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膏矿山安全规程
ICS 73.080 D 54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 1024-2008 石膏矿山安全规程 Safety rugulations for the gypsum mines of ShanDong province 2008-11-05 发布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11-06 实施 发 布 DB37/ 1024-2008 前 言 本标准除 5.4、7.33 条之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建筑材料工业办公室、峄城区建材局、泰安汶阳石膏矿、 山东华玉集团平邑石膏矿。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立德、彭兆峰、王希刚、刘国梁、贾培元、邱志亮、魏艾林、封德顺、仲维 光、相保印、张玉山。 I DB37/ 1024-2008 石膏矿山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膏矿山的矿山开拓开采、采空区治理、运输提升、电气设备、防排水、矿井通风防 尘、爆破器材管理和爆破、文明生产与安全文化建设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地下开采石膏矿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5013.1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 GB 5013.2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GB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723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T 8918 钢丝绳 GB l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l2141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 l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l6541 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B l6542 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GB l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70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 50086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J l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213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Z l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 DB37/ 1024-2008 JB 8516 3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下开采石膏矿山 gypsum underground 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石膏 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基本洪水频率 probability of flood 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 3.3 设计防洪频率 design probability of flood prevention 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 3.4 防跑车装置 bull 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 车栏。 3.5 矿井有效风量 effective air quantity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3.6 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safety coefficient of hoisting steel rope 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 3.7 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 stat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ient of steel rope 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 力差的比值。 3.8 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 dynam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lent of steel rope 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 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 4 总则 4.1 为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实现规范开采,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依据《安 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 规程。 4.2 矿山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双基”(即安全生产基层 和基础)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机械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 化。 4.3 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健全和完善安 全生产责任、安全目标管理、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 排查与整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安全奖惩、安全生产档案 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2 DB37/ 1024-2008 4.4 矿山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 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 术管理体系。 4.5 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职(以下简称分管副职)应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分管矿井安全、 生产和机电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主管技术工作。对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提出方案 和措施,经主要负责人审定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分管副职组织实施。 4.6 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 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4.7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机构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制。建立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时间、任务和职责权限等。下井带班 人员应切实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 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 员应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应将下井的时间、地 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下 井不应少于四次。 4.8 对井下作业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在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数量安排上应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 应严格按照设计定岗定员,不应超定员组织生产。同时,企业应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利用机械化、自动 化和信息化技术替代传统的生产工艺和手段,尽量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4.9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 岗作业。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熟习本矿安全生产情况,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 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 20h 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 72h 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 4 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入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10 严格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矿山企业每月应由总工程师主持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 患台帐、档案。安全隐患治理实行挂牌跟踪管理制度,并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全 部落实。 4.11 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与邻近的事故应 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编制矿山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矿山企业 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4.12 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4.13 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 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3 DB37/ 1024-2008 4.14 矿山企业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设施。矿山企业的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 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4.15 矿山企业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 护用品。进入石膏矿山井下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戴安全帽,随身携带矿灯。严禁酒后和携带烟火下井。 4.16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并创造条件逐 步安装井下作业人员定位跟踪系统。 