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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管影(番)〔2022〕125号】广州广汽商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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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管影(番)〔2022〕125 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广汽商贸 再生资源公司梯次电池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州广汽商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914401015622729216) :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广汽商贸再生资源公司梯次电池生产线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下简称“ 《报告书》”)及附送资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州广汽商贸再生资源公司梯次电池生产线项目(以下 简称“该改扩建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金荷二路 9 号、 10 号,申报内容为在原有项目的基础上调整生产布局、增加设 备、增加汽车退役动力电池包的拆解与组装、梯次利用。改扩建 后,总体项目年回收再利用平板料 1800 吨、天窗料 1000 吨、扇 形料 5000 吨,辊压料 10000 吨、打包块 30000 吨,回收、拆解 报废机动车 20000 辆, 拆解与组装、梯次利用退役动力电池 10200 吨;占地面积 78824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42998 平方米,主要建 筑物有 1 栋 2 层综合办公楼、2 栋 1 层生产厂房、1 栋 1 层门卫 室、1 栋 1 层一般固废间、1 栋 1 层汽车拆解及破碎车间、1 栋 2 层零部件储存仓库、1 栋 1 层危废存放间;主要设备有辊压机 6 台、冲压机 9 台、钢打包机 3 台、安全气囊引爆装置 1 台、气动 抽接油机 2 台、油水分离器 2 台、拆解流水线 2 条、发动机拆解 平台 1 台、快速解体机 1 台、废钢破碎线 1 套、空压机 2 台、发 电机 1 台、CNC 拆解 1 条、焊接工作台 1 条、锡焊枪 6 支、气动 胶枪 2 支等;员工 215 名,内部不安排食宿。 按照《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番技评〔2022〕 2 号),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改扩建项目产生的污染 物及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在拟选 址处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该 改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报告书》所述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 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改扩建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一)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改扩建后,生活污水排放 量不超过 2664 吨/年;生产废水排放量不超过 4978 吨/年。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区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三、该改扩建项目应当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 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 2 — (一)改扩建项目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三级 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集污管网,送化龙净水厂集中处理。该改 扩建项目不新增污水排放口。改扩建后,总体项目设置废水排放 口 3 个。 (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 制标准》(GB37822-2019)的各项控制要求。9 号厂区焊接工序 产生的废气经收集至焊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不低于 15 米高排气 筒排放;10 号厂区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至移动式焊烟净 化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排放;胶粘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至移动式 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于车间内排放。该改扩建项目新增废气排 放口 1 个。改扩建后,总体项目设置废气排放口 3 个。 加强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车间边界无组织 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加强 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收集和净化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高噪声源应采 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 (四)废 BMS、废盐水槽液、废活性炭、废滤芯等属于危险 废物的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 处理。 四、该改扩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 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 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3 — 五、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改扩建项 目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我局重新审核。 未经我局重新审核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六、该改扩建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 同时”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改扩建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 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时限,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改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该改扩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 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 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行政许可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 路 183 号 金 和 大 厦 2 楼 市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办 公 室 , 电 话 : 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 西路 213 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 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粤府函〔2021〕99 号)的规 定,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 — 4 — 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5 月 16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执法二科、番禺第四环保所,广州 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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