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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修改情况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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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序号 原文 修改后 修定依据 2016 年实施《省条例》第十 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两个子女;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 府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 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 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 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优待奖励补助办法。 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口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 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 和省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 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 政策,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部分符 东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 合政策生育的对象继续实行各项奖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 励扶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 庭奖励办法》以及《广东省城 育条例》、《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 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育家庭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城镇独 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等有 法。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具有东莞市户籍,男年 1、根据《关于认真核实农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 合人口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年 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符合下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 满 60 周岁的男性、年满 55 周 列条件之一的,发放计划生育养老奖 资格工作的紧急通知(粤人口 计生委明电【2004】4 号)的 岁的女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励金。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 附件——“关于实施农村部 的东莞市户籍公民: 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有 (一)独生子女父母。独 妻; (二)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 关具体政策问题的界定”,修 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 双方生育子女时均属农村居民,只生 改原文第二条。 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 2、2016 年实施《省条例》第 育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的; 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 (三)双方均属原农村居民的再 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也没有收 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三条。 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 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没有生育 3、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二个女孩,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推进 (二)农村纯生二女夫妻。 再婚后没有生育,且婚后没有与现配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 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夫妻;再婚 知》第三点:从 2016 年 1 月 两个女孩的夫妻; 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 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 (三)无存活子女的夫妻; 生育,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或有一 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 (四)终身无生育只依法 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夫 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妻; 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 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四)终身无生育,在婚后依法 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 (五)因子女死亡而只有 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一个子女的夫妻; (五)再婚夫妻中生育(含依法 (六)因子女死亡而只有 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多 两个女孩的农村居民夫妻; 于一个子女的一方; (七)双方均属农村居民, (六)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 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再生育一 子女或无存活子女的夫妻; 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女孩后再 (七)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两个女 依法收养一个女孩,或依法只 孩的农村居民夫妻; 收养两个女孩的夫妻; (八)离异、丧偶前属于上述七 (八)再婚夫妻中生育不 种情况,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 多于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和 子女的。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一 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共同 生活的子女是否达到 18 周岁为依据: 方; (九)双方均属农村居民 超过 18 周岁(含 18 周岁)视为没有 1 3 4 的再婚夫妻,只生育两个女孩 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 18 周岁的, (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 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 的继子女)的一方; (十)“村改居”前属农 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村纯生二女户,“村改居”后 双方户籍未发生过迁移的夫妻。 离异、丧偶前属于上述十 种人,离异、丧偶后无生育、 收养子女的,属于计生养老奖 励对象。 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 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达到 18 周岁为依据:超过 18 周岁(含 18 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 系;未达到 18 周岁的,视为形 成抚养关系。