4.17 矿山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每吨提取 2 元作为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应专户储存,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 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 4.18 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防 止事故蔓延。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应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提出并落实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 开拓开采 5.1 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安全设施 设计)和投产前的验收评价报告,并按管理权限报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 设计进行施工,矿山投产前进行竣工验收,投产后生产规模不应超过设计要求,不应超能力组织生产。 5.2 井口位置应保证其构筑物不受地表塌陷、滑坡、山洪暴发的危害,井口标高应在历史最高洪水位 1m 以上。 5.3 每个生产矿井应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小于 30m,大型矿井,矿 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 1000m 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 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 全出口。 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5.4 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 1.Om; ──有效净高,不小于 1.9m; o o o o o ──斜井坡度为 10 ~15 时,设人行踏步;15 ~35 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 35 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 员通行。 5.5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 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O.7m;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O.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 1.O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 1.0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1.0m。 5.6 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O.3m;带式 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O.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O.6m。 5.7 采区开采施工设计由矿山企业负责组织编制,由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地质、安全、 生产、技术等部门进行会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实施。 5.8 采掘工作面、大硐室开凿、巷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巷道贯通、过断层等工程施工前应有批准 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由技术人员编制,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职能 4 DB37/ 1024-2008 贯通巷道,当两个工作面相距 20m 时,应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一工作面施工,已停止工作面应 保持良好的通风。 竖井、斜巷、平巷、天井、溜井掘进及支护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规定,确保 工程质量。 5.9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 记录。 5.10 报废的井巷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5.11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 1.5m 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 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 员不应通过提升间。 5.12 所有施工工程,都应依据设计和作业规程,按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 验收制度,并有记录备查。 5.13 根据石膏矿床的矿体形态、厚度及倾角等赋存要素,选择适当的采矿方法。 5.14 矿床开采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根据矿体的厚度、倾角、围岩条件等因素确定采场结构;矿体 倾角在 20°以上的,应尽量留设连续矿柱;留间断式矿柱的,间断矿柱的规格尺寸应适当加大。矿床 顶、底板围岩整体性和强度低于矿体的,开采时须留设一定厚度的石膏矿层做顶、底板的护顶层、护底 层,维持采场地压平衡。 采矿方法、矿房、矿柱的结构参数及复层开采的层间距由设计单位根据矿体的厚度、倾角、围岩条 件等因素确定。盘区后退式开采,盘区与盘区之间,应留连续隔离矿柱。矿界之间、井下运输大巷应按 设计留设隔离矿柱。地表允许冒落的,按设计要求及时冒落,防止大面积悬顶,确保开采安全。 复层开采的应按照先上层后下层的顺序开采,上下层矿柱应对应。 5.15 用房柱式采矿法开采薄矿体(2.0m~5.0m)时: ──地表允许塌陷、矿床顶、底板围岩整体性和强度低于矿体、采空区冒落后地表水体、含水层水 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不能大量进入采场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 0.8 m 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 0.5m 厚度的护底层,间断矿柱不小于 3m×3m,盘区、 采区间留设宽 15m~20m 的连续隔离矿带; ──地表不允许塌陷、矿床顶、底板围岩整体性和强度低于矿体、3m 厚及以下的石膏层不能开采。 开采过程中,地表水体、含水层水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进入采场可能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 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 1.0m 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 1.0m 厚度的石膏护 底层,盘区、采区间留设宽不小于 15m 的隔离矿带。 5.16 用房柱式采矿法开采中厚矿体(5.0m~15.0m)时: ──地表允许塌陷、矿床顶、底板围岩整体性和强度低于矿体、采空区冒落后地表水体、含水层水 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不能大量进入采场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 1.5m 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 0.5m 厚度的石膏护底层,间断矿柱不小于 6m×6m, 盘区、采区间留设宽不小于 20m 的隔离矿带; ──地表不允许塌陷、矿床顶、底板围岩整体性和强度低于矿体、开采过程中,地表水体、含水层 水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进入采场可能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 1.5m 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 1.0m 厚度的石膏护底层,保安矿柱不小于设计规定。 盘区、采区间留设宽不小于 20m 的隔离矿带。 5.17 使用房柱式崩落采矿法开采矿体时,采场结构要素参照房柱式采矿法,并依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减。 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地表允许塌陷,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方法安全可靠。工作面回采结束后, 及时放顶,严禁形成大面积悬空顶,以免突然冒落产生冲击地压。 5.18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 5 DB37/ 1024-2008 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 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 5.19 采区回采应沿走向由中央向两侧推进或自一侧向另一侧推进,不宜采用两侧向中央推进,避免地 压集中。 5.20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 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 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处理前应设警戒,安排专人监护,不许任何人进入。 处理时,应先观察四周情况,选择适当位置,用足够长的撬棍处理,撬棍和地面夹角不大于 60°; 人力不能处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炮眼,用爆破方法清除,防止破顶、片帮。 5.21 逐步应用机械采装、运输,减少作业人数,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安全系数。 5.22 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工程地质复杂、有严 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 5.23 规定保留的矿柱,在保留期限内不应回采或破坏。 5.24 采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等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5.25 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满足安全开采的需要,正在使用的测量基点,任何人不应擅自迁移和损坏。 井下重要巷道和分层开采的回采面,应采用经纬仪实施测量,保证测量精度要求,及时进行填图。 5.26 矿山企业应及时填绘下列符合实际的图纸资料: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 布置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井上下对照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6 采空区监控治理 6.1 对存有采空区的矿井,应实行“分级管理、积极处理、逐步消除”的总体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 行的监测治理措施,逐步消除安全隐患。 6.2 采空区处理应按设计要求,在作业规程中作出具体规定。 6.3 矿山企业应加强对采空区的管理,对存有大面积采空区的矿山企业,应设立采空区安全管理机构, 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健全采空区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做好预 测、预报工作。建立检查记录台账并及时归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逐步治理采空区,消除现存采空 区的隐患。 