第六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标准按年度或灌溉亩次动 态调整,并与调价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匹配。补贴和奖励规 模实施总量控制,单元管理,收支统筹,同时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 和节水奖励资金保障长效机制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实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原则; (二)价补相适、以收定支、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原则; (三)调价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相匹配原则; (四)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 第三章 精准补贴 第八条 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 贴机制。 第九条 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报 县发改、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补贴 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县水利局可根 据精准补贴工作开展情况,以年度为单位调整补贴标准。 第十条 精准补贴的对象主要为国有水管单位,主要用于弥补国有 供水单位供水成本。 第十一条 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补贴: (一)农业水价未调整到位; (二)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三)其它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十二条 精准补贴资金兑付流程为国有水管单位向县水利局提 出申请,并提供供水台账等相关资料,水利局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 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兑付精准补贴资金, 精准补贴资金的兑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则上精准补贴资 金当年一次性兑付完毕。县水利局、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 局对上年度精准补贴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 下年度补贴各管水主体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节水奖励 第十三条 节水奖励应按照“节奖超罚”模式运作,对采取节水措 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户或供水组织,实际灌溉用水量低于水权定 额部分给予奖励;对超出水权定额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累进加 价收缴水费。 第十四条 节水奖励对象主要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 管理节水、 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奖励对象 主要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依据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 量,同时要综合考虑水权交易、回购、资金筹集、节水规模等因素综 合确定。节水奖励可采取资金奖励、水权回购、节水设施购置奖补等 多种形式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以下情形之的,不得给予奖励: (一)未发生实际灌溉; (二)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四)其它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兑付流程为由奖励对象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提出申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审核汇总,乡(镇)政府全面公示,报 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兑付节水 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发放按照现行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程序执行,采 用“一卡通”方式发放资金,原则上奖励资金当年一次性兑付完毕。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水权转让费、超定额累进加 价水费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等多种资金来源,不 足部分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解决。要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相 关政策,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水 价综合改革中。 第十九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水价改革 区域内的水利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养护,用水计量设施设备配置等,不 得用于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财政全额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 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以及其他与水 价改革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 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 平和财务管理能力。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并主动配 合县财政、水利、发改、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相关部 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 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县审计、 财政、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 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 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发展 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