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但属 1、2016 年 1 月 1 日《省条例》 但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 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 的奖励对象: (一)有违反计划生育政 (一)2016 年 1 月 1 日后初婚 2、《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推进 策超生行为的; 或有生育(含收养)子女的; (二)城镇居民生育两个 (二)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知》第三点:从 2016 年 1 月 1 子女后,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 行为的;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 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纯生二女 (三)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因 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 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或因 夫妻; 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三)城镇居民生育一个 “村改居”政策、户籍制度改革转为 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 子女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 非农村居民后户籍发生迁移的; 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 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 (四) 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后,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 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收养小孩)的;或农村居民生 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育一男孩后,又依法收养或未 名义收养小孩)的;或原农村居民生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 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 育一男孩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 籍。 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 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 4、《关于实施农村部分计划 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有关具体 名义收养小孩)的; 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 第五条规定: (四)已兑现一次性计生 (五)具有本市户籍,但已获得 政策问题的界定》 对于终身未婚和离婚、丧偶后 养老奖励后将户籍迁入东莞的。 其他国家国籍并定居的; (六)离婚、丧偶后收养子女的; 收养子女的,不给予奖励。 (七)已兑现一次性计生养老奖 励后将户籍迁入东莞的。 第四条 计生养老奖励金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1、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中 的标准为每人每月 300 元,并 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 350 元。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 建立发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发 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 整,逐步提高发放标准。属财 放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由市卫生计 服务管理的决定》 ,要求:(十 政供养人员的由财政部门代发, 生局、市财政局参照国家、省的规定 五)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 其他人员由市社保局代发。 和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情 力度 “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 2 5 6 已按原有计生养老奖励政 况等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 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 策规定领取计生养老奖励金高 实施。 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 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口 于 300 元的,按原标准领取。 计生养老奖励金不计入计 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 发展规划(2017-2030 年) 》 , 生养老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 会救助时, 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提出:“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 不影响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 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 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根据东莞实际情况,将养老奖 第五条 计生养老奖励金 经费由市、镇(街)、村(居) 经费由市、镇街(园区)、村(居) 励金的发放方式调整为直接 按 2:4:4 比例分担,根据发放 委会按 2:4:4 比例分担,根据发放总 由镇街(园区)负责发放。 额确定征集规模。 总额确定征集规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属市、镇 计生养老奖励对象属市、 镇(街)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在 街(园区)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在编干 部职工的,所需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编(或退休)干部职工的,所 经费分别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全 需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由市、 额承担。 镇(街)财政全额承担。 镇街(园区)建立计划生育养老 镇(街)按实际发放数于 奖励金发放专用账户。每个月结束后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5 日 内 将 镇 10 日内,市、镇街(园区)财政、 (街)、村(居)分担的计生养 村(居)委会将应分担数划拨到镇街 老奖励金经费划拨至指定账户。 (园区)指定发放专用账户,由镇街 (园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发放 至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第六条 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 规范原文,明确规定申请时需 需提供以下资料: 要提供申请材料。 (一)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 户口簿、独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人 的结婚证、代发金融机构活期存折或 借记卡账户;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 四、五款情形的,应当提供收养登记 证或收养公证书(无法提供的,需提 供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奖 励对象与收养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亲 子鉴定证明、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 籍资料);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 六、七款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 证明。 奖励对象婚姻状况曾经有变动 的,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奖励对象补充 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经 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生 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二)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 明材料; (一)再婚的提供婚姻变动证 3 7 8 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二)配偶户籍不在市内,需 要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 材料。 第七条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养老 规范原文, 明确规定申请流程, 第六条 申请领取计生养 老奖励金的对象可在到达领取 奖励金的对象可在到达领取年龄前 让群众清楚明确流程办理程 年龄前两个月向户籍地村(居) 两个月向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书 序及时间。 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领取 面申请,镇街(园区)卫生计生部门 年龄申请的,计生养老奖励金 审核确认。本办法实施后到达领取年 从提出申请的下一个月开始发 龄的,从到达年龄之日起计发;本办 法实施前到达领取年龄但未申领的, 放。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发。 计生养老奖励对象以户籍 村(居)委会审查申请对象所提 属地管理为原则。计生养老奖 供的资料,对信息无误、资料齐全的, 励对象婚育情况或户籍情况发 应当即时受理,出具《东莞市计划生 生变动的,应在一个月内报户 育养老奖励申请受理回执》(附件 籍地村(居)委会,由村(居) 2),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报镇街(园 委会报镇(街)人口计生部门。 区)卫生计生局;对资料不齐,出具 《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材料 补正告知书》(附件 3)。 