6.4 矿山企业应有符合矿井现场实际的井上下对照图,将有关矿山位置、采空区分布、地面建筑物和 村庄等情况标注在图纸上,并根据采矿、掘进及采空区变化情况及时填图,随时掌握采空区动态情况, 每年 12 月底前将新的井上下对照图上报主管和安监部门。 6.5 对现存的采空区,由市、县(市、区)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采空区安全稳定论证并提出治 理意见(或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采空区治理方案),对具备强制放顶条件的,应实施强制性放顶, 由矿山企业编制施工方案,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对不具备放顶条件的采空区,应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采空区的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 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采空区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采空区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定期 对采空区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报总工程师审查并签字。每周由总工程师带领有关技术人员对采空 区进行一次会诊性检查,每月由主管矿长带领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采空区进行一次会诊性检查。建立、健 全采空区监控管理台帐、档案。 6.6 采空区监测应遵循以下规定: 6 DB37/ 1024-2008 ──采空区地压监测应制定专门监测方案,明确专人、定点、定时进行全面监测,并按规定上报有 关监测数据和图表; ──具有真实反映井下采空区详情的现状图和井上下对照图,并标明地表附着物(道路、桥涵、房 屋、水塘、河流等重要设施); 2 ──各监测点应布置合理,做到有代表性、全面性和科学性,每 500m 至少应布置一处监测点; ──有条件的矿山可以在地面设置观测点,观测地表沉降变化。井下地压变化明显、人员不宜进入 或无安全保障的地点应设置远距离位移观测点,加强位移观测; ──采空区监测逐步推行电子自动化监测(即岩音监测、自动报警仪和电子视频监测系统),实行 全天候、全自动监测;监测设备应进行定期校验,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监测人员应定时按规定采集有关监测数据,做好记录和初步分析并上报有关部门; ──监测人员下井实施监测时,至少两人同时进入,分别负责数据采集和监护工作; ──现场监测时,宜采用听、看、量、记等多种方法进行; ──监测部位除底板鼓起、矿柱开裂、顶板下沉外,重点观测夹层泥岩的“吐出”以及矿柱片帮情 况; ──地压活动频繁期,矿井应采取避让措施或停产避险; ──监测人员发现突变情况,有权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所有监测活动应确保监测人员人身安全。 6.7 采空区放顶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地表允许塌陷; ──预冒落区域无导水断层、地表无大的水体(河流、水塘); ──采空区地压虽有一定显现(如底板鼓起、矿柱开裂等),但能够保证施工安全; ──《采空区放顶施工方案》应包括:该采空区现状描述、周边隔离情况、有关地质水文情况、上 覆岩层情况、冒落面积、爆破设计、劳动组织和教育培训以及安全措施等,经企业主要负责 人批准后实施; ──放顶工作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组织有经验的职工或由专业队伍施工,周密安排、精 心操作、严格管理,确保施工的安全和放顶效果; ──采取周边切顶等措施控制冒落面积,尽量减少冒落造成地压冲击危害或拉动、波及相临区域;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检查炮孔质量(行距、排距、深度、角度)及联线质量,确 保爆破效果; ──放顶所用涉爆物品和联接线使用前应做质量检查或试验; ──施工期间应组织专人对该施工区域和周边区域进行全天候地压监测,地压变化情况异常时立即 停止施工,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工; ──采空区放顶施工之前,对该采空区及周边区域和第二安全通道,应做好必要安全支护,危石、 危顶应及时处理,做到临时疏散道路畅通。 6.8 充填采空区应遵守以下规定: ──对于冒落可能造成灾害或损失严重的采空区(如主要道路、河流、建筑物、工业广场、水体下 沉等)不允许塌落,普通支护又达不到安全保障,应进行充填支护; ──制定切实可行的充填方案,确定充填位置、面积、方法、时间和安全措施,经企业主要负责人 批准后实施; ──施工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充填支护效果; ──充填物料的取得,应安全且便捷施工,井下取料充填时,确保取料地点安全,禁止出现新的危 险点。 6.9 封闭采空区应遵守以下规定: ──对已形成的不宜充填或放顶且冒落可能性不大的采空区,应进行封闭; 7 DB37/ 1024-2008 ──企业编制《采空区封闭方案》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所有封闭工程在起到安全隔离作用(隔人、阻水、防气)的同时还应防止冒落产生冲击波可能 造成的危害,条件允许时应设置泄压通道; ──封闭墙应专门设计。 7 运输、提升和空压机 7.1 列车运输时,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 冲器的伸出长度,应不小于 lOOmm。 7.2 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 ──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在照明不良的区段不应人力推车; ──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 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 l0m;坡度大于 5‰的,不小于 30m;坡度大于 10‰的,不应采用人力推车; ──行车速度应不超过 3m/s;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7.3 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在 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 7.4 永久性轨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 90mm,轨枕埋入道碴的深 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 2/3。临时性轨道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应随巷道掘进及时更换为永久性轨道。 7.5 使用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班应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应使用; ──电机车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 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 ──司机不应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运送物料时列车制动距离应不超过 40m; ──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 减速并发出警告信号; ──电机车停稳之前,不应摘挂钩。 7.6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 500V 时,不低于 1.8m;线路电压高于 500V 时,不低于 2.0m; ──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 500V 时,不低于 2.0m;线路电 压高于 500V 时,不低于 2.2m。 7.7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 5m;在曲线段内应不超过 3m; ──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 0.2m;线夹与巷道顶板 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 0.2m;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 0.2m;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应不超过 500m;每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 上下班时间,距井筒 50m 以内的滑触线应切断电源。 7.8 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 质的浓度应符合 GBZ l、GBZ 2 的有关规定; ──斜坡道长度每隔 300m~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 3%、长度不小于 20m 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 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配料均匀的碎石路面; 8 DB37/ 1024-2008 ──不应熄火下滑,在斜坡上停车时,应采取可靠的挡车措施;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7.9 倾角大于 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 50mm。 7.10 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 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7.11 斜井运输的最高速度,用矿车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 300m 时,不大于 3.5m/s;斜井长度大 于 300m 时,不大于 5m/s。 7.12 用于提升人员及物料的罐笼,应符合 GB 16542 的规定。建井期间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若无防 坠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报主管矿长批准。 7.13 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信号工 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 7.14 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每人在罐笼内的底板有效面 2 积不应小于 0.2m 。 7.15 竖井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容器和平衡锤,应沿罐道运行; ──竖井内用带平衡锤的单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平衡锤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平衡锤和罐笼 用的钢丝绳规格应相同,并应做同样的检查和试验。 7.16 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罐道,每侧应不超过 l0mm; ──钢丝绳罐道,导向器内径应比罐道绳直径大 2m~5mm; ──型钢罐道不采用滚轮罐耳时,滑动导向槽每侧间隙不应超过 5mm; ──型钢罐道采用滚轮罐耳时,滑动导向槽每侧间隙应保持 10m~15mm。 7.17 导向槽(器)和罐道,其间磨损达到下列程度,均应予以更换: ──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 15mm; ──导向槽的一侧磨损超过 8mm; ──钢罐道和容器导向槽同一侧总磨损量达到 l0mm; ──钢丝绳罐道表面钢丝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 15%;封闭钢丝绳的表面钢丝磨损超过 50%;导向 器磨损超过 8mm; ──型钢罐道任一侧壁厚磨损超过原厚度的 50%。 7.18 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符合 GB 16423 要求。 罐道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 28mm;防撞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 40mm。 7.19 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每根罐道绳最小刚性系数应不小于 500N/m。各罐道绳张 紧力应相差 5%~10%,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井底应设罐道钢丝绳的定位装置。拉紧重锤的 最低位置到井底水窝最高水面的距离,应不小 1.5m。 从井底车场轨面至井底固定托罐梁面的垂高应不小于过卷高度,在此范围内不应有积水。 7.20 罐道钢丝绳应有 20m~30m 备用长度;罐道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及时串动罐道钢 丝绳。 7.21 天轮到提升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角,应不超过 1º30',天轮轮槽剖面的中心线,应与轮轴中心 线垂直,不应有轮缘变形、轮辐弯曲和活动等现象。 7.22 运转中的多绳摩擦提升机,应每周检查一次首绳的张力,若各绳张力反弹波时间差超过 10%, 应进行调绳,对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摩擦衬垫,应视其磨损情况及时车削绳槽。绳槽直径差应不大于 0.8mm。衬垫磨损达 2/3,应及时更换。 7.23 人员站在提升容器的顶盖上检修、检查井筒时,应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9 DB37/ 1024-2008 ──应在保护伞下作业; ──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牢固地绑在提升钢丝绳上; ──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应不超过 0.3m/s; ──容器上应设专用信号联系装置; ──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应设专人警戒,不应下坠任何物品; ──清理竖井井底水窝时,上部中段应设保护设施,以免物体坠落伤人。 7.24 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速度低于 3m/s 时,不小于 4m;提升速度为 3m/s~6m/s 时,不小于 6m;提升速度高于 6m/s、 低于或等于 10m/s 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 1s 的提升高度;提升速度高于 10m/s 时,不小于 10m; 7.25 提升井架(塔)内应设置过卷挡梁和楔形罐道。楔形罐道的楔形部分的斜度为 1%,其长度(包括较 宽部分的直线段)应不小于过卷高度的 2/3,楔形罐道顶部需设封头挡梁。 多绳摩擦提升时,井底楔形罐道的安装位置,应使下行容器比上行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提前距 离应不小于 1m,单绳缠绕式提升时,井底应设简易缓冲式防过卷装置,有条件的可设楔形罐道。 7.26 提升系统的各部分,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 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7.27 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应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发现 问题应及时解决。 7.28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 5m 以外候罐,应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 7.29 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提 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并应在井口与提升机司机之间设辅助信号装置及电话或话筒。 7.30 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房,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信号标志; ──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及载重量; ──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 7.31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 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 80; ──落地安装的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和天轮不小于 100; ──地面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 80; ──井下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 60; ──排土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 50; ──悬挂吊盘、吊泵、管道用绞车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 20; ──其他移动式辅助性绞车视情况而定。 7.32 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应符 合下列规定: ──地面提升装置,不小于 1200; ──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 900; ──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或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 300。 7.33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宜缠绕单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可缠绕两层; ──斜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宜缠绕两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可缠绕三层; ──盲井(包括盲竖井、盲斜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或地面运输用的,可缠绕三层。 7.34 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的卷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5 倍; 10 DB37/ 1024-2008 ──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7.35 双筒提升机调绳,应在无负荷情况下进行。 7.36 在卷筒内紧固钢丝绳,应遵守下列规定: ──卷筒内应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应将钢丝绳固定在卷筒轴上; ──卷筒上的绳眼,不许有锋利的边缘和毛刺,折弯处不应形成锐角,以防止钢丝绳变形; ──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应不少于三圈,以减轻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 ──用作定期试验用的补充绳,可保留在卷筒之内或缠绕在卷筒上。 7.37 天轮的轮缘应高于绳槽内的钢丝绳,高出部分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 1.5 倍。带衬垫的天轮,衬垫 应紧密固定。衬垫磨损深度相当于钢丝绳直径,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一半时,应立即更换。 2 7.38 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时,加速度和减速度应不超过 O.75m/S ;最高速度应不超过公式 V=0.5 H 的计算值,且最大应不超过 12m/s。 式中: v ——最高速度,m/s; H ——提升高度,m。 竖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高速度,应不超过公式 V=0.6 H 的计算值。 式中: v ——最高速度,m/s; H ——提升高度,m。 7.39 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 ──限速保护装置; ──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 ──过卷保护装置; ──过速保护装置; ──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 ──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 ──闸瓦磨损保护装置; ──电气制动时的失流保护装置; ──圆盘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机的定子绕组断电保护装置; ──制动油压过高、润滑系统油压过高、过低或制动油温过高保护装置; ──提升机减速信号; ──直流电动机应装设失励磁保护; ──测速回路断电保护; ──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应同时设有解除这项闭锁的装置;该装置未经许可,司机 不应擅自动用。 7.40 提升设备应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两套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应设在司机操纵 台;提升设备应有定车装置,以便调整卷筒位置和检修制动装置。 7.41 盘式制动器的闸瓦与制动盘的接触面积,应大于制动盘面积的 60%;应经常检查调整闸瓦与制 动盘的间隙,保持在 1mm 左右,且应不大于 2mm。 7.42 提升设备应装设下列仪表: ──提升速度 4m/s 以上或卷筒直径 2m 及以上的提升机,应装设速度指示器或自动速度记录仪; ──电压表和电流表; ──指示制动系统的气压表或油压表以及润滑油压表。 7.43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非计算机控制的提升机,应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场监护。每 班升降人员之前,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连续运转时,可 11 DB37/ 1024-2008 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向矿机电部门和调度报告,并应记录停车时间、故障原因、修复时间和所 采取的措施。 7.44 主要提升装置,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主提升绞车每年检测一次,检测项目如下: ──提升设备所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天轮的垂直度和水平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电气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各种保护、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仪表),以及深度指示器等的动作状况和准确、精密程度; ──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工作性能,并验算其制动力矩,测定安全制动的速度; ──井塔或井架的结构、腐蚀和震动; ──防坠器、防过卷装置、罐道、装卸矿设施等。 对检测发现的问题,矿山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7.45 提升装置,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提升机说明书; ──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提升系统图; ──设备运转记录; ──检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大、中、小修记录; ──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司机班中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主要装置(包括钢丝绳、防坠器、天轮、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 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提升机的技术特征、提升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应悬 挂在提升机室内。 