镇街(园区)卫生计生部门收到 村(居)委会核查后的申请,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符合奖 励条件的,发放《东莞市计划生育养 老奖励金领取申请表》 (附件 1),纳 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对不符合申请 资格的,应当出具《不符合东莞市计 划生育养老奖励条件告知书》(附 件 4),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 原因。 第八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 规范原文,明确规定市内、市 象以户籍属地管理为原则。计划生育 外迁移程序,避免少发、多发、 养老奖励对象婚育情况或户籍情况 错发情况出现。 发生变动的,应在一个月内报户籍地 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报镇 街(园区)卫生计生部门。 奖励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 移的,迁出地奖励金发放至迁出当月, 并出具《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 系市内迁移通知》(附件 5) 。奖励对 象凭迁出地的《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发放关系市内迁移通知》在迁入地办 理奖励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自迁 入的下个月,纳入迁入地计发。 奖励对象迁出市外的,奖励金发 放至迁出当月,并出具《计划生育养 老奖励金发放关系迁出市外通知》 (附件 6),我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 4 9 10 11 金终止发放。 属到达领取年龄后从市外迁入 的,凭迁出地镇(街、乡)以上卫生 计生部门出具《户籍变动前领取计生 奖励待遇情况》(附近件 7)及本办 法规定的其他资料到迁入地申领计 划生育养老奖励,奖励金自迁入的下 一个月开始计发。迁入后迁出地仍然 在发放奖励待遇的,自迁出地停发待 遇的下一个月开始计发。 第九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七条 计生养老奖励金 发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 由发生变动的下一个月终止计 中止奖励金的发放: (一) 发现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籍。 生养老奖励金的发放: (二)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死亡 2、完善细化规定。 (一)计生养老奖励对象 的; 死亡的; (三)因婚育状态或户籍变动不符 (二)因婚育状态或户籍 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 变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 (四)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 件的; 注销本市户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省、市规范性 其他情况。 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 出现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 出现上述情况时,镇街(园区)应 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取消领 当立即中止奖励金发放,查明情况, 取人的领取资格,并会同相关 并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收 任,收回其多领取的计划生育养老奖 回其多领取的计生养老奖励金; 励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 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任。 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镇街(园区)应当 新增年检制度,核定领取对象 每年一次组织对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的生存状况。 进行资格核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 当终止其奖励待遇。 各镇街(园区)审核单位应当提 前公告资格核对的时间和方式,并做 好核对情况的归档保管。奖励对象应 当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对不配合核对 或者失联的奖励对象,审核单位可以 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 第八条 人口计生、财政、社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局、市财 修改各职能部门及镇村职责 保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政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的表述方式 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园区)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一)组织计生养老奖励政 策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对镇(街)开展 计生养老奖励工作落实情况的 督查考核; 5 12 13 14 15 (三)组织镇(街)完成每 月计生养老奖励金发放资料的 收集,通报市财政、社保部门; (四)编制计生养老奖励金 的预决算。 市社保部门职责: (一)协助市人口计生部门 组织对计生养老奖励政策的宣 传; (二)每月月初根据市人口 计生部门提供的每月计生养老 奖励金发放资料向市财政局申 请核拨当月需发放的待遇总额, 并于每月的 15 日前发放至计生 养老奖励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 (三)向市人口计生部门通 报发放结果。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将市级分担的计生养 老奖励金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二)落实镇(街)、村(居) 委会分担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 的筹集; (三)协助市人口计生、社 保部门做好计生养老奖励金发 放的相关事项。 各镇(街)职责: (一)组织计生养老奖励政 策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计生养老奖励对 象的资格审核,建立计生养老 奖励对象档案,报送每月计生 养老奖励金发放资料; (三)负责镇(街)、村(居) 委会分担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 的筹集上缴。 第九条 计生养老奖励工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增加:“园区”两字 作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工作纳入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事处)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 园区)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 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内 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容。 第十条 财政、审计和监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等 与原文没有修改 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计生养老 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养老奖励 奖励金监管,防止侵占、挪用、 金监管,防止侵占、挪用、虚报和冒 虚报和冒领等行为的发生。 领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 修改解释单位名称 口计生局解释。 生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修改执行时间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东莞市计 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 月 31 日。《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 订) 》(东府〔2005〕199 号)和 励办法 》(东府〔2013〕135 号)同 6 16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 时废止。 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 (东 府办〔2006〕17 号)同时废止。 附件: 新增 7 个附件,一次性告知奖 1.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领取 励对象申请材料,为群众办实 申请表 事。 2.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申请受 理回执 3. 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材料 补正告知书 4. 不符合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 发放条件告知书 5.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市 内迁移通知 6.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迁 出市外通知 7.户籍变动前领取计生奖励待遇情 况(参考样式)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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