7.46 除用于倾角 30°以下的斜井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外,其他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使用前均应 进行检验。经过检验的钢丝绳,贮存期应不超过六个月。 7.47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 山,每隔三个月检验一次;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 ──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检验一次。 7.48 提升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绳缠绕式提升钢丝绳:专作升降人员用的,不小于 9;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 小于 9,升降物料时不小于 7.5;专作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 6.5; ──多绳摩擦提升钢丝绳:升降人员用的,不小于 8;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小于 8, 升降物料时不小于 7.5;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 7;作罐道或防撞绳用的,不小于 6。 7.49 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应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人工检 查时的速度应不高于 O.3m/s,采用仪器检查时的速度应符合仪器的要求。对平衡绳(尾绳)和罐道绳, 每月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所有检查结果,均应记录存档。 钢丝绳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应更换: ──提升钢丝绳,5%; ──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10%; 12 DB37/ 1024-2008 ──罐道钢丝绳,15%; ──倾角 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应更换: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10%; ──罐道钢丝绳,15%。 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 50%时,应更换。 7.50 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用桃形环连接时,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入,用不少 于五个绳卡(其间距为 200mm~300mm)与首绳卡紧,然后再卡一视察圈(使用带模块楔紧装置的桃形环除 外)。 提升容器应用带拉杆的耳环和保险链(或其他类型的连接装置)分别连接在桃形环上。安装好的保险 链,不准有打结现象。 多绳提升的钢丝绳用专用桃形绳夹时,回绳头应用两个以上绳卡与首绳卡紧。 7.51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断绳保险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防坠器或断绳保险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件,应经常处于灵活状态。对于采用承接梁落罐方式的在 用罐笼,应适当缩短不脱钩试验和脱钩试验的周期。 7.52 空气压缩机应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应定期校验,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应动作可靠,安全阀 的开启压力不应超过额定压力的 1.1 倍。使用润滑油的空气压缩机应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 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应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保护装置。 7.53 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应超过 190℃、双缸不应超过 160℃。应装设温度保护装置,超温 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应装设过滤装置。空气压缩机应使用闪点不低于 215℃的压缩机 油。 7.54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井下固定式压缩 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两个硐室内。风包的温度应保持在 120℃以下,并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 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 风包上应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 1.5 倍的空 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在风包出口管道上应装设释压阀,释放压力应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 力的 1.25~1.4 倍。 8 电气设备 8.1 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高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 10kV; ──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 1140V;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 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 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 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 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 127V; ──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 38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 550V。 8.2 石膏矿山应具备双回路电源供电,或单回路电源另外配备能满足安全负荷的发电机供电;由地面 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主提升机房、主要通风机风机房的电源、电缆,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 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 部负荷。 8.3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 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 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 井下供电。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8.4 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 13 DB37/ 1024-2008 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有关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企业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在图中作 出相应的改变。 8.5 水平巷道或倾角 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 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 铠装电缆;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 下固定敷设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敷设在硐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 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井下信号电缆,宜采用裸钢带铠装铜芯信号电缆。 8.6 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 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8.7 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 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 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 3m,控制 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 1.0m~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 50mm;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 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应不小于 300mm; ──在竖井或倾角大于 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倾斜巷道内,电力电缆应不超过 3m, 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应不超过 1.5m;在竖井内应不超过 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 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缆的外皮; ──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 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 50mm。 8.8 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硐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根据实际需 应予以密闭。 8.9 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 点等的标志牌。 8.10 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井下变电所一次配电母线侧及与 一次母线相接且电缆线路较长的旋转电机的机旁机柜内部,均应装设避雷装置。 8.11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从井 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过流及漏电保护装置 应灵敏可靠,值班人员每天应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应任意取消。 8.12 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硐室,应砌碹。采区变电所硐室,应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硐室的顶 板和墙壁应无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 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 泵房地面 0.3m。采区变电所应比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 0.5m。其他机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 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 0.2m 以上。 硐室的地平面应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其坡度可为 2‰~3‰。长度超过 6m 的变配电硐室, 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 30m 时,应在中间增设一个出口;各出口均应装有向外开的铁 栅栏门。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 0.8m 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0.5m。 8.13 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 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没有安排专人 值班的硐室,应关门加锁。 8.14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 电气照明,爆破器材库照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8.15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 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 14 DB37/ 1024-2008 8.16 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采区变电所和工 作面配电点;铠装电缆每隔 100m 左右应接地一次,接线盒的金属外壳也应接地。 8.17 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应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不应将其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均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和接地;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 地干线和接地极。 ──各中段的接地干线,均应与主接地极相连。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积水坑中,且应不少于 两组。局部接地极可设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8.18 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应镀锌或镀锡。接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 时,在其余主接地极连成的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2Ω。每台移动式或手持式电 气设备与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线,其电阻值应不大于 lΩ。 8.19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应建立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应及时将 检查结果记录存档。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年进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压试验;操作频繁 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理化性能试验或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应更换。 补充到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应与原用油的性质相同,并事先经过耐压试验。应定期检查油浸泡电气设 备的绝缘油量,并保持规定的油量。 8.20 矿井电气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和送电,以及对 700V 以上的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持有主管 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不应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将导 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把手均应加锁,应验电、放电和将线路接地,并且悬挂“有人 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不应单人作业,应做到一人工作一人监护; ──移动式机械工作结束后,司机离开机械时,应切断机械的工作电源。 9 矿井通讯 9.1 矿山应有对外直拨电话,并保持畅通。 9.2 地表调度值班室应与井下各采掘工作面、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泵房等要害场所和 人员密集区域建立可靠的通讯系统并保持通讯畅通。井上、下的要害场所应设有电视监控系统。 9.3 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 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 9.4 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9.5 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10 防排水 10.1 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 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10.2 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 程的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 水系统。 10.3 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其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 15 DB37/ 1024-2008 10.4 矿区及其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泄水沟应避开矿层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渠时, 可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装水泵排水; ──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河流穿过矿区的,应采用留保安矿柱或充填法采 矿的方法保护河床不塌陷,或将河流改道至开采影响范围以外; ──漏水的沟渠和河流,应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 ──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及地表集中排水,应引出矿区; ──雨季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 ──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不应往塌陷区引水; ──有用的钻孔,应妥善封盖;报废的竖井、斜井、探矿井、钻孔和平硐等应封闭,并在周围挖掘 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影响矿区安全的落水洞、岩溶漏斗、溶洞等,均应严密 封闭; ──雨季应加强地下水的动态观测,并进行矿井涌水峰值的预报。 10.5 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 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10.6 一般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 设施被淹。 同一矿区的水文条件复杂程度明显不同的,在通往强含水带、积水区和有大量突然涌水可能区域的 巷道,以及专用的截水、放水巷道,也应设置防水门。 防水门应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10.7 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 水设计。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 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 10.8 相邻的井巷或采区,如果其中之一有涌水危险,则应在井巷或采区间留出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 寸由设计确定。 10.9 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如出现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 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或其他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主管矿长,采取措施。如果 情况紧急,应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10.10 探水、放水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根据专门设计进行;放水量应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进 行控制。放水钻孔应安装孔口管和闸阀,紧急情况下可关闭。 10.11 对老采空区、硫化矿床氧化带的溶洞、与深大断裂有关的含水构造进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 水和放水作业时,为预防被水封住或水中溶解的有害气体逸出造成危害,应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发 现有害气体,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10.12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 20h 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 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 20h 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 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10.13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另一个用 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 7m 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 高 0.5m(潜没式泵房除外)。 10.14 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 2h~4h 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 6h~8h 的正常涌水量。水仓进水口应有蓖子。 10.1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石膏矿山,在矿井生产水平水仓入口、可能突水的地点、可能的过水通道 等处应安设摄像探头,确保矿井安全监测系统能够对其水情变化进行实时监控。 16 DB37/ 1024-2008 11 矿井通风防尘 3 11.1 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流含尘量应不超过 0.5mg/m 。 11.2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应不超过 GBZ 2 的规定,井下采掘工作面空气成分 -6 (按体积计算),氧气不低于 20%,二氧化碳不高于 0.5%,硫化氢不应超过 6.6×10 。 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3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供风量不少于每人 4m /min; ──按排尘风速计算,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应不小于 0.15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应不小于 0.25m/s; 3 ──有柴油设备运行的矿井,按同时作业机械台数每千瓦每分钟风量 4m 计算; ──有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涌出的矿井,按有害气体浓度限值计算。 11.3 采掘作业地点的气体条件应符合表 1 规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表 1 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规定 干球温度 ℃ ≤28 ≤26 ≤18 相对湿度 % 不规定 不规定 不规定 风速 m/s 0.5~1.0 0.3~0.5 ≤0.3 备 注 上限 至适 增加工作服保暖量 11.4 进风井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 2℃,低于 2℃时,应有暖风设施,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 矿井的空气。 在严寒地区,主要井口应有保温措施,防止井口井筒结冰。如有结冰,应及时处理,处理结冰时应 通知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附近的人员撤离,并做好警戒。 11.5 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不超过表 2 规定。 表 2 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规定 井巷名称 专用风井,专用总进、回风道 专用物料提升井 风桥 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中段主要进、回风道,修理中的井筒,主要斜坡道 运输巷道,采区进风道 采场 最高风速 m/s 15 12 10 8 6 4 11.6 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风 速、风质、风量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井下采用自然通风的,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应根据生产条件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及时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 流方向、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应设永久测风站,定期(每周一次)检 测、填写其风速、风质、风量。 每月应由矿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井所需风量计划,审查上月矿井实测风量月报 表,确保各用风地点风量分配合理。 采掘作业规程中应有风量计算和爆破参数设计。 11.7 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应不低于 60%。 11.8 采场未形成通风系统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应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主要进、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保证清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设备、材料和杂物。 11.9 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保证风源质量,主要回风巷道,不应用作人行道。 11.10 硫化氢涌出异常区域,禁止采用串联通风。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充电硐室空气中 氢气的含量,应不超过 0.5%(按体积计算)。 11.11 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应供给新鲜风流。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 17 DB37/ 1024-2008 通风的巷道,需检查采空区的可在回风侧设风门。 11.12 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状态。主要 运输巷设风门时,不应少于两道,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长度,风门应与风流成 80º~85º夹角,并逆风 开启。 11.13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要通风机应连续运转。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 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11.14 每台主要通风机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11.15 主要通风机应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l0min 内改变巷道的风流风向。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 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 40%以上。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一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 以反风。 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1.16 主要通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 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要通风机,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 检查。 11.17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确保工作面所需风量。局扇应有完善的 保护装置,应连续运转,并实行兼职挂牌管理。 11.18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 l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 5m;混合 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 l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 5m 以上。在有硫化氢 涌出异常的区域掘进时,应采用混合式通风。 11.19 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 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要重新进入,应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准进入。 11.20 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11.21 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Ⅰ级标准要求(即对粒径不大于 5μm 的粉尘,阻尘率大于 99%)。 11.22 有硫化氢气体的石膏矿山,采掘作业地点均应配备合格的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并实现连续检测。 硫化氢浓度超限时严禁作业,撤出人员,加强通风,待硫化氢浓度降到安全浓度以下时方可恢复生产。 11.23 采掘工作应设置硫化氢检查牌板,硫化氢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并及时填写到检查牌板和 检查手册上。 11.24 硫化氢检查日报表应填写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的检查时间、地点、浓度和检查人,矿总工程 师和分管矿长应对日报表审查并签字。 11.25 矿总工程师(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硫化氢气体赋存规律、突出预 兆和防治措施进行分析研究,不断完善硫化氢涌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26 严格按设计和作业规程要求,做好护底膏留设和硫化氢气体释放工作,防止硫化氢积聚、突出。 11.27 硫化氢涌出矿井井上下应配备足够的氧气呼吸器和自救器,防止硫化氢中毒救援过程中事故范 围扩大。 11.28 发现对身心有危害的不明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室和矿主要负责人, 待查明有害气体成分,采取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 11.29 进入采空区时,应检查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12 爆破器材管理和爆破 12.1 爆破器材应放置在爆破器材库。炸药、雷管应分开存放,库房应注意通风防潮、防爆。 12.2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8 DB37/ 1024-2008 ──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 离,硐室式不应小于 100m,壁槽式不应小于 60m; ──库房距离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不应小于 30m,壁槽式不应小于 15m; ──库房与经常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不应小于 25m,壁槽式不应小于 20m; ──库房应有两个出口,库房与外部联通的巷道应拐三个直角,每个拐弯处,顺冲击波方向延伸 2 2m,断面积不应小于 4m ; ──库房地面应铺木底板且应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以便防水防潮。 12.3 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放站应设有专用通风巷道; ──发放站距经常行人的巷道应不小于 25m,至少拐一个直角弯与行人巷道相联; ──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隔墙隔开,隔墙厚度不小于 25cm。 12.4 矿井应有明确的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和爆破作业规程,所有接触爆破器材和雷管的人员应经过培训 并不应穿戴化纤衣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12.5 井下爆破器材库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和阻燃电缆电路,电压不应超过 127V,储存爆破器 材的硐室和壁槽内严禁装灯,库内严禁烟火,任何人员不应携带火种进入库内。 12.6 井下爆破器材库最大储存量:炸药不应超过该矿(井)三昼夜用量、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不应超 过十昼夜用量:每个硐室储存炸药不应超过 2 吨,电雷管不应超过十昼夜的需用量;每个壁槽储存炸药 不应超过 400Kg,电雷管不应超过两昼夜的需用量。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 500kg;雷管不应超过一箱。 12.7 井筒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送; ──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把钩工; ──向井下运送雷管、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为可封闭的专用车辆;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器材。 12.8 井下电机车运送爆破器材时,电机车司机和运送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炸药和雷管不应在同一列车内运送,如用同一列车运送,装有炸药和雷管的两节车厢之间以及 炸药和雷管的车辆同电机车都应用空车隔开; ──爆破器材应有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或经过培训的押运员护送。除跟车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他 人员严禁乘车,本项中所规定的上述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 ──装有爆破器材的列车不应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列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 2m/s,制动、信号灵活、可靠,有运送爆破器材的标志。 12.9 在水平或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制动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车辆运送爆破器材,但炸药和 雷管应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应超过 1m/s,运送雷管的车辆应加盖、加垫。 12.10 爆破器材库在地面的矿井,爆破工运送爆破器材时,不准与其他人员同时上下井,不准在人员 集中的地点逗留,应直接运送到工作地点,不准炸药、雷管同罐上下井,禁止一人同时运送炸药、雷管。 12.11 爆破器材库应建立严格的领退制度,随时记帐,做到帐物相符。雷管应编号使用。 12.12 爆破工作应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应依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12.13 爆破工应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不同的爆破器材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乱 放。每班用不完的爆破器材、雷管应交回爆破器材库,并核对领出使用、交回的数目,不应由个人保管, 爆破时应把爆破器材箱、雷管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2.14 爆破作业应使用起爆器,禁止明电爆破,应使用防爆型矿灯照明,禁止明电照明。 12.15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出单枚电雷管时,不应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应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电雷管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后应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 12.16 装配起爆药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9 DB37/ 1024-2008 ──装配起爆药包时,应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物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 行,禁止坐在爆破器材箱上装配起爆药包。装配起爆药包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 限; ──禁止在有其他人员作业的地点装配起爆药包; ──装配起爆药包时,应防止电雷管受振动或冲击以及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应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应全部插入药卷内,禁 止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应将电雷管脚线末 端扭结。 12.17 装药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药时,首先清除炮眼内的膏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应使用铁棍 装药,不应冲撞或捣实,炮眼内各药卷应彼此紧密接触; ──装药后,应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起爆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接 触,并根据炮眼深度,充填炮泥封闭炮眼。 12.18 炮泥封眼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眼长度的三分之一。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严的炮眼严禁 爆破,严禁放明炮或糊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装药爆破: ──没按计划或未经批准的采掘工作面、保安矿柱等; ──爆破地点 20m 以内的机电设备支架等没加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有透水、滑泥、片帮、坍塌等异常现象时; ──药库、水仓、井筒、机电硐室,绕道等 30m 范围内; ──工作面人员未撤离警戒线以外,未发出爆破信号。 12.19 起爆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应连接牢固可靠或悬空,不应同任何物体相接 触; ──起爆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起爆母线; ──起爆母线和连接线(或直接连到电雷管脚线)应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应同电缆、轨道、金属管、 钢丝绳等导电体相接触; ──只准采用放炮器单回路绝缘母线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 ──爆破线路连接,只准由爆破地点向起爆地点逐段连接,爆破前,起爆母线应扭结短路; ──起爆母线不应破皮漏电,长度符合直线巷道不低于 100m,曲线巷道不低于 75m 的要求,严禁 短母线爆破。 12.20 爆破前,起爆母线和脚线的连接检查和通电工作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爆破工一人操作,谁连线, 谁爆破,并指派专人在可能通往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设置警戒,严禁一切人员通行。爆破工应在掩护的 安全地点进行爆破,严禁联合爆破。 12.21 爆破前,脚线连接、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应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应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 5s,方可起爆。 爆破时,在爆破地点警戒范围内与之联通的所有巷道和不足 20m 的贯通巷道应严格执行“拉绳、挂 牌、站岗”三保险制度。 装好的炮眼应当班放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放的装药炮眼,应同下一班爆破工在现 场交待清楚。 12.22 爆破后,先通风,待工作面炮烟吹散经检查确认作业地点空气合格,等待时间超过 15min。由 班组长、爆破工检查爆破地点的安全情况(顶板、两帮、瞎炮、残爆等),如有危险,应立即处理。处 理完毕,警戒撤除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20 DB37/ 1024-2008 12.23 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爆破工应将起爆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 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 5min,并安排专人看管,方可沿线路查找不响原因。 12.24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应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 毕,爆破工应同下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瞎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量、起爆药包位置等),处理 瞎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爆破; ──在距瞎炮不小于 0.3m 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破后,爆破工应检查炸落的石膏或矸石,收集未爆的爆破器材、雷管,下班 时交回药库。瞎炮未处理完毕前,禁止在该处进行其他工作; ──工作面装岩过程中,发现底部有瞎炮时,经检查若属于连线不当未响的瞎炮,应通知爆破工进 行处理,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引线或从引线中拉出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或用压风吹拒爆炮眼,也不准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 12.25 井巷贯通爆破,应注意下列问题: ──用爆破的办法贯通井巷时,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应在图上填明进度; ──当贯通工作面相距 20m 时,地测人员应下达贯通通知书,停止一头的作业,只准一个工作面向 前掘进,并派出专人负责警戒; ──测量人员应及时标定中腰线,应严格按中腰线布置炮眼; ──贯通爆破时,超过贯通距离而未通时,应立即停止掘进,查明原因,重新制定贯通措施; ──间距小于 20m 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应撤至安全地点。 13 文明生产与安全文化建设 13.1 矿山企业应倡导文明生产,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13.2 矿山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并与生产场所隔离。办公场所及通往要害场所的道路应实施硬 化工程。矿区内应设置安全文化教育宣传栏或建立安全文化长廊,井上下设置安全警示牌板。 13.3 矿山企业应设立职工更衣室、浴室,面积不小于 50m2,并能满足人数最多班的职工在一小时内 洗完澡的要求。更衣室应有衣柜、衣架和通风防尘设备,室内气温应不低于 20℃。 13.4 矿山企业应在顶板稳固、通风良好的地点设置井下厕所,并经常清扫和消毒。矿山企业应根据气 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或防冻避寒措施。 13.5 地面和井下作业地点附近,应设饮水站,及时供给职工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在边远地点作业 的人员,应发给随身携带的水壶。每个矿山应设专人供应饮用水。饮水容器应有保温装置,并加盖上锁。 13.6 矿山企业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备好电话、常用药品、急救药品和有关急救物品。 13.7 新入矿职工应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在职职工每两年查体一次。对查出的职业病 患者,按国家规定进行治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范围的病症患者,不应从事井下作业。 13.8 矿山企业应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 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矿山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校 准。应经常检查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防尘设施正常运转。 矿山企业应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 戴防护用具。 小型矿山企业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21

石膏矿山安全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